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1201期
发布时间:
2026-04-16 19:00
本期要点
五部门就《金融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3月20日,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4月19日。
金融监管总局征求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新规意见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关于<银行保险机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4月20日。
证监会就资本市场“十五五”规划听取机构意见
3月19日,证监会召开资本市场“十五五”规划投资机构座谈会。
市场监管总局完善经营者集中委托审查机制
3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经营者集中委托审查制度的公告》。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五部门就《金融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3月20日,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4月19日。
草案作为金融领域基础性法律,共十一章九十五条,适用于在境内从事存款、贷款、证券、基金、信托、支付结算等金融活动。主要建立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完善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统一金融业综合统计;对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支付等金融机构实施准入、经营、退出全周期监管,强化股权结构透明、股东适格和公司治理要求,要求金融机构承担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并加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反腐败约束。草案统一规范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审批、营销适当性和信息披露规则,要求互联网金融营销同时符合网络监管要求;对金融市场交易场所设立、场内外交易行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设定统一规则和责任。草案系统规定金融基础设施的统一登记托管结算规则和中央对手方财产独立性,细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权限、检查调查措施和监管协同机制,并构建多层次金融风险处置工具,包括早期纠正、接管托管、股权与债权减记、临时过渡机构、金融稳定性基金使用及与司法程序的衔接,同时大幅提高金融违法行为罚款幅度和行业禁入力度。
金融监管总局征求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新规意见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关于<银行保险机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4月20日。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五十二条,在原《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基础上修订完善。文件扩大适用主体至受金监总局监管的各类银行、保险及相关中介机构,细化其消费投诉处理主体责任,要求指定高管分管投诉工作,健全投诉处理制度、风险排查与溯源整改机制,并将投诉情况及处理质量纳入绩效考核。《办法》规范投诉受理渠道、材料要求及办理程序,明确面谈投诉代表人数限制、补正期限、办理时限(一般15日、复杂30日、特别复杂再延长30日)及重复投诉处理规则,同时要求全程留痕、三年以上档案保存。文件专章完善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鼓励优先协商和调解,强化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和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小额补偿、小额理赔”等快速解纷安排。监督管理方面,金监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通过转办、检查、通报、监管评价等方式加强对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管,对未按规定建立制度、报告数据、按程序处理投诉或拒不配合调解等情形,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证监会就资本市场“十五五”规划听取机构意见
3月19日,证监会召开资本市场“十五五”规划投资机构座谈会。
会议由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吴清主持,全国社保基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公募基金、私募基金、银行理财等部分投资机构代表参加。与会各方在总结近年来中国特色稳市机制建设、中长期资金入市、提高投资者回报等方面进展的基础上,重点围绕“十五五”时期资本市场发展目标和任务提出意见建议,议题包括进一步深化投资端改革、提高制度包容性和适应性、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等。会议同时就证监会系统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征求意见。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市场监管总局完善经营者集中委托审查机制
3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经营者集中委托审查制度的公告》。
《公告》在2025年第33号公告基础上,新增部分非简易案件的委托范围,明确可由北京、上海、广东、重庆、陕西5个省(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审查的情形,包括相关市场、上下游市场及无上下游关系但与交易有关市场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市场份额落在15%—25%、25%—35%区间的不同组合,并按区域划分具体受委托机关。同时规定不符合委托标准、违法实施集中、未达申报标准并撤回、交易取消或重大变化等终止委托情形,以及非简易案件中文书征求意见由总局统一发函、关键审查决定文书统一使用总局反垄断专用印章、附条件批准或禁止由总局发布公告。简易案件方面,新增辽宁省、浙江省、四川省市场监管部门为受委托机关,并相应调整全国各区域简易案件的归口受理单位和区域划分。《公告》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工信部召开新材料领域中小企业圆桌会议
3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召开新材料领域中小企业圆桌会。
会议由工信部党组书记、部长李乐成主持,聚焦培育发展新材料中小企业、提升新材料创新发展水平,8家新材料领域中小企业负责人围绕研发、中试验证、产业化应用等作交流,反映生产经营困难与诉求。工信部要求相关司局和单位研究吸纳企业意见,逐项推动问题解决。会议提出,将以先进基础材料、关键战略材料、前沿新材料及“人工智能+材料”为主攻方向,围绕重点应用领域产业链供应链材料需求,强化政策统筹、人才供给和要素保障,推动上下游协同创新,优化新材料创新发展生态。同时强调企业要聚焦制造业主战场,瞄准急需关键材料和产业链薄弱环节,加大研发投入,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攻关,布局人工智能在材料研发、中试、生产等场景应用,提升关键材料自主保障能力。
税务 TAXATATION
北京印发2026年综合保税区发展建设工作要点
近日,北京市“两区”办公布《2026年综合保税区发展建设工作要点》。
