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836期
发布时间:
2018-09-16 15:53
本期要点
证监会将制定回购细则 健全库存股制度
近日,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修改《公司法》进入立法程序,在一个月征求意见结束之后,相关部门将根据意见完善草案,随后国务院将提交全国人大。9月7日,证监会相关部门表示,在完成《公司法》修改并实施后,证监会将制定相关配套细则,目前证监会有关部门正在研究防范库存股制度沦为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工具的配套细则。
国常会确定落实新修订个税法配套措施,确保“社保归税”不给企业增负,创投税率仍按原标准,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免征个税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为广大群众减负;决定完善政策确保创投基金税负总体不增;部署打造“双创”升级版,增强带动就业能力、科技创新力和产业发展活力;通过《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
财政部明确第四季度 个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月7日发布《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明确了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规定 健全完善网络诉讼规则 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
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9月7日起施行。
美团、海底捞外 港股9月将迎3家明星公司上市
港股9月份又将迎来3家明星公司上市。根据相关计划,美团、海底捞、华兴资本这三家明星公司将于9月份登陆港交所。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将制定回购细则 健全库存股制度
证监会: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可双向调整
沪深交易所完善制度 北向看穿机制落地
IPO“堰塞湖”加速见底 年底排队数量有望跌破200家
证监会建议增加不同表决权普通股发行的法律安排
1032家新三板企业实现定增融资 平均每家融资约4322万元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国常会确定落实新修订个税法配套措施,确保“社保归税”不给企业增负,创投税率仍按原标准,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免征个税
发改委推四大举措 民资参与PPP政策加码
超千家新三板企业摘牌 股转称五类原因所致
地方债配置价值凸显 年内发行规模突破3万亿元
两部门发文鼓励非电网企业资本 入股电力交易机构
税 务TAXATATION
财政部明确第四季度 个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
财政货币政策联手 小微企业税收授信受关照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规定 健全完善网络诉讼规则 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
民法典草案公布 专家: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
我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法将于2019年施行 让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其 他 OTHER
美团、海底捞外 港股9月将迎3家明星公司上市
稳天然气意见出台 产量目标2000亿立方米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将制定回购细则 健全库存股制度
近日,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修改《公司法》进入立法程序,在一个月征求意见结束之后,相关部门将根据意见完善草案,随后国务院将提交全国人大。
9月7日,证监会相关部门表示,在完成《公司法》修改并实施后,证监会将制定相关配套细则,目前证监会有关部门正在研究防范库存股制度沦为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工具的配套细则。
此次修改《公司法》,增加了股份回购情形,尤其是针对上市公司的特定条款,如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情况。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按照修正案草案,在股份回购情形中,除明确特定适用于上市公司之外,其他情形普遍适用于所有股份公司,包括新三板市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据悉,目前全国股转系统已完成新三板市场股份回购相关业务规则的草拟工作,待进一步完善并履行审批程序后即可发布实施。
业内人士认为,从境外成熟市场的立法和实践来看,股份回购制度,特别是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已成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在优化资本结构、稳定公司控制权、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当市场出现短期非理性下跌,股价普遍被低估时,通过实施回购计划提升每股价值,促进增量资金入市,有利于为股价稳定提供强力支撑,向市场释放正面信号,减少市场恐慌情绪,维护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与境外成熟市场相比,境内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不高,现行股份回购制度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我国上市公司较少进行股份回购,股份回购制度在稳定市场、回报投资者等方面的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因素较多,从制度层面看,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回购情形规定不足。二是程序要求不合理。三是库存股制度缺失。
市场普遍认为,建立库存股制度成为此次修法完善回购制度的一大亮点。
上述负责人表示,库存股不具有普通流通股的股东权利,这在国际上已成为共识。持有库存股不能行使表决权、股息分配请求权、剩余资产分配请求权以及新股认购权等股东权利。
据悉,目前全球各主要资本市场对股票回购后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注销、持有和期限转让。出于维持公司资本充实、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除美国以外,其余各国或地区对库存股的持有都较为谨慎,对于股票回购后的售出、转让和注销都设定了严格的时限。如德国《股份公司法》要求为实施员工持股而回购的股票须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因其他事由回购的股票可以持有,也可以注销,还可以作为新股参与发行。
