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842期


本期要点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

2018年10月22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合称《资管细则》),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配套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司法修改决定 证监会将依法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有关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了专项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大专项附加,如何抵扣个税?

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4日。完成相关程序后,暂行办法将依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刑诉法修改: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增加缺席审判程序

10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国加快医药卫生立法为就医顽疾“开药方”

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提出: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建立药品全程追溯制度,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用法律的刚性约束维护医患权益。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

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

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4号》

全国股转公司优化股票发行与并购重组制度 建立做市商评价机制

上交所深化债券市场功能,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中国证监会与日本金融厅签署《促进两国证券市场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司法修改决定 证监会将依法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根据督查发现和企业关切的问题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

中国银保监会就《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央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座谈会在京召开

江苏省财政厅修订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税  务TAXATATION

六大专项附加,如何抵扣个税?

税务总局:今年以来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以税控尘 守护碧水蓝天——泰州市在全国率先出台施工扬尘环保税核定征收办法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刑诉法修改: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增加缺席审判程序

专利等案件的二审审理权限将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两院”组织法完成近40年来首次大修 全面确认巩固司法改革成果

坚决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周强就解决“执行难”工作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现场直击

其  他 OTHER

我国加快医药卫生立法为就医顽疾“开药方”

央行将采取三大举措改善民企金融服务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

2018年10月22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合称《资管细则》),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配套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具体内容方面,《资管细则》与《指导意见》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监管指标较现行规定略有放宽,主要有七方面重点规则:一是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基本原则。依法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等基本原则。二是系统界定业务形式,厘清资产类别。统一现有规则“术语体系”,系统界定业务形式、产品类型,以及标准化、非标准化资产。三是基本统一监管标准。覆盖机构展业的资格条件、管理人职责、运作规范和内控机制要求等方面。四是适当借鉴公募经验,健全投资运作制度体系。包括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等方面要求。五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专设一章,系统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管业务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六是强化重点风险防控,补齐制度短板。重点加强流动性风险防控,以及利用关联交易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的风险。七是强化一线监管,加强监管与自律协作。健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派出机构一线监管,强化责任追究。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资管细则》立足当前市场运行特点和存量资管业务情况,设置了与《指导意见》相同的过渡期,并且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过渡期内,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有序压缩存量尚不符合《资管细则》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尚不符合《资管细则》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经证监会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总体看,《资管细则》细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要求,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消除市场不确定性,实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存量资管业务平稳过渡;有利于促进统一同类资管业务监管标准,进一步提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

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4号》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3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制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4号》,并予以公布。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人数不受35人限制。

二、上述发行对象不符合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该发行对象只能买卖其所认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持股平台的,不得参与认购。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股转公司优化股票发行与并购重组制度 建立做市商评价机制

2018年10月26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实施新制定的《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4号》和新修订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发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问答》《挂牌公司权益变动与收购业务问答》,同时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评价办法(试行)》,对新三板市场股票定向发行制度、并购重组制度、做市商制度等存量制度进行优化改革。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制度方面,一是实施并联审查机制,将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主办券商及律师出具意见等外部发行程序调整为并联运行,将全国股转公司审查介入时点提前至发行方案等信息披露环节,将出具备案登记函环节的审查内容简化为发行数据核验比对,缩短募集资金闲置时长。经测算,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平均闲置时长可以缩短20天以上。二是推出授权发行制度,规定了“年度股东大会一次决策、董事会分次实施”的授权发行制度,提高小额发行决策效率。授权发行制度推出后,挂牌公司小额融资内部决策时间可以缩短15天以上。另经测算,大约20%挂牌公司的融资需求可以通过授权发行方式实现。三是坚持负面清单管理,优化募集资金监管要求,对不以融资为直接目的的发行,不再要求进行募集资金用途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对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不再强制要求量化测算。四是明确关联方回避表决要求,对不同情形下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进行了规定,防范监管套利。五是明确终止备案审查情形及相关风险配套防控机制,落实规则监管。

