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837期
发布时间:
2018-09-17 15:54
本期要点
央行证监会联手 信用评级迎“强监管”
信用评级机构正迎来一波“强监管”。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2018年第14号公告(下称“公告”),围绕逐步统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评级业务资质,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和监管信息共享,推进信用评级机构完善内部制度,统一评级标准,提高评级质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国常会 部署在全国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 持续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等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在全国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持续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决定再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三分之一以上并简化审批,为市场主体减负;听取清理证明事项工作进展汇报,要求加大力度消除群众办事烦忧。
新个税法实施分三个阶段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明确新个税法实施分为三个阶段。
江苏建立检律良性互动机制 保障律师执业权
律师执业中存在的“知情难”“阅卷难”“取证难”,在江苏有望成为历史。11日,省检察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建立检律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
国家卫健委“三定”方案出炉 计划生育司全部撤销
9月10日晚,据中国机构编制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即“三定”方案正式公布。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央行证监会联手 信用评级迎“强监管”
证监会明确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少数股权条件
金融委15天两提资本市场改革 透露出稳定A股市场信号
证监会:加强期货经营机构 客户交易终端信息采集
证监会正研究推进QFII等投资商品期货
新三板推进融资改革 两方面助力中小微企业
各地悄然推出奖励新三板创新层企业政策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国常会 部署在全国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 持续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等
中办、国办 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
前三批1.46万亿元PPP示范项目全落地
7家信托涉违规举债被罚 多个事务管理类项目未能“过关”
江苏省金交所设10万元起投门槛 填补政策空白或被效仿
税 务TAXATATION
新个税法实施分三个阶段
官方年内八提房地产税 专家称后年审议可能性大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江苏建立检律良性互动机制 保障律师执业权
回应互联网时代司法需求 推动网络空间综合治理 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
其 他 OTHER
国家卫健委“三定”方案出炉 计划生育司全部撤销
银保监会严查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市 多家银行遭罚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央行证监会联手 信用评级迎“强监管”
信用评级机构正迎来一波“强监管”。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2018年第14号公告(下称“公告”),围绕逐步统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评级业务资质,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和监管信息共享,推进信用评级机构完善内部制度,统一评级标准,提高评级质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专业人士表示,公告的发布是推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监管统一的重要制度性安排,不仅有利于监管机构对加强对债券发行主体和评级机构的监管,而且,加强监管有利于提升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水平和服务质量。
具体来看,公告提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以及相关分支机构和自律组织有权对信用评级机构开展通过现场、非现场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和自律调查,必要时可对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联合调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自律规则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自律处分;同时,将建立健全评级监管及自律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并将逐步统一对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以投资者为导向的市场化评价。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监管机构通过进一步完善我国信用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对信用评级行业统一监管,提升评级机构的质量,改善银行间和交易所两个债券市场的割裂状况。
众所周知,一家企业的前景是否乐观、风险是否可控等,就浓缩在评级机构的评级中,成为不少投资者的重要参考。因此,信用评级机构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的重要中介机构,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发挥好资本市场“看门人”的应有作用。
然而,近年来我国信用评级市场却频频发生“状况”,特别是今年以来,一些评级机构也不断受到监管层的处罚。
2018年3月初,证监会集中披露了对中诚信、联合资信、鹏元资信和上海新世纪等评级机构出具的警示函、责令改正决定书;6月份,证监会、央行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启动联合检查,主要针对证券评级机构存在的评级虚高、评级泡沫,未能有效揭示信用风险等突出问题;8月17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证监会分别暂停了大公国际的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业务、证券评级业务,期限为一年。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9月5日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协会会员中共有10家评级公司。但今年以来就有四家评价机构被出具了警示函和改正书、一家被暂停了业务,50%占比也曝露出这个行业的乱象。
专业人士表示,当前,各类信用评级机构参差不齐,监管层有必要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技术体系、执业行为等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不断完善信用评级机构的制度体系。未来,监管层对评级机构从严管理将成为新常态。
证监会明确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少数股权条件
9月10日,证监会就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拟购买少数股权的相关条件作了进一步说明,明确上市公司所购买的少数股权应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同时,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需拥有具体的主营业务和相应的持续经营能力。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五项规定,其中包括需要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此次证监会就“经营性资产”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解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时,原则上在交易完成后应取得标的企业的控股权,如确有必要购买少数股权,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少数股权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或者与本次拟购买的主要标的资产属于同行业或紧密相关的上下游行业,通过本次交易一并注入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二是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需拥有具体的主营业务和相应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情况。
此外,证监会明确表示,对于少数股权对应的经营机构为金融企业的,需符合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构的相关规定;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对应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三项指标,均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同期合并报表对应指标的20%。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购买股权的,也应当符合前述条件。
据了解,近年来,证监会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针对市场约束机制相对薄弱环节,证监会完善监管规则,严格重组上市监管,重拳打击“忽悠式”、“跟风式”重组等乱象,遏制投机“炒壳”,营造规范发展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估值体系回归理性,为加快审核、做好服务奠定坚实基础。目前,证监会正着力提升审核效率,以优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为引领,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金融委15天两提资本市场改革 透露出稳定A股市场信号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9月7日召开第三次会议,分析当前经济金融形势,研究做好下一步重点工作。会议强调,务实推进金融领域改革开放,确保已出台措施的具体落地,及早研究改革开放新举措。资本市场改革要持续推进,成熟一项推出一项。