有业内人士称,库存股制度因其固有的弊端,很容易给予上市公司市场套利的空间,若监管不慎则容易引发市场风险,产生负面影响。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是其中的核心问题。已建立库存股制度的国家或地区,始终不遗余力健全库存股监管制度,以防范库存股制度沦为市场操作、内幕交易的工具,确保公司和其他股东之间机会平等,维护资本市场交易公正性。
证监会: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可双向调整
9月7日,针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关于“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规定,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解答称,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设定应当符合五项要求。
具体来看,这份名为《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相关问题与解答》明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保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设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建立在市场和同行业指数变动基础上,且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须同时发生重大变化。
二是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有利于保护股东权益,设置双向调整机制;若仅单向调整,应当说明理由,是否有利于中小股东保护。
三是调价基准日应当明确、具体。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发行价格调整进行决策的,在调价条件触发后,董事会应当审慎、及时履职。
四是董事会决定在重组方案中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时,应对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是否有利于股东保护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并做信息披露。
五是董事会在调价条件触发后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是否调整发行价格进行决议。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应对发行价格调整可能产生的影响、价格调整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股东保护等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并做信息披露,并应同时披露董事会就此决策的勤勉尽责情况;决定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应当披露原因、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是否有利于股东保护等,并应同时披露董事会就此决策的勤勉尽责情况。
此外,还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应当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沪深交易所完善制度 北向看穿机制落地
近期,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协商一致,宣布沪深港通北向看穿机制(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将于2018年9月17日正式实施。为落实证监会决策部署,上交所和深交所近日分别修订并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
上交所表示,沪港通北向看穿机制的建立,将有助于上交所充分发挥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完善跨境监管合作机制,维护A股市场稳定运行。
深交所表示,深港通北向看穿机制落地实施后,深交所将依据投资者识别码等信息,对北向交易申报实施实时看穿监控,有助于充分发挥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完善跨境跨市场监管合作机制,提升监管效能,维护市场秩序。
据了解,自沪深港通开通以来,证券交易、登记结算、换汇和公司行为等各项业务处理正常,市场运行平稳有序。
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8月31日,沪港通累计交易金额接近10万亿元人民币,日均成交金额超过100亿元。其中,沪股通累计有交易的股票为830只,交易金额累计约5.5万亿元人民币,日均成交金额62亿元;港股通累计有交易的股票为411只,交易金额累计约4.1万亿元人民币,日均成交金额46亿元。
截至2018年8月31日,深港通累计交易金额3.46万亿元人民币,跨境资金整体净流入899.27亿元人民币。其中,深股通累计有交易的股票为1126只,交易金额累计约2.33万亿元人民币,日均成交金额56.96亿元人民币;港股通累计有交易的股票为526只,交易金额累计约1.13万亿元人民币,日均成交金额28.10亿元人民币。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上交所将以服务好内地香港及全球投资者为己任,继续完善沪港通机制,保障系统平稳高效运行,保护投资者权益。
深交所表示, 下一步深交所将持续完善互联互通机制,不断强化跨境监管协作,严厉打击跨境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内地、香港和全球投资者合法权益,助力打造互利共赢的国际合作新格局,加快建设世界领先的创新资本形成中心。
IPO“堰塞湖”加速见底 年底排队数量有望跌破200家
历时两年多,A股市场IPO“堰塞湖”已从2016年6月份近700家正常待审企业,降至244家。
据统计,截至8月底,今年以来证监会共审核136家首发企业申请(不包括取消审核公司),其中75家获通过,过会率为55.15%。
在2016年11月份以前,由于IPO审核速度较慢,每月新增预先披露企业数保持平稳,导致IPO待审企业数不断累积,形成IPO“堰塞湖”。IPO“堰塞湖”在规模上于2016年6月份达到巅峰,IPO排队待审企业数量一度接近700家。
自2016年11月份IPO审核速度提速,待审企业数量开始逐步下降,IPO“堰塞湖”压力有所缓解。从2016年11月份的665家逐步下降至2017年12月份的484家,平均每月减少34家,小于同时期每月平均上会企业数42.5;在2016年11月份到2017年12月份这13个月内,IPO“堰塞湖”正流入月份(预披露企业数据减去上会企业数据)仅有2个月,合计净流入75家企业。
进入2018年以来,待审企业数量仍然保持下滑态势, IPO“堰塞湖”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疏通。截至8月30日,证监会受理首发及发行存托凭证企业289家,其中已过会29家,未过会260家。未过会企业中正常待审企业244家,中止审查企业16家。
