泰和法讯1060期
发布时间:
2023-04-24 19:37
本期要点
中国证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过渡期工作安排的公告
4月21日,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中国证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过渡期工作安排的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两部门印发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指南
4月19日,文旅部网站公布《关于印发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通知》。
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进口展品免税政策出台
明确对2023年举办的广交会在商务部确定的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4月20日,最高法重磅发布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最高法:已付全款的商品房消费者的房屋交付请求权具有优先效力
4月20日,最高法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中国证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过渡期工作安排的公告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就过渡期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过渡期期限设置
为确保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的有序衔接和平稳过渡,设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时间为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前,中国证监会将及时向市场公告企业债券管理的整体工作安排。
二、过渡期内企业债券受理审核、发行承销、登记托管等安排保持不变
(一)中国证监会指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受理工作,中央结算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负责审核工作。对于已受理未注册的企业债券申请,继续由中央结算公司、交易商协会推进相关工作。
(二)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信息披露及申报文件格式内容、报送方式等事项,按照现有企业债券相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债券仍在中央结算公司簿记建档、招标发行,并执行现有企业债券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完成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债券注册通知书,可按程序继续发行。
(四)企业债券仍在中央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挂牌交易。
三、过渡期内企业债券发行注册、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等工作有序衔接
(一)中国证监会履行企业债券发行注册职责。中央结算公司、交易商协会已受理未注册的企业债券申请,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等依法履行对企业债券的监管和风险防控职责,参照公司债券做好企业债券日常监管、稽查执法和风险防控相关工作。
四、压实企业债券发行人和相关机构责任
(一)企业债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相关信息。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当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切实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企业债券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债权代理人等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认真履行义务,勤勉尽责,严格落实执业规范和监管要求,切实维护债券市场良好生态。
(三)中央结算公司、交易商协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日常监管、风险监测和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等相关工作,提供高效、便捷、优质、透明的服务,并自觉接受监督。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守正创新 开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年社会责任报告》发布
2022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任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牢记“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投资大众、服务发展大局”的初心,奋力推动稳增长、防风险、促改革等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
上交所已发展成为拥有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品四大类证券交易品种、市场结构较为完整的证券交易所。截至2022年底,上交所共有上市公司2174家,股票总市值46.4万亿元。2022年股票市场累计成交金额96.3万亿元;累计筹资总额8477亿元,其中首发募集资金总额3589亿元,占境内股票市场首发募资总额的61%。股票总市值、IPO筹资额分别位居全球第3名、第1名。债券托管规模15.9万亿元,同比增长4.7%;全年融资额4.5万亿元,累计成交(包括回购)380.3万亿元。基金挂牌总数614只,总市值1.3万亿元,同比增长10.7%,全年累计成交金额18.8万亿元。股票期权持仓量331万张,全年累计成交6475亿元。基础设施公募REITs产品共16个,全年新增9个项目,募集资金342亿元。
筑牢防疫“安全网”,切实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2022年,上交所落实落细支持疫情防控和保障市场运行各项工作,全力支持支援上海一线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党委班子成员带领干部员工封闭办公70余天,交易业务和技术系统最小运行团队封闭办公近100天,主要业务正常开展。发布《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就疫情防控时期相关业务开展做出调整和衔接安排,努力提升一线监管和市场服务的便利性,充分发挥直接融资主渠道作用。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全所143名党员群众积极投身社区一线抗疫服务,全市70多个街道居委及团体组织来信表扬和感谢。此外,向上海慈善基金会浦东代表处捐赠资金500万元,向上海金融工作党委指定捐款账户捐资1000万元。
坚守初心,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上交所始终立足“两个大局”,胸怀“国之大者”,不断增强金融报国的情怀和政治担当。一是深化科创板改革,助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布医疗器械企业第五套上市标准适用指引,全年共受理科创板IPO企业159家,上市124家,IPO募资净额约2400亿元,占全年A股募资净额的四成。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正式启动,截至2022年底,首批14家科创板做市商共完成116只做市股票备案,覆盖92只科创板股票。二是深化债券产品创新,服务国家战略目标。2022年推出低碳转型债券、低碳转型挂钩债券等创新品种,全年共发行249亿元;发行乡村振兴债33只,规模合计224.6亿元,同比增长368%;发行一带一路债8只,规模合计84.9亿元,同比增长1113%;全年发行科技创新债76只,规模合计974.4亿元,同比增长922%。三是提升监管质效,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交所制定完成新一轮《推动提高沪市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和《中央企业综合服务三年行动计划》,截至2022年底,沪市国资央企上市公司共213家,占沪市上市公司总数的9.8%。全年,沪市主板披露央企并购重组11单,交易金额合计1263亿元,10家央企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205亿元。四是加强国际合作交流,稳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2022年,首批ETF纳入沪港通并交易。截至2022年底,共有53只ETF纳入沪股通,5只纳入港股通,21家沪市上市公司发布在境外发行GDR的公告。
