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819期
发布时间:
2018-05-14 15:12
本期要点
证监会部署2018年专项执法行动第一批案件 严肃查处扰乱市场信息传播秩序违法行为
近日,证监会稽查部门集中部署了2018年专项执法行动第一批案件,集中打击通过互联网、自媒体肆意发表证券期货虚假信息,为有效防范化解市场风险,证监会稽查部门会同舆情监测和市场监察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强化信息与交易联动分析,集中部署了8起典型案件。
银监会新规要求纸票业务不出省,六个月后执行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进行界定和规范,并针对业务存在的问题提出规范要求。
证监会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表示,此次修订旨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稳妥安排创新试点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
近5万亿PPP项目被清理整顿
历时近半年的全国PPP项目库清理结果已经公布,今后清理入库不规范的PPP项目将会常态化。去年11月,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即92号文后,PPP项目集中清理工作在全国展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于近期修订并重新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部署2018年专项执法行动第一批案件 严肃查处扰乱市场信息传播秩序违法行为
银监会新规要求纸票业务不出省,六个月后执行
上交所发布实施《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上交所三方回购业务正式上线
深交所发布《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和《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证监会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近5万亿PPP项目被清理整顿
长三角启动编制氢能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新规今起实施 16条红线不能碰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项目承接“负面清单”修订 十条红线再提高违规成本
税 务TAXATATION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双创”和小微再迎600亿元减税“红包”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全国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推进会在福建莆田召开
最高法院官网微信小程序开通运行
其 他 OTHER
证监会核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IPO申请 未公布融资规模
首艘国产航母5月13日海试 进一步跻身世界先进航母行列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部署2018年专项执法行动第一批案件 严肃查处扰乱市场信息传播秩序违法行为
近日,证监会稽查部门集中部署了2018年专项执法行动第一批案件,集中打击通过互联网、自媒体肆意发表证券期货虚假信息,充当股市“黑嘴”并从中牟利等严重扰乱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秩序的违法行为。
当前,借助市场热点及相关信息传播效应,依托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现代科技手段,证券期货虚假信息呈现内容繁多、传播迅速、影响恶劣的特征,严重误导投资者。针对上述态势,为有效防范化解市场风险,证监会稽查部门会同舆情监测和市场监察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强化信息与交易联动分析,集中部署了8起典型案件。主要表现为,一是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发布文章,编造传播虚假消息,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二是通过股吧等网络平台编造传播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信息误导投资者,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伺机进行反向交易谋取相关利益,涉嫌蛊惑交易的行为。三是网络大V提前买入股票,通过微博密集推荐股票后集中卖出获利,涉嫌“抢帽子”交易的行为。
目前,案件查办工作已经全面展开。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和异常交易监控力度。
银监会新规要求纸票业务不出省,六个月后执行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进行规范。《通知》共5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进行了界定,并针对业务存在的问题提出规范要求。
一是对跨省票据业务进行界定。《通知》将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分为授信类业务和交易类业务,并对两类业务分别进行了界定;二是对票据业务主要风险隐患提出监管要求。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已有监管要求、加强重要环节风险控制、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育合规文化等;三是针对跨省交易类业务提出监管要求。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跨省票据交易,限制风险较大的跨省纸质票据交易;四是针对跨省授信类业务提出监管要求。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异地授信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严格授权管理以及建立内部协同控制机制等;五是强化跨省票据业务监管。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加强业务监测与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问责,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通知》的实施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稳健经营,降低跨省票据业务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有利于减少资金在金融体系内空转,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上交所发布实施《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近年来,上交所秉持市场发展与监管风控并重的原则,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改革创新和规范发展,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和挂牌金额持续增加。为进一步完善资产证券化市场规则体系,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交所在积极总结一线监管经验、广泛听取市场机构意见的基础上,于5月11日发布实施了《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定期报告指引》)和《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指引》)。
《定期报告指引》以帮助投资者有效投资决策和强化风险揭示为导向,明确了资产支持证券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规定了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的总体披露原则、编制要求及主要内容格式,聚焦披露重点,着力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将为管理人、托管人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提供便利,为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提供更加丰富的参考信息。