今年前8个月,发审委共计136家企业首发申请,月均审核17家企业。按照前8个月的月均数据推算,年底前发审委有望审核68家IPO企业,预计年底IPO正常待审企业数量跌破200家关口将是大概率事件。
“目前IPO审核速度趋缓,但较为稳定。结合上下游的变化情况,IPO‘堰塞湖’规模明显下降。”广证恒生分析师陆彬彬表示,如果按照目前的递交材料企业数量以及审核速度的节奏来测算,今年年末IPO待审企业将下滑至200家左右,而到2019年8月份,则将下降至100家左右。
“审核趋缓趋严导致递交IPO材料企业数量减少,主动终止审核企业数量增加,IPO‘堰塞湖’上游流入乏力。”陆彬彬表示。
8月份发审委审核10家首发企业申请,其中6家获通过。从长周期来看,2017年10月份以来,月度上会企业数量逐步呈现下降,2018年2月份大幅下跌,IPO审核速度放缓的趋势更为明显,今年以来共计136家企业IPO审核上会,而2017年同期则高达352家,是2018年的2倍以上。
陆彬彬认为,当前IPO审核趋严趋缓态势不变,但过会企业质地有所提高,上会排队时间持续缩短,对于优质拟上市企业而言其实是利好消息,IPO时间成本大大缩短。因而中短期内的IPO环境有利于优质创新企业登录A股。
考虑到审核速度放缓带来的跨市场溢价中短期回升以及注册制预期下跨市场溢价的长期缩减趋势,陆彬彬建议新三板市场有意愿转板的优质创新企业做好资本规划,抓住有利时间窗,借力资本市场谋求自身发展。
证监会建议增加不同表决权普通股发行的法律安排
在证监会推动下,我国资本市场正在全面拥抱新经济,除了加大支持创新企业上市力度之外,目前监管层正在制度层面为创新企业发展铺路。近日,证监会在答复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相关提案时表示,“目前结合《证券法》修订工作,证监会正在推进《公司法》配套修改,拟考虑提出在继续坚持同股同权原则基础上,增加公司可以发行拥有不同表决权的普通股的法律安排的修改建议,满足初创企业维持控制权的要求。”
2017年,证监会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积极支持创新型企业发行上市融资。全年共419家企业实现IPO,融资2186亿元,新上市公司中高新技术企业占比近80%。资本市场服务创新驱动、国资国企改革、制造强国、网络强国等国家战略的作用逐步增强。
2018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允许境外注册的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若干意见》对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作了系统制度安排,一是推出存托凭证这一新的证券品种,允许试点红筹企业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并对发行存托凭证的基础制度作出安排;二是进一步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允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但可能存在尚未盈利或未弥补亏损情形的创新企业发行上市;三是允许试点红筹企业存在投票权差异等特殊的公司治理安排,并作出有针对性的监管安排。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有序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不断加速,以新产业、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为代表的新经济快速成长,新兴企业大量涌现。此类企业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色彩,对于股权融资与控制权稳定的平衡需求较为强烈。双重股权结构除一股附着一个投票权的普通股外,还设置了一股附着多票的超级表决权股或无表决权普通股等特别股,能够避免公司上市后的控制权稀释,契合新经济公司上市诉求。
证监会表示,“同股不同权”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投票权差异安排,有的属于针对董事会提名权的特别安排,有的属于同种股份投票权不同,有的属于类别股份。从本质上来说,这些都属于对公司治理作出的特殊安排。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确立了“同股同权”原则,但这一原则是基于同种类的股份而言,对于不同种类的股份可以设置不同的权利。因此,《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国务院于2013年出台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为优先股的发行、交易提供了相应安排。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治理、股权结构等应符合我国现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据了解,目前《证券法》修订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证监会表示,“关于修改《公司法》中‘同股同权’、‘一股一表决权’等规定,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灵活的制度形式,兼顾相关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建议,我们将在下一步修改《公司法》的工作中,会同有关方面加强研究论证,认真予以考虑。”
1032家新三板企业实现定增融资 平均每家融资约4322万元
8月份新三板挂牌公司共完成104次股票发行,合计融资42.15亿元,其中大中型企业发行46次,小微企业发行共58次。今年1月份至8月份共有1032家挂牌公司完成1059次股票发行,融资合计446.05亿元。这意味着1032家挂牌公司平均每家融资约4322万元。
从募集资金用途来看,8月份股票发行中有59次发行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占比56.73%;20次股票发行用于项目融资,占比19.23%;18次股票发行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以及偿还债务,占比17.38%;4次股票发行用于股权激励,占比3.85%;3次股票发行用于收购资产,占比2.88%。
8月份挂牌公司股票发行融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共6次,单笔金额最高的为公共设备管理挂牌公司剑门旅游,融资4.8亿元,主要用于项目融资。
8月份共有30家公司披露收购报告书,交易金额合计26.83亿元。共有3家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涉及交易金额1.89亿元。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国常会确定落实新修订个税法配套措施,确保“社保归税”不给企业增负,创投税率仍按原标准,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免征个税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为广大群众减负;决定完善政策确保创投基金税负总体不增;部署打造“双创”升级版,增强带动就业能力、科技创新力和产业发展活力;通过《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
