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834期
发布时间:
2018-08-27 15:31
本期要点
证监会正式发布《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有序引入优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期货公司,提升我国期货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正式发布《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银保监会提九项信贷要求 强调不盲目断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8月18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适当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合理确定考核指标,避免贷款在同一时间特别是月末、季末集中到期而引发企业资金紧张;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强化小微企业、“三农”、民营企业等领域金融服务等九项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优化税收营商环境10项硬举措精准解决痛堵难问题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推出了精准优化营商环境的10条硬举措,创造更多管用可行的“一招鲜”,进一步打造稳定公平透明的税收营商环境。
让金融审判更加专业 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揭牌
全国首家金融专门法院——上海金融法院8月20日正式挂牌成立。首个工作日,该院就受理了20起案件,诉讼标的额超过10亿元。
多省不动产登记联网提速 专家称房地产税渐近
国务院日前印发的《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提出,2019年6月底前所有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全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正式发布《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沪深港通北向看穿机制(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将于2018年9月17日正式实施
立法司法行政市场四方形成合力 深入研讨投资者民事赔偿救济法律制度
投保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建立六年 证监会:五方面施力做好投保工作
新股发行常态化 退市类型多样化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银保监会提九项信贷要求 强调不盲目断贷
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召开研究部署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区域性股权市场自律管理与服务规范发布 券商入股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应保持业务独立
银保监会:取消中资银行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财政部决定实行地方债公开承销制度
税 务TAXATATION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优化税收营商环境10项硬举措精准解决痛堵难问题
社会保险费明年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确保系统支撑、信息共享、规范运行
个税法草案即将二审降低45%边际税率概率大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让金融审判更加专业 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揭牌
江苏省高院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其 他 OTHER
多省不动产登记联网提速 专家称房地产税渐近
五部委:防范以“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正式发布《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有序引入优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期货公司,提升我国期货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正式发布《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按照有关立法程序的要求,自2018年5月4日开始,证监会在官网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认真梳理研究反馈意见,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相应修改完善了《办法》。
《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界定为单一或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期货公司。二是细化境外股东条件。境外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三是规范间接持股。要求境外投资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当转为直接持股,但对通过中国境内证券公司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予以豁免。四是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规定。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在中国境内实地履职。五是对文本语言和信息系统部署提出要求。
《办法》出台后,我会相应更新期货公司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依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及服务指南相关规定,向我会提交申请,持有境内期货公司股比不超过51%,三年后股比不受限制。
沪深港通北向看穿机制(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将于2018年9月17日正式实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提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经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协商一致,北向看穿机制(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将于2018年9月17日正式实施。
北向看穿机制实施后,北向交易投资者将提供身份编码相关信息,这将有助于交易所一线监管和中国证监会监管执法,维护市场秩序。
立法司法行政市场四方形成合力 深入研讨投资者民事赔偿救济法律制度
8月24日,证监会在江苏南京召开证券投资者民事损害赔偿救济法律制度完善座谈会。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的负责人,有关专家学者,证券经营机构、律师事务所等行业代表,证监会系统相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出席会议并讲话。
黄炜在讲话中强调指出,证券市场投资者损害赔偿制度完善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根本性工作,是实现对投资者保护的关键环节。证监会始终高度重视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这次座谈会的召开,是证监会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尽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要求的具体工作措施。做好这项工作,事关规范公正的市场秩序,事关市场恒久信心,对于切实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化市场改革,促进市场发展,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议重点围绕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入讨论:一是监管机构如何支持投资者维护自身民事权益,包括支持诉讼,和解金赔偿制度,先行赔付制度,责令回购制度,责令公开承诺强制履行制度等;二是如何进一步完善证券领域的民事诉讼制度机制,包括诉讼机制环节的示范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责任分配环节的举证责任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等;三是如何发挥仲裁、调解等社会机制在投资者损害赔偿方面的功能作用,包括专业仲裁制度,小额纠纷调解制度,诉调对接制度等。