《风险管理指引》建立了覆盖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全过程和市场参与各方的持续性、常态化信用风险管理机制:落实信用风险管理职责,强调以管理人为核心,各市场参与机构积极配合,主动进行信用风险管理;以尽早防范化解信用风险为目标,更加注重信用风险的事前、事中监测、排查和预警;以信用风险为导向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进行分类,并做出差异化的风险管理制度安排;要求管理人每半年提交信用风险管理定期报告,以及不定期提交临时信用风险报告,以便监管机构及时了解和掌握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状况。
作为上交所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重要自律规则,《定期报告指引》《风险管理指引》的发布实施将落实市场参与机构的主体责任,增强各方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的意识,督促市场参与主体归位尽责。通过落实指引要求,将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实现信用风险控制重心前移,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信用风险化解处置机制,深化落实交易所一线监管与风险防控职责,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上交所三方回购业务正式上线
2018年5月9日,上交所债券市场达成首批三方回购交易,标志着上交所三方回购业务正式上线。上线首日,上交所三方回购市场运行平稳。据了解,当日天弘基金、光大证券、国泰君安、中信证券、广发证券、兴业证券、兴业基金等7家机构参与该项业务的首批交易。当日共计达成交易8笔,成交金额为3.7亿元,交易期限集中在1天-7天,成交利率在3.0%-3.3%间。从质押券篮子来看,既有基于利率债篮子和高等级公募债篮子的回购融资,也有基于资产支持证券(ABS)等高等级私募债篮子的回购融资,质押券篮子类型广泛,各类质押券均可以通过三方回购业务融资。
此前,上交所、中国结算于4月24日联合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随后,上交所配套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业务指南》,中国结算配套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三方回购业务的推出,对构建多层次的回购市场、便利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重点工作的重要举措。规则发布后,市场专业人士对于三方回购提升债券市场流动性和拓宽金融机构融资渠道普遍给予了正面评价。
2017年上交所回购总成交金额为243万亿元,日均成交规模近万亿。三方回购是上交所完善回购生态链的重要一环。此前上交所已推出质押式回购和协议回购,质押回购相对标准化,协议回购更具灵活性。三方回购介于两者之间,在综合两者多年运行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第三方机构对担保品集中、专业管理,在安全性和便利性间寻找更好的平衡。同时,相对于质押式回购,质押券扩大至了交易所各类型债券,包括非公开发行公司债、ABS等;相对于协议回购,质押券的标准和折扣率统一制定,且第三方提供担保品管理服务,进行逐日盯市,提升交易效率和风险管控。此外,三方回购业务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对资金融入方设定了更严格的准入门槛,参与人亦可自行设定交易对手白名单。
深交所发布《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和《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
日前,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定期报告指引》)。两个指引的发布旨在健全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强化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力度,提升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披露质量,解决市场关心的信息有效性问题,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风险管理指引》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明确各市场参与人的信用风险管理职责。建立以管理人为核心的系统全面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参与机构在信用风险管理中的具体职责。二是建立以信用风险为导向的分类管理体系。根据风险程度高低,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风险类和违约类。管理人应当按照指引规定,根据风险监测和排查结果对专项计划实施分类管理。三是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的风险管理报告制度。指引规定管理人应当每半年向深交所报告一次风险分类及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就风险类和违约类专项计划化解处置过程中的重要事项提交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指引》的重点内容为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托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风险管理指引》和《定期报告指引》的发布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进一步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平稳健康发展,引导管理人、相关市场参与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利益。各市场参与人应当严格按照指引要求,加强资产证券化业务存续期管理,做好相关工作。同时,为了给各管理人提供充足的信用风险评估时间,首次半年度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的报送截止时间延至2018年6月30日。
截至2018年4月底,深交所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数量242只,挂牌总面值2,174亿元,基础资产类型涵盖企业应收账款、基础设施收费、不动产、保障房、消费金融、融资租赁等,实现市场基础资产类型均衡全覆盖。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证监会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5月11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表示,此次修订旨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稳妥安排创新试点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
修订后的《办法》将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纳入管理适用范围,明确发行存托凭证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同时,增加定价方式的灵活性,取消发行规模2000万股以下的企业应直接定价发行的硬性规定,允许企业自行选择定价方式。同时,明确网下设锁定期的股份(或存托凭证)都不参与网上回拨,允许发行存托凭证时可根据需要进行战略配售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以便于形成网上网下合理的分配结构和新增股份(或存托凭证)上市节奏,稳定市场、平抑炒作。
此外,修订后的《办法》完善了未盈利企业估值指标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可以不披露发行市盈率及与同行业市盈率比较的相关信息,但应当披露市销率、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
近5万亿PPP项目被清理整顿
历时近半年的全国PPP项目库清理“风暴”结果已经公布,今后清理入库不规范的PPP项目将会常态化.去年11月,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即92号文后,PPP项目集中清理工作在全国展开。
2018年5月8日,财政部PPP中心公布了各地落实PPP项目库集中清理工作的情况。根据汇总情况,截至2018年4月23日,各地累计清理退库项目1695个、涉及投资额1.8万亿元;上报整改项目2005个、涉及投资额3.1万亿元;即退库与整改的PPP项目投资额共计4.9万亿元。