绿色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共生。上交所深入推进绿色金融市场建设,引导市场各方共同走好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之路。一是大力推动自身节能减排。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和“过紧日子”相关工作要求,2022年节能降耗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二是加大绿色项目融资支持力度。支持新能源、节能环保等绿色企业实现融资发展,2022年科创板新增新能源与节能环保行业上市公司7家,募集资金242.6亿元;2022年沪市绿色债券和ABS共计发行1425亿元,同比增长19%。三是大力推动绿色产品创新。截至2022年末,沪市共挂牌绿色ETF产品34只,规模合计466亿元,同比增长11.8%;联合中证指数公司累计发布ESG等可持续发展指数122条。四是大力倡导绿色发展理念。鼓励上市公司开展ESG信息披露,科创板上市公司2021年度报告全部披露ESG相关信息。积极倡导会员发挥资本市场中介作用,通过印发手册、宣讲推介、制作案例集、开展绿色培训等多种形式,多渠道引导投资者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五是深化绿色金融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绿色金融标准制定,提升上交所在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影响力,高度重视绿色金融和可持续发展,将绿色金融作为国际推介的重点内容,引导国际投资者在ESG投资中增配中国市场。
以人为本,大力支持共同富裕。上交所坚决站稳资本市场监管的人民立场,优化市场服务,维护市场稳定,创新培训投教,组织公益慈善,全力推动实现共同富裕。一是完善产品体系,满足投资者需求。2022年,沪市新增上市63只ETF,募集规模合计610.69亿元,包括6只科创板行业主题ETF、张江自主创新50ETF、长江保护ETF和中韩半导体ETF。二是创新培训投教,提升各方参与感。全年共举办各类培训154期,开展科创板“上市第一课”124场,培训8.5万人次,持续开展“走进上交所”品牌活动,新大楼投教基地累计接待各类团组50余个900人次,以高质量培训服务推动提升“三开门”实效。三是推进定点帮扶,助力乡村振兴。投入1500万元帮扶资金,重点支持宿松县产业振兴和生态振兴,兼顾金融帮扶、公益帮扶和教育帮扶等领域。四是组织公益慈善,履行社会责任。2022年上交所公益基金会共投入资金2393万元,支持49个公益项目。
未来,上交所将全面系统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守正创新,持续深化改革,加快高质量发展,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沪港通交易日历优化正式上线实施 有力提升互联互通跨境投资效率
根据两地证监会统筹安排,沪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将于下周一(4月24日)正式上线实施。此次交易日历优化进一步提升了互联互通跨境投资效率,保障了投资者交易连续性、便利性,更好地满足境内外投资者参与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资产配置的需求。实施后,2023年港股通首次新增交易日为4月27日、4月28日,沪股通首次新增交易日为5月25日。
自2022年8月两地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后,沪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工作正式启动。此后,上交所发布了《关于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相关事项的通知》等配套业务规则,更新了2023年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交易日安排,明确了2023年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的具体日期,稳妥有序组织市场机构完成各项业务技术准备,顺利完成交易日历优化的前期各项准备工作。
下一步,上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持续推动互联互通机制进一步优化完善,进一步提升两地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助力实现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
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正式上线实施
经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同意,深沪港通交易日历优化将于4月24日正式上线实施。4月21日,深交所子公司中国创盈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发布2023年劳动节期间港股通交易日安排的通知,提示投资者关注新增港股通交易日期。
此前,受两地节假日和结算安排差异影响,存在对方市场开市但本地投资者无法参与交易的情形。此次交易日历优化实施后,放开了两地市场全部共同交易日的深港通交易。据此,2023年劳动节假期前,4月27日、4月28日属新增交易日,境内投资者可以参与港股通交易。会员或其他使用交易单元的机构在新增交易日参与港股通交易,需按照要求做好相关交收资金安排。普通投资者在资金交收等方面没有变化。
根据深交所发布的《关于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相关事项的通知》等配套业务通知,除劳动节假期外,2023年端午、中秋国庆假期前还将各新增两个港股通交易日,全年深港通无法交易天数同比减少约一半。深交所将继续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会同上交所、中国结算稳妥做好业务上线运行保障工作,持续优化完善互联互通机制,推动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
中国-新加坡资本市场合作圆桌会议成功举办 稳步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
4月21日,在中国证监会和新加坡金管局共同指导下,在重庆市金融局大力支持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在重庆联合举办2023年中国-新加坡资本市场合作圆桌会议。来自中国证监会、新加坡金管局、重庆市金融局、重庆证监局等中新两国监管机构,以及证券和期货交易所、清算机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公司、商业银行等两国市场机构代表逾60人参加。
本次圆桌会议是第五届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金融峰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两国金融监管机构和市场主体提供加强交流、增进互信的交流平台,重点围绕中新资本市场跨境业务布局与展望、产品创新与合作、跨境投融资机遇等议题开展深入交流研讨,共同为推进中新资本市场务实合作建言献策、贡献力量。
近年来,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领导下,深交所与新加坡市场各方保持着良好合作关系,在产品机制联通、市场培育推广、发展经验交流互鉴等多个领域开展务实合作。按照两国监管机构部署,2020年,深交所与新加坡交易所实现核心指数交叉互挂,为两地投资者提供更丰富的投资标尺;2022年底,深新ETF互通正式开通,以创业板指数、双创50指数、富时亚太低碳指数为标的的3只特色联接ETF产品于深新两所上市,实现了中国ETF“走出去”和新加坡ETF“引进来”,受到两国投资者的广泛关注和踊跃参与。
