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818期
发布时间:
2018-05-07 15:12
本期要点
证监会就《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为明确存托凭证这一新的证券品种在发行、上市、交易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规范存托凭证的相关活动,证监会就《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定位于以部门规章形式对存托凭证基本制度作出全面的统一规范,在《证券法》的框架下,细化《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了支持“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鲜明态度,突出了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政策导向,明确了融合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支撑体系,也划出了监管和安全底线。政策出台有利于深化“放管服”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缓解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健康需求。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税务总局于近期修订并重新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主要规定简化优惠事项办理方式、更新《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内容、强化留存备查资料管理、重申企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重申企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对后续管理提出要求。
司法部公布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近日,司法部公布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办法》是我国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第一部规章,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组织实施、违纪处理、资格授予管理等内容,对于规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等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就《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就《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 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旅游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
税 务TAXATATION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财政部联合四部门发布《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司法部公布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最高法发布《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
其 他 OTHER
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我国首款云端人工智能芯片发布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就《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证监会就《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为明确存托凭证这一新的证券品种在发行、上市、交易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规范存托凭证的相关活动,《管理办法》定位于以部门规章形式对存托凭证基本制度作出全面的统一规范,在《证券法》的框架下,细化《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
《管理办法》共八章,六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规定存托凭证作为国务院通过转发《若干意见》形式认定的证券,其发行、上市、交易等相关行为适用《证券法》《若干意见》、本办法以及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参与存托凭证发行,依法履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是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作出安排。规定了存托凭证发行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对通过发行存托凭证方式进行再融资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定了存托凭证上市交易的条件和程序,明确存托凭证的减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规定,并对通过发行存托凭证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作出原则性安排。
三是明确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在规定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原则适用《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同时,又针对存托凭证及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特点,就存托安排、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等事项作出特别披露要求;对确有不适用的情形,设置了申请豁免机制。
四是建立存托凭证的存托和托管制度。规定存托人、托管人及其职责,对存托人资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定了存托协议、托管协议的必备条款,对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安排。
五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在明确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保障对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总体上不低于境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证监会要求的同时,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的特殊性,设置了存托凭证持有人单独表决事项、存托凭证退市回购安排等投资者保护措施。
六是强化监管执法,明确法律责任。明确证监会可以对相关参与主体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措施,丰富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手段;规定了证监会可以对违法责任主体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以及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在《证券法》框架内,对相关参与主体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作出了针对性规定。
证监会就《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有序引入优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期货公司,提升我国期货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证监会会同相关部委制定《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简称《外资办法》)。
《外资办法》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界定为单一或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持有(包括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期货公司。二是细化境外股东条件。境外股东须为金融机构,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三是规范间接持股。要求境外投资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转为直接持股,但对通过境内证券公司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予以豁免。四是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规定。外商投资期货公司所有高级管理人员须在境内实地履职,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高级管理人员数量不得低于高级管理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五是对文本语言和信息系统部署提出要求。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有序推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走出去,切实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境外机构的管理,中国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上述问题,证监会制定了统一适用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范畴,细化监管规则,改进监管方式,加强持续监管,完善跨境监管合作,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二是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坚持“突出主业、稳健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资本约束、内控有力”的原则,统筹规划国际化发展战略,引导境外子公司集中力量做大做强主业,清理精减业务体系和组织架构,完善法人治理,建立集体决策程序,提升合规、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
《管理办法》共三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维持适当门槛,支持机构“走出去”。整合两类机构“走出去”的条件,要求机构诚实守信、合规经营、财务状况及资产流动性良好、内部控制有力。二是规范业务范围,完善组织架构。要求境外机构突出主营业务,规范下设机构,限制返程投资,并给予现有机构二十四个月过渡期以达到法规要求。三是督促母公司加强管控,完善境外机构管理。要求母公司完善境外机构法人治理,建立对境外机构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制度,健全境外机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境外机构及境外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四是加强持续监管,完善跨境监管合作。细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报送要求,明确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流,及时了解境外机构相关情况,有效防范和处置跨境金融风险。
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通知》指出,严厉打击以下非法金融活动: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同时,《通知》要求,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如何开展民间借贷工作方面,《通知》明确:一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二是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三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3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宏观审慎管理和信息报送等事项。《通知》要求,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的,不得将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外购汇。
《通知》指出,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是指取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许可的境内金融机构,以自有人民币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外金融市场的人民币计价产品(银行自有资金境外运用除外)。
《通知》明确,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基本情况、托管银行、资金来源及规模、投资计划、资金汇出入、境外持仓情况等信息。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了支持“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鲜明态度,突出了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政策导向,明确了融合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支撑体系,也划出了监管和安全底线。政策出台有利于深化“放管服”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缓解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健康需求。文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从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创新“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优化“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推进“互联网+”医保结算服务、加强“互联网+”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等七方面,推动互联网与医疗健康服务融合,涵盖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诸多方面。
二是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从加快实现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体系、提高医院管理和便民服务水平、提升医疗机构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及时制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等五方面,提出了有关具体举措。
三是加强行业监管和安全保障,对强化医疗质量监管和保障数据信息安全作出明确规定,保障“互联网+医疗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中国证监会 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
