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1110期
发布时间:
2024-05-08 00:00
本期要点
证监会发布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 进一步优化北交所辅导监管工作
证监会制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1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首次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形式,对新三板挂牌公司通过“层层递进”路径在北交所上市的辅导监管进行系统规范。
证监会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证监会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进一步延长
财政部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
最高法发布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相关司法解释
4月30日,最高法网站公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发布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 进一步优化北交所辅导监管工作
2023年9月1日,《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充分发挥新三板持续监管优势和规范培育功能,优化新三板挂牌公司申报北交所上市的辅导备案要求”。为落实《意见》要求,近日证监会制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1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以下简称《北交所辅导指引》),首次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形式,对新三板挂牌公司通过“层层递进”路径在北交所上市的辅导监管进行系统规范。
2021年11月开市以来,对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一直参照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辅导监管规定》)有关要求。考虑到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IPO)相比,以“层层递进”方式到北交所上市的中小企业已被证监局和全国股转系统纳入持续监管范围,辅导监管工作的重心、程序、手段可作相应优化。为此,证监会对该上市路径下的辅导监管做了梳理研究,在修订《辅导监管规定》取消“参照执行”要求的同时,着眼申报企业特点和局所持续监管优势制定了《北交所辅导指引》。《北交所辅导指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和证监会《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等文件要求,在总体适用《辅导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立足市场实际,进一步提升北交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从源头提高北交所上市公司质量。
《北交所辅导指引》突出“三个强化”。一是强化辅导监管与持续监管联动。发挥新三板、北交所层层递进的全链条监管优势,建立挂牌审核、日常监管、辅导监管、上市审核各节点间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全国股转系统与证监局应当建立沟通对接机制,并细化了两者之间的监管信息通报要求。同时,明确证监局辅导监管报告的内容要求,强调北交所应当在审核中关注辅导监管报告内容,做好辅导环节与审核注册环节的衔接。
二是强化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发挥全链条监管优势,强化对保荐机构等的督导检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同时,要求保荐机构对前期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公司最后一次接受现场检查至辅导工作完成期间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督促其扎实履职尽责。
三是强化“关键少数”诚信合规。证监局重点关注“关键少数”口碑声誉情况,并在辅导监管报告中体现。此外,增强对“关键少数”合规知识考察的针对性,进一步细化证券市场知识测试的具体安排,明确证券市场知识测试与北交所直接相关内容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同时,按照公平合理、成本相适的原则,《北交所辅导指引》还通过“三个结合”对北交所辅导监管工作做了“三个优化”。
一是突出扶优限劣导向,将辅导监管与公司表现相结合,优化辅导期安排。根据《北交所辅导指引》,截至提交辅导验收材料时在新三板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含摘牌前已连续挂满十二个月的重新挂牌公司)且报告期内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未受纪律处分、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公司,辅导期可少于三个月。
二是平衡监管强度和成本,将辅导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优化辅导监管方式。《北交所辅导指引》明确,挂牌公司在过去二十四个月内接受过现场检查的,辅导监管过程中原则上可不进驻现场,前期现场检查过程中获取的材料可以在辅导监管报告中引用。
三是提升监管流程便利度,将辅导监管与优化服务相结合,优化证券市场知识测试流程。为便利拟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参加证券市场知识测试,《北交所辅导指引》提出,证监局可以根据挂牌公司实际需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集中参加证券市场知识测试,并明确了可豁免参加测试的情形。
证监会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证监会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3月,证监会首次发布实施《指引》。四年来,《指引》对市场各方明晰科创属性评价标准,坚守科创板板块定位,凸显科创板“硬科技”特色发挥了重要作用。修改后的《指引》适度提高了对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的研发投入、发明专利数量及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要求,旨在引导科创企业更加重视科研投入和科研成果产业化,促进申报企业质量进一步提升。
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上交所抓好规则落地执行,坚守科创板板块定位,主要服务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更好发挥科创板功能作用。
金融监管总局:提升财务公司监管有效性 全面加强日常监管
4月29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促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提升监管质效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指导意见》要求提升财务公司监管有效性,全面加强日常监管。要强化穿透式监管,既要看资产端,也要看负债端,要穿透审视集团外负债和票据业务等关键指标超标、成员单位存款大幅下降、资产负债期限错配严重等异常情况,必要时依法采取暂停业务、控制规模等监管措施;既要看“表”又要看“账”,更要穿透账表看风险,透视各种变化背后的业务逻辑和风险逻辑;加强对企业集团生产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分析研判,把对企业集团的监控和财务公司的监管有机结合。
反洗钱法拟修订 明确金融机构相关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及特别预防措施
中国人大网公布《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并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5月25日。
修订草案共七章六十二条,围绕明确法律适用范围、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完善反洗钱义务规定等内容,对相关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有效实施;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了解客户身份、交易背景和风险状况;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效执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修订草案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及相关反洗钱监管,并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提供便利,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等。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进一步延长