会议指出,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前所未有的重大税制改革。要在确保10月1日起如期将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并适用新税率表的同时,抓紧按照让广大群众得到更多实惠的要求,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使群众应纳税收入在减除基本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再享有教育、医疗、养老等多方面附加扣除,确保扣除后的应纳税收入起点明显高于5000元,进一步减轻群众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实际收入、增强消费能力。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依法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还将动态调整。
解读:这意味着,6大专项扣除细则已经有了明确的时间表,将于明年1月1日前制定完成,并将动态调整,个税的减负力度,不止是提高起征点和增加税率级距空间。
会议强调,目前全国养老金累计结余较多,可以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同时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以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预期向好。
解读:此前,社保归税引发社会普遍关注。市场认为,社保由税务局统一征管后,原先按最低标准缴交的“灰色操作”将不再可行,这将大幅增加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人力成本。根据会议精神,该政策将有一定的过渡期,并且未来社保的缴纳标准有望降低,总体上不会增加企业的负担。针对此前一些地区养老金收不抵支的问题,明确了目前养老金仍有相当结余,可以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不会“透支”。
为促进创业创新,会议决定,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解读:此前,有消息称创投业所得税由20%被提升至35%,甚至一些地方对过往进行追溯,引发创投圈震动和焦虑,认为此举将极大地限制创投行业的积极性,进行创业投资的动力将荡然无存。行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已经陆续向有关方面反映意见。此次会议明确创投税率将保持原有的优惠力度,且确定了不追溯以往、总体税负不增,相当于给了创投业一颗定心丸。
会议指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升级版,有利于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扩大就业。一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加快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用工和社保制度。二要出台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完善农民工返乡创业、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支持政策和服务体系。三要升级“双创”平台。更好发挥市场力量,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电子商务有机结合、互促共进。推动“互联网+公共服务”,使更多优质资源惠及群众。四要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对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对差价收入免征个税。将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享受的免征房产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范围扩大至省级,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也可享受。支持有潜力但尚未盈利的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五要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和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六要创新信用监管,监督共享经济平台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严守安全质量底线。
解读:此前,一些地方针对新三板转让股权行为开征资本利得税,也就是针对盈利部分征税,引发新三板市场强烈震动。目前A股免征资本利得税,如果单独对新三板股票开征,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这种政策将极大地限制投者参与新三板市场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新三板市场的健康发展,此次明确了与A股保持标准一致,有利于夯实市场信心。同时,针对“双创”的支持力度大幅提升,有利于激发民众参与创业、创新的积极性。
会议通过《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发改委推四大举措 民资参与PPP政策加码
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司副司长韩志峰9月6日表示,今后,我们将全面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进一步破除制约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的困难和障碍,切实调动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积极性。
韩志峰提出了四大举措鼓励民资参与PPP项目。一是继续规范有序推进PPP模式,重点选择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决策科学合理、回报机制清晰明确、合同规范、使用者付费为主的PPP项目,吸引民间资本参与。二是分类施策支持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三是持续做好民营企业PPP项目推介工作。四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现象。
在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下,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取得了积极成效,实际效果比社会预期好。据统计,截至今年8月底,全国已中标PPP项目中,民营企业牵头或单独中标的项目约3800个,占比接近47%。杭绍台铁路是国家发改委、国家铁路局等推出的8个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铁路示范项目之一,成为首个民间资本绝对控股的高铁PPP项目。今年1月份至7月份基础设施民间投资增长7.3%,增速比基础设施投资高1.6个百分点,反映出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势头仍然较好。