挂牌公司并购重组制度方面,一是完善重大资产重组认定标准,明确“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的具体形式等,同时明确挂牌公司购买生产经营用土地、房屋的行为不再按照重大资产重组进行管理,以进一步减轻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负担,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二是优化重大资产重组停复牌制度,对申请延期恢复转让的审议程序、信息披露内容等做出细化规定。新规则实施后,可有效缩短挂牌公司因重组事项的停牌时间,避免出现“长期停牌”、“久停不复”现象,保护投资者交易权利。三是调整审查流程安排,豁免无历史交易记录挂牌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进一步提升审查效率。四是明确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及罚则,提高了公司在重组中的支付能力,减轻了企业重组压力,完善了对公司重组违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规则依据。五是调整了涉及权益变动与收购的披露要求,对市场各方普遍关注的“余股”交易涉及的权益变动问题有针对性地明确了操作方式,对第一大股东变更时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了专门说明,填补了部分制度空缺,降低了市场各方的披露成本,避免无意违规的发生。除上述调整外,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法律适用意见明确,重大资产重组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人数不再受35人限制,并允许不符合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资产持有人以受限投资者身份参与认购。

做市商评价机制方面,一是在现有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基础上,建立单独的做市商评价制度。二是针对新三板做市制度特点,聚焦做市商做市行为,从做市规模、流动性提供和报价质量三方面对做市行为进行多维度评价。三是注重做市商评价结果的运用,根据评价结果对优秀做市商给予交易费用适当减免等,引导做市商积极、合规做市。经测算,做市商评价正式开展后,全市场做市商转让经手费将平均降低55%。

上交所深化债券市场功能,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夯实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上交所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推进交易所债券市场改革创新,多举措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一是推出纾困专项债。近期,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等相继推动设立纾困基金、资管计划等,帮助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陷入经营困难的上市公司纾解股权质押困境。为进一步发挥债券市场支持作用,拓宽资金来源,上交所推出抒困专项债,支持有关机构通过发行专项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门用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鼓励具备条件的主体发行并购重组债券、股债结合产品,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在产业重组中的积极作用。北京海淀科技金融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纾困专项公司债券今日在上交所成功发行,发行规模8亿元,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优质民营科技上市公司发展,纾解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此外,其他参与抒困基金的金融机构、地方国有企业的抒困专项债券也将于近期发行。

二是支持民营企业持续融资。进一步健全公司债券持续融资制度安排,建立专门审核机制,提高审核针对性和效率,帮助生产经营正常、有发展前景但存在短期流动性问题的民营企业申报公司债券,在贴近企业生产经营和债务管理需求的前提下实现债务的滚动和接续。同时,加强与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的协作,发挥各方合力,深化债券品种创新,以市场化方式缓解民营企业流动性压力。

三是抓紧推出信用增进工具。适应市场发展需求,借鉴国内外市场经验,发挥专业机构在风险识别和管理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健全风险分担机制,近期推出信用增进工具,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下一步,上交所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政策要求,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为纾困专项债建立审核绿色通道,同时建立、健全高收益债券、股债结合产品的制度安排,完善债券市场配套制度安排,更好地发挥深化交易所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功能,助力民营企业长期健康发展。

中国证监会与日本金融厅签署《促进两国证券市场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018年10月26日,在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和日本首相安倍晋三的共同见证下,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与日本金融厅长官远藤俊英在北京签署了《中国证监会与日本金融厅关于促进两国证券市场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标志着中日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的合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时值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0周年之际,双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将全面落实两国领导人达成的重要共识,积极支持并稳步推进两国资本市场全面多层次互利务实合作。两国相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近日也签署了加强双方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司法修改决定 证监会将依法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有关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了专项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监会将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决定》,依法规范与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行为。

为做好修改后的公司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证监会将系统梳理有关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规则,对于继续适用的要严格执行,对于公司法修改提出的新要求,及时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规则,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情形、程序、方式、信息披露、回购股份的持有、回购股份的转让、回购股份的注销等事项。有关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修改决定》及相关制度规则,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实施股份回购,确保股份回购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证监会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利用股份回购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信息披露违法、“利益输送”、“忽悠式回购”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市场秩序,发挥股份回购制度积极作用,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根据督查发现和企业关切的问题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根据督查发现和企业关切的问题,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决定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以市场化方式帮助缓解企业融资难;确定建设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促进政府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