这是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在15天时间里,第二次就资本市场改革作出表态。8月24日召开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专题会议提出,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矛盾,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透露出稳定A股市场的信号,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开源证券研究所所长田渭东表示。
深化改革可从多方面推进
在推进资本市场改革方面,监管层举措不断:推进新股发行制度改革、退市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表示,在现有业务层面,监管层的改革方向主要是沿着参与方的各业务线进行“查缺补漏”,意图通过对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在确保现有市场规模和活力的基础上,降低系统性风险发生的概率。
对当前时点的资本市场而言,陈雳认为监管改革应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进一步推进对内的“查缺补漏”;二是在经历一段时期外资开放的抗压测试后,搭建和完善灵敏的风险监测机制和灵活的反馈机制;三是在不扼杀市场活力的基础上,严厉打击投机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
在制度层面,陈雳认为,对内而言,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础上,上市、交易制度已基本落实到细则层面,退市制度后续仍会进一步完善;对外而言,沪伦通开通等的相关制度会继续推进。
此外,在打击非法交易和维护市场稳定方面,股权改革、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信息披露和惩戒问责制度等方面会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等有利于市场稳定的制度细则也会适时完善推出。
田渭东认为,从目前可能采取的步骤和进程来看,在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上,主要可围绕五个方面推进,分别是大力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行上市、引导并购重组回归本源、为创新企业提供多渠道股权融资、大力推动债券市场服务关键领域自主创新、加快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
顶点财经首席宏观分析师徐阳表示,加快资本市场改革,目的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权益。
“提高上市企业质量、扩大市场资金来源将成为两条改革主线。”徐阳说。对此,他予以进一步解释:一方面,需要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提高新上市企业的质量;进一步改革退市制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打击业绩变脸、关联交易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需要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扩大国际投资者准入、做好国际资金的对接;加快养老金等长期资金入市,让更多的资金涌入A股。
证监会近日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修改公司法股份回购有关规定的建议。
田渭东表示,从以往资本市场的情况来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对稳定资本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这次修订草案,提出了完善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建立库存股制度,明确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购的本公司股份,可以以库存方式持有。如果实施,A股将迎来重要的稳定市场的资金来源。”
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对资本市场而言,如何推动其健康发展,更好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如何更好地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这是一个重大考题。它考量着资本市场对中国经济的支撑能力。
“我国经济总量庞大,经济活跃度增强,对世界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未来资本市场的改革应该以适应新形势下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导向。”联储证券首席投资顾问胡晓辉表示。
随着中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增长动能、方式、结构都在发生深层次的变化,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对于资本市场服务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在业界看来,资本市场如何服务好这些企业,是必须重视的一个问题。
对此,胡晓辉举例说:“在深圳,基于5G的八大应用子行业,创新企业数量远远多于美国硅谷。但类似这样的创新企业,在短期并没有盈利。”
“如何通过金融体系融资,是新形势下的重要课题,也是制度迫切需要突破的改革。”胡晓辉说。
高科技创新企业研发投入大,更需要资本市场提供有力支持。业界认为,企业只有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和登陆资本市场获得融资、完善公司治理,才有可能实现跨越式发展。同时,新经济企业的参与,有助于形成更开放包容、层次更丰富的资本市场,有助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新动能。
中证焦桐共享金融研究院负责人左剑明表示,在改革方面,作为顶层制度设计,希望《证券法》能够尽快通过三审并实施;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比重需要二度破题,修复信用债融资定价功能,规范A股再融资套利空间,尽快改变新三板现有做市商制度瓶颈。
对外开放步伐加快
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亦是业界关注的焦点。
事实上,就资本市场而言,根据“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的指示精神,证监会正在全面加快对外开放步伐。
“改革与开放,虽然指的是两个不同方向,改革偏向于内部,开放侧重于外部,但却是一个有机整体。”左剑明表示。
他同时表示,目前无论股市还是债市,外资持股比重多年来都非常低,这一方面是出于金融安全角度考虑,有一系列的额度限制,但更为重要的是理念转变。
“转变出发点才能有效打破制度壁垒。”左剑明说。
田渭东认为,在加大对外开放方面,要进一步优化沪港通、深港通交易机制;抓紧推进沪伦通各项准备工作,争取年内推出;积极支持A股纳入富时罗素国际指数;修订QFII、RQFII制度规则;推动更多的已上市期货品种对境外交易者开放。
“富时罗素国际指数也是全球有影响力的指数,如果将A股纳入,且权重较大的话,引进的资金量将高于MSCI给A股带来的增量资金,并且会提升A股市场在全球资本市场,尤其是新兴国家资本市场指数的影响力。”田渭东说。
证监会:加强期货经营机构 客户交易终端信息采集
9月14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为进一步落实期货市场看穿式监管要求,指导期货市场相关主体做好客户交易终端的信息采集及接入认证工作,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对2013年《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30号)做出补充监管要求。
本公告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会员对客户的管理。明确期货公司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要求期货公司应确保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直达其信息系统。二是保证会员能够得到客户完整准确的信息。规定期货公司对其交易、结算软件以及客户使用的交易终端软件进行接入认证管理,确保软件具备真实、准确、完整地采集和报送功能。三是明确由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负责接收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负责接收客户交易终端信息,并共享给期货交易所。同时,制定配套的技术规范,用于指导期货公司按要求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
证监会正研究推进QFII等投资商品期货
近日,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出席2018第三届中国(郑州)国际期货论坛时表示,下一步,将积极有序地推进中国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将加大力度推动期货法立法,完善对期货交易基础制度的法律保障;将增加对外开放品种供给,今后将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期货品种引入境外交易者,所有发展成熟的大宗商品期货品种,未来都要向国际投资者开放;同时QFII、RQFII投资商品期货品种也在积极研究推进。
本次论坛以“新理念 新征程 新作为 期货市场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为主题, 方星海以“加快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为题发表了演讲。他表示,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总体部署,坚持“引进来、走出去”兼顾、近期以“引进来”为主的方针,顺势而为,积极有序地推进中国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
一是加快推动期货法立法,健全期货市场法律保障体系。金融市场是规则先行的市场,国际投资者对高标准规则的需求十分强烈,中国证监会充分认识到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对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工作的重要意义。我们将加大力度推动期货法立法,完善对期货交易基础制度的法律保障,消除投资者顾虑,为期货市场发展和对外开放打下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
二是增加对外开放品种供给,提升期货价格国际影响力。近两年,期货品种上市步伐不断加快,目前已上市期货、期权品种共58个,市场工具不断丰富。今后我们将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期货品种引入境外交易者,所有发展成熟的大宗商品期货品种,未来都要向国际投资者开放。目前,PTA期货、20号标准橡胶期货的对外开放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很快就会有结果。QFII、RQFII投资商品期货品种也在积极研究推进。
三是完善交易制度规则,服务全球投资者。开放的市场需要国际化市场规则的配合。在巩固现行有效的监管体系的基础上,督促各交易所重视国际规则研究,在开户制度、交易时间、保证金制度、违约处置、境内境外资金划转等各环节学习和借鉴成熟市场的有益经验,进一步提高规则的适用性和科学性,为境外交易者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是加强跨境监管与执法协作,维护市场稳定。目前,证监会已与62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了68份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跨境监管执法合作已有了良好的基础。不久前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专门就期货市场监管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就涉及双方市场的跨境品种的推出和极端市场情况下双方的监管责任配置等做出了安排。根据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与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密切沟通,进一步升级和完善监管合作备忘录。
