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835期


本期要点

证监会就沪伦通规则征求意见 明确CDR持续监管要求

8月31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为落实习近平主席2015年10月份访英和中英经济财金对话有关成果,中英双方经过协商,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互相以存托凭证方式到对方市场挂牌上市的业务模式实现两地市场互联互通(即沪伦通)。这标志着沪伦通项目的落地指日可待,相关对外准备工作正式进入全面启动阶段。

国常会听取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汇报 决定再推新举措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8月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今年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汇报,决定再推新举措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部署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减轻药费负担。

新个税法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10月1日起实施

2018年8月31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备受社会关注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至此,七次大修后的新个税法正式亮相。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8月26日成立,特聘32名中外专家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首批专家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为专家委员代表颁发了聘书。

2018中国民企500强发布:华为、苏宁、正威居前三

由全国工商联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2018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峰会29日在沈阳召开,会上发布了2018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和《2018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调研分析报告》。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苏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正威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位列2018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前三名。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就沪伦通规则征求意见 明确CDR持续监管要求

证监会探索运用人工智能加强监管

证监会:近期重点推进 区域市场转板合作对接

证监会推进两项改革 涉及新三板

证监会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铜期权交易

新三板改革新措“在路上”拟增大额融资渠道改善流动性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国常会听取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汇报 决定再推新举措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

财政部月内连发三文护航 万亿元地方专项债发行提速

新三板近七成企业上半年实现盈利

外汇局重拳打击个人逃汇境外买房

中弘股份债务重组闹剧终了:因披露加多宝财务信息不实

税  务TAXATATION

新个税法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10月1日起实施

税务总局召开发布会解读第三季度税收政策 10项举措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规范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工作

民法典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将现行民事法律规范编纂成六编1034条

“昆山反杀案”于海明属正当防卫 昆山市公安局依法撤案 江苏省检察院解读认定正当防卫的法律依据

其  他 OTHER

2018中国民企500强发布:华为、苏宁、正威居前三

多部委发声加速建立楼市长效机制 专家称房地产税是重头戏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就沪伦通规则征求意见 明确CDR持续监管要求

8月31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为落实习近平主席2015年10月份访英和中英经济财金对话有关成果,中英双方经过协商,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互相以存托凭证方式到对方市场挂牌上市的业务模式实现两地市场互联互通(即沪伦通)。

这标志着沪伦通项目的落地指日可待,相关对外准备工作正式进入全面启动阶段。

常德鹏表示,为规范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涉及的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跨境转换等行为,中国证监会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监管规定》),本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原则,对参与沪伦通的相关市场主体和行为提出了具体规范性要求,自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监管规定》共三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CDR)发行审核制度。规定沪伦通CDR应当符合《管理办法》关于公开发行CDR的规定,明确了申报文件、核准程序、保荐尽调、会计审计安排和CDR数量上限等要求。

二是明确CDR跨境转换制度安排。衔接《管理办法》,规定了跨境转换业务类型(生成和兑回)和境内证券公司参与此项业务的基本条件及备案要求,以及跨境转换机构资产托管、境外投资管理等行为规范。

三是明确CDR持续监管要求。原则上援引适用《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中对已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的规定。不再强制要求基础证券发行人披露季度报告;基础证券发行人开展重大资产重组如不涉及在境内发行CDR,按境外规则同步向境内投资者披露即可。

四是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的监管安排。纳入境外上市框架进行监管;鉴于GDR可转换为A股在境内市场流通,为防范监管套利,兼顾商业可行性,对GDR发行条件、发行价格、限制兑回期以及参与GDR跨境转换的境外券商和存托人作了规定。

五是强化监管执法,明确法律责任。衔接《管理办法》,重点明确对跨境转换机构的监管。在《证券法》框架下,对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与此同时,据了解,目前,上交所在中国证监会的部署下,已经完成沪伦通业务方案的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和业务安排也在有条不紊的准备过程中。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将尽快发布业务规则,牵头开展市场就绪准备工作。同时将继续与伦交所、境内外主体紧密联系,共同推动伦交所优质上市公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非融资型存托凭证;大力支持境内蓝筹企业借助沪伦通业务渠道,充分利用伦交所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拓展国际业务,提升国际知名度。

证监会探索运用人工智能加强监管

近日,证监会正式印发《中国证监会监管科技总体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总体建设方案》),标志着证监会完成了监管科技建设工作的顶层设计,并进入了全面实施阶段。

《总体建设方案》详细分析了证监会监管信息化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面临挑战,提出了监管科技建设的意义、原则和目标,明确了监管科技1.0、2.0、3.0各类信息化建设工作需求和工作内容。

证监会监管科技建设遵循“科技引领、需求驱动;共建共享、多方协同;统筹规划、持续推进;提升能力、创新机制”的总体原则,立足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在加强电子化、网络化监管的基础上,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为证监会提供全面、精准的数据和分析服务,着力实现三个目标。一是完善各类基础设施及中央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业务流程的互联互通和数据的全面共享,形成对监管工作全面、全流程的支持。二是积极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手段进行实时数据采集、实时数据计算、实时数据分析,实现对市场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测,强化市场风险的监测和异常交易行为的识别能力,及早发现、及时处置各类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探索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包括机器学习、数据挖掘等手段为监管提供智能化应用和服务,优化事前审核、事中监测、事后稽查处罚等各类监管工作模式,提高主动发现问题能力和监管智能化水平,促进监管模式创新。

