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849期
发布时间:
2018-12-15 16:17
本期要点
中基协:私募管理人登记引入中止办理流程
近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了更新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以下简称《须知》)。
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落地交易所债券市场 助力民营企业债券融资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拓宽民营企业融资途径、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的决定,人民银行、证监会紧密协作,继银行间债券市场之后,交易所债券市场推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以市场化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
国务院明确创投个人合伙人税负只减不增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部署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升级,助力乡村振兴、“三农”发展;通过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结果。
最高法新司法解释: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制度
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
司法部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2月13日,司法部公布《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9年1月15日起施行。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中基协:私募管理人登记引入中止办理流程
证监会召开重大案件办理工作调度推进会
沪深交易所:可要求发行人对募集资金开展不定期专项审计
沪深交易所:延长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时间
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就进一步完善沪深港通信息交换达成协议
中国证监会与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签署双边监管合作函
李超副主席出席中国资本市场与全球资产配置座谈会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落地交易所债券市场 助力民营企业债券融资
发改委: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 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国知局出台若干措施 推动知产服务民企创新发展
司法部: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海关总署:简化报关单位登记手续 降低企业成本
加快推进国企混改进程 浙江推出40个混改项目
中日韩自贸区谈判:进一步提高贸易投资自由化水平
税 务TAXATATION
国务院明确创投个人合伙人税负只减不增
国税总局发文明确《税收完税证明》开具管理事项
个税抵扣即将实施 探索个税管理大数据平台
海关总署: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报自缴”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法新司法解释: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制度
上海“杀妻藏尸案”二审开庭 自首能否“免死”成焦点
其 他 OTHER
司法部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长生生物被处罚 高俊芳等被终身禁入证券市场
三机构:国债预发行实行履约担保制度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中基协:私募管理人登记引入中止办理流程
近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了更新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以下简称《须知》)。
针对当前私募登记中出现的虚假出资、股权代持、股权架构不稳定、关联方从事冲突业务、集团化倾向等五大不合规问题,新版《须知》丰富细化为十二项,进一步明确股东真实性、稳定性要求;厘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边界,强化集团类机构主体资格责任;落实内控指引,加强高管及从业人员合规性、专业性要求;引入中止办理流程、新增不予登记情形。
附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证监会的指导下,更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以下简称“新版《登记须知》”),已经理事会全票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引导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新版《登记须知》丰富细化为十二项,进一步明确股东真实性、稳定性要求;厘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边界,强化集团类机构主体资格责任;落实内控指引,加强高管及从业人员合规性、专业性要求;引入中止办理流程、新增不予登记情形。
一、管理人登记过程中常见的潜在风险及问题
一段时间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常见不合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部分机构为夸大自身资本实力,在进行工商登记时,超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虚假出资,或者在机构成立后抽逃资本,扰乱了私募基金行业竞争秩序。二是股权代持行为。以他人名义履行股东权利义务,导致无法对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及最终责任人进行追溯,规避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易发生利益冲突及利益输送行为。三是股权架构不稳定。部分机构股权架构复杂,存在交叉持股、多层嵌套等情形,股权架构不稳定,增加了资金运转层次和融资成本。部分申请机构甚至存在资管产品出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情形,由于资管产品自身属性,将带来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架构不稳定、实际出资股东权利行使责任不明确、实际控制人追溯不清晰等问题。四是关联方从事冲突业务潜在风险。关联方从事P2P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未有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无法对其关联交易进行有效管理,风险外溢至私募行业。五是集团化倾向。同一实际控制人登记多家同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内部管理激励问题“外部化”,集团内机构存在同质化竞业冲突问题,不合理扩张,造成“僧多粥少”,有些机构甚至直接为了“囤壳”而设立。
二、新版《登记须知》细化了拟登记机构从股权架构、基本运营到从业人员等各方面要求
一是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出现的股权代持、交叉持股、竞业禁止、同业竞争、履职能力、集团化倾向等集中问题,从运营条件、从业人员、出资人、关联方等方面进一步规范私募登记。运营条件和制度方面,增加办公场所独立性、财务清晰、过往展业情况说明等要求,同时特别强调无管理人员、无实际办公场所或不履行完整管理人职责的特殊目的载体无需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从业人员方面,突出竞业禁止要求,进一步明确高管人员兼职问题,强化投资人员任职能力要求、员工人数要求。出资人方面,严禁股权代持、强调股权清晰要求,新增股权稳定性要求,进一步明确实控定义。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关联方方面,新增同业竞争要求,严禁通过股权构架设计规避关联方,强化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多家管理人连带责任及股权稳定性要求。重大变更方面,明确重大事项变更期限及整改次数要求,重申登记机构发生实质变化视同新机构审核,强调强制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
二是提升自律管理效能,引入中止办理流程。为规范行业发展,对存在办公场所不稳定、或有负债风险较高、无实际展业需求、偏离投资主业风险等明显内控不足、展业能力不充分情形的,符合前述两项及以上情形的申请机构,协会给予6个月的整改时间,申请机构应在整改完成后再提交私募登记申请。
三是防范冲突业务行业风险外溢,新增不予登记情形。此前协会已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规定了六种不予登记情形。此次,针对申请机构或者其主要出资人曾经从事过P2P、民间借贷等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业务,为防止此类业务风险外溢至私募行业,保护投资者利益,协会在新版《登记须知》不予登记情形中新增上述情形。
三、新版《登记须知》落实了管理人信义义务要求,树立市场诚信机制及完善行业分层分类管理