会议指出,面对外部环境变化等对我国发展带来的诸多挑战,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力度,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抓好各项政策落实,消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各种障碍,增强企业信心和竞争力。一要进一步减少社会资本市场准入限制。年底前修订完成并全面实施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明年3月底前全面清理取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外对外资设置的准入限制,实现内外资准入标准一致。二要进一步压减行政许可等事项。全面清理现有许可事项,明年3月底前修订公布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清单外许可一律视作违规审批。三要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审批。在试点基础上明年在全国开展全流程、全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部实现各类投资审批在线并联办理。年底前提出优化企业注销流程的改革措施。四要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抓紧研究提出继续降低企业税负和降低社保费率的具体办法。年底前全面实现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一次检测、一次收费”,再取消10%以上实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种类或改为以自我声明方式实施。加强教育、医疗、公证、公章刻制等服务收费监管,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检查。五要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精简行政处罚事项,制定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办法,坚决纠正执法随意、“一刀切”执法等现象。

会议指出,民营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建设者,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出台更多有利于民营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会议决定,对有市场需求的中小金融机构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提高对小微和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同时,针对当前民营企业融资难,运用市场化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由人民银行依法向专业机构提供初始资金支持,委托其按照市场化运作、防范风险原则,为经营正常、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民营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支持;条件成熟时可引入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资金自愿参与,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为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和创新“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会议决定,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互联网+监管”系统,强化对地方和部门监管工作的监督,实现对监管的“监管”,并通过归集共享各类相关数据,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会议要求加强工程推进统筹协调,确保明年9月底前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同步上线运行。

中国银保监会就《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对《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进行了修订,并就修订后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股权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后的《股权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本次修订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股权办法》不再限制财务性股权投资和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要求保险公司综合考虑自身实际,自主审慎选择行业和企业类型,并加强股权投资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

修订《股权办法》是银保监会落实党的十九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六稳”要求的重要举措。一是有效提升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金融可及性。《股权办法》取消了保险资金开展直接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赋予保险机构更多的投资自主权,可以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多长期资金支持,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二是有利于提升股权融资和直接融资比重。引导保险资金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资本性资金,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杠杆,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三是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保险资金发挥机构投资者积极作用,更好服务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等国家重大改革举措,重点支持有市场、有前景、有技术优势的行业和领域,促进经济提质增效。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股权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对于保险资金投资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领域和项目,还将出台配套政策予以支持。

中央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座谈会在京召开

10月26日, 中央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座谈会26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组部部长陈希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务委员王勇主持座谈会。陈希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组织路线,全面提高中央企业党的建设质量,为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提供坚强保证。

陈希指出,要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把握新时代中央企业的战略定位和目标追求,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企业全面从严治党经验,把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贯穿企业改革发展全过程各方面,以一流党建引领和保障一流企业建设。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进一步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要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要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着力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加快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实力。要健全组织体系,增强政治功能和组织力,组织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职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贡献。

江苏省财政厅修订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坚决打赢“防范重大风险攻坚战”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调动全省各地规范PPP项目实施的积极性,持续高质量推动江苏省PPP工作开展,近日省财政厅修订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8﹞16号),对奖补资金的支持方向、申报流程、奖补金额及支出用途等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新的管理办法体现三大特色:一是明确了奖补资金“三大板块”,实现了对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奖补。前期费用补贴用于对项目前期咨询服务等方面的补助,落地奖补用于对项目中期落地签约、组建项目公司等方面的奖补,而示范奖补注重项目推进全过程的规范性,更加侧重对项目后期运营绩效方面的奖补;二是加大了对特定领域的奖补力度,体现了对民营资本参与和绿色环保类型PPP的政策支持。为落实《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入推进绿色金融服务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对于民营资本参与和绿色环保领域的项目,奖补标准分别上浮10%,并且两项政策可同时享受;三是拓展了奖补资金支出范围,充分调动市县财政部门加强PPP业务管理的积极性。落地和示范奖补资金除了重点用于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财政支出外,还可由当地财政部门统筹用于项目论证、法律顾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课题调研、宣传推介、业务培训等各项PPP管理工作。

此次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体现了省财政厅对于PPP项目鼓励试点示范、鼓励严谨规范、鼓励宣传推广的政策导向,有力强化了财政部门管理力度,必将促进全省各市县形成竞相规范发展的氛围,进一步推动江苏省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高质量发展。

税  务  TAXATATION

六大专项附加,如何抵扣个税?