会议讨论认为,要立足于我国证券市场以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结构特点,针对中小投资者处于市场弱势地位的实际情况,进行专门的制度安排,提供专门的法律保障。这项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在一般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进一步完善相关各项制度机制,发挥好立法、司法、行政、市场等各方力量,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探索,共同努力,将证券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落到实处。
会议研究提出,围绕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这一核心,下一步应当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快推进《证券法》修订、期货法制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工作,进一步完善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的专门法律制度;二是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民事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加强对投资者损害的司法救济保护;三是探索完善适应投资者保护特点需要的诉讼机制,研究开展支持诉讼、示范诉讼、公益诉讼等试点工作;四是在总结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先行赔付、行政和解金补偿、专业仲裁、小额纠纷调解等制度机制,深化实践探索;五是深入研究境外市场的经验做法,包括责令回购股权、通过公平基金赔偿投资者等,为我国建立相关制度提供参考借鉴;六是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力度,增强投资者的理性投资与维权意识。
投保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建立六年 证监会:五方面施力做好投保工作
近日,证监会在深圳召开第三次投资者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就如何发挥协同作用、推动落实投保重点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投保局局长赵敏主持,证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阎庆民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认为,投资者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建立六年以来,有效发挥了系统单位资源和优势,在推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建立12386服务热线、设立投保专门机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适当性管理等制度先后发布,持股行权、纠纷调解、先行赔付、支持诉讼等机制陆续推出,12386服务热线、中国投资者网站等服务平台相继建立,会议当初研究的很多方案和创新举措都已逐步变成现实,需要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会议研究讨论了投资者教育及投资者调查等投保重点工作,明确了下一步工作思路和任务。
阎庆民指出,投资者保护工作是资本市场重要基础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和刘鹤副总理都在多个场合强调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投资者教育的重要性。开展投资者保护工作,必须学习并运用习近平总书记的科学思维方式。一是坚持底线思维,提高底线思维能力就是要居安思危,从坏处做准备,把困难想的充分一点,做到未雨绸缪,处变不惊;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新时代投资者保护工作也面临新的问题,学习十九大精神要和具体实践联系起来,只有找准问题,才能实事求是地对待问题,解决问题;三是坚持辩证思维,要学会使用“两分法”,一分为二地看问题,抓住主要矛盾,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工作不是孤立的,也不是一个单位就能完成的,需要和各业务紧密联系起来,凝聚各方力量,共同去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阎庆民强调,做好投保工作,要从以下五个方面着力:
第一,政治站位要高。习近平同志指出: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我国资本市场有1.4亿投资者,其中大部分是中小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刘士余主席强调,证监会首先是政治机关,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监会最大的政治。系统各单位要按照会党委要求,牢牢站稳政治立场、站稳人民立场,把投保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用投保“一根针”穿好单位工作的“千条线”。
第二,机制建设要有效,要打好“协作牌”,下好“联动棋”。一是牵头,投保局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协调推动系统单位落实好投保工作;二是统筹,相关专业机构要做好投资者构成等数据的统筹,发挥各自优势,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投保工作和投保力量;三是协同,系统各个单位要相互协同,使联席会议成为投保工作的“智囊团”和“参谋部”,集中力量破解一些投保难题。
第三,基础工作要稳。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更加重视行为监管,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则是行为监管最主要内容,里面涉及很多基础工作。一是加强大数据利用和开发工作,加快信息技术与投保工作的深度融合,为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投资者教育、诉求处理等工作提供数据支持。二是抓好投资者教育工作。投资者教育是功在当代,利惠长远的大事,要以培育成熟理性的投资者队伍为目标,向投资者普及知识、提示风险、阐明道理,提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开展工作要专。要经常翻看我们的工具箱,检查投资者教育与保护的工具是否过时,是否够用,要及时跟踪国际上的新趋势,投保干部在业务上要坚持高标准,始终保持“本领恐慌”的危机感,在方法上要讲科学,在思考问题上要有前瞻性和预见性,把工作做实、做细、做精、做专。
第五,工作作风要实。我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众多,投资者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在日益增长,对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工作永远在路上,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110号文等已有政策,推出更多符合我国国情的创新举措,矢志不渝、心无旁骛,让投资者得到更多的实惠。
12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证监会相关部门、部分派出机构的负责同志共计50余人参加了会议。
新股发行常态化 退市类型多样化
完善发行审核和并购重组监察机制,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和透明度,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不断完善并坚决实施退市制度。”日前召开的证监会党委会和主席办公会指出。
在业界看来,完善发行审核、不断完善并实施退市制度,“一进一出”,其目的是让符合要求的公司通过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壮大,将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从资本市场清理出去,进而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IPO已经常态化。根据上交所公布的数据,截至上周末,上交所主板43家IPO公司完成上市,募资691.02亿元。深交所中小板9家IPO公司完成上市,募资107.17亿元。深交所创业板20家IPO公司完成上市,募资193.42亿元。