五是鼓励期货交易所扩大国际合作,探索开放新模式。支持期货交易所以现有境外机构为起点,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论证增设境外办事机构的可行性,包括设置境外的交割仓库,支持和带动期货公司等共同拓展国际市场。按照积极有序、善作善成的原则,在加强监管合作的前提下,支持我国期货交易所与境外交易所开展形式多样的合作,包括产品互挂、股权互持等,不断深化互利共赢,服务好我国的总体外交战略。
新三板推进融资改革 两方面助力中小微企业
近日,从全国股转系统获悉,新三板作为我国资本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主阵地,目前正进一步深化改革。将以提升市场融资功能为核心,满足优质企业高效大额融资需求,同时持续推动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目前,新三板初期规模积累的任务已经完成,制度设计理念以及制度效应得到了检验,具备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基础和条件。一是具备企业基础。上万家企业差异比较大,初创企业和成熟企业并存,新兴业态和传统行业都有,个股流动性也存在较大差异,这为下一步改革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的多元化需求积累了经验;二是具备制度基础。新三板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大的背景下建立的,新三板既是资本市场改革的探索实践,更是资本市场改革的成果,如小额快速灵活融资机制、内部分层管理等。这些制度经历了市场检验,得到了市场认可;三是具备风险控制能力。新三板五年来运行平稳,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这既是新三板市场风险控制能力的反映,也是下一步深化改革的基础。
从整个市场看,在我国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积极进展的背景下,新三板市场中,代表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挂牌公司依靠持续创新发展,继续实现业绩稳定增长。其中,高技术制造业坚持自主创新提升产业价值链,高技术服务业持续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消费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均显现出我国中小民营经济体的勃勃生机。新三板作为我国资本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主阵地,将继续以改善市场融资功能为核心,不断提升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活力与动能。
统计显示,新三板挂牌公司2018上半年共实现营业收入9768.39亿元,同比增长16.13%;净利润464.40亿元,同比增长4.99%。其中实体企业保持较高增速,营收和净利润分别同比增长16.55%和7.51%。高盈利企业比重提升,上半年营收5000万以上的公司占比36.65%,同比提高3.92个百分点;净利润1000万以上的公司占比14.60%,同比提高1.09个百分点。4580家公司营收和净利润双增长,占比42.86%;764家净利润增速超过30%且盈利规模超过1000万元,占比7.15%。
全国股转系统新闻发言人指出,中小微企业规模小、依附性强、抗风险能力弱的内生基因,决定了其在国际宏观环境不确定性增加、国内经济结构调整难度较大、资金风险偏好降低的背景下面临较大的融资发展难度。从半年报数据看,一是小微挂牌企业回款速度变慢,今年上半年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同比增加4天,明显高于大中型企业。二是小微企业融资来源受限造成其财务成本和杠杆率上升。非金融小微挂牌公司上半年末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比例达88.17%。负债短期化及直接融资来源有限导致小微挂牌企业财务成本和杠杆率上升,上半年末非金融小微挂牌公司资产负债率较2017年末上升0.17个百分点,微型公司财务费用占营收比重同比上升3.84个百分点。
“下一步新三板将以提升市场融资功能为核心,一方面满足优质挂牌公司日益增长的高效大额融资需求;另一方面不断优化现行融资发行制度、丰富市场融资工具,持续推动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助力中小微企业实现创新突破。”发言人透露。
各地悄然推出奖励新三板创新层企业政策
近日,根据公开信息整理,各地正悄然推出奖励新三板创新层企业政策。鉴于有些地方政策和申报时间都有时效性,请查询申报通知,或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广东省
《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简称“新十条”)规定,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民营企业奖励50万元,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民营企业再奖励30万元。
佛山市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发布”的信息,南海区加大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增加企业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奖励。不仅挂牌给150万元奖励,进入创新层后还有200万元奖励。同时,在新三板挂牌后,按累计融资金额分阶段给予50万元~250万元不等的奖励。
广州
开发区
广州开发区,对进入“新三板”最高层的挂牌企业(编者注:即“创新层”),给予50万元奖励。区内挂牌企业在“新三板”通过定增等方式成功,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进行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广州南沙
开发区
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给予150万元奖励,新三板企业进入创新层额外奖励200万元。
深圳市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2019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的信息显示,对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民营及中小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再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东莞市
东莞市《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的扶持办法》,对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府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
福建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规定,为鼓励企业到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厦门市人民政府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挂牌并交易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依法进入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并交易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基础层的挂牌公司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南平市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上市后备企业依法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基础层挂牌交易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依法进入“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交易的,一次性奖励70万元;基础层的挂牌公司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浙江
台州
台州《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小微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财政奖励30万元,首次在创新层挂牌的,再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30万元。
天台
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首次进入创新层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次年起3年内,每年实现股权融资累计达到1000万元,并且80%以上投资在天台县内的企业,按2000万元(含)以下、2000—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三档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
北京
海淀区
《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规定,支持新三板创新层企业规范运营,按照每家企业每年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鼓励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定增、发行优先股等方式融资,按照上一年度融资额的1%给予资金支持,单家企业补贴上限为50万元。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国常会 部署在全国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 持续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等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在全国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持续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决定再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三分之一以上并简化审批,为市场主体减负;听取清理证明事项工作进展汇报,要求加大力度消除群众办事烦忧。