《总体建设方案》中明确了五大基础数据分析能力、七大类32个监管业务分析场景,提出了大数据分析中心建设原则、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思路和监管科技运行管理“十二大机制”。

证监会:近期重点推进 区域市场转板合作对接

8月30日至31日,证监会在四川省成都市组织召开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座谈会,证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阎庆民出席并讲话。

阎庆民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把发展直接融资放在重要位置,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服务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三去一降一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扩大股权融资占比,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的重要论述上来,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统一思想,深刻认识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重要意义,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阎庆民表示,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和实践,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初具规模,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建立了制度框架、形成了系统有序的市场生态、发挥了扶持小微企业的作用、建立了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新生事物,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区域性股权市场实现规范健康发展,要夯实基础,练好内功,做到“六个着力”,不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和水平:一是着力做精股权融资业务;二是着力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三是着力发挥普惠金融功能;四是着力提升挂牌公司质量;五是着力搞好市场基础建设;六是着力发展合格投资者。

阎庆民强调,要强化监管,切实防范化解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三大攻坚战之首,证监局要责无旁贷地把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当作分内之事,既支持地方做好监管工作,又要严格落实好各项政策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切实扛起日常监管主体责任,组织开展现场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承担风险处置责任。证监局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对问题和风险增强敏感性,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预警,加强信息沟通交流,着力提升监管效能,及时防范化解风险。

阎庆民要求,证监会近期将重点在信息系统规范、转板合作对接、专业机构参与、自律管理服务等方面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地方政府要切实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的综合运用平台,通过贴息、担保、设立引导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扶持小微企业。各方要创造条件,积极营造有利于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的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协力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为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服务实体经济作出更大贡献。

四川省有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并致辞。

在会上,证监会有关司局解读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政策,中国证券业协会介绍了自律管理情况及后续工作安排,部分与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进行了经验交流。

本次座谈会是证监会组织召开的区域性股权市场首次全国性会议。国务院有关部委相关司局、证监会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金融监管部门、证监局负责同志,全国34家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证监会推进两项改革 涉及新三板

8月31日,证监会披露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30份建议的答复,以及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23份提案的答复。相关建议、提案涉及改革和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尤其是推动新三板市场改革,以及改革新股发行制度、加大对创新企业支持力度等方面。

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拥抱新经济,推进制度创新层面,相关人大代表建议提出了允许特殊情况下双重股权架构的建议,以及在新三板完善股权奖励。

目前,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一般采取向激励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证监会认为在新三板完善股权奖励的建议有助于丰富挂牌公司股权激励方式,符合目前市场需求。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挂牌公司股权激励,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激励相关规则,待相关规则发布后,开立“股份回购账户”以及“回购股份奖励员工”非交易过户等问题将得到明确。

《关于调整股份公司上市200个股东限制,推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建议》,证监会表示,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相关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属于公开发行,需要证监会核准。在发行上市审核中,针对股东人数超过200人问题,我们主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以下简称《审核指引》)等规定办理。证监会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改制企业上市融资。

证监会称,对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规范性要求方面,《审核指引》明确,除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外,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应当将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实际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需符合《证券法》和《公众公司办法》规定。为适应新经济企业员工持股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需要,证监会正在研究非上市公众公司员工持股的相关问题,探索进一步丰富员工持股计划的形式,以满足现实需要。

对于放宽股东人数上限的问题,涉及突破现行法律法规,下一步在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时,证监会将积极向有权机关建议放宽员工持股的人数限制。

证监会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铜期权交易

证监会已于近日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铜期权交易,合约正式挂牌交易时间为2018年9月21日。

期权是国际衍生品市场成熟的基础性风险管理工具。2017年3月和4月,豆粕期权和白糖期权分别在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一年多来,市场运行平稳有序,市场功能逐步发挥,初步满足了相关农业企业个性化、精细化的风险管理需求,降低了套期保值的成本。与此同时,铜产业企业建议上市场内铜期权产品。铜产业在我国工业体系和大宗商品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开展铜期权交易有利于完善大宗商品衍生品市场体系,丰富铜企业风险管理手段,提高企业风险管理水平。

证监会将督促上海期货交易所继续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铜期权的平稳推出和稳健运行。

新三板改革新措“在路上”拟增大额融资渠道改善流动性

新三板市场改革预期再起,8月25日,全国股转系统副总经理隋强在出席中国新三板发展战略高层论坛时明确表示“很多政策正在路上”。他还表示,“下一步我们考虑在现行小额融资制度上增加大额融资制度。”

更为值得注意的是,隋强认为,只改革融资制度是不够的,必须综合考虑市场流动性对融资制度改革的配套安排,因此在思考新三板融资制度改革的时候也必须要对相关的配套制度进行一揽子的调整,改善市场流动性,发挥市场交易定价对融资的促进作用。