同时,连续五周没有新增IPO申请报会企业的状态也得到终结:上周深交所中小板新增1家报会企业。由此,今年已新增70家报会企业,其中上交所29家,深交所中小板16家,创业板25家。
在新股发行常态化的同时,今年以来,退市公司的数量较往年明显增加,退市类型呈现出多样化。
5月22日晚间,上交所打响了今年退市的第一枪,*ST吉恩、*ST昆机被退市;两天后,深交所举行了关于*ST烯碳退市听证会;6月底7月初,金亚科技、雅百特成为因违法被启动强制退市。
与此同时,证监会日前还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明确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业界认为,此举对于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塑造理性投资文化,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机制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纳入强制退市情形,进一步完善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内容,有利于引导A股投资者进行价值投资。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银保监会提九项信贷要求 强调不盲目断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8月18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适当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合理确定考核指标,避免贷款在同一时间特别是月末、季末集中到期而引发企业资金紧张;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强化小微企业、“三农”、民营企业等领域金融服务等九项要求。
《通知》提出,进一步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满足实体经济有效融资需求。对符合授信条件但遇到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不应盲目抽贷、断贷。对成长型先进制造业企业,要丰富合格押品种类,创新担保和融资方式,合理确定抵质押率,在资金供给、贷款利率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在普惠金融方面,《通知》要求充分利用当前市场流动性宽裕、银行业和保险业盈利稳定等有利条件,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扶贫和民营企业等领域的资金支持,降低融资成本。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武雯表示,整体来看,《通知》主要从三大方面提出了新要求:一是从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的角度,强调了要有所为和有所不为;二是从风险管控的角度,再次强调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加快推动“僵尸企业”出清的要求不变。从另一层面强调监管只是鼓励合理的“无还本续贷”,并不代表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借此隐瞒不良贷款。同时,强调了要盘活存量资产,腾挪信贷空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鼓励推动已签约的市场化债转股项目尽快落地。三是从提升内部体制机制的角度,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严禁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减轻企业贷款负担。
银保监会此前披露的数据显示,据初步统计,7月份新增人民币贷款1.45万亿元,同比多增6237亿元。7月份新增基础设施行业贷款1724亿元,较6月份多增469亿元。同时,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表外融资变化也趋于平缓。另外,今年前7个月,银行业小微企业贷款增加1.6万亿元,增速持续高于同期全部贷款增速。
武雯表示,总体来看,《通知》基本涵盖了应对近期市场中出现的信贷难题的措施。在降低实体融资成本的导向下,后续贷款利率上升的空间将进一步挤压,而同业负债成本的下行对息差企稳能起到缓冲作用,预计下一阶段银行利润驱动力将进一步实现量价切换,以量补价成为下一阶段银行运营的主要策略,此外财政刺激也有望带动银行资产增速的企稳回升。
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召开研究部署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 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8月20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刘鹤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要充分认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具有“五六七八九”的典型特征,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是企业家精神的重要发源地。做好中小企业工作,对稳就业、稳金融、稳投资、稳外资、稳外贸、稳预期,增强经济长期竞争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强调,要抓紧解决当前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要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对国有和民营经济一视同仁,对大中小企业平等对待,把工作重点放到为企业发展创造环境上来。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快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健全激励机制,强化货币信贷政策传导,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要完善资本市场,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更好满足融资需求。要提高财税政策支持精准度,做好税费减免、融资担保等工作,确保已出台政策落地见效。要完善中介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要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保护中小企业创新研发成果。要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健全有效保护机制,为企业家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区域性股权市场自律管理与服务规范发布 券商入股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应保持业务独立
为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制订并发布了《区域性股权市场自律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简称“规范”),原《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同时废止。规范明确,证券公司入股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与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保持业务独立,不得利用股东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规范,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可以加入证券业协会成为特别会员,接受自律管理和服务。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可以通过投资入股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业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