360金融PPP研究中心研究总监唐川对表示,虽然在此前财政部公布的第四批PPP示范项目中,民企与国企的参与数量平分秋色,但是排除政策鼓励因素,从整体的情况来看,国企仍然是参与PPP的主要社会资本方。尤其是在大型项目上,民企受制于资本金不足和综合资质较弱等因素,参与难度依然较大,此外民企在PPP项目方面的融资正面临着困难,从而极大地影响了民企参与PPP项目的积极性。
唐川表示,去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支持民营经济进一步稳定发展的政策,这无疑将使民企获得更多的市场资源和资金支持。相信未来只要这些政策在金融机构和市场层面都落实到位了,必将能够切实促进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的稳定发展。
唐川建议,在当前民营企业融资困难、风险承担能力弱的大环境下,引导民营企业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方式可以更为多元、开放一些,不要局限于让民营企业来做项目公司股东一种方式,也可以通过在项目公司成立后,通过建设外包、服务采购的方式引入民营企业参与项目,从而既避免了民营企业承担过重的债务及融资压力,也可充分利用民营企业的技术、服务专长,并与民营企业利润共享。
“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的主要优点之一是民企有良好的市场化运作经验,能够有效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唐川说,国企、民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才是中国市场环境下PPP模式的正解。
超千家新三板企业摘牌 股转称五类原因所致
9月7日,就挂牌公司摘牌,全国股转系统新闻发言人回应称,挂牌公司“有进有出”、“能进能出”是正常现象,也是市场化的表现。
今年以来,新三板挂牌公司摘牌呈加速趋势,前8个月摘牌数量累计已超1000家。对此,发言人表示,今年以来,新三板挂牌公司摘牌数量上升。其中,有一部分公司因筹划IPO、被并购、公司战略调整等原因选择主动摘牌,有一部分公司因市场功能或资本运作未达预期、基于成本收益考量选择离场,也有一部分公司因未披露年报、半年报而被强制摘牌。这意味着有5类原因造成挂牌企业主动或被动摘牌。
“部分未充分评估发展阶段、发展需求,对挂牌预期过高但自身规范程度不足的公司摘牌退出,是正常的市场出清,有利于实现优胜劣汰,提升市场运行质量。但同时我们也认识到,目前新三板市场制度和功能仍有改革完善的空间。”发言人表示,下一步,全国股转系统将以市场分层为抓手,以完善市场融资功能为主线,着力解决发行融资、并购重组、交易定价、政策衔接等方面的市场“痛点”,全面提升市场价格发现、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等核心功能。
2018年以来,做市商退出做市情况有所增加。对此,全国股转系统高度重视,并进行了持续跟踪评估。做市商退出做市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做市商主动调整做市策略。2017年以来,市场环境下行的大背景下,部分做市商基于对市场行情的判断开始调整做市策略,主动退出一些业绩不佳或受到处罚的股票做市。二是部分做市挂牌公司因拟IPO、控制股权结构等原因主动变更转让方式或摘牌,导致做市商被动退出做市。
就新三板市场挂牌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的情况,发言人表示,挂牌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的主要目的是为企业进行融资。轻资产的中小微企业往往难以通过固定资产等实物抵押获得贷款,因此,通过挂牌规范公司治理和财务制度后,股权质押成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一种有效融资方式。据统计,新三板市场超70%的股权质押是为挂牌公司融资,符合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特点。
发言人指出,总体看,新三板股权质押面低、总量相对较少;挂牌公司股权质押与二级市场关联度低,质押股份以受限股为主,质权人以传统信贷机构为主,普遍根据挂牌公司经营情况和提供其他抵押物连带担保等进行质押定价,受二级市场市值波动影响小。目前,存在质押的挂牌公司股东人数中值28户,风险外溢程度小。
地方债配置价值凸显 年内发行规模突破3万亿元
在政策护航下,地方债发行加速。根据东方财富数据统计显示,8月份地方债发行规模达8829.7亿元,截至9月4日,今年以来地方债发行规模达30520.37亿元。
自8月14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后,地方债发行明显加快。数据显示,8月份地方债共计发行8829.7亿元,按用途划分,其中新增债为4865亿元,置换债或再融资债为3965亿元;按新增债类别划分,一般债发行1051亿元,专项债发行3814亿元。
华创证券分析师周冠南预计,8月份至12月份地方债的发行总规模位于1.65万亿元至1.90万亿元之间。对地方债净增量的估算,三季度供给压力明显。在额度用满的情况下,9月份净发行量接近6000亿元,供给压力较8月份进一步上升,10月份净发行量将超过3000亿元,需关注地方债发行放量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
申万宏源分析师孟祥娟认为,从当前情况来看,资金利率仍处低位,市场流动性仍较为充裕,而且在稳货币政策方向下,为维护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并且定向支持实体经济融资,后期货币政策继续定向放松仍有必要、而且也有空间,不排除央行继续实行定向降准或增加MLF投放来对冲地方债放量发行的影响,预计地方债供给的增加不会成为引发债市调整的主因。
值得注意的是,银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商业银行承销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取消了商业银行投资本行主承销的债券金额不超过债券发行量20%的限制。此前银行无法购买超出限额的本行承销的地方债,取消后银行承销地方债意愿会增强。
周冠南认为,伴随着地方债的投资者主体多元化、流动性改善,以及市场化发行程度的提高,地方债的配置价值将进一步提高。下半年考虑到地方债发行集中放量与财政部对发行利差的窗口指导,地方债与国债的利差仍将维持在有利配置区间。
两部门发文鼓励非电网企业资本 入股电力交易机构
近期,为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推进电力交易机构规范化建设,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要推进电力交易机构股份制改造。
《通知》表示,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和各省(区、市)要按照多元制衡的原则,对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区、市)电力交易中心进行股份制改造,为市场主体搭建公开透明、功能完善的电力交易平台。电力交易机构应体现多方代表性,股东应来自各类交易主体,非电网企业资本股比应不低于20%,鼓励按照非电网企业资本占股50%左右完善股权结构。