“新三板初期规模积累的任务已经完成,制度设计理念以及制度效应得到了检验,具备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基础和条件。”隋强认为,一是具备企业基础。上万家企业差异比较大,初创企业和成熟企业并存,新兴业态和传统行业都有,个股流动性也存在较大差异,这为下一步改革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的多元化需求积累了经验;二是具备制度基础。新三板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大的背景下建立的,新三板既是资本市场改革的探索实践,更是资本市场改革的成果,如小额快速灵活融资机制、内部分层管理等。这些制度经历了市场检验,得到了市场认可;三是具备风险控制能力。新三板五年来运行平稳,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这既是新三板市场风险控制能力的反映,也是下一步深化改革的基础。

目前新三板市场需求发生了变化,这对完善新三板市场功能提出了要求,深化新三板改革市场有需求、制度有空间。隋强认为,下一步深化新三板改革,需要坚持三个方面的不动摇。包括坚持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服务宗旨不动摇、坚持提升市场融资效能的目标不动摇;坚持巩固市场的特色制度不动摇。

具体来看,隋强认为新三板公司改革的首要目标是完善市场融资功能,提高投融资对接效率。新三板需要推进融资制度改革,提高融资效能,既要把现行小额、快速、灵活的定向发行机制,进行更为便捷的个性化安排,也要积极应对优质企业大规模融资需求和新经济企业的独特制度需求。

“新三板首先是证券交易市场,市场基础性的融资交易功能不可或缺。”隋强表示,如下一步要考虑如何在现行小额融资制度基础之上增加大额融资制度供给,在股票融资的基础上提供更为丰富的融资品种,如优先股、可转债。“如果我们在发行制度上有所突破,不同的品种就可以匹配不同的发行方式、不同的交易机制。”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国常会听取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汇报 决定再推新举措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8月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今年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汇报,决定再推新举措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部署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减轻药费负担。

其中多个减税降费措施从本周就开始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多项措施并举预计全年再减轻企业税负超过450亿元。

关注点一:对三大项减免税

会议指出,减税降费是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保持宏观经济稳中向好的重要举措。今年以来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创新等积极效应不断显现。会议确定,在实施好已出台措施的同时,再推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新举措。

其中对因去产能和调结构等政策性停产停业企业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赋负担,特别是因政策而导致企业难以经营的情况下,在税制上给予优惠,能够帮助企业更好的转变增长结构,调整盈利模式,或减轻企业负债压力。

对社保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给予税收减免,能够鼓励长期投资。

对涉农贷款量大的邮政储蓄银行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有利于促进农业和农产品的发展。

关注二:鼓励增加小微企业贷款

会议鼓励增加小微企业贷款,从今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此前已确定的500万元进一步提高到1000万元。

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现状,在经济调结构过程中急需打破。国家层面鼓励增加小微贷款,部分银行机构也在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降低融资成本,目的就是为了让小微企业获得更快、更优质的融资。

关注三:境外机构投资债市所得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为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会议鼓励和吸引境外资本参与国内经济发展,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期限暂定3年,完善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采取上述多个措施,预计全年再减轻企业税负超过450亿元。会议要求,已定和新定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要尽快落实到位,国务院督查组和审计署要加强督查推动,各部门都要主动拿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的措施,让企业和群众切实有感受。

目前,境外机构投资中国国债和地方政府债,所获利息和转让价差均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境外机构投资其他债券,获得转让价差不征税,获得利息需征收10%企业所得税和6%增值税。之前一直缺乏征税纳税的实施细则,导致相关税款的征收没能真正落地。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阻碍了境外机构的进入步伐,增加了境外机构的合规风险。如此一来,有利于我国债券市场的对外开放。

关注四:新审批药将加快上市

会议还就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行了研究,这是深化医改、强化医疗卫生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会议确定,及时调整基本药物目录。此次调整在覆盖临床主要病种的基础上,重点聚焦癌症、儿科、慢性病等病种,调入有效性和安全性明确、成本效益比显著的187种中西药,其中肿瘤用药12种、临床急需儿童药品22种,均比原目录显著增加。调整后基本药物目录总品种扩充到685种。今后新审批上市、疗效有显著改善且价格合理的药品将加快调入。

随着一系列政策出台和落地,不仅惠及中国患者,也给跨国药企和本土药企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驱使本土药企转换研发模式。同时将进一步加速国内市场的竞争局面,或激活惠及中国乃至全球的创新药物研发。

关注五:推动降药价

会议指出,减轻患者药费负担。推进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等方式,推动降药价。建立基本药物、基本医保联动和保障医保可持续的机制,将基本药物目录内符合条件的治疗性药品按程序优先纳入医保目录,使医保更多惠及参保群众。鼓励各地在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管理中,在保证药效前提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减少患者药费支出。

降药价的相关政策每年都会提及,但收效甚微,甚至不少药品价格不降反升。在“两票制”政策的影响下,药企的营销费用大增,利润率随之大幅下滑。 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形成正常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医保付给医生的是诊疗费用,医院再跟药品供应方谈判确定价格,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医药分开”。只有建立公立医院、社会化药房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才能把处方药从医院药房剥离出来,允许处方外流,在公立医院和社会化药房的不同购药渠道之间形成竞争,才能有药品价格的合理形成机制。

关注六:放心用药,强化药品安全监管

会议指出,确保基本药物不断供。对用量小等易导致短缺的基本药物,可采取定点生产、纳入储备等措施保证供应。公立医疗机构要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与相关补助资金拨付挂钩。与此同时,要强化药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群众安全放心用药。