财政部92号文明确3种项目不得入库: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等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新建、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立项审批手续等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的;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等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的。同时规定5种项目应予清理:未按规定开展“两个论证”(物有所值论证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入库之日起一年内无任何实质性进展等不宜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未按规定转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等不符合规范运作要求的;政府向社会资本承诺固定收益回报等构成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未及时充分披露项目实施方案等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的。
92号文提出,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项目管理库集中清理工作,并将清理工作完成情况报财政部金融司备案。对于逾期未完成清理工作的地区,由财政部PPP中心指导并督促其于3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暂停该地区新项目入库直至整改完成。
2017年5月,财政部等六部委发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就要求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PPP)行为。其中规定,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92号文提出进一步规范PPP项目运作,防止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坚决遏制隐性债务风险增量。紧接着,2018年3月,财政部发布23号文《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应以PPP项目规范运作为融资前提条件,对于未落实项目资本金来源、未按规定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相关信息没有充分披露的PPP项目,不得提供融资。
长三角启动编制氢能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近日在上海嘉定区举行的《长三角氢走廊建设发展规划》启动会上获悉,《长三角氢走廊建设发展规划》正式启动编制,这是我国首次制订跨省跨区域的氢能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根据规划目标,“长三角氢走廊”将充分利用这一地区的资源和区位优势,以长三角高速公路为纽带,通过创新模式引领区域产业聚焦、升级,打造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氢能与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经济带。该规划将为未来氢基础设施的规模化发展积累经验。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张进华介绍,《长三角氢经济一体化规划》编制将分两步走。第一步聚焦基础设施的瓶颈,编制出台《长三角氢走廊建设发展规划》;第二步聚焦整个产业,围绕“长三角氢经济一体化”制订系统规划。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新规今起实施 16条红线不能碰
自5月11日起,券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迎来大调整,负面清单发布!自今年1月15日对各证券公司发布征求意见稿,时隔4个月左右,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目的是为进一步防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风险,新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共有16条,主要有以下九个关键点:
一、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典当行、注册资本低于6亿元且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不满3年的担保公司、成立时间不满2年且省级监管评级或考核评级最近两年连续未达到最高等级的小贷公司,以及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认定的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这些发行人被列入负面清单,不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二、从严监管落到实处,对于发行人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禁止发行债券期限由12个月延长至24个月。
三、发行人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被关联方或第三方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违规占用的情形,仍处于继续状态,禁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四、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的禁止发行债券时限设定为6个月;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禁止非公开发行债券时限是12个月。
五、强化报表监管,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影响尚未消除,或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列入负面清单。
六、强化对债券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增加了“募集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即原条款修改为“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而未纠正”“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募集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两条规定。
七、引导债券募集资金进入实体企业,防止脱实向虚,限制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增加了“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为持有以交易为目的的金融资产、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或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为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八、发行人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失信单位,并被暂停或限制发行公司债券,禁止发售私募债。
九、加强债券市场诚信建设,在负面清单中增加相应内容,限制失信单位发行公司债券。增加了“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失信单位,并被暂停或限制发行公司债券”。
十、子公司事项纳入母公司范畴,穿透核查;在发布负面清单时在正文中明确“对于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任一项指标占比超过30%的子公司存在负面清单第(一)条至(五)条、第(九)至(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视同发行人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修订负面清单,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一是从严监管,包括期限延长,增加交易所自律监管等;二是体现按照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止资金脱实向虚;三是综合来看还是反映证监会降杠杆的意图。
违规成本进一步加大