浙江财经大学经济系主任文雁兵表示,电力交易中心股份制改造是我国电力体制市场化改革的重要阶段,也是关键一步,将有助于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力市场和构建科学合理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对于实现电力充分竞争、扩大电力交易量、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丰富交易品种、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和释放改革红利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刘向东表示,对电力交易市场的股份制改造是国企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股份制改造的关键是引入多元化的市场主体,促进形成多买多卖的电力交易市场,使其发挥价格发现功能,推动电价市场化。
文雁兵表示,此次改造应当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鼓励社会资本和非电企业公开、共平、公正参与其中,真正做到非电网企业资本股比应不低于20%,鼓励按照非电网企业资本占股50%左右完善股权结构和完成股份制改造,进而通过市场灵活性和流动性,加快完善市场化交易电量价格形成机制和进一步扩大电力市场交易规模,有效衔接电力的供给侧和需求侧。
税 务 TAXATATION
财政部明确第四季度 个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月7日发布《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明确了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
《通知》表示,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
财政货币政策联手 小微企业税收授信受关照
小微企业发展再迎政策红利。从今年9月1日至2020年底,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此前已确定的500万元进一步提高到1000万元。分析人士认为,小微企业获减税政策重点关照,将会激发市场活力,产生积极的经济效应。
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张依群表示,这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又一项具体措施,和之前的增值税抵扣额度提高到500万元等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形成配套,是运用财政和货币两种政策、两种手段,形成合力共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张依群表示,小微企业具有非常强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能,是经济中最为活跃的增长因素,不仅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更是增加就业、稳定社会、保障老百姓基本生活和激发创新的重要途经。因此,国家决定将小微企业贷款授信额度增加一倍,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缓解小微企业资金供求矛盾出发,可谓抓住了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要害,有利于增强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创新发展动能,形成以点带面、以小促大的政策效应,激发我国经济的内在活力,从而推动我国经济加快转型升级。
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今年1月份至5月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为小微企业减税943亿元,增长25%。
据9了解,今年以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不断加码,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在所得税方面,今年7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更多的小微企业获得了税收优惠。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日前表示,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主要聚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创新创业、降低企业成本等方面,重点突出,点面结合,对激发市场活力,降低企业负担,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规定 健全完善网络诉讼规则 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
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9月7日起施行。
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继去年8月在浙江省杭州市设立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后,我国将在北京市、广东省广州市增设两家互联网法院,并于本月挂牌收案。为确保三家互联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研究起草了《规定》。
《规定》共23条,规定了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上诉机制和诉讼平台建设要求,明确了身份认证、立案、应诉、举证、庭审、送达、签名、归档等在线诉讼规则,对于实现“网上纠纷网上审理”,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案件管辖范围。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主要包括:互联网购物、服务合同纠纷;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涉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因对互联网进行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上述案件互联网特性突出,证据主要产生和储存于互联网,适宜在线审理,既方便诉讼,又有助于通过审判创制依法治网规则。
二是确立在线审理机制。《规定》充分总结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经验,要求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全程在线为基本原则,即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互联网上完成。这一规定有助于推动审判方式、诉讼规则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最大限度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提升司法效率,适应互联网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