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向全国有序推开已在上海自贸区等试点的“证照分离”改革,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会议决定,按照该放给市场的放足放到位、该政府管的管好管到位的要求,从今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对第一批上百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照后减证”,对不必要设定审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可由行业自律管理的事项直接取消审批或改为备案,并加强市场经营过程的监管;对目前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市场主体作出承诺、达到审批条件即可获批经营,发现与承诺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从重处罚;对涉及公众健康和安全等不宜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审批事项,要优化准入服务,分门别类减少申报材料和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透明度,为创业创新主体进入市场消除障碍。会议强调,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在放宽准入的同时要把更多力量放到创新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上,加强公正监管。
会议决定,在确保质量安全、公正监管的前提下,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简化审批程序。一是再取消14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使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类别进一步从38类减至24类。对取消许可的一些涉及公众健康和安全、环境保护等产品,可转为强制性认证,列出正面清单并向社会公示,强制性认证费用原则上由财政负担。采取支持措施,鼓励企业开展自愿认证,推动树立品牌、拓展市场。二是对保留的生产许可证简化审批程序。将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改由企业在申请时提交符合要求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对除危险化学品外的省级发证产品实行现场审查后置,企业提交相关材料并作出质量安全承诺后即可领取许可证。三是推行“一企一证”,对一家企业生产不同类别产品的只发一张许可证。会议要求,要落实监管责任,强化证后监管,推动“中国制造”提质升级。
会议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前期清理证明事项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把索要证明的单位作为下一步清理工作重点,从源头上减少证明事项。群众办事时,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不得索要证明,对确需在法律法规规定外提交的证明要由索要单位列出清单并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对必须提交的证明事项推广告知承诺制。坚决纠正任意索要证明等问题。切实解决群众办事的难点和“痛点”。
中办、国办 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部署,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降低国有企业杠杆率,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增强经济发展韧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举措。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促使高负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水平,推动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到2020年年末比2017年年末降低2个百分点左右,之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基本保持在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平均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与分类管理相结合。所有行业、所有类型国有企业均纳入资产负债约束管理体制。同时,根据不同行业资产负债特征,分行业设置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指标标准。突出监管重点,对超出约束指标标准的国有企业,结合企业所处发展阶段,在综合评价企业各类财务指标和业务发展前景基础上,根据风险大小采取适当管控措施。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适度灵活掌握有利于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创业等领域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
——坚持完善内部治理与强化外部约束相结合。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要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企业治理结构等有机结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同时,通过强化考核、增强企业财务真实性和透明度、合理限制债务融资和投资等方式,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外部约束。
——坚持提质增效与政策支持相结合。各有关方面要积极主动作为,根据总体目标要求进一步明确高负债国有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步骤、方式,并限期完成。国有企业要坚持提质增效、苦练内功,通过扩大经营积累增强企业资本实力,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前提下,不断降低资产负债率。同时,要为高负债国有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创造良好政策和制度环境,完善资本补充机制,扩大股权融资,支持盘活存量资产,稳妥有序开展债务重组和市场化债转股。
二、分类确定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指标标准
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以资产负债率为基础约束指标,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并动态调整。原则上以本行业上年度规模以上全部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基准线,基准线加5个百分点为本年度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基准线加10个百分点为本年度资产负债率重点监管线。国有企业集团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可由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主业构成、发展水平以及分类监管要求确定。邮政、铁路等特殊行业或无法取得统计数据行业的企业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由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导向、行业情况并参考国际经验确定。
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资产负债率管控工作继续执行现行要求,实践中再予以调整完善。金融类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按照现有管理制度和标准实施。
三、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自我约束机制
(一)合理设定资产负债率水平和资产负债结构。国有企业要根据相应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综合考虑市场前景、资金成本、盈利能力、资产流动性等因素,加强资本结构规划与管理,合理设定企业资产负债率和资产负债结构,保持财务稳健、有竞争力。
(二)加强资产负债约束日常管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层要忠实勤勉履职,审慎开展债务融资、投资、支出、对外担保等业务活动,防止有息负债和或有债务过度累积,确保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在年度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议案中,要就资产负债状况及未来资产负债计划进行专项说明,并按照规范的公司治理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在企业可能或已实质陷入财务困境时,要及时主动向相关债权人通报有关情况,依法依规与相关债权人协商,分类稳妥处置相关债务。
(三)强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对所属子企业资产负债约束。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根据子企业所处行业等情况,按照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指标要求,合理确定子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并将子企业的资产负债约束纳入集团公司考核体系,确保子企业严格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进一步强化子企业资产、财务和业务独立性,减少母子企业、子企业与子企业之间的风险传染。
(四)增强内源性资本积累能力。国有企业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着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明确并聚焦主业瘦身健体,通过创新驱动提高生产率,增强企业盈利能力,提高企业资产和资本回报率,为企业发展提供持续的内源性资本。
四、强化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外部约束机制
(一)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资产负债监测与预警体系。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以资产负债率为核心,以企业成长性、效益、偿债能力等方面指标为辅助的企业资产负债监测与预警体系。对资产负债率超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的国有企业,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综合分析企业所在行业特点、发展阶段、有息负债和经营性负债等债务类型结构、短期负债和中长期负债等债务期限结构,以及息税前利润、利息保障倍数、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指标,科学评估其债务风险状况,并根据风险大小程度分别列出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对其债务风险情况持续监测。
(二)建立高负债企业限期降低资产负债率机制。对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国有企业,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明确其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和时限,并负责监督实施。不得实施推高资产负债率的境内外投资,重大投资要履行专门审批程序,严格高风险业务管理,并大幅压减各项费用支出。依据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业务重组、提质增效相结合,积极通过优化债务结构、开展股权融资、实施市场化债转股、依法破产等途径有效降低企业债务水平。
(三)健全资产负债约束的考核引导。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过程监督检查,将降杠杆减负债成效作为企业考核和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列入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要将企业资产负债率纳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充分发挥考核引导作用,督促企业贯彻落实资产负债管控要求。