证券公司可以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以下业务:推荐企业挂牌;承销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推荐本公司承销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转让;代理开立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账户;为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户的合格投资者买卖证券提供居间介绍服务;利用自有资金或依法管理的资产管理等产品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证券;为证券的非公开发行组织合格投资者进行路演推介或其他促成投融资需求对接的活动;为合格投资者提供企业研究报告和尽职调查信息;与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开展业务合作,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改制辅导、管理培训、管理咨询、财务顾问等相关服务;推荐企业展示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此外,规范强调,运营机构从业人员开展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单独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私自泄漏投资信息,或利用客户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投资信息;从事损害所在运营机构利益的不当交易行为;进行利益输送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银保监会:取消中资银行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8月23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持续推进外资投资便利化。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放宽金融业外资准入是我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的首要重点工作。回顾银行业开放历程,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在我国银行业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既通过“引资”增强了中资银行的资本实力,又通过“引智”提升了中资银行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提振了国际市场对我国银行业整体的信心。
该负责人表示,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从国际环境看,中国经济全球化发展和中资机构“走出去”对我国银行业机构开放、业务开放和市场开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制度,建立内外一致、公开透明的金融市场规则的任务更加迫切。从国内形势看,中国经济当前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期,实体经济发展需要强有力的金融支持,需要更好利用内外两种资源、两种市场,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务水平。
具体来看,《决定》主要有如下4个方面内容:
一是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不对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作单独规定,中外资适用统一的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办法。
二是取消《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比限制。删去上述3部许可办法相关条款中关于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作为战略投资者向单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上述机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的规定。
三是明确外资入股的中资银行的监管属性和法律适用问题。按照中外资同等对待的原则,明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按入股时该机构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不因外资入股调整银行的机构类型。为中外资入股银行业创造公平、公开、透明的规则体系,保持监管规则和监管体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四是明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除需符合相关的金融审慎监管规定外,还应遵守我国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资基础性法律。
财政部决定实行地方债公开承销制度
财政部近日发布《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规程》,决定实行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制度。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规范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方式,提高债券发行效率,保障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顺利开展。
有关负责人表示,地方财政部门可以就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专门组建承销团,也可以沿用公开招标方式下的承销团。专门组建承销团的,可以就单期债券发行组建承销团,也可以就一段时间内债券发行组建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少于4家。地方财政部门组建承销团时应当与承销团成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税 务 TAXATATION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优化税收营商环境10项硬举措精准解决痛堵难问题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推出了精准优化营商环境的10条硬举措,创造更多管用可行的“一招鲜”,进一步打造稳定公平透明的税收营商环境。
据了解,此次《通知》的发布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前期推行“放管服”改革30条、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基础上,对准纳税人反映最强烈、最突出的问题的再次深化改革。
鼓励多地先行先试探索优化营商环境方式
2017年7月,税务总局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江苏5省(市)税务部门开展优化营商环境试点工作。据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孙玉山介绍,一年多来,各试点单位围绕纳税人办税的“堵点”、“痛点”、“难点”共制定350条先行先试措施,为全国税务系统提供大量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为进一步发挥试点引领效应,《通知》要求,今年9月底前,在5省市试点的基础上,再确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江西、湖北、广西、海南、重庆、陕西、新疆、大连、宁波、厦门、青岛等12省(区、市)税务局作为第二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单位。《通知》明确,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单位要勇于创新,大胆示范,推出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办税便利化措施,推动税收营商环境不断改善。
精准解决痛点难点问题提升办税便利化
据悉,依托“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此次《通知》围绕纳税人痛感最强烈的事项,提出推进首次申领发票1日办结、压缩房地产交易办税时间等创新举措,进一步提升办税便利度。
推进首次申领发票1日办结。税务总局把提高发票服务效率作为根治办税服务厅拥堵的关键,《通知》提出今年10月底前,试点单位将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首次申领发票的时间压缩至1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新办企业首次申领发票即时办结。