同时,深交所科融通(V-Next)平台联合境内外市场机构常态化举办跨境路演对接活动,目前已累计服务20余家新加坡科技创新企业,助力两国优质产业与创新资本融合对接。在中新两国建立全方位高质量的前瞻性伙伴关系的背景下,深交所将会同新加坡交易所及相关市场机构,充分发挥两地市场特色优势,积极把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机遇,围绕先进制造、数字经济、绿色低碳等重点领域,持续优化现有联通机制,研究丰富跨境产品种类,拓展联合市场培育服务机制,促进中新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互利共赢发展。
接下来,深交所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国证监会部署要求,加强与境外交易所及市场机构多领域合作,稳步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双向开放,努力建设以优质创新资本中心为特色的世界一流交易所,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
深交所与泰交所开展指数行情展示合作 持续提升深市指数国际影响力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与泰国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泰交所)开展指数行情展示合作,进一步提升深市指数国际影响力,便利国际投资者关注深市指数并配置相关产品,深化与东盟资本市场务实合作,更好服务“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深交所与泰交所长期保持良好合作关系,双方于2009年11月首次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于2019年4月签署新一轮合作谅解备忘录,聚焦跨境投融资对接机制、绿色金融、指数和指数产品等领域合作。前期,深交所以科融通(V-Next)平台为基础,联合泰交所及两国市场机构,组织泰交所优势产业上市公司与深市上市公司、境内投资机构开展路演交流,并建立信息展示专区,累计为37家泰交所上市公司提供展示渠道,促进两国重点领域中小企业与创新资本对接。
本次深交所通过泰交所旗下SETTRADE网站展示6条指数行情,具体为:3条深市核心指数,深证成指是深市标尺指数,创业板指是“创新成长”代表性指数,深证100是“创新蓝筹”代表性指数;2条A股市场特色宽基指数,国证A50、国证2000分别是行业龙头企业和小盘股标杆指数;1条跨境指数,湾创100旨在反映粤港澳大湾区上市企业集群优势和创新发展特色。同时,泰交所通过国证指数网展示泰交所市场标尺指数SET综合指数、蓝筹指数SET50指数、泰国可持续投资指数SETTHSI指数等3条核心指数行情。
近年来,深交所下属公司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证信息)积极探索“可复制、易推广”的指数跨境合作模式,与新加坡交易所、日本交易所集团、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等十余家境外交易所探索开展指数领域合作或达成指数合作意向。除指数行情展示合作以外,深证信息深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资本市场,支持当地证券市场指数建设,联合达卡交易所、马来西亚交易所推出国证达卡精选指数、国证马来西亚50指数等跨境合编指数,为当地市场提供投资基准和指数产品标的。与此同时,深交所持续丰富深市指数海外基金产品序列,先后在韩国、日本、新加坡、美国等国家上市以创业板指、深证100、湾创100等深市特色指数为标的的指数产品。
接下来,深交所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两会”精神,在中国证监会领导下,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丰富拓展跨境产品联通机制,不断加强基础设施跨境互联,完善境外中长期投资者常态化服务机制,进一步促进与境外交易所及市场机构的宽领域、高水平合作,奋力建设以优质创新资本中心为特色的世界一流交易所,更好服务中国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双向开放。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从“快复苏”到“稳复苏”,一季度中国楼市走稳
一季度,中国房地产市场出现由“快复苏”向“稳复苏”模式的转变,楼市企稳回升步伐有望迈得更稳。
中国国家统计局18日发布中国经济“一季报”。其中,房地产多项指标延续年初的企稳复苏势头。从销售端来看,尽管一季度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仍处于下行通道(下降1.8%),但同期商品住宅销售面积转增(增长1.4%),商品房销售额也“由负转正”,同比增长4.1%。
贝壳研究院市场分析师刘丽杰表示,这是商品住宅销售面积自去年年初以来首次同比增长。从历史比较来看,2023年一季度新建商品住宅销售规模仅次于2021年的峰值水平,一季度,商品住宅销售额累计同比增幅也扩大至7.1%。楼市回暖信号明显。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长柴强指出,一季度中国房地产市场主要指标出现积极变化,市场总体而言呈现企稳回升态势,购房者、投资者信心有所增强。“可以说房地产市场的底部已经过去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最困难的阶段也应该是过去了。”
柴强认为,一季度房地产市场回暖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此前因为新冠疫情的影响而推迟或累积的购房需求,在防疫转段后出现相对集中释放。二是近段时间,一些城市在金融、税收、限购、限价等方面的调控政策放松,特别是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调,首付款比例降低等,一系列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政策措施发挥作用。三是各地保交楼工作有序推进,一些购房者可以放心买房,市场信心逐步恢复。
广东省城规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也表示,一季度商品住宅销售面积出现自2022年初以来的首次正增长,主要原因是滞后的刚需、换房需求、预期转暖等叠加,导致一季度住房需求释放十分强劲。
不过,从3月中旬开始,多地楼市复苏节奏有所放缓。一季度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的变化印证了这一现象。官方数据显示,一季度,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同比下降5.8%,累计降幅较1-2月扩大0.1个百分点。
诸葛数据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陈霄认为,1-2月在市场快速回温的支撑下房地产开发投资额降幅收窄,3月份开发投资同比降幅再次扩大,说明房企信心恢复不足。
从成交量来看,陈霄表示,3月单月商品房销售面积较上月微降2.11%,商品房销售额较上月微降2.28%。3月份房地产市场从2月份的快速恢复转向稳增长。在前两月需求的集中释放后,市场修复进程放缓,这也意味着,前两月“快复苏”的模式难以延续,后续市场还是以“稳恢复”为主。
中指研究院数据也印证了这一趋势。该机构数据显示,重点50城交易量在一季度末市场冲高后,4月上半月新建商品住宅周度成交规模整体有所回落,市场活跃度已出现下滑。短期来看,前期积压需求进一步释放后,预计市场销售规模或出现环比回落行情。其间,城市间房地产市场分化进一步加剧。部分核心城市供给端仍有一定支撑,市场活跃度仍有望持续。
贝壳研究院首席市场分析师许小乐认为,4月市场交易自然回落并不意味着市场修复动力减弱。他指出,房价稳定是市场预期持续恢复的基础,能够促进量价循环上升,推动观望客群入市。国家统计局近日公布的3月份中国70个大中城市房价数据显示,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价格环比上涨城市数量分别为64个和57个,均创下多月来的新高。当月一二三线城市房价环比全线上涨。
总体而言,房地产复苏脚步有望踩得更稳。陈霄指出,近期各地陆续开启今年第一批次集中供地,重点城市土拍市场表现较好,预计后续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恢复力度将加强。
自然资源部印发7条通知 规范砂石开采管理
4月19日,自然资源部网站公布《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