近日中国证监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总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将有助于盘活住房租赁存量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通知》明确了开展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物业已建成并权属清晰,工程建设质量及安全标准符合相关要求,已按规定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相关手续;物业正常运营且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原始权益人公司治理健全且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通知》明确了优先和重点支持领域。明确优先支持大中型城市、雄安新区等国家政策重点支持区域和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城市的住房租赁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
《通知》完善了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工作程序。鼓励住房租赁企业结合自身运营现状和财务需求,开展资产证券化,明确了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申请、受理、审核、发行的程序,并对开展住房租赁证券化中涉及的租赁住房建设验收、备案、交易等程序进行优化,建立绿色通道,提高工作效率。
《通知》明确提出加强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监督管理。在建立健全业务合规、风控与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自律监管体系,合理评估住房租赁资产价值,强化中介机构和发起人责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提出要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培育多元化的投资主体,鼓励专业化机构化的建设或运营机构,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支持开展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
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旅游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
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在旅游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调动更多社会资源参与旅游业发展,探索推广旅游PPP实施路径、发展模式及长效机制,提高旅游投资有效性和公共资源使用效益,建设一批旅游PPP示范项目作出全面部署。
《意见》明确,将重点支持旅游景区、全域旅游、乡村旅游、自驾车旅居车营地、旅游厕所、旅游城镇、交通旅游、智慧旅游和健康旅游等新业态领域的项目发展,进一步推动项目实施机构对政府承担的资源保护、环境整治、生态建设、文化传承、咨询服务、公共设施建设等旅游公共服务事项与相邻相近相关的酒店、景区、商铺、停车场、物业、广告、加油加气站等经营性资源,进行统筹规划、融合发展、综合提升,推动旅游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其中,将优先支持符合要求的全国优选旅游项目、旅游扶贫贷款项目等存量项目转化为旅游PPP项目。
《意见》要求,各级相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筛选项目,确保公平竞争,合理分担风险,保障合理回报,严格债务管理,强化信息公开,加强绩效考核。同时,要加大政策保障,强化工作协同合作,建立优先推荐函制度,优化资金投入方式,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拓宽金融支持渠道,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合理安排旅游用地。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
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行业管理,减轻可再生能源企业(含其他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投资经营负担,促进可再生能源成本下降,支持可再生能源相关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通知》提出,要严格落实《可再生能源法》要求,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制度。要求电网企业及时受理并网申请,明确并网时限,按国家核定的区域最低保障性收购小时数落实保障性收购政策,最迟于2020年达到保障性收购要求。对于未落实保障性收购要求的地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将采取暂停安排当地年度风电、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等措施控制项目开发建设节奏。
《通知》明确,各类接入输电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接网及输配电工程,全部由所在地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配电网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及配套电网改造工程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通知》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超过最低保障性收购小时数的电量参与市场化交易。提出电网企业应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优先发电合同,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确保电力市场化交易维护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合法权益。
同时,《通知》提出优化投资环境,降低可再生能源开发成本的多项措施,包括减少土地成本及不合理收费,通过绿色金融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制止纠正乱收费等增加企业负担行为。
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
4月27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对核查存在问题的173个示范项目分类进行处置,将不再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的包头市立体交通综合枢纽及综合旅游公路等30个项目调出示范项目名单,并清退出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将尚未完成社会资本方采购或项目实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北京市丰台区河西第三水厂等54个项目调出示范项目名单,保留在项目库,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
此外,对于运作模式不规范、采购程序不严谨、签约主体存在瑕疵的89个项目,请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抓紧督促整改,于6月底前完成。逾期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也将调出示范项目名单或清退出项目库。
税 务 TAXATATION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于近期修订并重新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简化优惠事项办理方式
根据《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二)更新《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内容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情况,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进行了修订,编制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三)强化留存备查资料管理
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用于证实企业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
(四)重申企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企业依法享有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也有依法按时如实申报、接受监督和检查的义务。《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五)对后续管理提出要求
为加强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将对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开展后续管理,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财政部联合四部门发布《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联合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司法部公布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近日,司法部公布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办法》是我国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第一部规章,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组织实施、违纪处理、资格授予管理等内容,对于规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等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实施办法》共7章28条,具体为: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法律依据、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范围、考试要求及实施主体。第二章考试组织,共3条。明确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考试组织实施管理中的职责。第三章报名条件,共2条。分别规定了考试报名的积极条件和禁止条件,按照《意见》和中央有关规定,对报考专业学历条件、不得报考的情形作了规定。第四章考试内容和方式,共5条。规定了考试组织形式、方式、内容及合格标准等。第五章违纪处理,共2条。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相关具体规定将另行制定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六章资格授予和管理,共4条。规定了资格授予及后续管理,明确建立取得资格人员档案信息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具体规定将另行制定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七章附则,共7条。分别对新老制度衔接、放宽政策、港澳台居民和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最高法发布《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
近日,最高法发布《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
探索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完善中国特色金融司法体系,应当立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选择金融案件数量较多、金融审判基础较好的上海探索设立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金融案件的类型和数量以及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具体规定。
(二)关于上海金融法院的监督
上海金融法院属专门法院,其审级与上海市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相同。上海金融法院依法定程序设立后,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根据法律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的审判工作,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和审判监督;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案件,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三)关于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
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之前由上海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案件的具体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主要包括:1.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借款、票据、信用证、证券、期货、保险、融资租赁、典当、金融仲裁等一审、二审和再审金融民商事案件;2.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金融监管机关为被告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涉金融行政案件;3.上海市辖区新型、重大、疑难、复杂的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指定由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等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履行职责引发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对上海金融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不再管辖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确定上述管辖,主要是坚持严格依照法律、便于理解适用、服务发展大局原则,突出金融法院的专门职责,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加强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直接对接,防范金融风险。《决定(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最高人民法院还将专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问题。
其 他 OTHER
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我国首款云端人工智能芯片发布
中国科学院3日在上海发布了我国首款云端人工智能芯片——寒武纪MLU100。这一面向人工智能领域的大规模的数据中心和服务器提供的核心芯片,可支持各类深度学习和经典机器学习算法,充分满足视觉、语音、自然语言处理、经典数据挖掘等领域复杂场景下的云端智能处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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