从长生生物问题疫苗开始,社会对于用药安全十分关注,只有做到基本用药不断供、用药安全有保证,才能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财政部月内连发三文护航 万亿元地方专项债发行提速

近期地方专项债发行提速。8月30日,天津市财政局披露文件称,将发行17.96 亿元第三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15 亿元生态保护专项债券(一期)、32亿元第三批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

8月29日,安徽省财政厅发行了2018年安徽省政府专项债券(四期),发行规模53.6亿元;8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行了263亿元专项债,其中,48亿元收费公路专项债、202亿元土地储备专项债和13亿元棚户区改造专项债。

分析人士认为,在中央定调扩大内需、补足基建短板的背景下,万亿元专项债成为地方政府基建资金的重要来源。

据了解,今年8月份开始,专项债品种创新加快,目前已推出土地储备、收费公路、棚改、轨道交通、高校、城乡供水、乡村振兴、污水处理等12类专项债品种。未来专项债品种还会进一步拓宽。

专项债发行加快与财政部连发三份文件有关。8月1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进度;8月20日,财政部发布《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规程》,旨在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机制,提高债券发行效率;8月24日,财政部发布《地方政府债券弹性招标发行业务规程》,决定实行地方政府债券弹性招标制度,旨在保障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顺利开展。

海通证券分析师姜超认为,从今年已发专项债披露文件中的募资投向看,募集资金多用于市政建设、交通运输、保障性住房建设安居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也用于乡村振兴、扶贫和生态环保等三大攻坚战有关项目。

新三板近七成企业上半年实现盈利

随着中报披露完毕,新三板企业业绩全部出炉,截至2018年8月30日,共计10483家新三板挂牌公司披露了2018年半年报。这些挂牌公司今年上半年整体业绩继续保持增长,合计实现营业收入9564.41亿元,同比增长16.47%;合计实现净利润411.08亿元,同比增长4.17%;近七成挂牌公司上半年实现盈利。

统计显示,今年上半年非金融挂牌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共计9133.98亿元,净利润377.6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23%和8.84%,净资产收益率为6.15%。其中,信息技术、医药医疗等新兴行业挂牌公司业绩增幅高于市场平均水平。信息技术行业挂牌公司上半年实现营收2136.55亿元,同比增长17.40%,净利润为53.45亿元,同比增长9.33%。医药医疗行业公司上半年实现营收442.12亿元,同比增长14.13%,净利润为32.25亿元,同比增长9.03%。制造业挂牌公司积极谋求转型升级、产业向价值链中高端延伸,上半年业绩总体保持稳定。

在10483家挂牌公司中,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过50%的公司有2058家,891家企业扭亏为盈,1659家企业净利润翻番。部分挂牌公司成长显著。今年上半年,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企业90家,营收在1亿元-10亿元的企业达到1826家。其中营收规模最大的是钢银电商,上半年营业收入达到440.20亿元。上半年净利润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有133家,净利润超过1亿元的企业达到47家。

2018年上半年,挂牌公司整体杠杆率为52.67%,较去年同期增长0.12个百分点。其中,非金融类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47.27%,同比微升0.6个百分点。固定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分别同比增长3%和5%,基本保持稳定。4931家企业的流动比率保持在2:1以上,大部分企业短期偿债压力较低。

今年上半年,挂牌公司研发费用总计285.20亿元,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为2.98%,较去年同期增长0.31%,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新三板公司417家,超过5000万元的公司19家。其中,信息技术、材料和医疗行业研发投入增长明显,今年上半年的研发投入分别为116.47亿元、40.96亿元、18.00亿元,同比增长28.45%、32.96%和35.97%。研发投入排名前三位的企业为智明星通、中科软、君实生物,分别为4.89亿元、2.34亿元、2.18亿元。

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10483家挂牌公司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共计3306.09亿元,同比小幅下降。其中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221.63亿元,同比有所下降,但半数以上挂牌公司经营性现金流为正。今年上半年经营活动净现金流为正的企业有6022家,占比57.48%。

在筹资活动现金流方面,今年上半年有5086家企业实现了筹资现金净流量为正,占比48.54%。挂牌企业今年上半年筹资活动现金流入为771.02亿元,其中通过新三板市场股权融资募集资金357.94亿元。

外汇局重拳打击个人逃汇境外买房

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维护健康良性外汇市场秩序。9月1日,外汇局通报了23起违规典型案件,其中涉及多家银行外汇违规和个人逃汇用于购买境外房产。

例如,2016年2月份至10月份,平安银行厦门瑞景支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200万元人民币,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2017年2月份至9月份,浙商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92万元人民币。

外汇局除了通报银行和企业外汇违法违规,也通报了多起典型的个人外汇违法违规案例。

例如,2016年9月份至12月份,武汉现代东方雕塑艺术有限公司利用9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454.0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18.30万元人民币。

浙江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2012年11月份至2015年2月份,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497.28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5万元人民币。

广东籍唐某分拆逃汇案。2016年1月份至10月份,唐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68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47.76万英镑。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50万元人民币。