《通知》明确,要科学规划开发布局,合理有序投放采矿权,积极落实“净矿”出让,严格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的管理,规范矿山开采产生的砂石料管理,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监管和执法。《通知》提出,负责砂石资源采矿权出让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出让前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实地踏勘,核查禁止、限制开采砂石区域,对禁止区严格落实空间避让,对限制区明确管控要求,合理确定采矿权出让范围;出让海砂采矿权应严格执行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自然资源部发布23项行业标准
4月19日,自然资源部网站公布《关于发布<城乡公共卫生应急空间规划规范>等23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本次《公告》发布的行业标准主要包括《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地质勘查活动质量管理规范》《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玉石》《环境地质调查规范(1∶50 000)》《工程地质钻探规程》等。
北京印发22项方案 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
4月18日,北京市政府网站公布《关于印发<加快恢复和扩大消费持续发力北京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2023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两会精神,认真落实商务部“消费提振年”部署要求,坚持“五子”联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聚焦“便民”“提质”,推动北京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再提升,大力提振市场信心,切实增强市民群众获得感,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倡导绿色消费,提振大宗消费
1.大力倡导绿色消费。优化实施促进绿色消费政策,探索利用参与企业线上平台、直播平台,发放“京彩·绿色”消费券,鼓励金融机构等叠加优惠让利消费者。
2.促进汽车消费升级。延续实施新能源车置换补贴政策,对乘用车置换新能源小客车符合条件的车主给予补贴。加快二手车流通,对转出二手车作出贡献的经销企业给予适当奖励。探索推动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车商由经纪向经销模式转型发展。研究优化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的具体措施,便利交易双方在车辆所在地直接办理交易登记手续。鼓励金融机构增加金融服务供给,促进新车消费和二手车流通金融产品创新,丰富汽车消费普惠金融产品供给。
二、加大品牌培育引进力度,加快打造时尚消费新高地
3.加快引导时尚类零售企业在京发展。探索利用本市现有科创园、文化产业园,加速时尚领域研发、设计、总部管理、结算等功能集聚发展。扩大中国国际时装周国际影响力,举办北京国际设计周系列活动,打造“永不落幕的电影节”。
4.大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用好首店3.0版政策,加大对时尚品牌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的品牌方和引进方,以及新品发布活动支持力度,争取全年新增品牌首店800家左右。创新开展全球首发节,打造一批具有北京特色和全国示范效应的全球首发中心,为国内外时尚消费品牌搭建首发首秀平台。
5.完善本土品牌培育孵化体系。用好“京益选”平台,促进更多优质“北京制造”品牌触网。进一步完善新消费品牌孵化生态链,加大对新消费品牌企业、孵化基地和专业机构支持力度。引导重点平台搭建“北京品牌”活动专区。推进老字号数字化发展,在前门、大栅栏等区域打造老字号聚集区。
三、优化消费空间布局,促进线上线下融合
6.高质量实施商业消费空间布局专项规划。加快构建“国际消费体验区、城市消费中心、地区活力消费圈和社区便民生活圈”四级商业消费空间结构。实施新一轮商圈改造提升行动计划和各区“一圈一策”方案,推动王府井、CBD等打造国际级商圈。加快推进崇文门等重点商圈品质提升,启动西单商场等重点商场改造提升。支持商业主体积极参与商业步行街建设。推动轨道交通站点与重点商业设施融合衔接,进一步做好重点商圈及周边交通组织,营造良好出行环境。
7.扩大高品质消费项目供给。提升环球影城影响力,带动周边消费业态升级。依托DT51、首钢六工汇、龙湖亦庄天街等项目,提供高品质、沉浸式购物体验。推动金街购物中心改造等项目竣工落地,首开long街等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开业运营,南中轴国际文化科技园、五里坨环球嘉年华等文旅项目开园。
8.加快推进“双枢纽”国际消费桥头堡建设。增强“双枢纽”国际航线网络资源配置,推进国际航权高水平开放,扩大“双枢纽”机场国际航线网络覆盖面和通达性。完善首都机场综合交通网络,打造功能完善的组团式会展综合体。完成大兴机场临空区会展中心和消费枢纽片区城市设计方案征集。在首都机场、大兴机场离境退税口岸增设自助设备,便利退税服务。
9.加快建设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推进落实《加快建设一刻钟便民生活圈 促进生活服务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依托动态地图精准补建便民商业服务设施,持续织密便民服务网络。制定完善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划分标准和评价体系,“以评促建”加快便民生活圈建设。
10.推动餐饮业高质量发展。打造5条左右“深夜食堂”特色餐饮街区,引进100个左右国内外知名美食品牌,培育约6000家具备较强数字化营销能力的餐饮商户。指导行业协会深化行业技能大赛活动,组织评选美食工匠、服务明星、京菜名厨等,挖掘推广特色化餐厅先进经验,示范带动全市餐饮业创新餐品、优化环境、提升服务。
11.培育壮大网络消费市场。支持直播电商、即时零售等消费新业态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实施培育壮大网络消费市场政策,在鼓励网络零售、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企业基础上,将直播平台、直播电商服务机构、特色直播电商基地等相关企业纳入支持范围。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网络促销、直播带货主题活动。推动建立一批直播电商总部与结算中心。
四、深化“消费+”“+消费”,促进商旅文体消费融合发展
12.激发潮流体育消费新活力。合理利用城市公园、郊野公园、公共绿地等空间资源,增设户外潮流体育运动项目设施。征集评选体育旅游精品项目,整合集运动、休闲、旅游于一体的景区、线路、赛事和体育旅游目的地。鼓励市场和社会力量举办俱乐部等青少年体育组织,推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规范化高质量发展。促进北京马拉松、中国网球公开赛、北京国际长跑节-北京半程马拉松等品牌赛事提质升级。办好第四届8.8北京体育消费节、北京市体育大会。吸引培育骑行、水上运动、飞盘、露营等时尚潮流体育项目赛事活动。
13.打造冰雪消费名片。推进奥运场馆向社会开放,实现奥运场馆四季运营。结合延庆“国际滑雪度假旅游胜地”规划布局,大力推进京张体育文化旅游带建设。办好2022—2023冰雪运动消费季活动,在场馆运营、赛事举办、旅游休闲、品牌培育等方面加大促进力度。办好第九届市民快乐冰雪季和大众冰雪北京公开赛,广泛开展各类大众冰雪活动。积极推动冰雪运动进校园,办好北京市第二届冬季运动会以及青少年冬季项目系列赛事。积极申办国际冰雪赛事,力争更多赛事落户北京。
14.加快推动北京“演艺之都”建设。发挥“大戏看北京”风向标作用,推出沉浸式、互动式等演出业态。高标准举办第十一届北京惠民文化消费季,实施文化消费促进行动,对文化领域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予以扶持。发挥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北京市演艺服务平台等全链条政策扶持作用,鼓励引导各类文艺院团、演艺经营主体推出一批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精品剧目。持续提升中国戏曲文化周等系列展演活动的品牌影响力。
15.促进文旅消费提质扩容。推动《北京市扩大文化和旅游新消费奖励办法》落地,对文化和旅游消费领域符合条件的新产品、新场景、新业态、新商品项目进行奖励。深入挖掘三条文化带文化内涵,推出一批精品旅游线路。扩大“漫步北京”“骑游北京”“网红打卡地”“北京微度假”“京华乡韵”“京·花果蜜”等文旅促消费品牌影响力。聚焦城市文化形象塑造,组织实施各类文化创意项目。加快乡村民宿与周边景区、亲子教育、休闲农业、健康养生等深度融合,推动乡村旅游提质增效。
16.持续繁荣夜经济。打造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夜京城”特色消费地标、融合消费打卡地、品质消费生活圈。开发夜游大运河、夜游亮马河、雁栖湖夜航等特色旅游项目,在具备条件的市属公园推出夜间旅游路线。丰富夜间群众体育赛事活动。