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4日。完成相关程序后,暂行办法将依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今年个税改革力度很大,在提高起征点的同时,还首次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由于改革方案内容多、涉及面广,所以个税改革在实施上分两步走:10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由原来的3500元上调至5000元,很多人都已享受到改革红利;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这些专项附加如何抵扣,个人能够减轻多少税负?备受社会关注。此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六大专项扣除的原则和标准,相关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

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支出,均可抵扣个税

根据暂行办法,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具体扣除标准如下:

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4800元或36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住房租金: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根据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从这些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来看,一个总的基调就是‘宽’,较好地遵循了公平合理、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孙钢认为,个税改革扣除涉及几亿人,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又不一样,怎么抵扣、抵扣多少是很大的难题。从操作层面看,方案尽量把复杂问题简单化,让老百姓看得明白,税务部门实施起来简便易行。

“上面6项扣除中,只有住房租金的扣除标准是分区域的,其他几项扣除全国都是一个标准,这样就大大降低了操作难度。”北京大学教授刘怡表示,特别是对子女教育,抵扣范围从学前教育一直到博士研究生教育,子女从3岁到30岁的教育差不多都涵盖了,这个力度还是很大的。

假设月入2万元享受4项附加扣除,个税可降七成

很多中年人上有老下有小,中间还有房贷,他们可以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不止一项。那么,如果一个人同时享受几项扣除,加起来能省多少税呢?

专家算了这样一笔账:对大多数人来说,大病医疗并非日常支出,这个可以先刨除在外。剩下的5项扣除中,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选其一,这两个专项扣除是不能同时享受的。所以,可以同时享受的大致是4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租金或房贷利息、赡养老人。

假设这位纳税人的月工资为2万元(不考虑三险一金),个税改革前起征点是3500元,他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120元。

今年10月1日以后取得工资,按每月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后的税率表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90元,税负降低了近50%。

2019年1月1日后取得工资,每月再享受4项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400元,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12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共计扣除4600元。也就是说,这位纳税人的工资在扣除5000元起征点后,还要再扣除4600元,剩下的钱才缴纳个税。这样,他每月应缴纳的税款为830元,比10月份又省了760元的税。

“月入2万元,个税改革前每月应缴个税3120元,改革后提高起征点加上4项附加扣除,可少纳税2290元,税负水平降低73.40%。这样一个减税力度,老百姓是能够切实感觉到的。”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与管理研究院院长甘犁说,当然减税幅度是因人而异的,要看个人的工资收入和能够享受多少附加扣除。总体上,家庭负担越重的人可享受的扣除就越多。

根据民生支出变化,将适时调整扣除范围和标准

“个税改革关系百姓切身利益,广大群众都特别关心,也提出了很多好建议和‘金点子’,为解决难题支招。方案出台后再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体现了开门立法的精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许建国说,此次暂行办法在制定时,财税部门采取了无方案征求意见的方式,广泛听取了全国各地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的意见,他本人也在湖北参加了座谈会,对此感触很深。

“从税收征管层面看,暂行办法的一大特点是信任纳税人、方便纳税人。”许建国表示,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需要提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提交的渠道有两个:既可以提交给扣缴义务人,也可以直接提交给税务机关,充分考虑到了方便纳税人和保护隐私问题。

“大规模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以及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税,对税收征管来说都是头一回,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完善和磨合,对此大家也要有心理准备。”孙钢说,专项附加扣除牵涉的环节很多,将来个人申报时网络会不会“塞车”,信息提交能不能成功,退税是不是及时到账等,很多都是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的。只有在大家的理解、配合和支持下,个税改革的红利才能更好地释放,让更多的纳税人受益。

税务总局:今年以来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2018年10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举行新闻发布会,税务总局税收宣传中心主任兼办公厅副主任付树林介绍,今年以来,税务系统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持续推进“一厅通办”“一键咨询”,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税。当前,全国办税服务厅在实现“一厅通办”的基础上,正逐步实现由“一窗通办”过渡到“一窗一人通办”,大幅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已全面实现“一键咨询”,并开通自然人咨询专线,确保纳税人及时了解个税改革相关政策。

——扩大税收营商环境试点范围,进一步压缩纳税时间。税务总局8月下旬发布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十项措施,随后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范围从5个省市扩大到18个。9月上旬,从减少纳税次数、压缩纳税时间等5个方面制发《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18-2022)》,推出58条具体措施。

——优化企业税务注销程序,进一步解决注销难问题。优化企业税务注销程序,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便利市场主体退出。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人,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优化即时办结服务;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进一步精简办税资料。