(四)加强金融机构对高负债企业的协同约束。对资产负债率超出预警线的国有企业,相关金融机构要加强贷款信息共享,摸清企业表外融资、对外担保和其他隐性负债情况,全面审慎评估其信用风险,并根据风险状况合理确定利率、抵质押物、担保等贷款条件。对列入重点关注企业名单或资产负债率超出重点监管线的国有企业,新增债务融资原则上应通过金融机构联合授信方式开展,由金融机构共同确定企业授信额度,避免金融机构无序竞争和过度授信,严控新增债务融资。对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对其新增债务融资。
(五)强化企业财务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企业财务真实性和透明度审核监督。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财务真实性负全责,要确保企业不虚报资产隐匿债务,财务信息真实可靠。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规范出具审计报告,客观准确反映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企业财务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违法违规企业、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纳入失信人名单,并依法依规严格追究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五、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配套措施
(一)厘清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边界。坚决遏制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务的形式增加隐性债务。严禁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法违规或变相通过国有企业举借债务,严禁国有企业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违法违规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多渠道盘活各类资金和资产,积极稳妥化解以企业债务形式形成的地方政府存量隐性债务,保障国有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参与国家或地方发展战略、承担公共服务等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要严格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政策,一般情况下,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承担应由政府或社会组织承担的公益性支出责任。国有企业自愿承担的,应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加快推进“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减轻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协助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二)支持国有企业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鼓励国有企业采取租赁承包、合作利用、资源再配置、资产置换或出售等方式实现闲置资产流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国有企业整合内部资源,将与主业相关的资产整合清理后并入主业板块,提高存量资产利用水平,改善企业经营效益。鼓励国有企业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强化内部资金融通,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国有企业盘活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充分实现市场价值。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按照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依法合规开展以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等财产权利和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财产权益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推动国有企业开展债务清理,减少无效占用,加快资金周转。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国有企业利用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企业债务结构。
(三)完善国有企业多渠道资本补充机制。以增加经营效益为前提,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留存利润补充资本机制。与完善国有经济战略布局相结合,实现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动态管理,将从产能过剩行业退出的国有资本用于急需发展行业和领域国有企业的资本补充。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作用,在逐步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后,更多作为资本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充分运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吸收社会资金转化为资本。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出让股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引入民营资本。鼓励国有企业充分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引导国有企业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式筹集股权性资金,扩大股权融资规模。支持国有企业通过股债结合、投贷联动等方式开展融资,有效控制债务风险。鼓励国有企业通过主动改造改制创造条件实施市场化债转股。
(四)积极推动国有企业兼并重组。支持通过兼并重组培育优质国有企业。鼓励国有企业跨地区开展兼并重组。加大对产业集中度不高、同质化竞争突出行业国有企业的联合重组力度。鼓励各类投资者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
(五)依法依规实施国有企业破产。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在解决债务矛盾、公平保障各方权利、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国有企业依法对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子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对符合破产条件但仍有发展前景的子企业,支持债权人和国有企业按照法院破产重整程序或自主协商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对严重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坚决防止“大而不能倒”,坚决防止风险累积形成系统性风险。同时,要做好与企业破产相关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六、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组织实施
(一)明确各类责任主体。国有企业是落实资产负债约束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明确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目标,深化内部改革,强化自我约束,有效防范债务风险,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企业可持续经营。相关金融机构要根据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和经营情况,审慎评估企业债务融资需求,平衡股债融资比例,加强贷后管理,开展债务重组,协助企业及时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对落实本指导意见不力和经营行为不审慎导致资产负债率长期超出合理水平的国有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落实本指导意见弄虚作假的国有企业,相关部门要对其主要负责人及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从严从重处罚。
(二)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和社会公开监督约束机制。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将列入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及其债务风险状况,报送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相关部门,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基础信息。各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将各类企业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以及按照规定应公开的企业财务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等媒介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确定的降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目标和约束标准,分解落实、细化要求、加强指导、严格考核,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独立开展审计监督,促进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落实到位。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规则,加强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时,应报告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和资产负债率控制情况。联席会议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检查督导和监督问责,确保国有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取得实效。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前三批1.46万亿元PPP示范项目全落地
9月14日,财政部发布的《狠抓规范管理 强化示范引领——财政部前三批PPP示范项目整改情况通报》显示,经过集中清理后,前三批PPP示范项目已全落地,涉及投资额1.46万亿元。