加快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高效便利的征管信息系统是优化纳税服务、管控税收风险、规范税收执法的“主支撑”。为给纳税人创造更好更优的办税体验,《通知》要求,2018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推出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提供功能更加强大、办税更加便捷的网上办税服务厅。
“通过优化业务信息系统功能,提供免填单服务,让纳税人多跑网路、少跑马路。”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饶立新说。
压缩房地产交易办税时间。针对纳税人希望避免“数据反复填”等方面的需求,《通知》明确提出,积极推进房地产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
此外,《通知》还要求推进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对接,开放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对接接口,推动实现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联网报送,最大限度压减企业纳税时间。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正中认为,《通知》提出的举措紧扣纳税人最关注、最迫切的问题,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于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具有重要作用。
深化“放管服”改革倒逼管理服务方式转变
“税务部门一直把降低就业创业门槛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点领域。”据孙玉山介绍,此次《通知》强调,简化跨区域迁移流程,2018年12月底前,对不存在未办结事项且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在本省内跨区迁移实现即时办结,便利市场主体自由迁移,为就业创业增添底气。
为进一步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通知》还要求税务机关主动打破部门和信息壁垒,与市场监管部门协同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最大程度便利市场主体。同时,针对无欠税(费、罚款)记录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推行承诺制税务注销,业主只需出具承担未尽税收事项清缴义务的承诺书,就能即时完成税务注销。
以改进纳税人网上自主申报为例,《通知》要求,今年年底前,试点开展纳税人网上自主更正申报,纳税人能够在申报期内自主更正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申报数据并补缴相应税款,并于2019年底前,推广至全国纳税人和全部税种,从而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厅次数,更好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防范纳税人的涉税风险。
坚持问题导向立改立行确保实效
针对发现的问题,《通知》明确要求通过建立完善的体制机制,切实解决困扰企业和群众办税的操心事、烦心事。
“追责问责”夯实责任。《通知》明确提出,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放管服”改革落实的痛点、堵点,让简政放权的利民措施在基层落地生根。2018年9月底前,建立窗口单位办税问题处理机制和追责机制,实行层层约谈制度,严肃责任追究。
“堵点问题”限时解决。针对前期调研发现的问题,《通知》要求,建立责任清单,限时解决纳税人反映强烈的办事堵点问题,抓紧解决“基础信息反复填写”等突出问题,2018年底前,全面解决“群众办事百项堵点疏解行动”中的涉税问题,及时回应纳税人关切。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随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不断深入,针对纳税人办税时的堵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行动,有助于打通政策服务“最后一公里”,进一步提升纳税人获得感和满意度。
社会保险费明年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确保系统支撑、信息共享、规范运行
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8月20日在北京联合召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对确保划转工作平稳落地进行统筹布置安排。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要在今年12月10日前完成,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级税务部门要按期圆满完成改革任务,紧紧依靠各级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各相关部门的支持协作,尽职担当,主动作为,协力抓好划转交接、制度建设、信息系统搭建、征管服务改进等一系列工作,确保工作衔接到位、系统支撑到位、信息共享到位、规范运行到位,确保服务标准、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只升不降,以不断优化的缴费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重庆市财政局、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分别介绍了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前期准备工作及下步打算。
个税法草案即将二审降低45%边际税率概率大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即将二审。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8月27日至31日举行,建议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等。个税法草案二审能否通过将是市场关注焦点,专家认为,45%的个税边际税率降低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更大。
据了解,个税法草案征集意见30天,收到意见超过13万条。专家、学者和民众普遍对草案关于提高个税免征额(起征点)的规定表示赞成,不少建议再适当提高免征额;也有些建议认为5000元的免征额水平是合适的。不过,多数意见认为应该降低45%的边际税率。
长平经济研究所执行所长王长勇表示,以2011年的3500元负担水平为基准,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应至少提高到8000元,这样才可以回应公众对长达7年没有提高的免征额的期待。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表示,此次二审再度提高个税免征额的可能性不大。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杜莉表示,免征额的调整争议较大,提高免征额的理由主要是从消费支出和物价上涨,但提高免征额确实会削弱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
对于专项附加扣除问题,蒋震认为,专项附加扣除十分有意义,但具体操作难度不小;杜莉认为,专项附加扣除会显著增加征纳双方的成本,增加税收筹划的空间,是否真正能实现公平,也不确定。因此附加专项扣除项目宜少不宜多,建议先试点再推广。
专家建议,适度降低个税综合所得超额累进税率,扩大税率级距范围。蒋震认为,对劳动所得实行的最高45%的边际税率应降低。
“45%的边际税率降低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更大。”杜莉说,45%的最高边际税率,不利于提升劳动者的创新积极性,也不利于我国在全球人才竞争中占据优势。
王长勇表示,将最高边际税率定在30%,略高于资本所得和企业所得,既可以为人才减负,切实激励他们创新,又可以避免部分人群以设立企业的形式筹划个税的现象。
杜莉指出,改革开放之初,在资本短缺、劳动力过剩的状态下,我国形成劳动重税、资本轻税的个人所得税制有其合理性,但近年来,中国经济由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同时从世界范围看,国家之间竞争力的竞争也日益体现为人才的竞争,因此,将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依然保持在45%,远超股息红利、利息等资本所得的最高税率20%,甚至高于美国这样的传统高税国的个人所得税率,明显与贯彻创新发展的国家战略不相适应。
杜莉说,事实上,各级地方政府为了争夺高端人才,争相给予各种补贴、优惠政策,同时,影视娱乐等行业的高收入个人纷纷通过组建公司等方式规避个人所得税的高边际税率,这些都使高达45%的最高边际税率无法真正有效发挥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作用。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让金融审判更加专业 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揭牌