《工作要点》围绕天竺、中关村、亦庄、大兴机场四大综保区提出七个方面共66项任务,聚焦产业发展、业务拓展、配套保障、创新驱动、招商引资及内外联动等领域。产业方面,要求细分产业赛道,推动四区错位发展,突出空港型开放平台、研发创新、新质生产力和跨省综保区等差异化功能布局。业务方面,明确大力发展“保税+”业务,重点支持保税研发、维修、检测、展示交易、经营性租赁、融资租赁,探索来数加工、数据标注等新业态,推进跨境电商及罕见病药品保障先行区建设。配套方面,提出建设特殊物品查验场所、仿真测试等共性技术平台,完善周边生活与交通设施。创新方面,要求在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框架下推进“小切口”政策试点。招商方面,强调依托服贸会、中关村论坛等搭建招商平台,推进重点项目落地。内外联动方面,提出将综保区深度嵌入全市重点产业链,优化“保税一件事”“出海一件事”集成服务场景。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两高发布惩治“三农”领域职务犯罪五件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依法惩治“三农”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文件发布5件典型案例,聚焦农业产业项目、高标准农田和特色农业基地建设、农机购销补贴、农田水利工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移民专项资金及农民养老保险等重点资金和项目环节。案情显示,司法机关对在项目审批、补助发放、工程承揽、农机补贴申领、水利和移民工程补偿、农村集体资金和养老保险金代收代缴等环节以权谋私、受贿、职务侵占、贪污、挪用资金、公款的行为,以国家工作人员或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予以定性,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通常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并处罚金,同时依法追缴、退缴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及收益,综合考虑立功、坦白、退赃等量刑情节,体现从严惩处与追赃挽损并重的司法取向。
最高检部署检察机关集中化解涉检信访问题专项行动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检察机关深入开展集中化解信访问题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方案》明确,检察机关将立足法律监督职责,聚焦涉检信访问题全面排查梳理矛盾纠纷,落实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和包案化解制度,运用司法救助、检察听证、支持起诉等措施,推动信访案件依法、有序化解。上下级检察机关及内设部门将强化一体履职和协作配合,形成专项工作合力。会议同步审议2026年最高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要求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通过学习研讨、专题辅导、主题调研、集中研学等形式,提升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同时,会议听取2025年深化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报告,强调如实、规范填报“三个规定”,强化核查倒查和追责通报,对违规过问、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从最高检机关和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抓起,持续强化严格规范司法的刚性约束。
最高法印发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理工作指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的通知》。
《指引》为最高法首个专门规范涉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的司法文件,共五部分三十九条,适用于涉未成年人婚姻家庭、继承、侵权、合同等民事案件,强调贯穿“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违法犯罪预防理念。文件在案件受理阶段明确未成年人专门标识、法定代理人审查与指定规则,细化监护人推诿时的指定标准及未成年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的诉讼代理衔接;在审理与裁判环节,对抚养权和探望权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代为放弃继承及其效力、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网络游戏充值和直播打赏合同效力认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适当提高等作出具体裁判规则,并强化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延伸工作方面,建立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司法救助和判后回访等制度,推动与检察、教育、公安、民政、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常态化联动,要求在抚养费、探望权等执行中创新专业化执行机制并开展持续回访。
司法部就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3月17日,司法部公布《关于<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4月16日。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四十条,围绕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执业管理及监督管理作出系统规定。设立方面,细化组织名称构成及字号禁止情形,明确需具备发起人、住所、章程、资产、符合条件的商事调解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并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执业证书;对设立申请材料、受理与补正、执业证书制作与撤销、名册编制和信息公开等作出具体程序安排。变更与注销方面,分别规定跨区域迁址的注销重设规则、需办理注销的情形、公告与清算义务及档案、财务和印章移交要求。执业管理方面,要求建立业务、财务、利益冲突、投诉处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公开调解员名册、收费标准和案件数量,规范境外人士担任调解员的备案,并对收费标准、资产使用和非营利属性作出约束。监督管理方面,压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日常监管职责,明确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实地检查和审计措施,细化未经批准擅自执业、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虚假调解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及“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同时规定过渡期内既有机构的执业准入与整改要求,以及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在自贸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设立业务机构的审批与备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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