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820期
发布时间:
2018-05-21 15:13
本期要点
证监会5月18日核发IPO批文
5月18日,证监会按法定程序核准了部分企业的首发申请,企业及其承销商将分别与沪深交易所协商确定发行日程,并陆续刊登招股文件。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上交所重点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
近期,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用风险有所加剧,对此,上交所提前研判、多措并举,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持续开展专项整治,以规范相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将推广至全国
5月16日,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公开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将一年前的政策试点全面推广,全国范围内符合相应条件的创投企业和个人天使投资者将均有机会享受该项税收政策红利。针对天使投资个人的税收政策执行时间为2018年7月1日。通知中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独角兽企业价值榜》和《中国瞪羚企业价值榜》发布
“2018全球独角兽企业高峰论坛”5月19日在成都举行,峰会以“新时代、新经济、新未来”为主题,在此次高峰论坛现场,发布了《中国独角兽企业价值榜》和《中国瞪羚企业价值榜》,各有60家优秀企业入选。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5月18日核发IPO批文
发改委:严禁地方政府以PPP等形式违规变相举债
银保监会:保持高压态势 深化整治银行业和保险业市场乱象工作
上交所重点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
深交所推出全国首单“互联网+旅游”行业资产证券化产品 服务新经济企业助力消费升级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副主席姜洋:落实证券基金期货等对外开放承诺
上交所:个别公司滥用并购重组手段粉饰财务报表
金融开放再落一子:央行允许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和参加行开展同业拆借等业务
《中国独角兽企业价值榜》和《中国瞪羚企业价值榜》发布
税 务TAXATATION
两部门发文严禁企业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为其市场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将推广至全国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检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
玄武法院审结全国首例福利院向孩子生母追索抚养费案
其 他 OTHER
2020年培育30万个工业互联网APP
我国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公募REITs是大势所趋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5月18日核发IPO批文
5月18日,证监会按法定程序核准了以下企业的首发申请,上交所主板: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创业板: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及其承销商将分别与沪深交易所协商确定发行日程,并陆续刊登招股文件。上述企业筹资总额不超过60亿元。
发改委:严禁地方政府以PPP等形式违规变相举债
5月16日,在国家发改委举行的宏观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就当前高铁周边区域开发建设存在的问题,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兼新闻发言人孟玮表示,将指导相关地方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因地制宜、规范有序推进高铁车站周边区域开发建设。关键是把握好“引导、规范、集约、融合”这8个字。同时,在建设过程中,注意防范地方债务风险
“引导”,就是坚持规划引领。严格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统一布局,合理确定车站周边开发建设的功能定位、规模和边界,有序推进开发建设。
“规范”,就是规范高铁车站选址和规模。处理好高铁通达性和高铁车站周边开发建设之间的关系,按照便民原则,新建高铁车站选址尽可能在中心城区或靠近城市建成区,确保人民群众出行便利。同时,按照经济适用原则,合理确定高铁车站建设规模。
“集约”,就是树立和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理念。分阶段、分步骤推进高铁车站周边区域开发建设,对大城市来说,初期开发的重点是新建高铁车站周边2公里以内的区域,适当控制预留远期发展空间;对中小城市来说,要避免“盲目造城”。同时,积极推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节地技术和好的模式。
“融合”,就是促进站城一体融合发展。推动高铁车站周边开发建设时,要同步规划和推进城市功能布局、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等,营造宜居宜业环境。
在建设过程中,如何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孟玮认为,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有关地方要进一步完善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强成本收益分析评估,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和节奏,防止脱离地方财力实际搞开发。另一方面,依法规范举债。严格执行预算法和担保法,落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制度,严禁以PPP等形式违规变相举债,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对于列入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范围的高风险地区,原则上不得举债搞建设。
银保监会:保持高压态势 深化整治银行业和保险业市场乱象工作
5月1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深化整治银行业和保险业市场乱象工作推进会议,通报前一阶段乱象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分析经验与问题,明确下一步整治重点和要求。会议指出,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为“三大攻坚战”的首要战役。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事关国家安全、发展全局、人民财产安全,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跨越的重大关口。深化整治银行业和保险业市场乱象既是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银行业保险业向回归本源和主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重要前提,还是落实强监管严监管深监管要求的重要内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上交所重点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
近期,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用风险有所加剧,或明或暗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不当行为时有发生,甚至波及上市公司生产经营,造成股价大幅下跌,严重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市场反响强烈。对此,上交所提前研判、多措并举,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特别是对控制股东不当行为较为集中的高比例股份质押、高溢价资产交易、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等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以规范相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筑牢公司治理防火墙,切实维护好证券市场秩序和中小投资者利益。