全国首家金融专门法院——上海金融法院8月20日正式挂牌成立。首个工作日,该院就受理了20起案件,诉讼标的额超过10亿元。
上海金融法院的成立,将助力金融秩序的治理、细化管辖范围,其中,将新型金融民商事案件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纳入其中,会进一步完善金融案件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盛勇强在8月21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设立金融法院,实行金融案件专门管辖,对服务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服务保障金融市场稳定有序运行、实现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具有重要意义。
强调金融的专业性
“金融审判有其专业性,和一般民商法也存在较大差别。没有一定金融领域内的专业知识和多年审判经验,对金融案件的审理缺乏较高专业度。”专业人士表示,从当下经济金融发展的情况来看,单独设立金融法院非常有意义,该领域具有特殊性,正确、专业的审判可以有效防范风险,对树立行业规范有重要意义。
今年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会议强调,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目的是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要围绕金融工作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任务,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
据了解,目前上海法院已经初步形成相对独立的金融审判体系。2009年以来,上海高院、上海一中院、二中院以及8家基层法院设立了金融审判庭,其他基层法院也设立了金融审判专项合议庭。
以金融民商事案件为例,2013年至2017年,上海法院受理的涉金融案件数量,年平均增长率为51%。近5年来,上海法院共审结一审金融案件47.8万件。除了数量多以外,上海法院还审理了一大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受到国内外的普遍关注。
五方面管辖范围
那么,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将有何特殊性?相关专业人士谈道,近年来,金融行业快速发展,创新活力很强。可以看到的是,金融创新带动着其他行业的发展,同时也会伴随着风险的溢出。金融法律存在滞后性,一些细分领域在立法滞后的情况下出现问题后,就需要利用金融业现有法律法规,基于金融业客观规律,依据过去专业审判,对案件进行专业审判。
在我国,受理特定范围案件的审判机关被称为专门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即是如此,其管辖范围,主要包括了五个方面,即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以上海市辖区内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涉金融行政案件;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等。
其中,在第一方面即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还被具体细化为五个领域,包括:一是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二是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三是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四是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五是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具有示范意义
从上述管辖范围可以看出,金融法院审理的都是与金融纠纷相关的案件,并主要集中于金融民商事案件,并根据市场特性,细化不同领域。它既包括证券、期货、信托、保险等11类已有案由规定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又包括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司法审查、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等,实体案件和程序性案件双管齐下,充分发挥专门审判职能。
另外,上海金融法院积极回应当前金融案件审判实践的需求,首次提出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类型,包括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进一步规范金融行业的发展。
除了纳入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外,上海金融法院还创新性地将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纳入管辖范围,而在此前,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实行集中管辖。此举为金融审判的实际发展预留了空间,保障金融的有序发展。
外界认为,上海金融法院在案件受理范畴、各方主体认定、审判规则适用等层面,对于民商事金融纠纷的解决具有极其重要的参考意义。“上海是国际金融中心,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元素都较为完善和成熟,上海金融法院的建立无疑会对全国金融审判起到示范性意义。”相关专业人士强调。
江苏省高院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8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配合解决“执行难”,依法全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根据院领导指示,经专题调研研究,现对全省法院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作如下释明,供审判中参考适用:
一、“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范围
1、关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范围。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下称立法解释)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据此,人民法院主持下做出的调解书、执行中出具的执行通知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本身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但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定中载明执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事项的,应认定为具有执行内容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2、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等所作的裁定,应认定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等所作的裁定具有执行内容,符合立法解释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释义。
二、执行义务的确定
3、关于执行义务产生确定的时间。从犯罪主体适格及主观明知方面来看,应当区分不同主体确定执行义务的产生时间:对于判决、裁定中载明其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担保人、第三人等,在判决、裁定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后,就应当履行判决、裁定中载明的执行义务,其执行义务即行确定;对于协助执行义务人,其在收到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才知晓判决、裁定内容,执行义务才产生确定。
对于执行义务人发生在执行义务产生之前的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由于行为时执行义务尚未产生确定,不宜认定为拒不执行行为。如果符合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构成要件的,可以以该罪论处。不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通过民事手段获得救济。