——建立窗口单位办税服务问题处理机制,进一步提升窗口服务工作质效。“税务部门建立健全窗口单位办税服务问题收集、调查核实、整改处理、监督问责、定期报告的闭环处理机制。”付树林说,税务部门还集中开展纳税人办税堵点难点排查整改工作,各地即查即改、严肃问责,切实解决困扰纳税人的操心事、烦心事。

以税控尘 守护碧水蓝天——泰州市在全国率先出台施工扬尘环保税核定征收办法

为控制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泰州市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9月10日由泰州市政府办印发,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在全国范围内,泰州是率先推出这一《办法》的地级市。

今年初,随着环保税法正式施行和‘费改税’在各地稳步推进,针对扬尘污染防治部门对扬尘削减系数的考核和核定缺少相应办法,税务部门核定征收扬尘环保税同样也缺少相应管理办法,“以税控尘”的职能作用无法有效发挥。为实现费税衔接、以税收“杠杆”加强施工扬尘管控,泰州市税务局联合住建局等部门一起展开密集调研,联合起草了《办法》。在经过征求意见、专家评审、风险评估、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等诸多环节后,该《办法》于9月10日由泰州市政府办印发。

该《办法》首先体现了创新性。将施工扬尘监管考核结果与环保税征管相互关联、相互促进,充分发挥“以税控污”的职能作用——多排污多缴税、少排污少缴税、不排污不缴税,倒逼市场主体加大环保设施投入,减少污染物排放量。该《办法》最为关键之处,是合理、科学确定了建筑施工和市政、拆除、交通、水利施工工地这些“扬尘大户”的各项扬尘削减系数,扫除了施工扬尘环保税征收管理的技术障碍。

例如建筑施工工地,扬尘产生系数确定为1.01千克/平方米•月,扬尘控制措施分为道路硬化、边界围挡、裸露地面覆盖、易扬尘物覆盖、运输车辆冲洗等等,对应的扬尘分项削减系数分别为0.071、0.047、0.047、0.025、0.31千克/平方米•月等等。扬尘削减系数实行每月核算,比如某个月某建筑工地工地道路硬化达标,那么就用1.01千克/平方米•月减去0.071千克/平方米•月;如其运输车辆冲洗也达标,则再减去0.31千克/平方米•月……依此类推,最后得出当月考核系数,进而计算出当月应缴纳的施工扬尘环保税税额。一个10万平方米的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得好不好,每月扬尘环保税可能会相差8万多元,一年下来将近100万元,从而可以推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高环保责任意识。

不仅如此,《办法》也体现了泰州市地方特色。将税务与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整合为扬尘污染防治监督集团军,为监督扬尘污染防治增加了一个有力的工作抓手。同时,将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拆除工程扬尘都纳入了管控范围,切实将泰州的碧水蓝天守护好。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刑诉法修改: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增加缺席审判程序

10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刑诉法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加了对速裁程序的规定等,对贯彻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追逃追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的决策部署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增加对速裁程序的规定

“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是这次司法体制改革中最主要的改革举措,也是取得的经验,用法律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是这次修法的主要任务。”在常委会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说。

关于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同时,法律增加了“速裁程序”一节,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同时规定了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此外,新修改的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普通程序的规定重新审理。

将缺席审判程序写入法律 以法治方式助推反腐败斗争

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缺席审判程序”一章。在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三审稿增加的缺席审判程序一章,对于以法治方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规定了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为了使法院在案件入口审查上严格把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乃依木•亚森委员说,专章规定缺席审判程序,对严厉打击惩处贪污贿赂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暴力恐怖犯罪等具有重大作用,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此外,法律对被告人因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作出规定:“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为充分保障被告人权益,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国海警局具有侦查主体地位 保障依法打击海上犯罪

今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

10月22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在作关于刑诉法修正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介绍,为做好与《决定》的衔接,保障依法打击海上犯罪工作依法顺利开展,中央军委法制局和有关的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相应规定,明确中国海警局的侦查主体地位。

新修改的刑诉法在附则中增加规定,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专利等案件的二审审理权限将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10月26日下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表决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决定》有哪些主要内容?将对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产生哪些影响?对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又会发挥什么推进作用呢?