“企业进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融资的违规成本进一步加大了。尽管监管部门明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适用主体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券商从事承销或者受托管理业务被采取监管措施的,不属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负面清单的规制范围。但随之而来的,券商承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的门槛骤然提高了。”北方一家中型券商副总裁告诉券商中国记者,券商所承接的交易所私募债项目不得涉及负面清单限制的范围。一个明显的迹象是,进入2018年,交易所私募债项目受理数量正在减少,且审核速度趋于放缓。
募投资金不得“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新增一条负面清单规定,“募集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将被禁止。监管部门表示,为强化对债券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同时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增加了“募集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即原条款修改为“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而未纠正”、“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募集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两条规定。
那如何理解“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人士预测,这将直接增加对房地产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的负面清单限定,也将限制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投行人士则提醒称,“房地产、钢铁、煤炭行业不是都不能做,符合交易所的规定就可以。”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项目承接“负面清单”修订 十条红线再提高违规成本
2018年5月11日下午,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其官网发布了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下称《负面清单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相对于2015年发布的《负面清单指引》,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10条:1、财务规范性要求由12个月增加到24个月;2、增加违规担保、资金占用条款;3、增加纪律处分要求;4、增加处于持续状态的保留意见;5、增加失信行为处罚要求;6、增加募集资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7、增加募集资金用于财务投资限制;8、增加“本次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9、修订了担保公司要求;10、小贷公司主体评级要求由AA-增加到AA。
本次修订的《负面清单指引》,一方面延长了发行人此前因财务造假或重大违法违规受行政处罚后不得新发债的周期,而且交易所和协会的处罚也将影响企业发债,也就是加大了企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融资的发债门槛和违规成本。另一方面,此次《负面清单指引》强化了对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的管理,强调引导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尤其是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领域。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房企而言,虽然负面清单中仅规定: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认定的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这与沪深交易所发布的《关于房地产业公司债券的分类监管方案》(下称“分类监管方案”)中的禁止条款相一致,但《分类监管方案》中对于房企的其他要求很高,因此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对于房企而言仍是一种相对严苛的融资途径。
业内人士指出,随着此次负面清单修订后进一步提高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承揽门槛,此前快速扩容的时代已经结束。从历史角度看,交易所对私募债发行的放开与委外市场大扩容差不多处于同一时期。由于私募债发行流程简便、对融资企业资质的要求又相对宽松,因此在不到3年的时间里,私募债市场的容量就超过了2万亿。
私募债的扩容,其实只是上一轮货币宽松时期的一个表征。那个阶段的债券市场像极了狂热时期的股票市场,一些投资人甚至喊着横扫5%以上债券的口号,跑步进场。这期间,曾经资质较差、很难进入标准化市场的融资主体,也顺利的在债券市场上找到了买家。
当经济增长开始由重“数量”转向重“质量”,曾经依靠债务扩张支持经济发展的逻辑或将走向终结。而当债务扩张的引擎开始熄火,随之而来的,就是庞大债务规模下的存量调整,在这个金融去杠杆的过程中将不可避免的出现结构性的出清。
附录: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
(2018年修订)
第一条为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工作,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承销机构项目承接不得涉及负面清单限制的范围。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研究确定并在协会网站发布负面清单。
第四条协会可以邀请相关主管部门、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及其他行业专家成立负面清单评估专家小组,至少每半年对负面清单进行一次评估,可以根据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不定期进行评估。
第五条协会可以组织负面清单评估专家小组对负面清单进行讨论研究,决定调整方案,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对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任一项指标占合并报表相关指标比例超过30%的子公司存在负面清单第(一)条至第(七)条及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视同发行人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第七条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
一、存在以下情形的发行人
(一)最近24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二)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被关联方或第三方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违规占用的情形,仍处于继续状态。
(四)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最近6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
(五)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尚未消除,或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失信单位,并被暂停或限制发行公司债券。
(七)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做纠正。
(八)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募集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九)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为持有以交易为目的的金融资产、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或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为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十)本次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一)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