全国人大官网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十条指出,“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规制主要有两种手段:一是行政监管;二是行业自律。无论是行政监管,还是行业自律,其共同目标都是确保国家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的实施,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规范发展”。释义指出,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性质不同,一个属于行政行为,一个属于自律行为;行政行为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自律行为的依据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外,还包括自律组织的章程、业务规则、行业纪律等。一直以来,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通过出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系列问答、《登记须知》等系列自律规范性文件,不断细化和完善私募登记要求,提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透明度。
一是积极行使协会职责,完善落实信义义务的自律规则体系。信义义务的行为标准严于法律法规的底线要求,高于一般商业执业准则,因此,行业自律对维护好信义义务至关重要。依法落实信义义务是行业自律的核心任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协会的职责和使命。此次新版《登记须知》作为协会进一步加强自律管理的举措之一,有助于引导全社会正确理解登记备案的制度本义,通过透明的制度标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有效的监测监控及自律处分,保障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秩序和博弈环境。
二是推动塑造行业合规生态,树立市场诚信机制。新版《登记须知》通过公开审核标准,提高审核透明度,为机构合理展业明晰标准,有助于推动行业以信用立身,守住行业道德底线,从源头上遏制侵害投资者权益风险的发生,建立健全市场诚信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是促进优胜劣汰,完善行业分层分类管理。当前,部分机构重复登记或虚假登记,增加了自身登记时间成本,也占用了有限的审核资源。新版《登记须知》通过强化集团类机构主体资格责任、明确高管及从业人员合规性与专业性要求等,为内部治理稳健、配备专业团队并存在切实展业需求的优质机构提供了更大的展业空间,有助于改善行业构成,避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新版《登记须知》作为协会自律管理的重要举措之一,一方面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出现的问题与情况,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提升自律管理效能;另一方面为市场合理展业提供清晰标准,对长期市场规范运作积极效果明显。协会将致力于进一步加强自律管理,做好配套制度建设,维护私募基金行业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证监会召开重大案件办理工作调度推进会
近日,证监会稽查部门在深圳召开重大案件办理工作调度推进会,集中督办10起典型案件,综合研判案件情况,统筹调配系统力量,加快推进案件办理,依法严厉打击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稽查总队、上海、深圳专员办以及天津、湖北、湖南、广东等地11家调查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参会。
今年以来,证监会稽查系统按照2018年稽查执法重点领域和工作部署要求,坚持“精准立案、精准查处、精准打击”原则,聚焦重点领域和市场关切,强化线索发现,以专项执法行动为抓手,以常规案件办理为基础,重点查办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危害市场平稳运行、破坏公平交易原则、扰乱信息传播秩序的案件,取得积极成效。针对市场形势和热点,稽查局梳理确定了10起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在办案件予以重点督办,确保及时有效查处。
10起案件主要涉及:一是实际控制人以上市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利用关联企业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二是上市公司通过虚构客户、虚构业务、资金循环等方式虚增收入及利润,连续数年实施财务造假,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三是个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被行政处罚后,不收敛、不收手,屡罚屡犯,继续利用他人账户,通过连续交易、自买自卖等方式操纵多只股票价格,违法收益巨大。四是实际控制人操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节奏,使用他人账户连续买卖本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多项违法。
会议要求,各调查单位要站在防范金融风险、整治市场乱象的高度,集中骨干力量,创新办案方式,提高办案效率。一是优化组织模式。突出稽查力量统一指挥,强化统筹调配,形成集团作战、密切协同的执法格局。二是加强执法协作。案件查办中遇到新型复杂疑难问题及时会商,强化与其他监管执法机关协作,充分发挥执法合力。三是提高规范水平。各调查单位要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办案,确保执法规范,防范执法廉政风险。四是防范市场风险。在查办案件的同时要做好各项应急预案,主动研判,积极稳妥应对案件查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
下一步,我会将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工作方针,优化案件调查组织模式,强化重大案件统筹调度,严厉打击侵蚀市场运行基础、积聚市场风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力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沪深交易所:可要求发行人对募集资金开展不定期专项审计
近日,沪深交所修订并发布《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沪)(深)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沪)(深)。
本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扩大自律监管范畴,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均纳入监管对象范畴;二是贯彻申报即纳入监管原则,强化发行准入端监管。专设章节明确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转让条件确认业务要求。三是完善信息披露监管,明确应当由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强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定期报告披露义务,严格定期报告时间并删除延期披露定期报告条款。四是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新增深交所可要求发行人聘请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开展不定期专项审计的规定。
沪深交易所:延长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关于做好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时间延长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上证函[2018]137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发布《关于做好延长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时间准备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8]526号),两交所都将延长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时间至15:30。
其中,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时间延长后,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债券质押式回购的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27为连续竞价时间,15:27至15:3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附件:(一)《关于做好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时间延长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上证函[2018]1374号)
各会员单位、信息服务商及相关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高交易便利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拟延长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时间至15:30闭市。请各会员单位、信息服务商及相关市场参与人提前做好业务和技术实施准备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时间延长
本所将延长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时间,同时保持现有交易机制和交易模式,股票、基金、债券现券等其他品种的交易时间保持不变。调整后,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债券质押式回购的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30为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连续竞价时间。债券质押式回购的代码段为204***。
二、关于技术系统调整及配套工作