三是搭建在线诉讼平台。《规定》明确互联网法院建设诉讼平台,作为法院办理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专用平台。依托该平台,互联网法院开放数据接口,有序接入相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相关国家机关的涉案数据,在充分保障系统安全、技术中立的基础上,实现身份在线核实、证据在线提取、信息在线流转,推动形成网络化、立体化、智能化的互联网审判模式。
四是完善在线诉讼规则。《规定》在现行民事诉讼法框架下,立足于互联网技术最新发展和电子诉讼基本特点,探索构建既符合司法规律、又紧跟时代潮流的网络诉讼规则,在在线审理方式、电子送达方式等方面有诸多重大创新,为互联网法院深入改革创新提供了制度支撑。
民法典草案公布 专家: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
9月5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11月3日。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近年来引发不少争议,这次草案中暂未对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作出实质性修改。最高法今年1月出台了关于夫妻债务问题的司法解释,实践中效果不错。”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世刚说,“建议将这个司法解释的经验纳入民法典草案,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
近期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审议。在分组审议时,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样建议将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纳入草案,明确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
“‘共债共签’符合我国家庭、夫妻关系平等和互相尊重的基本原则。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大额举债,应该夫妻之间互相商量,经过双方共同同意,才能被认为是共同债务。”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说。
公开征求意见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总共包括六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对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物权法、婚姻法等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编订纂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
据悉,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并在信封上注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
此外,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衔条例草案、车辆购置税法草案、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耕地占用税法草案也于5日起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征求意见,这四部草案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10月4日。
我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法将于2019年施行 让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这是我国首次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防治土壤污染,法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依法保护土壤环境,是保障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的民生工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桂龙说,这部法律就是为了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的一部法律。
他介绍,土壤污染和大气污染、水污染有很大不同:一是隐蔽性,大气和水污染比较直观,人体感官都可以感受到,但是土壤污染必须通过仪器设备采样检测才可以感知;二是滞后性,土壤里面有污染物,不会很快就显现,国际经验表明一般要经过十年甚至以上才能显现出来;三是累积性,长年累月的污染物累积到一定程度起作用。
张桂龙表示,我国的环保法等相关法律对防治土壤污染提了一些要求,但是这些要求比较原则、分散,侧重于预防,对土壤里面已经存在的污染怎么治理,还需要规范,因此我国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土壤污染防治。
土壤污染防治法共七章、九十九条。法律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在土壤污染预防和保护方面,法律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法律强化了农业投入品管理,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并加强对未污染土壤和未利用地的保护。
要实现吃得放心、住得安心,法律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要求各有不同。
法律提出,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对不同类的农用地,法律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明确相应的风险管控和修复要求。
法律要求,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法律规定了进出名录管理地块的条件、程序以及应当采取的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如法律要求,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此外,法律还对违法行为制定了详细的处罚措施。
张桂龙表示,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也有助于完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尤其是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体系,更为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提供法治保障。
其 他 OTHER
美团、海底捞外 港股9月将迎3家明星公司上市
