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816期


本期要点
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深交所日前起草《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指引》明确了提示性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等的具体披露情形、时点、内容等。
中央网信办和中国证监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推动资本市场服务网络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
近日,中央网信办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推动资本市场服务网络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总体要求:推动网信事业和资本市场协同发展,保障国家网络安全和金融安全,促进网信和证券监管工作联动。
五部门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监会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全国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信息网正式上线运行
近日,全国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信息网正式上线运行,周强强调切实加强网站建设和应用,充分发挥网站平台阵地作用,为全国法院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氛围、提供有力支持。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
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正式对外发布。意见赋予海南经济特区改革开放新的重大责任和使命,将为海南深化改革开放注入强大动力,推动海南成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标杆,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上交所起草完成《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中央网信办和中国证监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推动资本市场服务网络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   
    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措施等
    中基协发布《关于不再接受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等三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 见书的公告》

税  务TAXATATION
五部门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全国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信息网正式上线运行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侨联联合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

其  他 OTHER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
四部委联合部署打击骗税和虚开专项行动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深交所日前起草《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指引》明确了提示性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等的具体披露情形、时点、内容等。
穿透式披露,解构杠杆水平。《指引》规定,针对需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股东,要求进行两方面的穿透披露,一是资金来源穿透披露,要求直至披露到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者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所募集的资金;二是产权结构全面展开披露,要求直至披露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之间达成的某种协议或者安排。
持续式披露,传递动态信息。《指引》多方位多角度加强了持续披露的要求,一是针对虽未触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报告和公告义务,但涉及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重要身份、重要节点、重要变化,规范了10类需披露提示性公告的情形;二是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的第一大股东拥有的权益比例按合并计算后披露,即市场了解第一大股东真实持股情况的频度将增加;三是针对通过金融产品、合伙企业等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考虑到杠杆性、期限性等特征,要求影响持股稳定性事项的后续披露。
承诺式披露,督促归位尽责。为明确市场预期,《指引》强化承诺监管,要求投资者应当以承诺方式披露前述计划的具体内容,如披露称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无调整计划的,则应当承诺未来具体期限内不对上市公司资产或者业务进行调整,且不得使用“暂无”、“不排除”等模糊用语。

上交所起草完成《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近日,上交所起草完成《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目前收购和大额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七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将大额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间隔从每5%缩减至1%;二是将持股比例未达到5%的第一大股东纳入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三是增加了控制权争夺时,涉及双方的持股变动信披义务;四是增加穿透披露要求;五是明确资管产品的权益归属认定标准和合并原则;六是明确了增持计划和重组计划的承诺与履行;七是进一步规范一致行动人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署和履行。
“出台专门的信息披露指引,主要有四方面的考虑。”上述负责人介绍,第一,及时回应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第二,切实防范收购和大额权益变动可能引发的市场风险;第三,适应“沪港通”交易机制的需要;第四,强化交易所对于收购和大额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一线监管。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确立了“统一标准、同步采集、集中校验、汇总共享”的工作机制,保证金融业综合统计不仅是量的提升,还是质的飞跃,这是《意见》的主要亮点。
“统一标准”是推进各项工作的前提。建立金融业综合统计标准体系,对基础统计要素制定统一标准,明确分类、定义和编码规则,形成基础统计标准。各单位新建统计标准要与基础统计标准对接;对现有统计标准要进行梳理,能与基础统计标准协调的就直接对接,暂时不能协调的,给予两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现对接,做好统计标准和制度的平稳转换。“同步采集”是金融业综合统计数据生产过程的起点。对于新建统计,由人民银行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直接同步采集;对于现行统计,由人民银行协调归集数据。“集中校验”是为了建立不同来源的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这既是把控数据质量的关键环节,也是对金融活动关联和嵌套监测的重要手段。“汇总共享”是金融业综合统计数据产出和使用环节的安排。主要包括统一制定和维护数据汇总规则,统一制定并管理金融业综合统计报表体系,建立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之间数据的全面共享机制,降低统计监测成本。
为实现本次目标,金融业综合统计必须实现“全覆盖”。一是对象全,即覆盖所有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活动。二是业务全,即覆盖金融交易的全部链条,对每一笔金融交易,向上关联到最终资金提供方,向下关联到最终资金使用方,同时密切关注金融新业态、新产品,并适时纳入统计监测范围。三是内容全,即做到总量与结构分明、数量与价格兼备、存量与流量并重,从多个维度提供全面有效的信息。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中国证券网讯 银保监会日前下发1号文——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
其中,《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担保市场秩序。银保监会表示,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金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实施。《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旨在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活动,防范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准确计量融资担保责任余额。银保监会称,《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旨在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出台则是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以下简称“银担合作”)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银担合作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中央网信办和中国证监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推动资本市场服务网络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
近日,中央网信办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推动资本市场服务网络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总体要求:推动网信事业和资本市场协同发展,保障国家网络安全和金融安全,促进网信和证券监管工作联动。在具体措施方面,《意见》提出:
一是加强政策引导,促进网信企业规范发展。支持网信企业服务国家战略,引导网信企业围绕网络强国战略目标选择发展方向。提高网信企业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指导网信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业务标准,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指导网信企业提高网络与信息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障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安全。
二是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推动网信企业加快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网信企业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债券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鼓励网信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完善产业链条,引进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参与全球资源整合,提升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参与的市场环境,为不同发展阶段的网信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充分发挥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积极作用。
三是加强组织保障。中央网信办和中国证监会将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沟通,积极促进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政府、行业协会、研究机构、企业等作用,搭建投融资专业服务平台。加强政策研究和宣传,发挥网信和投融资行业专家作用,研究网信企业对接资本市场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资本市场改革政策在网信领域先行先试。