安徽籍卢某分拆逃汇案。2016年9月份至2017年6月份,卢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19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88.68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8.3万元人民币。

中弘股份债务重组闹剧终了:因披露加多宝财务信息不实

8月30日晚间,中弘股份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称,经公司在香港注册处网上查询,显示加多宝集团有限公司现状为“仍注册”。根据加多宝的授权代表黄伟清口头回复,认为公司披露了加多宝的财务信息不实,引发双方产生分歧,导致《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约定的相关合作全面终止。

中弘认为,《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实质上已终止。中弘将在取得该协议终止的书面文件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该公司还表示,由于公司存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一直在积极寻求重组方,公司的本意是通过重组来彻底摆脱目前面临的困境,不存在利用信披影响证券市场抬拉股价的动机及情形。

8月27日晚间,身陷债务危机的中弘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及控股股东中弘卓业与加多宝集团及前海银谊资本共同签署了《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约定由加多宝及银谊资本对公司及集团进行债务重组,解决流动性困难和经营发展遇到的困境。这是今年以来,中弘第三次尝试爬出债务泥潭。

按照中弘的披露,2015-2017年,加多宝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00.41亿元、106.34亿元和70.02亿元,后者与公司高管口中的200亿元相差甚远。

其中,三年内加多宝竟曾两次出现亏损,2015-2017年公司净利润分别为-1.89亿元、14.89亿元和-5.83亿元,公司负债却年年攀升,从2015年的78.14亿元升至去年的131.68亿元。

随后,加多宝发布声明,否认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并称公告中所述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应深交所的要求,中弘股份又于8月28日晚间发布澄清公告,坚称此前披露的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但同时,“鉴于加多宝集团发表的声明,导致该协议事实上已经终止或随时可能终止”。

随着此次重组告吹,中弘股份的退市风险进一步加剧。

自8月15日起,中弘股份的收盘价已经连续12个交易日低于股票面值(即1元)—— 一旦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这一价值,中弘就有可能被终止上市。

8月30日晚间,中弘股份发布了关于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性公告。

中弘股份继30日股价下跌7.29%后,8月31日再大跌8.99%,收于每股0.81元,与1元“保壳线”的差距拉大到0.19元,这意味着中弘股份离退市的终点又近了一步。实控人王永红的“保壳”之战仍很艰巨。

税  务  TAXATATION

新个税法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10月1日起实施

2018年8月31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备受社会关注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至此,七次大修后的新个税法正式亮相。

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新个税法规定,历经此次修法,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此外,多项支出可抵税。今后计算个税,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新个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税务总局召开发布会解读第三季度税收政策 10项举措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举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介绍近期出台的助力企业发展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和优化税收服务实招,并公布了水资源税改革扩大试点半年成效。

“贴心”政策支持企业创新

当前,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创新活动成为企业研发创新的一种重要方式。近期,财税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通知》改变了此前政策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研发的费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的限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表示,新政策的实施,一是有利于国内企业对标国际技术市场,引进国外的先进研发能力和技术;二是有利于企业在境外建立研发中心,更好利用境外发达国家的人才优势和科研条件;三是有利于更好地促进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资源,进而推动我国产业的转型升级。

随着税收管理要求的提高,尤其是发票管理的日益信息化,税务总局近日制定和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进一步增强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系统性和针对性,更好规范税收执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刘宝柱表示,《办法》在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降低纳税人税法遵从成本、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均进行了探索。例如,《办法》在非增值税登记纳税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方面,收款证明、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

“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

为进一步推进纳税便利化改革,打造稳定公平透明的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近期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推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10项硬举措,为纳税人解决“痛堵难”问题。

比如,鼓励多地先行先试探索优化营商环境方式。今年9月底前,在前期5省市试点的基础上,税务总局确定浙江、江西、湖北、广西、海南、重庆、陕西、新疆、大连、宁波、厦门、青岛等12省区市税务局作为第二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单位,并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单位勇于创新,大胆示范,推出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办税便利化措施,推动税收营商环境不断改善。

在精准解决痛点难点问题、提升办税便利化方面,依托“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围绕纳税人痛感最强烈的事项,推出一系列创新举措,进一步提升办税便利度。例如,今年10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首次申领发票的时间压缩至1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新办企业首次申领发票即时办结;2018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建成规范统一的电子税务局,提供功能更加全面、办税更加便捷的网上办税系统。

水资源税释放绿色能量

自2017年12月1日起,税务部门在北京、山西、内蒙古等9个省(区、市)实施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今年上半年,9个扩大试点省份水资源税纳税人共入库税款约88亿元。

水资源税的绿色能量正在加速释放。比如,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量开始下降。改革加大了地下水和地表水的税负差、超采区和非超采区地下水税负差,促使企业调整用水结构。在多种节水压采措施的共同作用下,上半年9个扩大试点省(区、市)超采区取用地下水量同比下降9.28%。

高耗水行业用水总量得到控制。改革规定对超计划用水加倍征收水资源税,促使高耗水企业强化内部用水管理,加大节水设施投入,严控用水总量。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进一步提高。改革规定对中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大污水处理设施投入,积极利用非常规水源。