五、加快“科教医养展”资源转化,优化服务消费供给
17.培育数字消费新场景新生态。打造元宇宙展示体验中心,推动北京智慧电竞赛事中心等项目投入运营,举办“电竞北京2023”系列活动。扩大数字人民币在本市小额高频消费场景的覆盖率,在“北京消费季”等活动中增添数字人民币元素。加大对消费类应用场景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政策支持。
18.提升教育医疗医保服务水平。推动首都高校来华留学教育提质增效。推进国际医疗服务试点建设。发展“互联网+”健康医疗,鼓励医院开展远程诊断、远程治疗等医疗健康应用。推动北京普惠健康保产品优化升级,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
19.加快促进养老消费市场发展。出台实施促进养老消费市场发展工作方案。鼓励发展适宜与旅游产业融合的中医药健康产品和服务项目,推出一批“康、养、游”一体的中医药健康旅游线路。开展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将医养结合机构逐步纳入远程协同服务范围。确定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贴标准。创新开展养老服务模式试点,为老年人提供就近就便养老服务。
20.推动会展业加快恢复。出台促进会展业创新发展政策措施,加快大兴机场国际会展中心规划和国家会议中心二期、新国展二期建设,指导主要场馆进行差异化功能定位,加强优质展会和市场主体引进和培育力度,积极吸引国内外会展企业和行业组织在京举办高水平会展和活动,加快打造北京会展金名片。
六、创新服务营造氛围,持续优化消费环境
21.积极探索消费领域监管服务创新。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优化完善消费领域企业准入准营制度,创新消费领域审批服务。简化证照办理流程,加大电子证照推广应用力度。推进综合监管、柔性监管改革,加强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
22.京津冀协同联动开展消费季活动。联动河北省、天津市,围绕北京消费季打造品质生活节、全球首发节、国潮京品节、冰雪消费节、体育消费节、夜京城、冬至团圆节等25项商旅文体标志性主题活动。优化实施北京消费季支持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开展促消费活动,自主发放“京彩”消费券。确保促消费活动安全有序。
住建部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并部署相应过渡工作
4月19日,住建部网站公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通知》《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
《标准》包括检测机构资历及信誉、主要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管理水平等内容,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与专项资质二个类别,专项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并以两类资质为线索明确了相应标准和业务范围。
《通知》明确,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到期的,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提出申请。对于新标准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许可决定的资质申请事项,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标准要求继续申请,或者按照新标准重新提出申请。按照原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颁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
工信部拟发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4月20日,工信部网站公布《公开征求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5月19日。
《办法》共四章十三条,明确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需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稳定运营3年,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且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
两部门印发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指南
4月19日,文旅部网站公布《关于印发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通知》。
《指南》共五方面20项,明确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所在建筑应当为合法建筑,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不得设置在住宅建筑内;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和村(居)民自建房内;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毗连甲乙类危险品仓库。经营服务对象主要为儿童的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疏散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提示提醒消费者安全要求;实施防火分隔;设置一键开锁装置等。
税务 TAXATATION
两部门联合发文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纳税名单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于4月20日在财政部网站对外发布。
铁路运输企业方面,《通知》对财税〔2020〕56号附件2《国铁集团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二)》增补、取消、变更《通知》附件1所列的分支机构。增补、变更、取消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按照《通知》附件1列明的时间起,按照/不再按照财税〔2020〕56号规定缴纳增值税。航空运输企业方面,《通知》对财税〔2020〕30号附件《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名单》,增补《通知》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
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进口展品免税政策出台
4月15日,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对2023年举办的广交会在商务部确定的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每个展商在本年度展会展期内累计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类别、销售数量或金额上限按规定执行。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通知》内容如下:
为支持办好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2023年举办的广交会在商务部确定的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每个展商在本年度展会展期内累计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类别、销售数量或金额上限按附件规定执行。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三、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类别范围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展商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清单,由承办单位中国对外贸易中心或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向广州海关统一报送。