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意义重大

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是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重大部署。

近日,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专利等上诉案件,促进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大会作说明时表示,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是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的需要,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需要,也是统一和规范裁判尺度的需要。

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上诉案件,有利于加强对中外企业知识产权的依法平等保护,促进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将专利等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二审审理权限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实现知识产权效力判断与侵权判断两大诉讼程序和裁判标准的对接,有利于从机制上解决制约科技创新的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以审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上诉案件为主

《决定》规定——

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从我国审判实践看,知识产权案件主要表现为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垄断等。其中,专利又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审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技术类上诉案件为主,是因为这类案件的专业技术性更强,审理要求更高,与科技创新的关系更为密切,对于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意义也更为重要。

《决定》第一条、第二条关于案件类型的规定,综合考虑了我国法院的职能、编制、人员以及知识产权案件的分类、特点、数量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定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知识产权法庭的管辖等问题。

不服中级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不再由高级法院审理

《决定》规定——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依照现行法,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和行政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由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后,集中审理专利等上诉案件,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不再由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决定明确上诉程序等问题。

不服知识产权法院关于专利等第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由最高法知产法庭审理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四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由于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既涉及本决定所称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案件,又涉及著作权、商标等案件,因此,《决定》作为新法施行后,不服知识产权法院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第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不服知识产权法院对其他案件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仍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年后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试点专项报告

《决定》规定——

本决定施行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决定的实施情况。

迄今为止,世界上10余个国家设立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均采取“国家层面、高等法院、主审专利”的设立模式,设立目的主要在于加强专利保护,解决因不同审理法院法律适用差异而导致的裁判冲突。

作为先行探索,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三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在进一步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两院”组织法完成近40年来首次大修 全面确认巩固司法改革成果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6日下午高票表决通过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据介绍,这是“两院”组织法实施近40年来首次大修,全面确认和巩固了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此次“两院”组织法修改的幅度很大,从体例结构到内容都发生了变化。其中,法院组织法只有3条没有修改,检察院组织法全部条文都作了修改。但这次修改都是补充完善性的,并没有改变“两院”组织法的性质、地位、基本的职权、基本组织体系和基本的规则。

“这次修改‘两院’组织法主要是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保证公正司法,来确认和巩固多年来的司法改革成果,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说,此次修改完善了法院、检察院的组织和职权,例如根据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巡回法庭,可以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这都是司法改革在法院组织方面的重要体现。

在提升法律监督实效方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

“巡回检察的一个优势,就是巡回检察的人员与被监督对象之间不易形成熟人关系,不容易被同化,因此它能够避免因熟生腐、因熟生懒、见怪不怪这些问题。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这两种方式有机结合,优势互补,有利于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的整体优势。”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建平表示,此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从立法层面确认了巡回检察制度,对于今后各级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法律监督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此外,“两院”组织法进一步加强了对法院、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保障。根据法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者法院、检察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有违法违纪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坚决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周强就解决“执行难”工作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现场直击

10月2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首次对“两高”专项工作进行专题询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回答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参加接受专题询问。

“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标准是什么?谁来评判是否达标?查人找物难题怎么解决?……提问直击关键,意见切中肯綮,回答直奔主题、坦诚相对,现场气氛十分热烈。

周强感谢各位委员、代表对人民法院工作特别是“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有力监督和关心支持,表示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我国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牢牢坚持党的领导,紧紧依靠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坚持问题导向,攻坚克难、立行立改,坚决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标准是什么,谁来评判是否达标—— 内、外、有、无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司法委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苏军首先提问:怎么样才算基本解决了执行难,标准是什么?

周强用四个字进行了形象概括——“内、外、有、无”。

“内”,坚持刀刃向内,首先解决法院自身存在的消极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问题;“外”,优化外部环境,让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部干预现象基本得到遏制;“有”,有财产可执行的案件要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无”,对于无财产可执行的案件,基本解决结案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不畅等问题,不能把执行不了的案件都纳入“执行不能”范围。

10月24日上午,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16年以来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时提出,确定 “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是实现 “四个基本”。最高人民法院将“四个基本”具体量化为“四个90%,一个80%”的核心指标要求作为阶段性目标,即90%以上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执结, 90%以上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范要求, 90%以上执行信访案件得到化解或办结,全国90%以 上法院达标,近三年执行案件整体执结率超过80%。

这个标准由谁来评判?