港股9月份又将迎来3家明星公司上市。根据相关计划,美团、海底捞、华兴资本这三家明星公司将于9月份登陆港交所。
美团巨亏上市,是否会重蹈美图覆辙?
继小米之后,港交所将迎来第二家同股不同权“独角兽”公司。时报君获悉,将于本月在港交所上市的美团点评已敲定包括腾讯、Oppenheimer、Lansdowne、Darsana及诚通基金在内的5家基石投资者,共计认购15亿美元股份,其中腾讯预计认购约4亿美元。美团IPO的定价区间也已经确定为60港元~72港元,对应估值区间为3575亿港元~4290亿港元(约455亿美元~547亿美元),将于2018年9月20日登陆港交所。
招股书显示,美团通过佣金、在线营销服务以及其他服务和销售获取收入,总营业收入由2015年的40亿元增加至2016年的130亿元,增幅为223.2%,2017财年总营收则为339亿元,同比增长161.2%。
但营收大增的同时却亏损依旧。2015年~2017年经调整后的净亏损分别为59亿元、53.5亿元、28.5亿元,累计亏损共计141亿元。
美团目前所讲的故事还是用户流量。比如,截至2017年底,美团年度交易用户数3.1亿,年度活跃商家440万,年度交易金额3570亿元,月度活跃用户数2.89亿……这都是考核新经济公司估值的核心指标。
但美团选择的并非是一个最佳上市时机。与美团相似,此前被誉为继腾讯之后港股迎来的第二大“互联网”公司美图,上市之前2013年~2015年度净利润经调整后分别为-230万元、-1.123亿元、-7.105亿元,如果不讲流量的故事能否成功上市都会是一个问题。
但是美图定义的“核心指标”却显得亮眼,美图旗下6款核心APP累计用户量为11亿,累计月活跃用户数为4.65亿。然而,2018年中报数据显示,美图的“核心指标”开始月活跃用户环比下跌15.9%,至3.50亿人,半年流失6,600万人,包括美图秀秀、美拍及美颜相机全线月活下降,其中短视频应用美拍下降56%。
美图的市值从最高近1000亿港元暴跌至如今的180亿港元,跌幅近82%。
而美团用流量讲的故事,其业务无论是在出行、餐饮外卖还是酒店旅游,都在各自领域面临着激烈竞争。
比如酒旅业务面临携程系的强大压力;餐饮领域,阿里全资收购的饿了么、百度糯米+外卖、滴滴以搅局者身份推出滴滴外卖,都在重金投入抢夺市场份额;出行领域,美团打车还未成气候,滴滴打车依然占据主导地位。
海底捞放弃“绿鞋机制”护盘,预计9月27日上市
与美团亏损上市不同,海底捞靠业绩说话。招股书显示,截至2017年底,海底捞营业收入超过106亿元,复合年增长率为35.9%,净利润达11.94亿元,翻台率每天5次左右,年服务客户超过1亿人次。截至2018年6月底,营业收入为72.43亿元,净利润达到6.47亿元。
海底捞于9月3日启动分析师路演,9月27日正式登陆港交所,据市场消息,海底捞上市定价区间90亿~120亿美元,相当于2019年预计净利润的22~28倍市盈率。
作为国内第一家营收超百亿的餐饮企业,海底捞董事长张勇决定IPO放弃“绿鞋机制”(“绿鞋机制”即超额配售选择权,作为一种常见的护盘机制,它可以稳定大盘股上市后的股价走势,防止股价大起大落,小米、美团都采用“绿鞋机制”护盘)。
作为同业对比,早于海底捞4年上市的呷哺呷哺股价一路攀升,从发行价4.7港元到如今的12.3港元,涨幅约161.7%,目前总市值132亿港元。
根据招股书显示,海底捞计划于2018年开设180至220家新餐厅,本次IPO募集资金也有60%用于扩充,而接下来海底捞的发展重点仍将是战略性拓展餐厅网络。随着业务的不断拓展,海底捞的管理和食品安全隐患也在逐渐呈现,此前海底捞就曾被曝光过老鼠在后厨乱窜、用顾客使用的火锅漏勺掏下水道等负面新闻,而在今年海底捞官网的自查公告显示,又有30家门店的部分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括食材过期、店内多个操作间有飞虫、排烟管道老鼠出没等。
事实上,海底捞自已也深知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海底捞官网上有这样一句话:海底捞可能有两种“死法”,一种是管理出问题,如果发生,死亡过程可能持续数月乃至更久;第二种是食品安全出问题,一旦发生,海底捞可能明天就会关门,生死攸关。
华兴资本:成就“独角兽”的故事
据媒体报道称,华兴资本将于9月21日完成定价,IPO估值区间在30亿~35亿美元,9月28日正式在港交所上市。
6月25日,华兴资本正式向港交所递交IPO申请。根据招股书显示,华兴资本2017年经调整后收入为2.12亿美元,同比增长47.6%,2018年一季度调整后收入为9292万美元,同比猛增了1.75倍;在净利润方面,受益于投资银行及投资管理业务成长迅速,今年一季度经调整后净利润达3567万美元,同比爆增了4.22倍,华兴2017年收入与2018年一季度收入增幅同比均创历史新高。
华兴资本的平台包括三条主要业务线:投资银行、投资管理及多牌照境内证券合资公司华菁证券。
招股书显示,截至3月31日,华兴资本已为约700项交易提供顾问服务,交易金额超1000亿美元,投资管理业务所管理的资产规模约41亿美元,爱奇艺、聚美优品、百度、阿里巴巴、京东、滴滴、美团等企业均为其客户。
公司在招股书中表示,“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中国新经济企业市值或估值最大的20家企业中,我们的客户有15家,我们的独角兽客户占中国独角兽总市值的56%。”
稳天然气意见出台 产量目标2000亿立方米
9月5日,为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各油气企业全面增加国内勘探开发资金和工作量投入,确保完成国家规划部署的各项目标任务,力争到2020年底前国内天然气产量达到2000亿立方米以上。
《通知》表示,要建立以地下储气库和沿海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为主、重点地区内陆集约规模化LNG储罐为辅、管网互联互通为支撑的多层次储气系统。供气企业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储气能力。
光大证券公共事业与环保分析师王威表示,天然气消费增速较大给旺季用气调峰带来一定压力,在此背景下,积极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增加LNG进口,推进国内海上天然气、陆上非常规油气勘探开发工作依然是未来行业的主要方向。该产业链上,上游气源公司、设备公司,以及具有气源的城燃公司有望从中受益。
《意见》指出,要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落实好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方案,合理安排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各地区要采取措施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给予适当补贴。
金联创天然气分析师孙雷9月5日表示,2018年如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应在8月底前完成。在此背景之下,多省陆续调整公布天然气最新基准门站价格。多地赶在8月底上调价格与我国正在进行的天然气改革有关,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后,民用气供应商的购气成本有一定上升,上调民用气价格是成本传导至用户的结果。
孙雷表示,在“煤改气”力度加大后,近几年冬季民用气存在一定缺口,价格杠杆有助调整供需,但民用气调价有一个周期,且需要走一定的程序。考虑到此前国家发改委表示今年调整民用气价原则上应在8月底前完成,预计本轮气价上调或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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