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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法讯814期


本期要点
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
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试点对象及选取机制;二是试点企业的发行条件和审核机制;三是试点企业的信息披露和日常监管;四是投资者的保护。
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旨在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政策形成合力,共同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国务院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会议决定实施的三项减税措施,全年将减轻市场主体税负超过4000亿元。
浙江、上海公检法相继发文:严厉打击“套路贷”刑事犯罪
近日,浙江、上海上海公检法相继发文,严厉打击“套路贷”刑事犯罪。从总体要求、案件定性、共同犯罪犯罪数额认定和涉案财物处理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会议指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要立足整个资产管理行业,坚持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统一监管标准,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促进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发展。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
发展改革委公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扫码支付限额新规1日起实施

税  务TAXATATION
国务院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
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浙江、上海公检法相继发文:严厉打击“套路贷”刑事犯罪
中江信托涉大连机床萝卜章事件

其  他 OTHER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央行货币金银工作会议:开展对各类虚拟货币的整顿清理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
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强与各地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稳妥推动试点工作。
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试点对象及选取机制。试点主要针对少数符合国家战略、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在选取标准方面,一是已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二是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具体标准由证监会制定。在选取机制方面,证监会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学者作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严格甄选试点企业。
二是试点企业的发行条件和审核机制。根据本次试点方案,允许试点红筹企业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试点红筹企业也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境内注册的试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
三是试点企业的信息披露和日常监管。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相关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行为,均纳入现行证券法规范范围。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和《若干意见》及相关规定实施监管。
四是试点的投资者保护要求。试点企业发行股票的,按照境内现行股票发行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执行。尚未盈利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近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后的《办法》共六章50条,包括总则,诚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与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监督与管理,附则等内容。本次修订重点体现在七个方面:
一是扩充了诚信信息覆盖的主体范围和信息内容范围,实现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全覆盖”;二是建立重大违法失信信息公示的“黑名单”制度;三是建立市场准入环节的诚信承诺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四是建立主要市场主体诚信积分管理制度,对主要市场主体实施诚信分类监管;五是建立行政许可“绿色通道”制度,激励守信,对诚信状况良好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实行优先审查制度;六是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之间的诚信状况查询制度,强化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自我诚信约束;七是强化事后监管的诚信约束。实现在监管的各流程、各环节都要查询诚信档案,作为采取监管执法措施的重要考量因素。

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近日,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投行类业务内控指引》共8章103条,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要求:
一是聚焦投行类业务经营管理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通过明确业务承做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健全业务制度体系、规范薪酬激励机制等方面的要求,着力解决业务活动管控不足,过度激励等导致投行类业务风险产生的根源性问题。
二是突出投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标准的统一,在充分考虑不同公司和各类投行业务内部控制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归纳、提炼出包括内部控制流程,持续督导和受托管理,问核、工作日志、底稿管理等适用于全行业的统一内部控制要求。同时,当证券公司内部存在多个业务条线同时开展同类投行业务时,明确要求证券公司统一执业和内部控制标准,避免相互之间存在差异。
三是完善以项目组和业务部门、质量控制、内核和合规风控为主的“三道防线”基本架构,构建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投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体系。同时,明确各内部控制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通过强调项目组和业务部门加强一线执业和管理,质量控制实施全过程管控,内核等严把公司层面出口管理、合规风控加强外部监督等督促各方归位尽责,避免因职责因分工不清晰导致实际工作中职责虚化或重叠的问题,提高投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效率。
四是强调投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细化各道防线具体履职形式,加强对投行类业务立项、质量控制、内核等执行层面的规范和指导,从内部控制人员配备,立项和内核等会议人员构成和比例、表决机制,现场核查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解决实践中“走过场”、“有名无实”等问题。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挥调解作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义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或者相关当事人依法和解,积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民事责任,主动作出说明或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不良影响。凡是能够主动说明情况或者采取积极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不启动调查,不采取纪律处分或不进一步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建议监管部门依法减免行政处罚。
二、树立会员形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进一步严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入协会的标准,完善入会程序,有序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入协会。投诉事项未解决、存在负面舆情或者经营风险较大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予入会。
三、坚守行业底线,建立异常经营机构快速处理机制。对于已经被司法机关、监管部门调查认定不再符合登记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直接根据调查认定结果对其予以公告注销。对于出现异常经营情形,且未能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非会员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要求其自行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交法律意见书,说明是否符合登记规定。对于未能提交法律意见书或者法律意见书认定其不再符合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将公告予以注销。对于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处于调查期间且调查结果尚未形成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暂停受理新基金备案申请、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及相关关联方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严肃追究从业人员责任,对因重大违法违规而被注销的机构中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律取消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注销后,有关机构不得募集设立私募基金,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置,维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发挥律师作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责任追究机制,出具登记法律意见书一年内,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公告注销的,三年内不再接受相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的登记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
3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自7月1日起施行。《指引》包括总则、估值原则、估值方法三部分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明确指引的适用范围。《指引》规定,私募基金对未上市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适用于本《指引》,对于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但交易不活跃的企业,可参考执行。第二,强化估值主体责任。《指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估值过程中采用的估值方法和估值参数承担管理层责任,并定期对估值结论进行检验,防范可能出现的重大偏差。第三,保持估值技术的一致性。《指引》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估值日估计各单项投资的公允价值,具有相同资产特征的投资每个估值日采用的估值技术应当保持一致。第四,强调公允价值估值原则。《指引》规定,基金管理人在确定非上市股权的公允价值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第五,设定非上市股权估值的假设前提。《指引》规定,在估计非上市股权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应假定估值日发生了出售该股权的交易,并以此假定交易的价格为基础计量该股权的公允价值。第六,指出使用估值技术的综合考虑因素。《指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从估值对象和相关市场情况出发,并考虑不同轮次股权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区别,选择使用多种分属不同估值技术的方法,也可以选择情景分析的方法综合运用多种估值技术。第七,规定估值的反向检验。《指引》规定了估值反向检验,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关注并分析非上市股权投资的退出价格与持有期间估计的公允价值之间存在的重大差异。第八,提出五种具体估值方法、适用场景及应用指南。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旨在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政策形成合力,共同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通知》共十七条意见。一是关于总体要求和审查重点。要求国有金融企业严格落实《预算法》等要求,在支持地方发展建设过程中,规范投融资行为。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应加强“穿透式”资本金审查,并审慎评估融资主体还款能力,确保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覆盖应还债务本息。二是关于投资基金、资产管理、PPP等重点领域风险防控。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在与地方政府合作设立投资基金、开展资产管理和金融中介业务,以及参与PPP项目融资时,不得为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提供支持。要求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同时,明确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对地方政府统一授信。三是关于财务、资本管理要求和绩效评价。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执行出资管理、财务管理和产权管理有关规定,防范财务风险和国有资产流失。要求国有金融企业积极配合整改。对于违法违规提供融资的,下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等级。同时,明确了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人社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印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四大机制,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
《指导意见》明确,要完善和建立四个机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明确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确定机制。
二是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明确人社部会同财政部,参考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党中央和国务院确定;地方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应由当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
三是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明确各地要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
四是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明确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水平,建立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