对于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所作的裁定,执行义务在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生效时已经确定,执行义务人其后实施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当认定为拒执行为。
4.关于法律文书送达的要求。执行义务的确定以执行义务人收到判决、裁定为前提,应当有证据证明执行义务人已经收到或应当收到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被送达人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法院按照上述地址送达生效判决、裁定的,相关法律文书应视为已送达被送达人。
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其确实未收到生效裁判文书的,若其没有过错,不应当认定为负有执行义务。但如果在执行过程中收到生效裁判文书,并经过一定期限后,依然拒不执行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5. 关于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的送达。对于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及违反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的行为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要求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已收到或应当收到相关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限制消费人员信息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的,视为应当收到限制消费令。
三、“情节严重”的理解与把握
6.关于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立法解释及2015年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规定中,均没有相关数额标准;而且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与执行标的的数额没有直接关联。因此,行为人未履行执行标的的数额以及未履行部分的占比,均不影响本罪的定罪处罚,但如果行为人已履行绝大部分执行义务,未履行的执行标的数额极小,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7.关于认定“情节严重”的考虑因素。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规定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十二种情形。从这十二种情形看,正确把握“情节严重”的标准需考虑下列两方面因素:一是行为手段,即行为人应当实施了逃避、对抗执行义务的拒不执行行为,例如隐藏、转移财产,公然对抗、暴力抗拒执行,拒绝报告、违反高消费禁令等;二是行为后果,拒不执行的行为应当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或者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等后果。
8.关于“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理解与把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系指拒执行为的实施,导致判决、裁定中载明的执行义务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履行。人民法院在拒执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未及时有效执行后,通过另行采取执行措施,使判决、裁定得以执行的,不影响“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认定。
9、关于行为执行类案件“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认定。对于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等行为执行类案件,行为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以执行部门充分履行行为执行的告知义务,且行为人采取对抗执行的措施为前提。执行义务人在人民法院通知后,仅是未主动迁出房屋、退出土地,没有采取对抗执行措施的,尚未达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程度,不应认定构成拒执犯罪。
10、对于执行义务人非法出租、改造已被查封的不动产的行为,应考察该出租、改造行为对判决、裁定执行的妨害程度,如果因善意第三人入住、房屋改造等原因,造成法院执行司法成本明显增加,判决、裁定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影响司法权威的,可以认定为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出租、改造行为对执行妨害程度不大的,可不认定为拒执行为。
11、对于法院查封、扣押、冻结不动产等不易变现资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但被执行人又转移现金、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拒不交出容易变现的汽车等财产的,因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故被执行人的此种行为一般没有达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程度,不宜认定为构成拒执犯罪。
12、对于执行义务人非法处置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但同时又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的,因其已履行执行义务,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关于其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法条释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或者使国家、集体、公民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的情形。据此,虽然行为人非法处置了查封扣押的财产,如果其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可以视为尚未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进行,不认定为“情节严重”;但如果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其他财产才得到执行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13、关于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六、七项。被执行人实施抢夺材料、谩骂等抗拒执行行为,严重妨害执行工作,造成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轻微不配合的拒执行为,不足以从实质上妨害执行行为的,不宜认定为“情节严重”。谩骂法院行为,属于抗拒执行行为,只要妨害执行工作,造成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即应认定属于“情节严重”。
四、罪名认定问题
14、关于选择性罪名问题。本罪不属于选择性罪名,在裁判文书中统一表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5、关于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竞合。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执行,造成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既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一般应以本罪定罪量刑。不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执行,与执行义务人构成共同犯罪的,依照本罪定罪量刑;不构成共同犯罪,但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16、关于本罪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竞合。在案件审理阶段,当事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论处。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对审理或执行阶段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处置,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当以本罪论处。