五、对享受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六、每届展会结束后6个月内,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应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发现最美 你评我论”——“看税收走基层·税惠赋能高质量发展”浙江行网评品牌活动启动
春风有信,“浙”里税暖。4月18日,“发现最美 你评我论”——“看税收走基层·税惠赋能高质量发展”浙江行网评品牌活动启动仪式在杭州举行,中央网信办网络社会工作局、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宣传中心、浙江省委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中国网和新浪微博有关负责人共同参加启动仪式,拉开活动序幕。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八八战略”实施20周年、“枫桥经验”推广60周年、第19届亚运会举行之年。浙江税务部门紧扣“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时代命题,以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十周年为契机,聚焦时代精神、浙江特色、纳税人缴费人所需所盼,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浙江在创新、改革、开放三大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为以“两个先行”打造“重要窗口”、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税务力量。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宏观经济发展和微观生产生活都与税收息息相关。本次活动由中央网信办网络社会工作局、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宣传中心联合主办,浙江省委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中国网联合承办,新浪微博协办,旨在贯彻落实大兴调查研究的决策部署,围绕“发现最美 你评我论”——“看税收走基层·税惠赋能高质量发展”主题,邀请网络媒体记者、网络正能量人士和网评员实地参访,倾听浙江在高质量发展中奋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的亮眼成果及背后的税收故事,感受税务部门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动力,为共筑和谐美好的税收社会氛围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活动期间,网络媒体记者、网络正能量人士和网评员将走进杭州、湖州、嘉兴三地多家企业和办税服务场所,通过了解企业发展历程,现场问需问计问效,切实感受改革弄潮的税务实践和服务发展的“浙税”温度,让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春风惠及千万家。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一、 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央视动漫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44号民事判决书〕
二、 中外制药株式会社与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905号民事判决书〕
三、 威海宏福置业有限公司与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395号民事判决书〕
四、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知民终2152号民事判决书〕
五、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苏05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
六、 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5272号民事判决书〕
七、 特威茶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2)沪73行终1号行政判决书〕
八、 京研益农(寿光)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昌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2021)琼73知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
九、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郴州七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8661号民事判决书〕
十、 罗某洲、马某华等八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刑终514号刑事裁定书〕
2022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专利权权属、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
1. 徐斌等与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696号民事判决书〕
2. 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与上海触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触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
(二)侵害商标权、商标合同纠纷案件
3. 海亮教育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海亮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浙江荣怀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诸暨荣怀学校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31号民事判决书〕
4. 德禄产业与发展有限责任两合公司、德禄国际有限公司、德禄(太仓)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与德禄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德禄家具(南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终2636号民事判决书〕
5. 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与武汉什湖知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鄂知民终483号民事判决书〕
6. 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与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津民终63号民事判决书〕
7. 广州阿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藁城区安东街阿婆家常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冀知民终528号民事判决书〕
8. 内蒙古恒丰集团银粮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丰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益海嘉里(沈阳)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兴安北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内知民终91号民事判决书〕
9.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柳梧鑫旺达商贸、刘晓培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藏知民终5号民事判决书〕