请各会员单位及时做好业务技术准备工作,针对自身报盘系统及配套风险控制系统进行调整;根据调整后的规则要求,充分检查各类产品交易指令的申报时限,不得向交易所申报处于非交易时间段内产品的投资者委托。
请各信息服务商做好债券质押式回购延长交易时间的信息展示,确保业务上线后能够展示债券质押式回购完整的行情信息。
请各会员单位、信息服务商及相关市场参与人于2019年1月底前完成系统改造,做好相关业务、技术准备工作;参加本所组织的市场测试,并于2018年12月底之前通过本所会员专区“在线调查与反馈”栏目填报业务、技术系统改造准备情况。
三、关于投资者教育
各会员单位、信息服务商及相关市场参与人应根据本所规则、通知等本所发布的相关文件口径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与债券市场投资者充分沟通,确保其能充分了解调整后的交易规则并遵照执行。
市场测试、业务正式开展、技术接口启用等具体日期安排本所将另行通知。
(二)《关于做好延长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时间准备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8]526号)
各会员单位、信息服务商及相关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更好服务市场参与者,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将延长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时间至15:30。请各会员单位、信息服务商及相关市场参与人提前做好业务和技术实施准备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时间延长安排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时间延长后,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债券质押式回购的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27为连续竞价时间,15:27至15:3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此外,本所接受债券质押、解除质押申报的时间将调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二、技术系统调整及配套工作
请各会员单位及时做好业务技术准备工作,针对自身报盘系统及配套风险控制系统进行调整,充分检查各类产品交易指令的申报时限,使其符合当前规则要求,不得接受非交易时间段的产品的投资者申报委托。
请各信息服务商做好债券质押式回购延长交易时间的信息展示,确保业务上线后能够完整展示行情信息。
请各会员单位、信息服务商及相关市场参与人尽快完成系统改造,做好相关业务、技术准备工作,并积极参加本所组织的市场测试。
三、投资者教育工作
请各会员单位、信息服务商及相关市场参与人根据本所规则、通知等本所发布的相关文件口径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与债券市场投资者充分沟通,确保其能充分了解调整后的规则并遵照执行。
具体市场测试日期、业务正式开展日期、技术接口启用日期,本所将另行通知。
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就进一步完善沪深港通信息交换达成协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就进一步完善两地股票市场互联互通信息交换达成协议,双方将完善沪深港通投资者看穿机制,加强两地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下的信息共享。在香港证监会的大力支持下,沪股通、深股通看穿监管机制已于2018年9月26日实施。中国证监会将依据两地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有关规定和安排,对香港市场建立港股通身份识别码机制提供必要的协助。
中国证监会与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签署双边监管合作函
近日,在法国巴黎举行的第六次中法高级别经济财金对话期间,中国证监会与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签署了双边监管合作函,以加强双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及两国资本市场之间的务实合作,为构建紧密持久的中法全面经济战略伙伴关系作出积极贡献。
合作函明确,中国证监会和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将根据当前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加强双方在市场风险防范、实体经济融资、资产管理、绿色和可持续金融、金融创新等领域的务实合作,并明确了双方未来两年的合作计划。本合作函是对中法两国监管机构于1998年签署的《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完善和补充。
李超副主席出席中国资本市场与全球资产配置座谈会
12月1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北京召开中国资本市场与全球资产配置座谈会。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在出席会议并致辞时指出,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多项政策措施,稳步扩大资本市场双向开放:优化和扩大股票互联互通机制,修订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稳步推进期货市场开放,进一步扩大证券期货业开放,加强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中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新旧动能加快转换,经济结构持续优化,发展质量持续提升。资本市场发展的动力更加强劲,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有所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各项措施正在有效落实,深化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陆续推出。欢迎更多境外长期资金投资中国资本市场。
多家QFII、RQFII、境内托管行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代表参加会议。这些机构的与会代表介绍了对全球资本市场走势和资产配置的分析和看法,充分肯定中国改革开放和资本市场发展取得的成就,普遍看好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前景,并对完善QFII、RQFII制度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建议。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落地交易所债券市场 助力民营企业债券融资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拓宽民营企业融资途径、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的决定,人民银行、证监会紧密协作,继银行间债券市场之后,交易所债券市场推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以市场化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
近日,首批推出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两单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均采用信用保护合约形式。两家公司均为上市民营企业。
与此同时,为促进政策引导与市场机制相互补充,动员更多资源帮助民营企业融资,证监会鼓励和支持相关金融机构为民营企业债券发行提供信用保护工具。同日,市场机构也推出了海亮集团公司债券信用保护合约。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加强与相关金融机构和民营企业债券发行人的沟通衔接工作,在坚持市场化原则基础之上,支持民营企业更好利用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在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
发改委: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 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12月12日,发改委公布《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支持优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通知》明确,现阶段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优质企业:
1、主体信用等级达到AAA。
2、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应处于行业或区域领先地位。
3、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4、最近3年未发生公司信用类债券或其他债务违约,且不存在处于持续状态的延迟支付本息事实。
5、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纳入失信黑名单。
6、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如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
7、发改委为优化融资监管制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附件:《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债券融资服务,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就优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信用优良、经营稳健、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或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优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现阶段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优质企业:
(一)主体信用等级达到AAA。
(二)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应处于行业或区域领先地位(附件1)。
(三)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四)最近3年未发生公司信用类债券或其他债务违约,且不存在处于持续状态的延迟支付本息事实。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纳入失信黑名单。
(六)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如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
(七)我委为优化融资监管制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我委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并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优质企业支持范围。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发行优质企业债券,实行“一次核准额度、分期自主发行”的发行管理方式。
(一)债券申报阶段,发行人可就我委各债券品种统一申请额度,批复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
(二)经我委核准后,发行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需求,自主灵活设置各期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各期债券规模、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
(三)发行人在申报阶段可仅设立主承销团,在各期债券发行时明确牵头主承销商及承销团成员。
三、优质企业申报企业债券,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优质企业债券实行“即报即审”,安排专人对接、专项审核,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并适当调整审核政策要求:
(一)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允许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二)核定公开发债规模时,按照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的口径进行计算。
(三)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企业债券。
(四)允许优质企业依法依规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企业债券。
(五)鼓励商业银行以“债贷组合”增信方式,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
四、优质企业债券申报阶段,对债券资金用途实行正负面清单管理。
(一)申报材料应明确债券募集资金拟投资领域,形成“正面清单”。“正面清单”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聚焦企业经营主业。支持优质企业在“正面清单”拟定的范围内依法合规安排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率和灵活度。
(二)申报材料应明确债券募集资金禁止投向领域,形成“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将募集资金借予他人,用于房地产投资和过剩产能投资,用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风险性投资,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负面清单”领域可根据企业自身经营业务范围进行补充和调整。
(三)鼓励优质企业将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加大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五、各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应公开披露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清单和偿债保障措施。
六、优质企业债券发行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债券投资风险。
(一)发行人在充分披露报告期内重大财务变化和债券风险情况的基础上,按照《优质企业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指引》(附件2)的要求编制募集说明书。
(二)发行人应按照监管部门和交易场所的规定,在存续期内定期披露财务情况、经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如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公告。
七、本通知对优质企业的任何表述以及我委对其发行企业债券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企业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和保证。凡欲认购优质企业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及有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有关风险。
八、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结合各地发展实际,主动服务,积极引导区域内优质企业开展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将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体经济领域。
九、加强优质企业债券事中事后监管,切实防范偿债风险。
(一)每年4月30日前,发行人、主承销商应向我委报送上一年度优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以及本年度债券本息兑付资金安排和偿付风险排查情况。律师事务所应对项目的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地方企业应将上述材料同时抄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二)主承销商应切实履行偿债督促责任,做好各年度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工作,对出现重大经营困难可能影响债券兑付的,应第一时间提出风险处置方案,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我委报告。
(三)我委将进一步完善企业债券信用档案,并对优质企业债券存续期管理实行“双随机”抽查。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利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数据预警监测分析等手段,加强对辖区内优质企业债券资金投向、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债券资金依法合规使用,实施偿债能力动态监控和风险预警,督促发行人做好偿还本息准备,科学有效防范债券市场风险。
国知局出台若干措施 推动知产服务民企创新发展
12月11日,国知局公布《关于知识产权服务民营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依法严格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
《通知》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会同有关方面深入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查办一批侵害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案件,形成知识产权保护高压态势。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着力提升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力度和精准度。深入调研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附件:《关于知识产权服务民营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有关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知识产权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基本保障作用,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提质增效、创新发展,现将知识产权服务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严格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会同有关方面深入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查办一批侵害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案件,形成知识产权保护高压态势。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着力提升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力度和精准度。深入调研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二、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要在服务企业名录中,进一步扩大民营企业占比,完善快速授权、确权、维权一站式服务机制,大幅提升重点产业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效率。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要主动作为、上门服务,实施首问负责制,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民营企业上门服务活动,提供快速反应、快速处理、快速反馈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