据财政部PPP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开展项目示范、打造样板工程,是财政部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的重要抓手。自2014年开展PPP示范项目评选工作以来,财政部始终坚持高标准、真示范和能进能出、动态监管的原则筛选、管理示范项目。2017年底以来,财政部结合防风险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工作,对前三批示范项目进行了集中核查,对173个进行分类处置,其中89个要求限期整改。目前,已有77个按要求完成整改,完成率达86.5%;6个项目正在落实整改措施或优化整改方案;2个项目因程序不合规被调出示范项目名单;4个项目因不再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或不符合PPP模式要求被调出示范项目名单,并清退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
经统计,前三批示范项目实际入选752个项目、投资额1.98万亿元,经过日常督导和此次集中清理,截至2018年7月底,前三批示范项目为612个,投资额1.46万亿元,覆盖31个地区和19个行业,已实现前三批示范项目全落地。其中,累计已开工351个项目、投资额7251亿元,开工率57.4%;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项目115个,总投资为1198亿元,已开工57个项目,投资额656亿元,开工率49.6%,加大了对文化、体育、医疗、养老、教育、旅游等领域补短板的力度;生态环保领域项目162个,投资额1489亿元,累计已开工93个,投资额约796亿元,开工率57.4%,有力支持环保事业发展。
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风险攻坚战,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立标杆、树示范。
第一,建立示范项目长期督导机制。财政部将在继续加大督导力度、引导地方建立定期自查机制的同时,多举措齐下开展滚动核查和绩效评估,坚持并完善“能进能出”管理机制,利用PPP综合信息平台,实时监测项目运行、合同履行和项目公司财务状况,实现风险早预警、早防控。
第二,采用大数据手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建立跨地域、全行业、穿透行政层级、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大数据监管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公众三方作用,实现项目信息真实透明、动态监管,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监管方式的创新。
第三,加大培训宣传力度。为强化参与方合规意识,下一步会结合各地和各主体培训需求优化培训供给结构、增加供给数量。同时,将重点总结绿色环保、脱贫攻坚、“一带一路”等领域项目案例,分享PPP良好实践经验,真正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7家信托涉违规举债被罚 多个事务管理类项目未能“过关”
自2016年下半年以来,财政部严查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至今未停,作为资金提供方,金融机构也难免牵涉其中。而在涉案省份纷纷通报辖内违规情况后,对于参与地方政府违规举债的金融机构处理结果也逐渐披露。
9月14日,财政部网站信息显示,银保监会对8家金融机构涉及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的情况进行了处理结果反馈。除交通银行池州分行外,其余7家金融机构均为信托公司。
不过,据了解,涉案的信托计划多发生在2016年以前,且在通报之前就已结束,且部分项目系沟通后提前结束。在监管严查地方违规举债的大背景下,信托公司从事政信信托业务均将“合规”二字放在首位。
相关项目多已结束
9月14日,财政部网站公布《银保监会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范依法依规处理部分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表示,前期财政部向银保监会反映了部分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问题,银保监会高度重视,责令相关金融机构限期整改,对部分金融机构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和问责,并于近期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根据银保监会通报信息,此次通报情况共涉及7家信托公司。其中,国通信托、万向信托、中江信托分别被处以70万元、20万元、60万元的罚款;光大兴陇信托、国民信托、陆家嘴信托、中泰信托则被要求暂停信政类业务三个月、内部严肃问责、全面排查存量业务自查增改等,并要求相关公司今后严格遵守相关制度。
不过,通过查询公开信息,以及向相关信托公司了解情况后发现,涉案的信托计划多发生在2016年以前,且在通报之前就已结束,且部分项目系沟通后提前结束。而对于上述3家被处以罚金的信托公司而言,多数处罚信息已在银保监会网站公示。
引人注意的是,在此次通报问责情况中,部分信托公司参与项目为事务管理类项目,并未承担主动管理责任,但同样受到了通报处罚。今年1月初,云南省办公厅通报光大兴陇信托等4家信托公司涉及配合地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彼时光大兴陇信托回应称,被通报项目系公司办理的事务管理类信托项目,公司不承担主动管理责任,仅履行账户管理、清算分配等一般信托事务。而在此次通报中,光大兴陇信托被要求暂停政府融资平台性质的信托计划三个月,并责令其对2014年9月后办理的此类违规业务进行全面自查整改。
同样因事务管理信托涉及地方违规举债而被处罚的还有万向信托。通报显示,2016年2月份和4月份,万向信托分别成立了“紫鑫5号事务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紫鑫8号事务管理类财产权信托计划”,在知悉相关债务由地方政府承担最终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仍根据委托人指令违规提供融资。也即,只要知悉违规情况,事务管理类信托、仅履行一般信托事务等情况,均不构成免责的理由。
“按照此前银监会的处罚结果,信托公司在业务开展中主动要求地方政府出台担保函、承诺函等文件,肯定难以免责。而就此次通报而言,‘知悉’违规情况的通道业务也将承担责任。”某信托公司法务人士表示。
处罚名单或将继续增加
事实上,对于金融机构参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银保监会已是第二次发文集中通报。
早在2017年初,财政部严肃处理和通报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组织核查部分市县、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发函至10个省级政府和原银监会、商务部等部门建议依法问责处理。随后,原银监会公布处理结果,对4家金融机构进行处罚问责,其中仅涉及山东信托1家信托公司,要求其逐一排查存续业务,对违规业务立即清理。
2017年底,财政部发布《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遏制隐性债务增量情况的报告》,明确指出金融机构的推波助澜是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问题的成因之一。财政部表示,“有些金融机构认为地方政府不会破产也不敢破产,存在财政兜底幻觉”,没有按照市场化原则严格评估政府背景项目风险,放松风险管控要求,大量违规提供融资。此次银保监会的通报,正是对期间涉案金融机构情况的集中说明。
另外,应当注意的是,对信托公司涉及违法违规举债、违规接受担保函的情况,两次通报内容尚未全部覆盖。
从9月14日的通报来看,信托公司参与地方政府违规举债的地方主要集中在江苏省和云南省。此前,江苏省和云南省分别披露辖区内部分市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的整改情况及相关责任人问责内容。其中,江苏省共有32个项目涉及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存在通过信托或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涉及27款信托计划、8家信托公司;云南省则主要问责处理了辖区内4个市县通过信托产品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行为。
而除银保监会两次集中通报过的重庆、山东、河南、江苏、云南等省份外,自2017年以来,贵州、广西、四川、安徽、湖南等地均已公布对辖区内违法违规举债问题的处理结果,其中涉及信托公司的不在少数。这份受罚的信托公司名单或许还会增长。
严监管显而易见的影响是,信托公司在信政合作业务中将“合规”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述信托公司风控人员表示:在监管严查地方违规举债的大背景下,信托公司从事政信信托业务均将“合规”二字放在首位,违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承诺函的风控措施已近乎绝迹。
江苏省金交所设10万元起投门槛 填补政策空白或被效仿
从南京相关企业获悉,近日江苏省金融监管部门向南京市、无锡市、苏州市、镇江市金融办发下了《关于规范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据获得的《通知》文件,最引人关注的是,《通知》明确了2个要求:一是,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根据产品风险情况,设置适当的销售起点金额,单一投资者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二是,不得为注册地或者经营地在省外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基于供应链金融产生且核心企业为省内企业的收益权转让业务除外),不得为上述企业在省内注册设立的专门用于融资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对此,网贷天眼分析师高才业表示,在当前严监管、去杠杆的背景下,防范金融风险成为重中之重,而江苏省金融监管部门下发金交所新规就是为了及时化解新金融风险,规范行业健康发展。“从目前来看,像本地机构服务本地企业等规定已经有其他地区在试行,如果江苏省的监管新规在实践中被证明有效,将会有更多的地方效仿采纳。”
不得为注册地或经营地在省外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据《通知》文件显示,江苏省金融监管部门就规范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发展提出了从严把握业务开展范围、从严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从严做好承销商管理、从严规范业务宣传、加快对接登记结算系统、强化属地监督管理、严肃执行处罚措施等六大要求,每一项要求下又细分了多个具体要求。
对于此时下发该文件,高才业认为,目前国内金交所至少有70多家,由于监管不清晰,各地金交所违规现象频繁出现,甚至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这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监管层先后出台了多项整治政策规范金交所,而在当前严监管、去杠杆的背景下,防范金融风险成为重中之重,而江苏金融监管部门下发金交所新规就是为了及时化解金融风险,规范行业健康发展,让金交所提供更好的服务。
从文件内容来看,第一项要求就是从严把握业务开展范围,并就此提出了不得开展基础资产为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的业务(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成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开展通道业务等10项细分要求。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不得为注册地或者经营地在省外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基于供应链金融产生且核心企业为省内企业的收益权转让业务除外),不得为上述企业在省内注册设立的专门用于融资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这是否会对当地金交所的业务产生影响?