切实防范控股股东高比例质押风险
去年以来,金融监管从严态势基本形成,中央及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多次强调要从严监管杠杆融资、资金嵌套、刚性兑付等金融乱象,切实防范系统风险。这一背景下,市场资金逐步回归常态,一些前期依靠资金信用扩张维持运行的市场主体出现困难。沪市公司中,部分公司暴露出控股股东高比例质押股权,股价波动时无力偿债出现平仓风险。前期,上交所已平稳处置了一批控股股东高比例质押风险公司。
控股股东高比例质押爆发平仓风险,极易波及上市公司,直接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控制权的稳定性,公司股价也往往大幅下行,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对此,需要及早预测、快速处置,避免风险外溢,成为影响市场稳健运行的风险因素。针对这类情况,上交所要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相关控股股东详细披露资信情况,并积极采取措施化解信用危机;督促公司确保生产经营稳定,排查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敞口,避免发生二次危机。在风险释放方面,要求长期停牌的公司核实情况后及时复牌,通过交易逐步释放风险,避免风险持续积累积聚。从实际效果来看,控股股东质押股份即使平仓,也需遵守减持新规,并履行预披露义务,不会过度冲击二级市场;相关个案处置也未出现风险外溢的情况,少数公司股价出现连续跌停,但未影响市场整体交易秩序。
对于一段时间以来控股股东质押风险较为集中的情况,上交所也开展了专项梳理,提前摸清高风险公司高比例质押股份的情况。近期,上交所已对一批相关主体的违规行为,启动了纪律处分程序。此外,在制度安排上,上交所正着手修订相关公告格式指引,重点是强化细化对控股股东高比例质押的信息披露,要求控股股东全面披露资信情况,审慎评估高比例质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
从严监管股东套现动机明显的不当交易
监管实践中,还出现了一类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不当资产交易,以实现对上市公司的高额套现。总体来看,这些资产交易特征明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重大。资产交易通常以大额现金为支付对价,交易对手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潜在相关方,其自身资金紧张或陷入困境,有明显的套现动机。同时,相关标的资产质地一般,与上市公司主业往往相差甚远,但作价畸高,即使交易对方作出业绩承诺,补偿措施也无法覆盖交易对价,对控股股东来讲该笔交易可以说是“稳赚不赔”。
对这类交易,上交所保持高度警惕,加大对此类交易动机的甄别力度,加强“刨根问底”式问询。监管的重点是关注标的资产的质量和控股股东的套现动机,并要求中介机构进一步核实情况,提醒公司在疑点澄清之前审慎推进交易。对存在重大嫌疑的,提请证监局核查,必要时与证监局联合开展现场检查。上交所将加快完善相关制度,采取多种方式提高股东大会的参与度,增强中小股东的话语权,强化独立董事的履职意识和问责力度,督促中介机构切实发挥“看门人”职责。
严厉打击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等行为
控股股东出现流动性危机后,觊觎旗下上市公司平台,通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占上市公司资源的行为屡见不鲜,也是证监系统前些年的专项整治重点。经过前几年的治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在当前市场资金趋紧、金融监管从严的环境下,上述乱象有抬头之势。这些恶性违规,对上市公司危害极大,也往往表明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失效和公司治理失序,生产经营面临巨大风险隐患。相关风险一旦爆发,股价往往呈现断崖式下跌,不仅投资者损失惨重,也对当前不断改良的市场生态造成负面影响。
需要强调的是,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触碰的高压线。上交所将继续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严厉打击此类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不法行为,发现一单、处理一单,决不手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一环,控股股东行为不当,对内拖垮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引发内部治理失序,对外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破坏资本市场健康秩序。基于这些情况,上交所已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的监管,纳入自律监管工作的重点之一,旨在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核心,为上市公司经营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治理环境。下一步,上交所还将从两个方面开展工作。在日常监管中,继续紧盯控股股东高比例质押风险以及不当交易、资金占用、对外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问询、及时核查、及时处置,将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任务落在实处。在制度建设上,总结梳理监管实践和典型案例,以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为抓手,修订相关业务规则,对其行为做出必要适当的规范,为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治理环境。
深交所推出全国首单“互联网+旅游”行业资产证券化产品 服务新经济企业助力消费升级
近日,华泰-携程金融拿去花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1-10号(以下简称携程拿去花专项计划)获深交所评审通过。携程拿去花专项计划是全国首单“互联网+旅游”行业资产证券化产品,该产品的推出是深交所支持新经济企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助力“互联网+旅游”消费升级的重要金融创新,也是积极响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
携程拿去花专项计划由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计划管理人,采用储架发行模式,总额度30亿元,总发行期数不超过10期。专项计划以消费者在携程旅行网及去哪儿网平台使用“拿去花”产品进行旅游消费分期时所形成的保理合同债权作为基础资产,首期发行规模5亿元,期限为2年(第1年为循环期,第2年为摊还期)。该产品不依赖于主体信用,凭借基础资产质量及结构化分层,使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获得了AAA评级。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完善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携程拿去花专项计划盘活了存量资产,支持企业通过消费金融降低用户出游门槛,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互联网+旅游”的消费体验,激发旅游消费活力,促进居民消费升级。携程拿去花专项计划是深交所继“欢乐谷ABS”、“广州长隆ABS”和“云南巴拉格宗ABS”后在旅游行业的又一固定收益产品创新,在服务新经济企业助力居民旅游消费升级的同时,也为优质旅游企业运用证券化产品进行融资提供了有益借鉴。