17、关于本罪与虚假诉讼罪的竞合。在执行过程中,以虚假诉讼的方式,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选择一重罪论处。
五、其他法律适用问题
18、关于立案后主动履行执行义务的处理。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立案侦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履行义务或者在亲友协助下履行了相应义务的,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如果是自诉案件,可以达成和解,由自诉人撤回自诉。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沟通协调
内部工作机制方面,各级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加强与执行部门的沟通衔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会同执行部门及时研究相关案件材料,提出处理建议;执行部门在移送案件线索时,可以征求刑事审判部门的意见。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检察部门的沟通,研究解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并建立会商机制,统一思想认识,提升打击力度。
(二)强化取证指引
各级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加强对自诉案件当事人调查取证的法律释明和指引工作,提升自诉案件办理水平。对于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刑事审判庭应当予以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
(三)提升打击力度
各级法院刑事审判部门要高度重视拒执类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对于累犯、多次实施拒执行为、拒执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被告人从重处罚,注重通过打击拒执犯罪推进执行工作,为人民法院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有力的支撑。
其 他 OTHER
多省不动产登记联网提速 专家称房地产税渐近
国务院日前印发的《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提出,2019年6月底前所有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全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
“虽然我们不能说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就是为了征收房地产税为目的,但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逐渐建立完善和全面铺开,其庞大的不动产信息客观上已经成为开征房地产税的基础性建设。”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张依群表示,可以说,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和全国信息数据联网制度的建立,意味着房地产税离我们越来越近。
据了解,近日多个省份发布了推进不动产登记方案。例如,8月17日,河北省发布的《关于推进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强房屋交易、税费收缴、不动产登记业务协同,推进“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分批实现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房屋交易管理信息平台相互对接,确保相关业务办理的连续、安全、便捷。税务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涉税业务时,可直接调用土地、房屋登记共享信息进行税源信息采集,并留存纳税人确认的调用信息记录。
8月10日,山东省发布的《优化不动产登记专项行动方案》提出,国土资源部门要在确保个人财产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将涉及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相关结果信息实时提供给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部门,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监管和调控等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要即时将税款征收的审核材料和相关数据信息共享给税务部门,确保税务部门落实税收政策、核收税款。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和税务部门要将新建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信息和完税信息实时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满足不动产登记工作需要。鼓励国土资源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建立网络连接,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等业务时,直接通过网络获取符合规划和验收等证明材料,提高工作效率。
万博新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刘哲表示,“互联网+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推进,是深化推进“放管服”改革的措施之一,通过信息管理建设,将会提升政府工作服务效率。
张依群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本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产权的一种确认方式,也是对产权的一种保护方式,可以明确产权持有人对拥有财产的合法性,为产权持有人开展产权交易、解决产权纠纷冲突、明确产权归属提供最全面、最规范、最有公信力的证明。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逐步建立,一方面可以给政府加强不动产管理提供第一手全面准确信息资料,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加快建立房地产税征管制度的建设,对开征房地产税提供有力的数据信息支撑。
张依群表示,当然,开征房地产税还需要完成法案起草、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完善、表决通过等立法程序,而房地产税的立法好比水龙头,而不动产登记就好比铺设的水管,当不动产登记这个水管铺好,只需要扭动立法这个龙头,房地产税就完全具有了开征的条件。同时,不动产登记制度所形成的大量信息,也可以有效减少房地产税开征成本,避免税收流失和税收负担不公开问题,促进政府治理能力和效率质量的全面提高。
“是否借助不动产统一登记联网,为房地产税提供相应的数据支持,进而提升房地产税征收的效率值得研究。”刘哲说。
五部委:防范以“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8月24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称,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是网络化、跨境化明显。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一些个人在聊天工具群组中声称获得了境外优质区块链项目投资额度,可以代为投资,极可能是诈骗活动。这些不法活动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很大。
二是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以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三是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五部门提示,此类活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请广大公众理性看待区块链,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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