三、扩大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覆盖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增信增贷作用,推动风险补偿、补贴贴息等各类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政策向民营企业倾斜,降低融资成本。完善银行、保险、担保、基金等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分担融资风险。认真了解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需求,以项目推介会、银企对接会等形式搭建银企对接平台,畅通融资渠道。2018年底前,各省(区、市)和副省级城市至少举办1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接活动。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2018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增幅应超过20%,其中中小民营企业项目数占比超过50%。
四、引导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服务民营企业创新发展。中央财政引导支持的各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要加快投资进度,2018年新增投资超过2亿元。将民营企业投资比例纳入基金绩效评价指标,投向民营企业占比应超过80%。各类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要发挥专业优势,加强投后管理和服务,推动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提质增效。
五、深入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要完善行业性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业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托管工作体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面向民营企业推广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利代理援助服务,鼓励专利代理机构为困难民营小微企业提供免费专利代理服务,2018年援助企业数增幅20%以上。面向民营企业加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力度,提高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中民营企业占比。推动知识产权贯标辅导、认证等支持政策向民营企业倾斜,引导更多民营企业贯彻实施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优化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积极推进专利导航、商标品牌培育、地理标志精准扶贫等工作,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六、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激发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的民营经济活力,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行业监管等方面,对国有、民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一视同仁。压减专利代理机构审批时间至10天,加强专利代理事中事后监管。各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要着力推进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工作,打造一批规模化、国际化、品牌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七、推进知识产权便利化服务。各专利代办处受理窗口要面向民营企业组织专利收费减缓及相关申请政策宣讲会。每年至少组织2场政策宣讲活动,让专利收费减缓、专利优先审查绿色通道、专利审查高速路等政策更多惠及民营企业。各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要协调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开展“千家民企面对面”活动,组织审查员走访民营企业。各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分别派出审查员100人次以上,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分别派出审查员20人次以上,围绕专利商标获权维权用权等专业问题,面对面答疑解惑,问计于企,问需于企,助推民营企业提高知识产权质量效益。建设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持续完善海外知识产权信息平台,编制发布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实务指引,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
八、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完善专利数据服务试验系统,扩大专利基础数据开放范围,推进商标数据库逐步开放,便利企业获取知识产权信息。发挥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作用,提高民营企业专利信息获取利用能力,开展民营企业帮扶行动。
九、加大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力度。积极开展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培训。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大力培养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培训,面向民营企业领军人才、管理人才、实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开展多层次、精准化知识产权培训。2018年底前,各省(区、市)面向民营企业培训100人次以上,各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示范城市面向民营企业培训200人次以上。
十、提高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积极倡导创新文化,将民营和中小微企业作为重点群体,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利用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等重大活动契机,面向民营和中小微企业组织开展培训、研讨等宣传活动,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加强民营企业扶持政策宣讲,以开辟专题、专栏、专版等形式,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广泛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知识产权舆论氛围。做好典型案例宣传报道,开展“知识产权、竞争未来”等主题采访活动,组织中央媒体对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提升企业竞争能力的典型案例进行专题报道,讲好民营和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故事。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着力解决民营企业知识产权难点、痛点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政策执行考核评价,将其纳入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强县建设等年度重点考核内容。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将采取的工作措施、取得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以及有关意见建议等,于年底前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司法部: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12月11日,司法部召开司法行政系统支持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电视电话会议。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出席会议并讲话,司法部党组书记袁曙宏主持会议。
会议全面总结了一个月来司法行政系统支持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各项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提出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提升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进一步推动《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20条意见”)落地见效。