特种行业用水方式也在逐步转变。改革提高了高尔夫球场等特种行业取用水的税额标准,倒逼特种行业转变用水方式,节约用水。

“水资源税通过实施差别化税收政策和相关减免税政策,既抑制不合理用水行为,又不影响社会基本的、正常的、合理的用水需要。”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孙群说。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8月26日成立,特聘32名中外专家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首批专家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为专家委员代表颁发了聘书。

该专家委员会的成立,旨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保障与促进国际商事法庭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支持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首批专家委员来自不同法系、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包括重要国际机构负责人、法学专家、知名学者、资深法官、资深律师等,在地域上和职业上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立后,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受国际商事法庭委托调解国际商事纠纷,就人民法院审理国际商事纠纷案件所涉专门性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就国际商事法庭的规则修订及发展规划、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周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建设取得新的进展,人民法院服务“一带一路”倡议实施掀开新的篇章,必将进一步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为实行高水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周强表示,当前,中国正在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中国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司法合作,广泛吸收国内外优秀法治成果,建立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实行“一站式”服务的纠纷解决机制,努力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和规则制定作出积极贡献。

周强同时对进一步做好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提出三点期望:一是要切实发挥好专家委员会的重要作用;二是要充分保障专家委员会高效运作;三是要不断提升涉外司法工作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规范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工作

近年来,人民法院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特别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网络化的执行查控系统,基本化解了查人找物难题;建立网络拍卖制度和系统,基本化解了财产处置变现难题。但是,随着网络拍卖的广泛应用,确定拍卖财产的参考价成为影响网拍效率和透明度的瓶颈性问题,制约着拍卖优势的有效发挥。按照过去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拍卖财产的参考价主要是依赖于传统的委托评估一种方式,往往评估周期长,费用较高,当事人负担重。实践表明,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协议确定参考价,向有关部门定向询价,既快速、又无费用负担。特别是随着网络大数据的发展,以大数据方式确定参考价更是便捷快速,成本低廉。为解决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这一影响网拍效率和透明度的瓶颈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论证,并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已经审委会讨论通过,并于2018年8月28日发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35个条文,主要是针对目前人民法院在处置财产过程中突出存在的,且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又缺乏明确规定的问题,以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对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行为进行规范。与过去的司法解释相比,《规定》有五个方面重点内容:一是在保留委托评估这一传统的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的基础上,又新增了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三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从而形成了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新模式,极大地拓宽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渠道。而且,新增的三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均具有公开、透明、高效的特点,除网络询价需要较低的费用外,当事人议价和定向询价都是“零费用”。对解决长期以来评估周期长、费用高、财产处置效率低等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二是重新确定和细化了委托评估的规则,使之更加透明。实践中,还有大量财产确实需要通过委托评估的方式确定参考价。因此,委托评估作为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时不可或缺的重要方式,在实践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规定》对委托评估的办理流程、评估机构的选定规则、评估的期限、报告的发送、异议的审查和处理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规定,赋予委托评估以新的活力。三是建立全国性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和建设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工作从线下改为线上,用系统统一规则,用系统规范行为,用系统监督管理,极大地提高了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对解决传统评估中存在的“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四是对网络询价费用和委托评估费用的负担及计付标准进行了规定,通过引入保险机制解决申请执行人垫付网络询价费用和评估费用的问题,有效解决了实践中因无人支付评估费用影响委托评估效率,甚至造成无法委托评估的问题。五是全面详细地规定了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各项工作,涵盖了四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的适用条件、办理流程、结果的发送、异议的处理等各个环节,进一步规范了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行为,使之更公平、更公正。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规定》的同时,即着手开展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的设计研发工作。询价评估系统嵌在办案系统中,与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络司法拍卖系统、执行指挥管理平台进行对接,案件承办人可以在询价评估系统中完成所有的确定财产参考价工作,全程留痕,且实现一键式向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询价,一键式自动摇号选定三家评估机构和向评估机构发送委托评估材料,一键式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和委托评估结果等,方便、快捷、高效。目前,询价评估系统即将进入部署调试阶段,预计今年10月份,系统部分功能将陆续上线试运行。询价评估系统将与执行案件、网络查控、失信惩戒、网络拍卖、限制消费、指挥管理等系统形成一整套完整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信息化系统。该系统的上线,将实现执行案件从登记立案到财产查控、从确定参考价到网络拍卖、从款物发放到案件报结的全程留痕、全程公开、全程监管。《规定》的施行、询价评估系统的上线,必将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更加规范、更加公开、更加高效、更加公正。

民法典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将现行民事法律规范编纂成六编1034条

8月27日,备受关注的我国民法典立法走出“第二步”,在下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审议。分编由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组成,共计1034条。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介绍,此次民法典分编的编纂是对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将进一步完善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促进财产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公平交易制度、完善增进家庭和睦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完善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保护救济制度。

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总则,走出民法典立法“第一步”。经过分次审议,民法典分编将和民法总则在2020年左右形成我国统一的民法典。

物权编修订关注点——

居民区共有部分收益管理;增加居住权规定;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

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十几年来的法律实践证明,物权法在明晰权利归属、实现物权平等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规定的物权制度充满活力。与现行物权法相比,物权编草案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实践中,一些物业服务企业未征求业主意见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外墙、电梯张贴广告等营利。为了强化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草案增加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所有。