“法院不能自说自话,一定要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周强说,最高人民法院委托中国社科院牵头,4个部门13家媒体、15名专家学者组成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实现之后该怎么办?如何巩固巩固阶段性成果?如何防止问题反弹?

周强表示,“要巩固阶段性成果,构建长效机制”。要继续深化改革,坚定不移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包括运用区块链技术等,在更高层次上推动执行工作长远发展,保持执行工作高水平运行,实现良性循环。同时,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执行队伍,坚决惩治司法腐败,切实改进司法作风,杜绝不规范和乱执行行为,打造一支执行铁军。

如何解决查人找物难题—— 编织查控大网,尽力一网打尽

有些被执行人玩失踪、玩消失、隐匿财产,加大了执行难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司法委副主任李钺锋关注的是,如何更好地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切实解决查人找物难题。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起全国执行查控系统。截至目前,已与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16 家单位和 3900 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16 类 25 项信息。

“只要失信被执行人消费,通过大数据就能找到痕迹,我们就追踪,对他进行惩戒。”周强说。

刘贵祥举了一个例子:“曾经出现过欠人家四五千万的一个被执行人,通过整容来躲避债务的案例。”针对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在通过信息化建设编织统一查控网同时,跟进联合信用惩戒,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多部门的联合信用惩戒措施。

而对于农村地区,“很多群众不用城市中的现代化方式去储存财产,所以像传统的蹲守,按照民诉法规定实施的搜查等手段,我们也同时使用,取得了实效。” 刘贵祥说。

刘贵祥表示,今后会加强大数据分析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并加强与公安部门、信息产业部门的合作,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查找被执行人的行踪。

如何进一步利用信息化技术切实解决执行难—— 推进信息化全面升级

“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更好服务和保障执行工作方面,下一步还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巍问。

“通过信息化,我们首先是把自己管住了”,周强表示,“搞猫腻不行、搞暗箱操作不行,执行到什么程度、执行多少,全流程各环节纳入‘数据铁笼’,通过管理信息化,全国法院一张网,执行工作情况一目了然。”

“下一步我们怎么做?”周强强调,首先,坚定不移加强规范化建设,查控绝不能乱查,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只能查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否则严惩不贷。其次,通过建设智慧法院3.0版,推进法院信息化全面升级。要在执行领域推进区块链技术,案件执行到什么程度、执行了多少,以及失信被执行人情况与全社会共享。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把解决执行难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刘贵祥说,人民法院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通过分析被执行人的消费动向、资金流向,采取相应惩戒措施,打击规避执行的行为。目前,全国统一的司法评估平台即将试运行,会将司法评估和司法拍卖对接起来,实现财产处置环节的完整化。

遇到执行不能怎么办?—— 破产和解 司法救助 保险机制

“现在农村有些交通肇事或者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加害人和受害人可能都很困难,都没有应对突发变故的能力,法院判了要赔偿,当事人确实该赔偿,却又赔不起。”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鲜铁可提问,对于这类想执行但却执行不能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有没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

“执行不能的情况概括说是两大类”刘贵祥解释,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如果濒临破产、债台高筑,处于“僵尸状态”,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如果有财产,只是一时资金链短缺,则采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这对债权人和企业都有利。

刘贵祥说,对于自然人发生特殊事件产生债务陷入困境的,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救助予以解决。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对解决一些执行中的困难情况发挥了重要作用,有些地方探索尝试司法救助保险,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加大救助力度,惠及了更多人民群众。

“在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执行难问题一定会得到切实解决!”周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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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快医药卫生立法为就医顽疾“开药方”

问题疫苗案件触目惊心,假药、天价药让患者望“药”兴叹,频发的“医闹”事件伤“医”又伤“患”。为破除这些就医顽疾,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提出: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建立药品全程追溯制度,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用法律的刚性约束维护医患权益。

重拳打击“医闹”: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为公共场所

9月22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赫英东等三名妇产科医生值班期间遭患者家属殴打,“医闹”问题又一次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中国医师协会2018年初发布的《中国医师执业状况白皮书》显示,只有34%的医师从未亲身经历过暴力伤医事件。从“医闹入刑”到多部门联合惩戒,近年来,国家频出重拳整治“医闹”,但暴力伤医现象仍难以杜绝。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