财政部网站4月26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
《公告》明确,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公告》所称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22〕16号同时废止。
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将迎强监管
证监会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基础上,制定《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11日。
《离职人员监管规定》在《2号指引》的基础上新增三方面规定:一是进一步加强重点人员管理。延长发行监管岗位和会管干部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禁止期,从离职后3年拉长至10年。二是扩大离职人员监管范围。将从严审核的范围从离职人员本人扩大至离职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三是提出更高核查要求。中介机构要对离职人员投资背景、资金来源、价格公平性、清理真实性等做充分核查,证监会对有关工作核查复核。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国家安全部首次公布执法办案程序规定
4月26日,国家安全部部长陈一新签署第3号、第4号部令,公布《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共7章140条,包括总则、防范指导、调查取证、征用补偿、行政处罚、期间与送达、附则。《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共11章360条,包括总则,管辖,回避,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证据,强制措施,立案、撤案,侦查,执行刑罚,特别程序,附则。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4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
共6章71条,分为总则、许可审查通用要求、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其他类食品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附则等。一是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严格重点领域许可。强调严格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分别从申办许可主体、标注经营形式、层级对应原则、建立承包管理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从在承包食堂所在地办理许可、风险防控能力、跨省经营、人员、制度等方面进一步严格食堂承包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二是回应社会呼声期盼,优化许可要求。明确简单制售食品安全风险较低食品的,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标注,明晰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区的具体情形。三是适应改革发展需求,完善新兴业态许可。四是加强风险管控,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
4月29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公布《关于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办法》共六章四十七条,明确化妆品检查分为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其中,常规检查应当重点关注儿童化妆品、特殊化妆品和使用监测期新原料的化妆品,以及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考虑化妆品注册备案、抽样检验、不良反应监测、风险监测、投诉举报、案件查处、舆情监测等因素,制定常规检查计划,确定被检查对象范围、检查重点、检查方式、检查要求等。
财政部与商务部共同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
4月28日,财政部网站公布《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
《通知》明确,财政部、商务部从2024年起分批开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工作,试点城市申报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省(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省会城市和其他地级市,优先选择工作基础好、带动作用强、提升潜力大的城市。试点工作拟分三批(2024-2026年)实施,建设期限为三年,2024年拟支持不超过20个城市。后续年度根据实施情况确定试点规模,并优先支持政策未覆盖省符合条件的城市。支持方向包括:(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
国务院总理李强调研北京国际车展 强调大力发展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
4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在2024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调研,强调大力发展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坚持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深化拓展开放合作,促进汽车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升级。
李强强调,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未来发展更加需要各方发挥优势、深化分工协作。中国将进一步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继续放宽市场准入,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一视同仁对待内外资企业,促进中外车企在资本、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开展更广泛交流合作,共享中国市场机遇,在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共同发展、互利共赢。要更好发挥汽车产业在扩投资、促消费方面的带动作用,让更多优质汽车产品进入居民生活。要落实好支持购买使用政策,加快构建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多措并举优化消费环境、激发消费热情,更大程度释放汽车等大宗商品消费潜力。
市场监管总局拟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
4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公开征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5月30日。
《工作程序》明确,申请人申请注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适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一)罕见病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二)临床急需且尚未批准过的新类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优先审评审批的情形。
交通运输部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4月28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2024年6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时,应通过部省数据接口查询申报企业在全国的申报和审批状态,杜绝已审批或正在申报企业在异地重复申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资质签发、延续、变更或撤销许可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部省数据接口向部级系统模块推送相关信息。