发展改革委公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主要内容如下:
主要修改了三方面内容:一是缩小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从使用资金性质看,将《招标投标法》第3条中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明确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从具体项目范围看,授权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会同有关部门形成相关具体范围草案,与3号令相比作了大幅缩减,拟报国务院批准后,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正式实施前发布。二是提高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施工的招标限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与3号令相比翻了一番。三是明确全国执行统一的规模标准。删除了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扫码支付限额新规1日起实施
据央行此前发布的条码支付业务规范,扫码支付1日起分等级限额。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提醒,消费者要增强安全意识,加强手机等安全管理,尽量选用更安全的条码支付方式。条码支付新规中“500元限额”相关规定最受关注。根据新规,使用静态条码的,同一客户单个银行账户或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交易金额应不超过500元。
“这个限额只针对静态条码支付。”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相关负责人说,也就是针对通常通过扫描街边摊位、小卖部张贴的二维码进行的支付,这类支付风险控制措施较少,安全性较低。
随着支付新规实施,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提醒消费者:不要随意扫码,以防被植入恶意软件或程序;智能终端要加强安全管理,定期对手机“体检”,不随意打开可疑网站、下载可疑APP等。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还提醒,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消费者应主动要求使用动态条码支付,如要求商家使用扫码枪收款,或扫描商家提供的动态条码支付。
如发现支付机构违规,消费者可通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系统实名举报。

税  务  TAXATATION    
国务院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会议决定实施的三项减税措施,全年将减轻市场主体税负超过4000亿元。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为进一步完善税制,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持续为市场主体减负,当天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一是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二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三是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俩和发布《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为: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浙江、上海公检法相继发文:严厉打击“套路贷”刑事犯罪
近日,浙江、上海上海公检法相继发文,严厉打击“套路贷”刑事犯罪。从总体要求、案件定性、共同犯罪犯罪数额认定和涉案财物处理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对于案件定性上,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对“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定性,要结合案件的本质特征从整体把握,“套路贷”犯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部分犯罪主体带有黑恶团伙性质。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或者与被害人进行相关口头约定,制造资金给付凭证或证据,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侵犯财产类犯罪定罪处罚。三、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明知真实借贷情况,帮助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行为,或者帮助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的,对该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中江信托涉大连机床萝卜章事件
大连机床于2016年8月向中江信托寻求合作融资,大连机床亮出两张好牌:不仅有大连高金科技为管理层控股投资公司提供担保,大连机床还提供了其“合法拥有”的对惠州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的近7.6亿元应收债权。
中江信托在经过尽调和风控核查后,发行了名为“中江国际·金鹤189号大连机床产业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金鹤189号”)的信托产品,后大连机床违约并破产重整,中江信托在追讨大连机床债务过程中才发现大连机床拥有的惠州比亚迪电子7.6亿应收账款系虚构,所盖公章系萝卜章。
据悉,金鹤189号合计募资6亿元,共分为一期和二期,每期均为3亿元,付息方式为半年付息,资金用途是补充公司流动性资金,提升大连机床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及公司资产流动性,还款来源为大连机床集团的经营业务收入和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业务收入。

其  他  OTHER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3月2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3月28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通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会议指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要立足整个资产管理行业,坚持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统一监管标准,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促进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发展。

央行货币金银工作会议:开展对各类虚拟货币的整顿清理
2018年3月28日,人民银行召开2018年全国货币金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全面总结了近年来货币金银工作取得的成绩,深入分析了当前的形势与挑战,并就2018年重点工作作出部署。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范一飞出席会议并讲话。重点强调如下:
一是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扎实推进央行数字货币研发,持续改进纪念币发行管理方式,深入推动钞票处理中心业务和发行库转型,加大非标金银查验和货币史问题研究工作力度。
二是着力提升现金服务水平,做好第五套人民币提升相关工作,持续提高现金服务水平,不断完善现金服务基础设施。
三是从严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人民币质量管控,开展大额现金管理,依法合规构建现金清分企业监管体系,开展对各类虚拟货币的整顿清理,着力构建“五位一体”的反假货币工作机制,加强人民币相关收藏品市场管理,切实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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