为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草案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专门规定了居住权,居住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的需要。

对人们普遍关注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问题,物权编草案根据现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作出了一个原则性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因应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物权编草案对物权法的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作了相应修改,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出让土地经营权;对宅基地“三权分置”和农民住房财产抵押问题,草案暂未作出规定。

合同编修订关注点——

电子合同订立履行规则;对债权加大保护力度;保护合同弱势一方当事人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合同法的实施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实现公平交易和维护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与现行合同法相比,合同编草案主要修改的内容有:

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电子交易行为,草案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特殊规则作了规定。针对实践中一些合同当事人不信守合同、欠债不还等突出问题,为保障债权顺利实现,防范因违约可能导致的债务风险,构建诚信社会,草案完善了合同保全、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则,并增设专章规定了保证合同。

为加大对弱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护,草案规定,电、水、气、热力供应人以及公共承运人对社会公众的强制缔约义务,完善了格式条款。同时,为保护承租人利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草案增加了住房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制度。

此外,草案完善了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的具体规则,增加了物业服务和合伙合同。草案在现行合同法基础上,完善了债法的一般规则。规定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两种债的具体规则。

人格权编修订关注点——

人格权一般规则;禁止性骚扰;名誉权保护与舆论监督关系

人格权编草案在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基础上,对各种具体人格权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人格权保护奠定和提供了充分的民事请求权法律基础。

对人格权的一般规则,草案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对人格权不得非法限制;民事主体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姓名、名称、肖像等;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

草案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还对法定救助义务、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禁止性骚扰等问题作了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草案在规定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时,为了平衡好个人权益保护和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规定行为人为维护公序良俗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事实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或者包含过度贬损他人名誉内容的除外。

针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草案进一步强化针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即将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衔接的空间。

婚姻家庭编修订关注点——

疾病不再是结婚禁止性条件;增加婚姻无效情形;离婚有一个月冷静期;夫妻债务偿还

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婚姻法,并于2001年作了修改;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收养法,并于1998年作了修改。婚姻家庭编草案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修改了部分内容,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

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为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草案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为遏制利用伪造、编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户口簿、无配偶证明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草案增加了一项婚姻无效的情形,规定以上述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实践中,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一个月的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中都有关于计划生育的条款,为适应我国人口形势新变化,草案不再规定有关内容。

关于夫妻债务问题,现行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承担。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修改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受到社会普遍欢迎。因要进一步观察评估该司法解释的实施效果,草案暂时未将相关规定纳入法律。

继承编修订关注点——

遗产管理人;录像遗嘱

1985年,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继承法。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继承编草案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们处理遗产的需要,促进家庭和谐。与现行继承法相比,主要修改了如下内容: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避免和减少纠纷,草案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

草案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方式,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草案删除了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侵权责任编修订关注点——

公平责任适用范围;“无偿搭乘”损害赔偿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编草案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益做法,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对现行侵权责任法作了如下修改:

草案完善了公平责任规则。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实践中,该规定因裁判标准不明导致适用范围过宽,社会效果不好。为进一步明确该规则的适用范围,统一裁判尺度,草案将侵权责任法规定中的“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复杂,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同时平衡好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草案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则。

草案还完善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实践中,无偿搭乘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争议较大,为了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又鼓励助人为乐的行为,草案规定,无偿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在民法典分编编纂过程中,法学理论界和社会公众对是否设立人格权编、知识产权编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编等问题存在争议,对此,沈春耀一一进行了说明和回应。他说,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加强人格权保护的呼声和期待较多,为了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精神和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要求,在民法典分编中增加了人格权编。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既规定民事权利等内容,也规定行政管理等内容,民法典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难以纳入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也难以抽象出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一般性规则。同时,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仍处于快速发展变化之中,国内立法、执法、司法等需要不断调整适应,因此,不将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纳入民法典。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和民法典在调整范围、立法目标、具体规则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民法典不宜设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

“昆山反杀案”于海明属正当防卫 昆山市公安局依法撤案 江苏省检察院解读认定正当防卫的法律依据

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街头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造成一死一伤。现场视频显示,纠纷起因系一辆宝马车与一辆自行车因抢道发生争执。驾驶宝马的刘海龙在冲突发生后,从车里拿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自行车车主于海明,途中砍刀掉落,反被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将其砍伤,最终致使刘海龙死亡。

“昆山反杀案”引发舆论热议,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就此案发布通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予以撤案。江苏省检察院随后就此案做出解读,认为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于海明在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时,做出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正常反应,“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因此警方撤案符合规定。

“昆山反杀案”发生5天后迎来处理结果。9月1日下午,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就此案发布通报称,在经过公安机关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认定“骑车反杀男子”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除处理结果外,通报中还披露了此案更多细节:事发当天刘海龙系酒驾;虽经劝架,仍对于海明实施连续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砍刀甩落在地后,刘海龙曾上前抢刀;即使是被致伤后,依然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

案情

警方披露“昆山反杀案”细节

根据警方通报,案发前,刘海龙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于海明则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警方调查发现,案件起因为,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结论

于海明属正当防卫 警方撤案

警方通报称,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昆山警方称,根据警方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警方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警方认为,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调查

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9月1日的通报中,昆山警方还对该案中备受关注的一些情况进行了通报。