对此,开金中心总经理周治翰表示,该项规定不会对现有业务产生较大影响。“开金中心一直在监管部门指导下开展业务,项目信息均根据要求报送省、市金融办,省内业务一直占开金中心业务量的主流地位。开金中心今年以来加大力度开拓江苏省内资产,现在以服务省内供应链核心企业上下游中小企业以及上市公司等国有和民营实体企业为主。”
另有分析人士认为,这一规定短期看肯定会有一定影响,但不会太大。一般情况下,省级的金交所多以服务省内企业为主,本次的新规更多的是提前预防风险、规范行业发展。
提升投资门槛至10万元 或减少金交所资金流入
《通知》对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也提出了严格要求,包括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应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产品。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依法设立且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是,最近1年拥有的金融资产价值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投资经历或者2年以上金融行业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等。
在这些要求之中,最引人关注的是“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应根据产品风险情况,设置适当的销售起点金额,单一投资者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而此前,对于投资门槛并没有如此明确的要求。
“起投门槛的提升肯定会影响投资人的投资决策,还会将部分资金达不到起投门槛的用户拒之门外,一定程度上会缩小资金来源,减少金交所的资金流入”,高才业表示。不过,他同时指出,起投门槛的抬高能够避免以前普通投资人通过简单的风险测评,便可通过某些渠道投资金交所产品的尴尬局面,大大的降低了风险,同时也与金融监管层严监管的思路一致,通过规范合规投资人的要求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对于投资门槛提升,周治翰认为,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管理类似于私募,仅能向注册成为会员的相对高净值客户提供服务。提高起投门槛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一项配套措施,10万元的起投门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隔离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用户。“开金中心之前的起投门槛就比较高,大多数项目起投金额为5万、10万,文件出台后,开金中心已按照要求将起投门槛统一上调至10万。”
对于江苏省金融监管部门下发《通知》,网利宝CEO赵润龙表示,江苏这一新规补全了之前的政策空白,明确了辖区内金交所投资人的门槛,有助于规范金交所市场。这一新规,可能会对国内其他省市地区的金交所新规出台起到参考作用。
而在周治翰看来,江苏这一比较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规定在全国范围内也是比较超前的。由于监管部门一直强调金交所应面向注册合格投资人提供服务,不排除未来会有其它地区也出台类似规定。但各地具体情况不同,应该会有各自的节奏。
税 务 TAXATATION
新个税法实施分三个阶段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明确新个税法实施分为三个阶段。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税法实施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8年10月1日之前为过渡期政策准备阶段;第二阶段,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政策执行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以下简称“新税制”)实施准备阶段;第三阶段,2019年1月1日起为新税制全面实施阶段。此次改革内容多、力度大,尤其是过渡期政策实施准备时间紧、任务重,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大意义,强化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聚焦政策宣传、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三大核心任务,切实加强对下指导和绩效考评,坚决贯彻落实好过渡期政策,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官方年内八提房地产税 专家称后年审议可能性大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房地产税法被列入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提请审议机关或牵头起草单位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财政部。至此,今年以来,官方八次提及房地产税法。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黄志龙表示,房地产税法被列入第一类项目,意味着房地产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等10部单行税法,作为五年税法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必须完成的立法任务。
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张依群表示,这一消息传递出的信号表明,房地产税立法步伐将加快,未来政府可以用税收手段、以法制形式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影响和干预,可以减少频繁运用行政手段干预,这有利于维护房地产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今年以来,官方频频表态房地产税法。今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3月4日、3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发言人张业遂和时任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分别在发布会上表示“正在抓紧起草和完善房地产税法草案”。
3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出,2018年将继续加强立法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研究制定房地产税法;3月25日,财政部部长刘昆表示,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房地产税法视情况在2018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7月16日,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毛盛勇表示,加快推进房地产税相关政策举措。
“房地产税法可能最快会在今年年底前提交审议,然后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还有讨论修订的过程。按照我国税制改革推进步骤,2020年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张依群说。
黄志龙认为,尽管房地产税法被列入第一类项目,但并不意味着只能在第五年完成立法,根据当前房地产调控和地方财税体制改革进度,在2020年提请审议的可能性比较大。
张依群指出,房地产税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是系统性、全局性,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加快房地产税立法是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一步,应统筹研究、分步实施、循序渐进,有效调整。
“房地产税将作为未来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税种,各个地区将根据自身的财政状况制定相应的免征面积、税率、税收征缴体系等,但是房地产税的征收,对于不同城市的房地产市场影响各异。”黄志龙认为,对于一线、二线等核心城市,房地产税可能会降低住房的空置率,但不应有“毕其功于一役”的心态,指望房地产税来控制房价过高。对于三线、四线、五线城市,房地产税的影响可能会更大一些,这些城市的房屋空置率较高,而租赁市场又欠发达,房地产税征收之后可能会对房价形成一定的压力。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江苏建立检律良性互动机制 保障律师执业权
律师执业中存在的“知情难”“阅卷难”“取证难”,在江苏有望成为历史。11日,省检察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建立检律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
“保障律师执业权,就是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案件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意见》就律师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阅卷权等多项权利,进一步细化具体的保障措施,力图让这些权利落到实处。
破解“知情难”:同步推送案件信息
案件程序发生变化,作为辩护律师却不知情,这曾是律师执业多年的一大困扰。“这几年,‘知情难’有了很大改观,尤其在江苏,检察机关对于律师知情权的保障,走在了全国前列。”
针对律师反映集中的案件信息告知不及时、不充分等问题,省检察院在网上公开“晒”出案件程序性信息和法律文书,方便律师查询。今年1-8月,全省检察机关通过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10万余条、法律文书5万余份。此外,省检察院案管大数据平台专设权利保障模块,按照程序节点及时向承办律师发出程序性信息告知的提醒、预警和督办。今年1-8月,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平台向律师发送案件程序性信息近13.6万条。
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蒋永良介绍,由于现有规定就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决定,何时告知、如何告知律师,无明确要求。此前,在省检察院召开的全省律师座谈会上,不少律师提出,希望能够及时知晓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的情况。
为此,《意见》明确审查逮捕、批捕等重要环节,可同步告知辩护律师。比如批准逮捕环节,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在送达公安机关的同时告知辩护律师;作出批捕决定的,对已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送达公安机关的同时告知辩护律师,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执行回执后24小时内告知辩护律师。
破解“阅卷难”:一律制作电子卷宗
阅卷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基础。“以往律师阅卷需要花两三天时间抱着厚厚的卷宗拍几天,现在卷宗全部电子化,免费为律师提供电子卷宗光盘,律师过来花不了10分钟就能拿到。”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汪莉介绍,对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逮捕案件、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一审公诉案件等,公安机关未移送电子卷宗的,我省检察机关一律在受理当日自行扫描、编目制作电子卷宗,及时为辩护律师提供高效便捷的电子卷宗阅卷和刻录服务。
据了解,今年年初省检察院将研发的自助服务机器人分别配备给13个设区市院及苏州吴中区院上线运用,通过机器人的自助服务,为来访律师和当事人提供自助信息查询、电子卷宗刻录等相关业务服务,同时支持远程律师身份验证、异地查阅或刻录代理案件电子卷宗,极大方便了律师就近选择检察院远程查阅代理案件。今年1-8月,律师通过自助机器人共查询案件信息428次,其中异地查询67次,刻录电子卷宗301次。
很多案件辩护律师直到案件提起公诉阶段才开始参与介入,但目前电子卷宗在法院尚未普及,给律师阅卷带来不便。对此,《意见》明确,案件提起公诉时,对应当制作电子卷宗的案件,案管部门应当向法院随案移送电子卷宗,方便律师阅卷。辩护律师在阅取电子卷宗后要求核对原始卷宗的,应当依法予以安排。