下一步,深交所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方针政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稳步推进固定收益产品创新,积极运用各类创新型融资工具支持新经济企业发展,推动旅游消费领域健康发展,多渠道服务居民消费升级。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36号令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36号令与2016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共同构成了覆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和非上市公司国有产权,较为完整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体系,在企业国有资产规范运作、国有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统一制度、统一规则。2007年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印发《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证监会令第19号),对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进行规范,其后又陆续出台多个规范性文件,对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等事项进行规范。此次将原分散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集中,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类型进行补充完善,修订形成了统一的部门规章,既提高了制度的集中性和权威性,又方便企业执行。总体上看,36号令出台强化了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的规范。
二是严格国有资产分级监管。此前,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基本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监管原则,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进行审核,仅涉及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审核。此次调整后,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将全部交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三是合理设置管理权限。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提升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将企业内部事项,以及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证券等部分事项交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按照放管结合的原则,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的事项须通过管理信息系统作备案管理。
四是调整完善部分规则。保持和证券监管规则协调一致,减少重复规定,证券监管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36号令不再作出规定。对公开征集转让征集期限、受让人选择等进行了明确,细化了操作流程,提高了制度的可操作性。特别是要求公开征集信息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不得设定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要求的条款,确保各类所有制主体能公平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需要强调的是,36号令规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既包括减持也包括增持。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已有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需严格遵守减持规定,36号令出台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显著增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对国有股权变动过程进行监管,有利于统筹把握国有股权变动节奏和力度,避免国有股权集中变动对股票市场的冲击。
证监会副主席姜洋:落实证券基金期货等对外开放承诺
5月19日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在粤港澳大湾区经济与发展论坛上发表演讲。演讲中指出,要以积极主动的姿态落实证券基金期货业包括放宽股比在内的对外开放承诺,统筹做好A股纳入明晟(MSCI)新兴市场指数相关后续工作。
姜洋还提到,中国证监会牢牢把握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线,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持续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有效发挥资本市场各项功能,为促进创新发展和加快动能转换提供有力支持。今后,证监会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要求,以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为契机,加快资本市场改革创新,全面发挥资本市场各项功能,积极支持粤港澳三地资本市场共同繁荣发展,更好服务大湾区建设。
姜洋还在演讲中指出,下一步,证监会自觉将资本市场稳定纳入金融稳定与金融安全大局,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为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二是深化发行上市、并购重组、分红、退市等基础性制度改革;三是依法全面从严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欺诈发行、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四以积极主动的姿态落实证券基金期货业包括放宽股比在内的对外开放承诺。
上交所:个别公司滥用并购重组手段粉饰财务报表
今年四月底,沪市公司年报披露季结束,上交所对公司的年报审核也随之进入高峰。目前,审核工作基本完成。上交所对沪市1419家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报进行了全面审阅,重点审核了560多家公司年报,发出年报审核问询函170余份,提出各类问题4000余个,全部审核问询函均对外公开。
本次审核中,上交所着眼于上市公司质量这一核心,组织专门力量,构建“会计、法律、行业”三位一体审核机制,对沪市公司进行“全面体检”。从审核情况看,沪市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经营稳健、业绩优良、运作规范,蓝筹企业深耕实业、转型升级,新经济企业快速发展、引领创新,无愧为新时代经济建设的主力,也为广大投资者带来了丰厚回报。同时,本次审核中重点强化了对风险公司的“刨根问底”,年报中发现的问题更加集中,风险隐患的揭示更加充分,市场对交易所的年报审核质量也更加认可。
沪市公司作为国民经济建设的主力军,在当前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过程中,更应发挥其重要作用,当好发展排头兵。围绕这一目标,上交所本次年报审核中重点关注与上市公司质量有关的问题,督促公司通过信息披露反映其真实的经营情况,对年报中暴露出的公司生产经营困难与重大风险隐患,要求公司全面揭示,充分满足投资者的知情权。
对于年报中发现的问题,上交所分门别类、快速反应,第一时间发出审核问询函,根据问题的不同性质、影响大小,已经做了相应处置。对于问题突出、回复内容含糊不清的个别公司,迅速开展二次问询;对披露不充分、不完整,故意掩盖真实信息的公司,已督促其补充披露,并充分揭示风险;对存在业绩变脸、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事项的公司,已启动了纪律处分程序。目前,根据年报审核情况,拟对40余家存在重大风险的公司提请证监局关注或现场检查。
金融开放再落一子:央行允许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和参加行开展同业拆借等业务
5月18日,央行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 支持金融市场开放有关事宜的通知》指出,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可在现行政策框架之内开展同业拆借、跨境账户融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等业务,为离岸市场人民币业务发展提供流动性支持。
按照经验,境外人民币清算行主要由国有大行境外分支机构担任。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包括获准参加的境外各银行。4月中旬,央行行长易纲曾表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正抓紧落实,大幅度放开金融业对外开放,提升国际竞争力。