国家卫健委发布《手术室医学装备配置标准》等2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
4月28日,国家卫健委网站公布《关于发布<手术室医学装备配置标准>等2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
本批发布的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包括《手术室医学装备配置标准》《连续肾脏替代治疗装置性能技术指标检测与控制标准》。其中,《手术室医学装备配置标准》确立了各级医疗机构手术室医学装备配置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规定了医学装备配置的分类、要求、品目和数量。医疗机构可结合手术室功能定位、手术与麻醉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增配相应装备。
住建部拟发布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电子工厂特种气体和化学品配送设施通用规范》
4月30日,住建部网站公布《关于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电子工厂特种气体和化学品配送设施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5月31日。
《规范》为了在电子工厂特种气体和化学品配送设施设计、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废弃与拆除工程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的基本要求而制定,明确电子工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特种气体和化学品配送设施设计、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废弃与拆除工程必须遵守本规范。
上海发布《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4月29日,上海市监局网站公布《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工作要点》提出压紧压实食品经营领域“两个责任”,着力做好重点领域监管,扎实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病媒生物防治、治理食堂环境卫生、规范复用餐饮具洗消、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等为重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集中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强化食品销售监管,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提升应急处置和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提升食品经营安全监管能力等等。
北京印发行动方案 积极推动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
4月28日,北京市政府网站公布《关于印发<北京市积极推动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行动方案》共六方面二十三条内容,提出推进制造业企业数字化绿色化达标改造,重点支持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实现全面数字化绿色化改造达标,再培育升级一批智能工厂,加快新型数字基础设施规模化部署,鼓励企业内外网改造,支持中试验证和检验检测设备更新,推动重点行业老旧设备安全改造。促进汽车更新消费,优先支持报废更新,在发放消费券、组织车辆展销活动时将新能源汽车作为重点。积极组织引导汽车生产、销售企业通过置换补贴、增值售后服务等方式,给予新能源汽车购置更多优惠。鼓励企业建立集二手车回收、新车销售、老旧车报废、金融服务、资金权益补贴等于一体的汽车以旧换新“一站式”服务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更简单便利的二手车回收服务体验和更实惠的新车购置价格。推进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交互系统建设。
七部门联合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落实商消费发〔2024〕58号要求,商务部等七部门近日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该细则2024年4月24日起实施。
《实施细则》共五章十五条,对补贴范围和标准,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补贴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进行规定,明确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迎修订 新增合规管理组织与合规激励专章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
《指南》进一步完善适用范围,调整完善关于合规管理基本概念的规定,丰富合规文化建设内容等;专设合规管理组织章节,对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组织体系的总体设置作出指引,明确经营者合规管理机构设置,并提出不同层级机构在合规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将合规风险重点与合规风险管理合并为一章,增加对反垄断合规风险识别的场景化指导;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修改完善风险识别和评估、风险提醒、风险处置等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规定;新增经营者可能面临的与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相关的垄断行为风险;新增反垄断合规审查、合规咨询、监督机制、评估与改进等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条款;增加合规激励专章,明确经营者申请合规激励的程序和不予合规激励的具体情形。此外,《指南》在相应部分设置了22个参考示例,指引更加清晰明确。
国常会审议通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草案)》
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督查调研情况的汇报,审议通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草案)》和《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
会议指出,要聚焦促进公平竞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破除市场壁垒、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政务服务等方面存在的痛点难点,拿出务实管用的举措,切实加以解决。对于国企管理人员,要强化日常监督,对照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紧盯重点领域重点人员,聚焦易发多发问题,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国家能源局拟发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
4月26日,国家能源局网站公布《关于公开征求<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5月25日。
《规则》共八章三十五条,明确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交易主体应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建立唯一的实名绿证账户,用于参与绿证核发和交易,记载其持有的绿证情况;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由国家能源局按月统一核发绿证,稳步提升核发效率;1个绿证单位对应1000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绿证核发原则上以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基础,与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提供数据相核对。绿证既可单独交易;也可随可再生能源电量一同交易,并在交易合同中单独约定绿证数量、价格及交割时间等条款。绿证交易的组织方式主要包括挂牌交易、双边协商、集中竞价等,交易价格由市场化方式形成。
《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年度报告(2023)》发布