“为了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疗卫生人员的职业权益,确保患者拥有良好的就医环境和就医权利,明确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律属性十分必要和迫切。”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邓勇认为,将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界定为公共场所有利于该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更好地衔接,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医闹”更加执法有据。

减少暴力伤医,除了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权益,更需多管齐下减少医患矛盾,防患于未然。

保护患者权益。草案二审稿提出,公民在接受医疗卫生服务时,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有关的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公民有依法自愿参与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它试验性医学研究并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草案二审稿提出,国家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要真正革除以药养医、过度医疗、过度检查以及给医院定创收指标等逐利性因素,让公共医疗回到公益性上来。”邓勇说,从根本上解决“医闹”问题要靠持续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切实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改善医疗卫生人员薪酬待遇和患者就医体验。

让群众用上放心药:建立药品全程追溯制度

向全国30个省份销售假抗癌药品30余种,一盒药最高可获利1万元,涉案金额超千万元……一起深圳特大制售假药案暴露出我国药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域的缺陷。

为了让群众用上放心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二审稿专辟一章,对“药品供应保障”相关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草案二审稿明确,国家提高基本药物的供给能力,强化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基本药物公平可及、合理使用。国家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立药品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评价、监管工作,保障公民用药安全、有效、可及。

企业生产“良心药”,药店不卖“黑心药”,群众才能用上“放心药”。药品质量安全风险存在于药品研发、生产、流通、经营、使用的全生命周期。为此,草案二审稿提出,国家加强对药品的管理,建立药品全程追溯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全程追溯能够实现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中国药科大学国家药物政策与医药产业经济研究中心项目研究员颜建周说,在发生药品质量安全问题时,全程追溯制度还能及时控制影响范围、召回相关产品、查寻原因,保障群众用药权益。

基本药物招标中存在超低价中标现象,也给药品质量带来隐患。专家普遍认为,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临床用药的正常供给,社会危害程度较大,应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为此,草案二审稿明确,国家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草案二审稿还强化了违反法律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投标人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鱼精蛋白、丝裂霉素等临床必需用药局部性、结构性短缺频现。“等药救命”之痛该如何消解?

草案二审稿提出,国家公布基本药物目录,根据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对基本药物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动态调整可以使新审批上市、疗效有显著改善且价格合理的药品及时进入目录,保障患者用药可及性。”颜建周说,临床效果已不具备比较优势或出现质量、安全性等问题的药品,也可以通过动态调整及时调出目录,患者用药安全得到保障。

化解疫苗焦虑: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等问题疫苗案件,暴露出疫苗生产使用等环节监管存在漏洞和风险隐患,引起社会舆论的持续关注。

为了消除公众心中的疑虑和担心,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二审稿提出,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公民有依法受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和义务。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保证安全有效。

草案二审稿还提出,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应当依法报告,并配合有关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补种。

邓勇认为,将疫苗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部分内容上升为法律,能够实现立法的科学性、完整性和合理性;而在法律中明确疫苗使用过程中各方职责,也有助于避免疫苗造假、接种不良反应等现象出现。

据悉,日前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还单独列出条款,强化对疫苗等特殊药品的监管。例如,在疫苗的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过程中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追溯信息。疫苗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

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中有多处涉及疫苗。例如,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不得委托生产,但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可以委托生产的情形除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疫苗等生物制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此外,修正草案全面加大处罚力度,明确对生产销售属于假药、劣药的疫苗等6类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央行将采取三大举措改善民企金融服务

10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指出,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发挥债券、信贷、股权等多渠道的融资功能,进一步改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

一是发挥债券市场的引领作用。运用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做好信用增进服务,稳定和促进民营企业的债券融资,带动民营企业整体融资氛围的改善。

二是稳定银行的信贷支持。督促银行落实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加大对银行贷款投放的监测考核和督察检查力度。对于经营良好、暂遇流动性困难的企业,要求银行不得盲目抽贷、断贷。

三是继续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鼓励民营和小微企业的发展工作。鼓励地方积极创新扶持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我们也鼓励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审慎经营、规范经营、依法经营,建立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与财务报告制度,提高专业化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提高对经营资源的吸附能力。

总体看,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取得了积极进展。到9月末,普惠口径小微贷款同比增长18.1%,比全部贷款的平均增速高约5个百分点。今年前三季度普惠口径的小微贷款增加约9600亿元,增量相当于去年全年的1.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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