据悉,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后,律师开展“法治体检”掀起热潮,各地共组织律师服务团队2700多个,参与服务团队律师达1.1万名,先后开展政策宣讲解读1400余场,直接联系和服务民营企业1.1万家,提出法律风险防控建议1.5万个,累计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100多起。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工作扎实推进,“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累计收到群众投诉1705件,其中反映证明事项清理的1007件,对民营企业反映的问题,都及时进行了转办、督办,有效解决民营企业办事难、办事繁等问题。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顺利开局,各地都制定了清理工作方案,明确了清理范围、标准、步骤和要求,全面清理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工作。
傅政华强调,要加快推进“法治体检”,突出覆盖重点,提高法律服务工作精准性。要加快推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对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内容,应改尽改、应废尽废。要加快推进“证明事项清理”,12月底前严格、依法、从速提请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或审核后按照法定程序报请省( 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修法或作出废止、确认决定。
袁曙宏在主持时要求,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结合本地实际,精心谋划、周密安排,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20条意见”落到实处,努力建设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支持和促进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会上,江苏、安徽、河北三地司法厅负责同志和广东律师代表、浙江民营企业家代表分别发言。
司法部党组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央依法治国办秘书局、驻部纪检监察组、部巡视办、部机关各厅局全体干部,在京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
海关总署:简化报关单位登记手续 降低企业成本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191号),简化相关登记手续,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在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全国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
申请人办理海关临时注册登记的,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和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即可向海关申请办理。
加快推进国企混改进程 浙江推出40个混改项目
为加快推进浙江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进程,近日于杭州举行的浙江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推介会集中推出了40个混改项目,以吸引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浙江经济建设。
浙江是全国混合所有制改革起步最早的省份之一,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逐步推进以混合所有制为主的国企改革。近年来,浙江相继完成物产中大集团整体上市、浙商证券首发上市、组建浙江省石油公司、参股舟山绿色石化基地等一批重大混改项目。截至去年底,浙江省属混合所有制企业户数占比达70.7%,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占比分别为65%、85%、84%。
此次浙江推出的40个混改项目,涉及交通、能源、环保、化工、机械、建筑、金融等多个领域,其中包括物产中大集团拟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的再融资项目,浙江省盐业集团拟通过市场公开,以增资扩股、存量转让相结合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等重点混改项目。这40个混改项目落地后,预计将引入社会资本超400亿元。
浙江省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冯波声表示,浙江民营经济发达、市场化程度高,具有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先天优势和深厚土壤。浙江省国资委将大力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国企改革和资源整合,促进混合所有制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监管方式,确保混改后企业真正与市场融合,更好地服务浙江经济社会发展。
在推介会上,浙江还正式启动“浙江省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发布平台”。据介绍,该平台以浙江产权交易所为依托,将更好统筹浙江全省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资源,建立权威信息发布渠道,推动浙江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公开公正运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中日韩自贸区谈判:进一步提高贸易投资自由化水平
12月7日,中日韩自贸区第十四轮谈判首席谈判代表会议在北京举行。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与日本外务省外务审议官山崎和之、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部长助理俞明希分率各方代表团出席。三方一致同意推进落实三国领导人共识,加快推进中日韩自贸区谈判。
三方均认为,随着三方共同参加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谈判取得实质性进展,中日韩自贸区谈判提速基础已经具备,三方将在RCEP已取得的成果基础上探讨通过中日韩自贸区进一步提高贸易投资自由化水平。三方商定,下一轮谈判将在日本举行,三方将从下一轮谈判起恢复工作组会议,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议题展开实质性磋商。
中日韩自贸区谈判是我国正在推动的经济体量最大、占我外贸比重最高的自贸区谈判之一。11月5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发表主旨演讲时提出,要加快中日韩自贸区谈判进程。今年5月在日本举行的第七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发表联合宣言,重申将进一步加速中日韩自贸区谈判,力争达成全面、高水平、互惠且具有自身价值的自贸协定。
税 务 TAXATATION
国务院明确创投个人合伙人税负只减不增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部署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升级,助力乡村振兴、“三农”发展;通过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结果。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的部署,鼓励发展创业投资,用市场力量汇聚更多要素,提升创业创新效能,促进扩大就业和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升级,会议决定,在今年已在全国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基础上,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
会议指出,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加快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升级,是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支撑,也有利于扩大国内市场。要适应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需要,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基层创造性,因地制宜有序推进。一是提升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油菜、棉花、甘蔗等主要农作物机械化种采收水平。对开展深耕深松、机播机收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对购买国内外农机产品一视同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抵押贷款,鼓励地方给予贴息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基本实现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二是推广先进适用农机和技术。支持精量播种、高效施肥、精准施药、节水灌溉和大马力、高性能农机装备示范推广,研发推广适应小农生产、丘陵山区的中小型农机装备和机械化技术。三是聚焦弱项短板加快农机装备创新和产业转型。鼓励大型企业向成套设备集成转变。抓紧解决主要经济作物薄弱环节“无机可用”问题。提高农机装备质量。探索“企业+合作社+基地”等研发生产新模式。四是改善农机作业基础条件。推动农田地块小并大、短并长、弯变直和互联互通,支持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五是积极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培育农机专业户、合作社等,鼓励农机服务主体与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业企业等建立机具共享的生产联合体。推进“互联网+农机作业”,促进智慧农业发展。