10. 烙克赛克公司(ROXTEC AB)与上海怡博船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终228号民事判决书〕
11. 广州市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广东碧鸥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终5237号民事判决书〕
12. 沈阳狮子王农业有限公司与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民初3346号民事判决书〕
13.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百度房地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度房地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五星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1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书〕
(三)著作权权属、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
14. 张旭龙与北京墨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雷、马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辖42号民事裁定书〕
15.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箫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民再62号民事判决书〕
16. 王海成、王平、王海燕与高天鹤、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津民终246号民事判决书〕
17. 江西省亿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厦门表情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闽民终879号民事判决书〕
18. 北京豪骏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帝王酒店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金帝首席纯歌厅、吉林省帝王酒店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吉民终339号民事判决书〕
19. 饶昌俊与深圳市大百姓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百姓网络视频黄页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再346号民事判决书〕
20.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永宁县杨和镇浪漫之约休闲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宁知民终31号民事判决书〕
21. 广州加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悠久传媒(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21)粤73民终5651号民事判决书〕
22. 景德镇市耘和瓷文化有限公司与景德镇溪谷陶瓷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02民终171号民事判决书〕
(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23. 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民事判决书〕
24. 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与武威市搏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47号民事判决书、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1知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
25.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杭州百豪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古馨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浙民申5195号民事裁定书〕
26.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等商业诋毁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38号民事判决书〕
27.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黑民终236号民事判决书〕
28. 云南合道康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滇医通医疗信息咨询(云南)有限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云南)有限公司、邹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云民终904号民事判决书〕
29. 中交大建(西安)桥梁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周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知民终665号民事判决书〕
30. 西安思安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聚远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高勇、李强侵害商业秘密及虚假宣传纠纷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陕知民终10号民事判决书〕
31. 烟台市松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万林新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终390号民事判决书〕
32. 重庆天权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游才梅、浪胃仙(重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渝民终859号民事判决书〕
33. 巴州网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额敏县新大同创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雅岚商业诋毁纠纷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新民终81号民事判决书〕
34. 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与北京小壕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4553号民事判决书〕
35.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市扒块腹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1203号民事判决书〕
36.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田友源、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金耀林、鲁有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10950号民事判决书〕
37. 山西瑞亚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蒙继祥、深圳市瑞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5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