破解“取证难”:调查取证一律“存档留痕”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硬性约束,律师调取证据的请求常常被置之不理,导致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
此次《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应依法及时办理律师提出的收集调取证据申请。辩护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同意律师申请的,应当向律师书面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同时,全省检察机关建立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情况存档留痕制度,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审查报告中,说明辩护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情况及处理结果,律师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附卷留存。
省检察院9月11日还开通了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的专线,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 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对律师提出的控告、申诉,检察院应当尽快受理并在受理后10日内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经检察长决定,及时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律师。
同时,检察机关发现律师执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通过劝阻、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通报以及移送线索等方式进行处理,以便律师更好地行使辩护权,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回应互联网时代司法需求 推动网络空间综合治理 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
为积极回应互联网时代的司法新需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动网络空间综合治理,9月10日上午,北京挂牌成立互联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少平,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延昆共同揭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寇昉主持。
今年7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北京市委高度重视,要求北京在设立互联网法院上更进一步。北京市人大、市政府对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设给予大力支持。新设的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全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主要包括:互联网购物、服务合同纠纷;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涉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因对互联网进行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或抗诉的案件,分别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跨行政区划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目前,全院共有员额法官38名,平均年龄40岁,研究生以上学历占比75.7%,法官从事审判工作时间平均10年。
在审理方式上,北京互联网法院以“网上案件网上审理”为原则,当事人不需要到法院就可以实现起诉、调解、立案、送达、庭审、宣判、执行等全部或部分诉讼环节的网络化办理。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线上审理或经法院审查不适合线上审理的案件,采用线下审理和线上审理相结合的方式。此外,北京互联网法院提供诉讼风险智能评估、诉状自动生成、在线浏览卷宗材料等智能化服务,为当事人带来高效便捷的诉讼体验。
挂牌仪式结束后举行新闻发布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安凤德在发布会上说,在北京设立互联网法院,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大措施,是实施网络强国战略、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的客观要求,要在审理方式、平台搭建、人才培养、规则创制等方面充分体现出改革的创新性与先进性。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雯在新闻发布会上作了表态发言,并向与会媒体介绍了“开放包容、平台中立、数据共享、创新升级、安全可控”的电子诉讼平台建设理念。
其 他 OTHER
国家卫健委“三定”方案出炉 计划生育司全部撤销
9月10日晚,据中国机构编制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即“三定”方案正式公布。
规定指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下设内设机构21个,分别为:办公厅、人事司、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财务司、法规司、体制改革司、疾病预防控制局、医政医管局、基层卫生健康司、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科技教育司、综合监督局、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老龄健康司、妇幼健康司、职业健康司、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宣传司、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保健局。
据了解,原内设机构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司、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司三个与计划生育相关的内设机构,均已被撤销,转而变成新的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此外,老龄健康司、职业健康司、保健局为新设内设机构。
根据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525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4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9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卫生健康监察专员10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
按照规定,国家卫健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制定国家药典。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七)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地方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党和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代管中国老龄协会,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二)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民政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民政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海关总署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编制国境卫生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与海关总署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4.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5.与国家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6.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并制定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银保监会严查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市 多家银行遭罚
据了解,银保监会8月份开出418张银行类罚单,罚没约13139万元,问责265人。其中,五大行收到罚单46张,股份制银行收到14张罚单。而从受处罚领域来看,房地产类贷款成此次监管重点,多家银行因个人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楼市而受到处罚。
以建设银行宁波市分行为例,8月份因个人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房市,被罚20万元;此外,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因贷款资金借道建筑企业投向房地产,被罚50万元。此外,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因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被责令改正,并被罚80万元。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黄志龙表示,今年以来,在监管严控之下个人信贷资金仍然流入楼市,表明在整体资产荒的大环境下,房地产市场仍然是相对优质的资产。未来楼市调控放松的可能性比较低。
厚生智库研究员赵亚赟表示,由于住房贷款目前来说还是风险小收益大的业务,而且需求很大。在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盈利不佳的情况下,银行很难抵制这种诱惑。从这次银保监会的严查来看,未来楼市调控除了继续限价外,会重点抑制信贷资金流向楼市。
央行此前发布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6月末,全国房地产贷款余额35.78万亿元,同比增长20.4%,增速比上季度末高0.1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3.54万亿元,占同期各项贷款增量的39.2%,比上季度末高0.1个百分点。
黄志龙认为,整体来看,房地产贷款余额仍然保持了比较高的增速,这说明房地产市场仍然是金融机构比较偏爱的客户,房地产市场抵押、担保物充足,资产安全度也相对较高。从房地产贷款的增速及占贷款的总比重来看,当前房地产的调控压力依然较大。
赵亚赟表示,从房地产贷款数据来看,楼市调控起了一定作用。由于楼市调控抑制了房价过快上涨,有些城市房价还出现了回落。房价的疲软吸引了大量买盘,侧面证明了楼市调控的效果,不过也说明以后的调控会变得更加困难。
8月29日,银保监会召开银行保险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到要进一步完善差别化的房地产信贷政策,严禁“首付贷”和消费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等。
赵亚赟建议,对于做首付贷的小公司,要出台一些规定,比如没备案的房产抵押不予保护等,加大这些小公司的风险和业务难度,迫使他们退出。消费贷一定要严格按流程管理,贷款者如果挪作他用可列入失信名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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