会议听取了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结果汇报,审议通过了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和等级,鼓励更多科技人员尤其是年轻人投身前沿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扩大国际创新合作,取得更多重大原创成果,让科技更好服务和支撑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
国税总局发文明确《税收完税证明》开具管理事项
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下同)的开具进行调整。
自2019年1月1日起,《税收完税证明》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不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征税专用章”调整为“业务专用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个税抵扣即将实施 探索个税管理大数据平台
从明年1月1日起,个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将全面实施。目前各地税务局正在加紧备战,全力保障新个人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
广东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处长詹立仁表示,广东省税务局将进一步探索个人所得税管理大数据平台,积极开展更为全面、详尽、动态的个税改革效应分析;强化部门协作,全力推进构建全省税收共治格局,用协同共享提升征管效率;创新宣传培训方式,积极做好新税制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据詹立仁透露,广东省税务局已经提请省政府加强统筹推进,加快构建全省税收共治新格局,为促进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涉税信息共享,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协税护税网络提供制度保障。此外,广东省税务局还提请省政府牵头建立统一规范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或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涉税信息的要求、具体的协助义务和职责,建立全省税收共治的协同机制。
北京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处长毛江表示,为确保个税新政的精准落实,该局在前期培训辅导的基础上,积极做好政策衔接、宣传辅导和信息共享等工作,全力保障新个人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
毛江介绍,为了更好地做好信息平台建设工作,丰富和完善北京市大数据行动计划,形成社会共治格局,北京市税务局加强与市政府的沟通协调,取得了市政府的大力支持。成立了信息共享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北京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搭建数据通道,各单位将涉税数据信息传输到北京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后,再实时同步传输到北京市税务局中心数据库,并与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进行对接。
在11月个税改革过渡期政策实施首个征期,贵州省共有46.4万户扣缴义务人、412.1万名纳税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据该局测算,90余万户工资薪金纳税人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占比由45.8%下降到24%。
据贵州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处长徐虹表示,贵州省税务局将进一步细化个税改革工作措施,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推进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初始化,核实、清理系统中的自然人数据,开展个税新政宣传和系统操作流程培训,为2019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法全面施行奠定良好基础。
海关总署: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报自缴”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报自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6号),海关总署决定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进出口企业、单位在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预录入时,选择“自报自缴”后,无需再录入“料件首次进口日期”,利用预录入系统的海关计税(费)服务工具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并对系统显示的税费计算结果进行确认,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法新司法解释: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制度
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
《规定》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应当递交申请书和相应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内容和期限;
(三)申请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包括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的具体说明;
(四)为行为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附件:《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是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第二条知识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在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行为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权利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第三条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具有相应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当向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第四条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应当递交申请书和相应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内容和期限;
(三)申请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包括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的具体说明;
(四)为行为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五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前,应当询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因情况紧急或者询问可能影响保全措施执行等情形除外。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可能影响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至迟不得超过五日。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行为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足以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况紧急”:
(一)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
(二)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
(三)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
(四)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五)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六)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
(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
(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申请人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所涉权利的类型或者属性;