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8年4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主要内容为:
优化募资方式方面,《意见》重点对拓宽社会资本参与渠道、支持国内各类机构参与出资、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合作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意见。其中,《意见》按照分类施策的原则对主权财富基金、商业性金融机构、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出资参与对外投融资基金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导国内各类机构依法合规通过对外投融资基金开展境外投融资业务;同时,《意见》提出不得以信贷资金等方式违规出资、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财政性资金在境外出资设立对外投融资基金,旨在厘清对外投融资基金的募资来源,加强对地方财政性资金使用投向的引导,提升各类资本参与对外投融资基金的规范化程度;提升运行效率方面,《意见》重点对推动基金业务创新、鼓励按政策导向开展业务、提升专业化管理水平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意见;完善监管体系方面,《意见》重点对加强统筹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激励惩戒机制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意见;强化服务保障方面,《意见》重点对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大力培育管理人才、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意见。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措施等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措施,缓解看病就医难题、提升人民健康水平;决定对进口抗癌药实施零关税并鼓励创新药进口,顺应民生期盼使患者更多受益;部署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为农村孩子提供公平有质量的义务教育。
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加快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可以提高医疗服务效率,让患者少跑腿、更便利,使更多群众能分享优质医疗资源。会议确定,一是加快二级以上医院普遍提供预约诊疗、检验检查结果查询等线上服务。允许医疗机构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互联网医疗服务。二是推进远程医疗覆盖全国所有医联体和县级医院,推动东部优质医疗资源对接中西部需求。支持高速宽带网络覆盖城乡医疗机构,建立互联网专线保障远程医疗需要。三是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与药品零售信息共享。推行医保智能审核和“一站式”结算。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体系,加快信息互通共享,强化医疗质量监管和信息安全防护。

中基协发布《关于不再接受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等三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公告》
近日,中基协发布《关于不再接受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等三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下称“公告”)。公告称:2016年6月21日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为中源诚信(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签字律师为樊巧云、刘东霞。2017年11月6日,中源诚信因失联被我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2016年7月12日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为康汉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签字律师为林化灯、孙钦良。2018年1月29日,康汉投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且失联被我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2016年6月14日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为深圳恩力集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签字律师为闵齐双、刘中良。恩力集昌前期被投诉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
为了进一步核查上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以及律师事务所在出具法律意见书过程中是否勤勉尽责,我会调取了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和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工作底稿。经核查,上述律师事务所未能勤勉尽责,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详见附件)。根据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自2018年4月12日起,三年内不再接受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和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等三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税  务  TAXATATION    
五部门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监会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2、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
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公告,《规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规程》明确了资源税征收中视同销售的范围、运费扣减的条件、代扣代缴的原则、应税产品计税价格确定方法以及规范申报等事项。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规程》的制定主要遵循了三条原则:一是巩固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成果。二是深入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纳税服务。三是增强底线意识,防范资源税纳税和征税风险。《规程》规范了资源税减免政策落实方式。明确规定油气田企业直接以其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作为资源税减免备案资料即可;其他纳税人按照规定进行资源税减免资料的备案。此外,为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规程》明确规定,在2018年10月底前将资源税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报送资料的负担。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全国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信息网正式上线运行
近日,全国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信息网正式上线运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座谈会讲话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网站建设和应用,充分发挥网站平台阵地作用,为全国法院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氛围、提供有力支持。
为全面展示全国法院决战“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知情需求,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深入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开通全国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信息网。网站全面汇聚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司法政策、工作信息,为各级法院宣传执行提供一体化平台,为广大群众了解执行、监督执行提供一站式服务,是全景展示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重要窗口和接受社会监督、推进执行工作的重要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侨联联合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侨联联合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吉林、上海、江苏等11省区市开展试点工作,并就健全涉侨调解组织建设、吸纳律师参与、鼓励横向合作、提高科技应用和强化司法保障等试点工作提出13条措施。
据介绍,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能够有效发挥各级侨联组织、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纠纷解决工作中的独特优势,对于推进涉侨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试点工作也是拓展司法为民机制、提升我国司法国际影响力、增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系统性的一项重要举措。

其  他  OTHER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
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正式对外发布。意见赋予海南经济特区改革开放新的重大责任和使命,将为海南深化改革开放注入强大动力,推动海南成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标杆,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
意见对海南作出了新的四大战略定位: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探索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把海南打造成为我国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重要对外开放门户。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为推进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探索新经验。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大力推进旅游消费领域对外开放,打造业态丰富、品牌集聚、环境舒适、特色鲜明的国际旅游消费胜地。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深度融入海洋强国、“一带一路”建设、军民融合发展等重大战略,提升海南在国家战略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部委联合部署打击骗税和虚开专项行动
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在京就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行动进行联合部署,安排2018年打击骗税和虚开专项行动任务。
四部委打击骗税和虚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孙瑞标在进行工作部署时指出,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实施骗税和虚开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放管服”改革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优化营商环境措施的顺利实施,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税收秩序,必须出重拳、亮利剑,毫不手软地实施打击。四部委要在全国范围内持续开展跨部门、跨区域专项行动,联合查处重大骗税虚开案件,对骗税虚开高发地区和行业开展重点专项整治,严惩专业骗税虚开团伙,及时挽回国家税款损失,规范经济和税收秩序,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促进外贸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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