二、以下特殊行业或类型的发行人
(十二)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十三)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认定的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
(十四)典当行。
(十五)未能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担保公司:
(1)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满3年;
(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6亿元;
(3)主体信用评级AA级(含)以上;
(4)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未能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小贷公司:
(1)经省级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备案,且成立时间满2年;
(2)省级监管评级或考核评级最近两年连续达到最高等级;
(3)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
税 务 TAXATATION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于近期修订并重新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5年,税务总局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发布),全面取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审批管理,一律实行备案管理。该办法通过简化办税流程、精简涉税资料、统一管理要求,为企业能够及时、精准享受到所得税优惠政策创造了条件、提供了便利。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税务总局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发布。
二、主要变化
(一)简化优惠事项办理方式
根据《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和享受优惠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二)更新《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内容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情况,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进行了修订,编制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一是统一了优惠事项的项目名称,实现了优惠事项名称在《目录》《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等不同文件中的统一,方便企业查询和使用。二是对优惠事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同时对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等内容进行了完善,对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进行了细化。三是增加了“后续管理要求”项目,明确了优惠事项后续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强化留存备查资料管理
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用于证实企业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由于企业情况不同,留存备查资料难以全部列示,因此《办法》将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应当按照《目录》列示的清单归集和整理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其他留存备查资料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的情况自行归集,以助于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时能够做出准确判断。
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因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由总机构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但是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可以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则由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如: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当设在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符合规定条件而享受优惠事项的,由该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并同时将其留存备查资料的清单提供总机构汇总。
留存备查资料是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直接依据,企业应当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全面归集、整理并认真研判。在本企业完成汇算清缴后,留存备查资料应当归集和整理完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如:企业享受《目录》第1项优惠事项,并在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其应在4月30日同步将第1项优惠事项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完成汇算清缴后,除需要将留存备查资料应当归集和整理完毕外,还需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报送总机构汇总。如:企业设在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享受《目录》第63项优惠事项,该分支机构在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其应在4月30日同步将第63项优惠事项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并将备查资料清单报送总机构汇总。
(四)重申企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企业依法享有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也有依法按时如实申报、接受监督和检查的义务。《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办法》实施后,企业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自行按照《目录》中列示的“享受优惠时间”自预缴申报时开始享受或者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享受优惠事项。
在享受优惠事项后,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如果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实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对后续管理提出要求