38. 青海景榛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青海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01知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
(五)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
39. 刘国湘与安徽绿亿种业有限公司、合肥丰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湘知民终25号民事判决书〕
40. 德农种业股份公司与安徽金培因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华展种业有限公司、灵璧县黄湾镇朱鹏农资、泗县久久农资经营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
41. 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李万贵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知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42.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佛山市凯达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行再3号行政判决书〕
43. 齐鲁制药有限公司与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再283号行政判决书〕
44. 长沙市华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行终475号行政判决书〕
45. 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高通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终1号行政判决书〕
46. 南京恒生制药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知识产权局、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专利行政裁决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终451号行政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行初261号行政判决书〕
47. 荔波县程氏珠宝商行二店与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黔行终309号行政判决书〕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48. 任某侵犯著作权罪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
49. 纪某民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刑初5190号刑事判决书〕
50. 王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22)苏0214刑初579号刑事判决书〕
最高检与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长城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长城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指导各级检察机关、文物行政部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促进形成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更大合力。
这次发布的案例共5件,分别是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长城行政公益诉讼案、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某石料加工有限公司侵害长城历史风貌及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明长城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清水营城址行政公益诉讼案、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明长城(大通段)行政公益诉讼案。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这批典型案例所涉长城资源类型多样、公益损害情形多样。发布的案例涉及河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省份,包括燕、秦、明等多个时代的长城;受损情形既涉及长城本体如墙体、烽燧、敌台、关堡等,也有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损害长城景观风貌和周边生态环境等情形;违法主体既有法人违法建设,也有行政机关在履行建设规划、资源保护等职责中未兼顾文物安全导致文物受到损害。发布的案例中,既有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有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各类监督方式手段督促公益修复,此外还注重通过办案促进健全文物安全长效机制。在甘肃省检察院督促保护明长城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在促进整改的基础上推动武威市政府专门设立了武威市长城文化保护研究院,在每个县(区)设立长城文化保护站,专门从事长城保护工作,出台《武威市长城巡查检查办法》,强化常态监管。
文物保护需要多方协同、凝聚合力,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体系。国家文物局督察司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深化细化文物部门与检察机关的协作机制,推动完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强化文物保护法治宣传,突出问题导向,推动解决一批突出问题或历史遗留问题,认真落实《“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
最高法:已付全款的商品房消费者的房屋交付请求权具有优先效力
4月20日,最高法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
《批复》回应了河南高院《关于明确房企风险化解中权利顺位问题的请示》中提出的问题。关于消费者保护,《批复》特别明确,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法院应予支持;只支付部分价款的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适用前款规定;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法院应予支持。
上海浦东法院发布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4月20日,上海浦东法院发布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和十起典型案例。
本批典型案例涵盖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各类侵权形式,其中包括全国首例涉技术类资格考试网络题库侵犯著作权罪案件、全国首例涉App唤醒策略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生效判决等“首例”案件。其中,案例5大众点评诉百度数据信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明确,对信息使用市场竞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的判断应当综合考虑涉案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能否给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请求救济方获取信息的正当性、难易程度和成本付出,竞争对手使用信息的范围和方式等因素加以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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