昆山警方称,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没有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刘海龙2006年8月来昆山打工,案发前与女友租住在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49.1平方米的公寓。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昆山警方称,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属实。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

释法

昆山检方:警方撤案符合规定

9月1日下午,昆山市检察院也对该案进行了通报,昆山市检察院认为,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昆山检察院称,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昆山市公安机关于当日对于海明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当即派员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对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018年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刑法规定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昆山警方正在为于海明办理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手续。

解读

江苏检方: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

9月1日下午,昆山警方发布撤案通报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通过其官方微信号“江苏检察在线”,第一时间对于海明的行为为什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进行了解释。据江苏检察院介绍,刘海龙过错在先,其行为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且不法侵害不断升级致使于海明很难精准判断自己可能遭受的伤害,是判断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侵害升级

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

从该案的起因看,刘海龙醉酒驾车,违规变道,主动滋事,挑起事端;从事态发展看,刘海龙先是推搡,继而拳打脚踢,最后持刀击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级。

关键词:危险程度

于海明正面临严重现实危险

本案系“正在进行的行凶”,刘海龙使用的双刃尖角刀系国家禁止的管制刀具,属于刑法规定中的凶器;其持凶器击打他人颈部等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砍刀甩落在地后,其立即上前争夺,没有放弃迹象。刘海龙受伤起身后,立即跑向原放置砍刀的汽车——于海明无法排除其从车内取出其他“凶器”的可能性。砍刀虽然易手,危险并未消除,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

关键词:防卫强度

抢刀反击属于情急下正常反应

于海明抢刀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所有伤情均在7秒内形成。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关键词:防卫权利

正当防卫应优先保护防卫者

“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卫者在仓促、紧张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定,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本案是刘海龙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于海明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表示,人身安全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面对来自不法行为的严重紧急危害,法律应当引导鼓励公民勇于自我救济,坚持同不法侵害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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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国民企500强发布:华为、苏宁、正威居前三

由全国工商联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2018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峰会29日在沈阳召开,会上发布了2018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和《2018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调研分析报告》。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苏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正威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位列2018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前三名。

据了解,与去年相比,民营企业500强榜单发生较大变化,有104家企业新进入榜单,受此影响,民营企业500强入围门槛继续增长,达156.84亿元。2017年,民营企业500强的营业收入总额为244793.82亿元,户均489.59亿元。此外,2017年参与调研的民营企业500强中有17家入围世界500强,比去年增加1家。

会议还发布了2018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名单,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正威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位列前三。分析报告称,2017年,民营企业500强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专注主业突出主业,大力发展实体经济,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以担当之责和有效之举打好“三大攻坚战”;持续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优化,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聚焦聚力发展质量和效益改善;坚持将企业发展融入到国家发展战略中,实现了稳中有进的良好局面。

部分榜单如下图

 

 

 

多部委发声加速建立楼市长效机制 专家称房地产税是重头戏

近日,多个部委密集释放出加快建立房地产长效机制的信号,专家认为,其中房地产税是重要内容。

8月28日,国家发改委主任何立峰表示,下半年做好八个方面重点工作,其中在扎实有效推进三大攻坚战方面提出,坚决遏制房价上涨,加快建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当日,财政部部长刘昆指出了下一步财政四方面重点工作安排,其中在推进落实重要改革举措方面提出,加快建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

建部日前在辽宁沈阳召开部分城市房地产工作座谈会,住建部相关负责人指出,各地要加快制定实施住房发展规划,抓紧调整住房和用地供应结构,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完善和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支持合理住房消费,坚决遏制投机炒房,加强舆论引导和预期管理,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乱象治理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黄志龙表示,7月份的70个大中城市房价数据显示,当前全国房价上涨的压力依然较大,各种房地产市场乱象丛生,“房住不炒”的中央精神部分地方落实不到位,“五限”甚至“六限”政策仍然没有阻止房地产投机和房价上涨的压力,因此,构建房地产长效机制将是贯彻落实房住不炒、遏制房价上涨的有效措施。

7月31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要求下决心解决好房地产市场问题,坚持因城施策,促进供求平衡,合理引导预期,整治市场秩序,坚决遏制房价上涨。加快建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

黄志龙认为,楼市长效机制的内容包括金融、财税、投资、土地、立法等。长期来看,金融领域的长效机制建设应设立住房银行,同时通过房地产ABS、REITS支持租赁市场的发展;财税政策的重点是完善交易环节的各种税收,例如,推出房地产税;投资的重点应是房地产开发不仅限于开发商,而要发展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土地方面,要重点发力租赁市场,特别是集体土地可用于租赁市场发展,形成租售并举的市场格局;立法方面,包括推出住房法、房地产税法等。

值得注意是,不动产登记信息联网也是我国建立房地产长效机制的基础。自然资源部日前称,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已实现全国联网,我国不动产登记体系进入到全面运行阶段。业内人士表示,未来在有效摸清市场实际情况的背景下,调控将更有针对性,房地产税等长效机制的工作也将顺利推进。

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张依群日前表示,庞大的不动产信息客观上已经成为开征房地产税的基础性建设。

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毛盛勇日前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加快推进房地产税相关政策举措。这一表态更增加了外界对于房地产税出台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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