4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年度报告(2023)》。
《报告》分析了2023年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从顶层设计、法律法规、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监管服务、宣传引导、国际合作7个方面全面阐述了2023年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两部门印发《数字经济2024年工作要点》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印发《数字经济2024年工作要点》,对2024年数字经济重点工作作出部署。
《工作要点》提出9方面落实举措:一是适度超前布局数字基础设施,深入推进信息通信网络建设,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全面发展数据基础设施。二是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推动落实“数据二十条”,加大公共数据开发开放力度、。三是深入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深化制造业智改数转网联,大力推进重点领域数字化转型、。四是加快推动数字技术创新突破,深化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创新,提升核心产业竞争力,大力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打造数字产业集群。五是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六是推动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强化数字化治理能力,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推进构建多元共治新格局。七是全面筑牢数字安全屏障,增强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切实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八是主动拓展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加快贸易数字化发展。九是加强跨部门协同联动,强化统筹协调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数字经济统计监测。
交通运输部公布第二批自动驾驶和智能建造方向智能交通先导应用试点项目
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关于公布第二批智能交通先导应用试点项目(自动驾驶和智能建造方向)的通知》。
《通知》明确,第二批智能交通先导应用试点项目共32件,包括鄂尔多斯市公路货运与城市出行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黑河跨境公路货运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上海临港城市出行与物流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安全巡检作业与园区运输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浙江义龙庆高速公路隧道智能建造先导应用试点等。
四部门开展2024年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
4月28日,国家医保局网站公布《关于开展2024年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每个省确定2个城市作为被检城市:一是省会城市;二是在各省范围内随机抽取另外1个地级市。直辖市直接作为被检城市。被检机构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此外,还将随机抽取5个省进行国家飞行检查“回头看”。重点检查2022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医保基金使用、管理及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实施等情况,如有需要可追溯检查以前年度或延伸检查至2024年度。
国家烟草专卖局拟发布《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
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公布《关于公开征求对<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5月8日。
《细则》分为6个章节共32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了部分定义,如增加第二十八条对电子烟用烟碱原料销售企业做出定义并明确其许可范围等;二是修改了物流单证开具方式规定,如修改第六条,将物流单证的开具方式由企业制作修改为在平台生成等。三是新增部分管理要求,如增加第十七条,要求在境内运输过程中,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和相关服务供应商不得非法销售出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
国家烟草专卖局拟发布《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
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公布《关于公开征求对<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5月8日。
《细则》分为6个章节共30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各类型电子烟交易的交易主体,如新增第二十八条对电子烟进口经营企业做出定义并明确其许可范围等;二是完善了总量管理的具体内容,如对第十八条总量管理内容进行充实完善,简化了对不同类型产品总量管理要求的描述等;三是规范了专用术语和标准化用语使用,如第五条使用统一名称“电子烟用烟碱原料销售企业”等;四是新增部分管理要求,如新增第十九条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市场营销活动备案相关要求;五是删除了与交易管理无关的技术性处理内容,如删除第十条“平台自动记录、统计、分析交易价格情况”等。
七部门: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
4月16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
《通知》提出,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先进适用技术应用。矿山企业要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改造,在资源开发、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生态修复等环节,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动矿山绿色低碳转型。加快融合5G、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推动矿山企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资源开发利用与生产管理效率。
国家烟草专卖局拟发布《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
4月2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公布《关于公开征求对<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5月8日。
《细则》共四章二十二条,主要按照《目录(2024年本)》有关要求,结合电子烟产业运行实际,对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审批范围和监管措施进行优化完善。
北京印发《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北京市政府网站公布《关于印发<北京市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实施方案》部署以下重点任务:(一)推进算力产业自主创新;(二)构建高效算力供给体系;(三)推动京津冀蒙算力一体化建设;(四)提升智算中心绿色低碳水平;(五)深化算力赋能行业应用;(六)保障算力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将建立支持智算中心建设的能源指标和绿色电力供给协调机制;对采购自主可控GPU芯片开展智能算力服务的企业,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对主动进行绿色节能改造的存量数据中心,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统计法拟修正 企业事业单位迟报统计资料罚款上限提升至十万元