为加强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将对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开展后续管理,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其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目录》第30至31项、第45至53项、第56至57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资料清单向税务部门提交资料,提交资料时间不得超过本年度汇算清缴期。如:企业享受《目录》第45项优惠事项,在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其应在4月30日同步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并在2018年5月31日前按照第45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资料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其他优惠事项的核查,由各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统一安排,开展后续管理等。
三、实施时间
《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优惠事项办理工作。企业在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果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的,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
“双创”和小微再迎600亿元减税“红包”
近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等减税措施情况,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能力情况。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的7项减税措施,将为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全年减负600多亿元,财税部门正在抓紧制发操作文件,采取便民办税措施,确保减税“红包”落地。
4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此次推出的进一步加大减税力度措施,主要有7项内容,包括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等。
同时,政策受益面更广。既有直接扩大减半征收所得税范围的政策,也有鼓励企业研发和投资的税前扣除优惠,还有延长科技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政策,方式多样、内容丰富,可以让更多小微企业享受到政策红利。此外,政策更具稳定性和连续性。比如,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政策,在京津冀等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积累成熟经验,具备推广到全国实施的条件,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
目前工作重心可概括为以下4点:
1.迅速制发具体操作文件,让减税政策在最短时间内落地落实。
2.迅速加大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力度,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掌握减税政策。
3.迅速做好征管系统和软件的升级,方便纳税人网上办税。
4.迅速落实好有关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的新办法。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全国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推进会在福建莆田召开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侨联在福建省莆田市联合召开全国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推进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中国侨联权益保障部负责人出席会议并讲话。与会人员围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经验、问题和建议作了经验交流,实地考察了莆田传统侨乡基层法院派出法庭,以及侨联组织、涉侨调解组织工作开展情况。
今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侨联联合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试点。为抓好试点落实、形成工作合力,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侨联联合召开此次工作推进会,就全面把握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充分发挥法院和侨联联动作用、推动试点有力有序开展作出统一部署。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11个试点地区高院和省级侨联负责同志等参加了会议。
最高法院官网微信小程序开通运行
为进一步拓展最高人民法院官网移动端应用领域,建设“掌上智慧法院”,提高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新媒体矩阵的传播力和影响力,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微信小程序于5月2日正式上线开通运行。
此次上线的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微信小程序由司法宣传、司法公开、司法服务、监督互动、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信息网五大功能模块组成。其中,司法宣传包括法院概况、来院导航及法院头条和要闻,司法公开包括四大公开平台和开庭与庭审直播公告,司法服务包括文书样式、法律文库、指导性案例,监督互动包括院长信箱、给大法官留言、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联络沟通平台等。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微信小程序还将进一步加强移动端庭审直播与中国庭审公开网实时对接,逐步完善公告办理、失信曝光平台、诉讼费计算器、在线缴费、刷脸查案、在线立案、在线调解(对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名录、对外委托机构、在线开庭、微信送达、执行悬赏、法官沟通、执行线索举报等应用工具,形成集司法宣传、司法公开、诉讼服务、监督互动交流等功能为一体的多维度、全流程“掌上智慧法院”。
其 他 OTHER
证监会核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IPO申请 未公布融资规模
5月11日,证监会按法定程序核准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发申请。富士康及其承销商将与上交所协商确定发行日程,并刊登招股文件。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证监会批文当中未提及募集资金规模,而以往的批文都进行了披露。从4月份开始,证监会下发的4次批文当中,每次均为2家,募集资金规模分别为30亿元、15亿元、15亿元和11亿元。
根据富士康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其拟募资约272亿元人民币,占其发行后总股本的10%。272亿元的募资金额,是2018年以来IPO第一大单,在A股历史中也位居前列。其他有数百亿募资规模的则有中国石油、建设银行、中国平安等巨头。在富士康过会之后,一直迟迟未能发行,彼时有消息称是因融资规模太大导致。而从招股书申报稿2月1日上报,到过会仅用了36天,富士康创造了A股市场IPO新速度。
富士康主要从事各类电子设备产品的设计、研发、制造与销售业务,依托于工业互联网为全球知名客户提供智能制造和科技服务解决方案。其业务主要分为三大块:通信网络设备、云服务设备、精密工具和工业机器人。富士康的目标是成为全球领先的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和科技服务综合解决方案服务商。
首艘国产航母5月13日海试 进一步跻身世界先进航母行列
5月13日上午7时许,我国第二艘航母从大连造船厂码头启航,赴相关海域执行海上试验任务。主要检测验证动力系统等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据了解,自去年4月26日下水以来,第二艘航母建造工作按计划稳步推进,完成了系统设备调试、舾装施工和相关系泊试验,具备了出海试验的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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