(二)所涉权利是否经过实质审查;
(三)所涉权利是否处于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程序中以及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可能性;
(四)所涉权利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五)其他可能导致所涉权利效力不稳定的因素。
第九条申请人以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为依据申请行为保全的,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
第十条在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难以弥补的损害”:
(一)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侵害申请人享有的商誉或者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性质的权利且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
(二)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显著增加申请人损害;
(三)被申请人的侵害行为将会导致申请人的相关市场份额明显减少;
(四)对申请人造成其他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的,应当依法提供担保。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应当相当于被申请人可能因执行行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所涉产品的销售收益、保管费用等合理损失。
在执行行为保全措施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此遭受的损失超过申请人担保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措施。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采取的行为保全措施,一般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是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或者案件具体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保全措施的期限。
裁定停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效力,一般应当维持至案件裁判生效时止。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追加担保等情况,可以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请求续行保全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
第十四条当事人不服行为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采取行为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有错误”:
(一)申请人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二)行为保全措施因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等原因自始不当;
(三)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但生效裁判认定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四)其他属于申请有错误的情形。
第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解除行为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
申请人撤回行为保全申请或者申请解除行为保全措施的,不因此免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被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赔偿诉讼,申请人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后没有起诉或者当事人约定仲裁的,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已经起诉的,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申请人同时申请行为保全、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别审查不同类型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并作出裁定。
为避免被申请人实施转移财产、毁灭证据等行为致使保全目的无法实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不同类型保全措施的执行顺序。
第二十条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规定交纳申请费。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海“杀妻藏尸案”二审开庭 自首能否“免死”成焦点
12月13日,上海市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朱晓东故意杀人上诉一案(“杀妻藏尸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朱晓东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2016年10月17日上午,朱晓东在家与妻子杨俪萍发生争执,并用手扼住杨俪萍的颈部致杨机械性窒息而死亡。随后,朱晓东将杨俪萍的尸体用被套包裹后藏匿于家中阳台上的冰柜内。之后的日子里,朱晓东用杨俪萍的积蓄四处旅游,并用杨俪萍手机发送朋友圈,伪造其仍然在世的假象,直至2018年2月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朱晓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朱晓东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庭审过程中,朱晓东辩称自己杀害妻子是由于一时激动,并在杀妻后感到“人生无望”“心灰意冷”,脑中有了自杀念头,利用杨俪萍的积蓄四处旅行游玩是为了在自杀前通过享乐来麻痹自己。
朱晓东的辩护人认为,朱晓东杀害妻子的行为属于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的激情杀人,且朱晓东虽然在案发三个多月后才投案自首,但是其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检方认为,朱晓东系预谋杀人,手段残忍,并在杀人后藏匿尸体隐瞒事实,主观恶性极大,且一审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日12时23分,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
其 他 OTHER
司法部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2月13日,司法部公布《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9年1月15日起施行。
其中,《决定》明确,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律师事务所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长生生物被处罚 高俊芳等被终身禁入证券市场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日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人员收到市场禁入决定书。公告显示,证监会对长生生物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高俊芳、张晶、刘景晔、蒋强华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长生生物同步发布的另一公告称,已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事先告知书,深交所拟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三机构:国债预发行实行履约担保制度
日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发布《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预发行履约担保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中汇交发[2018]455号),同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也发出《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预发行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债字〔2018〕161号)。
《通知》明确,国债预发行交易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国债预发行履约担保机制包括保证金与保证券。交易双方可选择双边履约担保或选择由第三方提供履约担保集中管理服务。
《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预发行有关事宜的通知》则规定,国债预发行业务的参与机构在业务开始前,应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准备材料,开通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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