上述通知还指出,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珠海市中心支行清算账户人民币存款的存款准备金率调整为零。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分别由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担任。
《中国独角兽企业价值榜》和《中国瞪羚企业价值榜》发布
“2018全球独角兽企业高峰论坛”5月19日在成都举行,峰会以“新时代、新经济、新未来”为主题,。政府部门、投资机构和众多国内外独角兽企业的代表,共同参加了此次业界盛会。在此次高峰论坛现场,人民创投、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中国独角兽企业价值榜》和《中国瞪羚企业价值榜》,各有60家优秀企业入选。
以下为《中国独角兽企业价值榜》的入选企业:
以下为《中国瞪羚企业价值榜》的入选企业:
税 务 TAXATATION
两部门发文严禁企业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为其市场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国家发展改革委17日称,严禁企业以各种名义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其市场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切实做到“谁用谁借、谁借谁还、审慎决策、风险自担”。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日前发布通知要求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通知要求,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要实现实体化运营,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要紧密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方向,着力支持综合经济实力强、国际化经营水平高、风险防控机制健全的大型企业赴境外市场化融资,募集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以及“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等。
通知要求,申报企业拥有的资产应当质量优良、权属清晰,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企业资产。利用外债资金支持的募投项目,要建立市场化的投资回报机制。如募投项目取得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财政贴息等财政资金支持,有关决策程序必须依法合规,必须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中长期财政可持续作为重要约束条件,坚决杜绝脱离当地财力可能进行财政资金支持。
通知指出,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要统筹考虑汇率、利率、币种及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等因素,有效防控外债风险。要规范信息披露,不得披露所在地区财政收支、政府债务数据等可能存在政府信用支持的信息,严禁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有关信用评级机构不得将企业信用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通知还强调,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财政部门对依法合规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和批准的预算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拖欠。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将推广至全国
5月16日,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公开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将一年前的政策试点全面推广,全国范围内符合相应条件的创投企业和个人天使投资者将均有机会享受该项税收政策红利。针对天使投资个人的税收政策执行时间为2018年7月1日。通知中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不过,尽管全国推广,但与之前相同,政策有相应限定条件。比如对于创投企业,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享受该项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上述通知规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除了对投资方做出限定外,对投资对象也有条件约定。前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检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25.85元。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5月15日公布,2017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4318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84.74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款,各级检察机关自5月16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玄武法院审结全国首例福利院向孩子生母追索抚养费案
2014年7月15日,王某在医院剖腹产下一早产女婴,约一周后王某将女婴遗弃在医院,在未结清医疗费的情况下独自离开。派出所接警后,经多方寻找未能找到王某,于2014年9月26日将女婴送至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抚养。福利院为该女婴取名为琪琪。2017年,经福利院申请,玄武法院撤销了王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福利院为琪琪的监护人。琪琪已在福利院生活3年多,现福利院要求王某返还琪琪由其抚养期间41个月的抚养费共计75270元。
玄武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本案中,王某为琪琪的生母,因其遗弃女儿,被法院撤销了监护人的资格,但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王某仍有负担女儿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因王某下落不明,原告作为社会公益性的救助组织,承担起本应由琪琪的亲生父母承担的抚养教育责任,原告垫付抚养费后,有权基于不当得利要求王某返还垫付款。
在未经亲子关系鉴定确定琪琪的生父前,出于谨慎考虑,原告仅起诉王某,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王某在承担抚养费后,就孩子生父应负担的抚养费可以依法追偿。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以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并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立案时的案由为抚养费纠纷,因原告非以孩子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向孩子生母追索抚养费,原、被告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不当得利,故本案案由宜改为不当得利纠纷。
综上所述,玄武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琪琪的抚养费垫付款75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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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公募REITs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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