中国人大网公布《统计法(修正草案)》并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5月25日。
修正草案对现行法拟作出十四条修改,强调地方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要求、暗示、引导下级单位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明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修正草案拟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等纳入相关泄露行为的规制范围。此外,修正草案还特别将企业事业单位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罚款上限由一万元调整至十万元。
税务
TAXATATION
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召开税务师行业 党建工作会议暨党纪学习教育动员部署会议
4月28日,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召开税务师行业党建工作会议暨党纪学习教育动员部署会议。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传达学习贯彻中央组织部、中央社会工作部、中央统战部工作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党委要求,安排税务师行业党纪学习教育,研究部署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书记饶立新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天津、内蒙古、上海、江苏、福建、湖北、广东、四川等8位省级行业党委书记述职发言,饶立新逐一进行了点评。
会议指出,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税务师行业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中央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统一部署,以及税务总局党委的具体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意义。要坚持学深悟透,准确掌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主旨要义和相关要求,把遵规守纪内化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坚持统筹兼顾,结合税务师行业实际,采取辅导讲座、以案说法、以案释纪、学习交流等多种形式,引导从业人员增强法纪意识,确保党纪学习教育扎实有效开展。
会议强调,2024年,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各级党组织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进一步发挥好行业党委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深化行业统一战线工作、加强行业执业监管、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贡献力量。
会议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副书记、中税协副会长兼秘书长郑江平主持会议。行业党委领导、中税协领导及中税协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省级行业党委、协会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会议。
中国发布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四次排除延期清单
4月29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四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
《公告》明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四次排除延期清单,对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7号中的相关商品,延长排除期限,自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继续不加征中国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海南:依托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等政策 培育海运核心企业
4月2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海南省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实施措施》,提出6个方面19条措施,支持市场主体更便利融入国内国际市场。
《措施》提出,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建设海外仓,提高海外仓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依托“中国洋浦港”为船籍港的船舶登记制度和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等政策,培育海运核心企业。《措施》还要求培育内外贸一体化企业。开展内外贸一体化领跑企业遴选和培育行动,扩大加工增值内销免关税政策实施效应,逐步壮大热带高效农业、海洋渔业、健康食品加工等一批内外贸一体化领跑企业。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法发布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相关司法解释
4月30日,最高法网站公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规定》共十五条,明确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是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因素之一。《规定》对关联规则作了统一,要求有履行能力的罪犯必须在履行完后方可减刑、假释;还明确罪犯被裁定减刑、假释后,发现其虚假申报、故意隐瞒财产,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减刑、假释。针对履行能力判断难的问题,《规定》提出了以法院的执行情况为基础,结合罪犯的财产申报情况、实际拥有财产情况及其在服刑期间的消费等状况,递进式地认定履行能力的判断模式,采用列举方式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情形进行了明确,通过正向证明加负面清单的方式界定了确无履行能力的判断标准。
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4月30日,最高检网站公布《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的通知》。
本批典型案例共八件,涉及“四大检察”法律监督履职领域。最高检表示,劳动争议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权益保障制度不到位,劳动领域矛盾纠纷多发。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四类纠纷的比重达73.5%,有关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薪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妇女“三期”权益保障、职业病患者工伤认定等方面不同程度存在问题。二是农民工欠薪问题时有发生,劳动监管措施落实不够有力的情况较为突出。三是新业态就业人员与平台企业就确认劳动关系、工伤待遇、医疗待遇等劳动领域纠纷频发,新业态领域用工、非劳动用工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等需进一步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4月30日,最高法网站公布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本批典型案例共六件。在某公司与李某竞业限制纠纷案中,某公司与普通员工李某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李某入职新用人单位之后,某公司要求李某承担违约金,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李某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司信息不属于核心经营信息,李某不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充分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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