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850期
发布时间:
2018-12-12 16:18
本期要点
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为维护资本市场安全稳定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在依法合规、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持续强化现代信息技术对证券基金业务活动的支撑作用,证监会近日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金融委:强化信息披露制度 做好投资者保护
12月20日上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召开了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座谈会。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2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最高法发布第19批指导性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9批共5件指导性案例,包括1件刑事案例、3件民事案例和1件行政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国办印发指导意见 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
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证监会:把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作为头等大事
证监会:严厉打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
私募基金行业首次纳入全国经济普查
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就进一步完善沪深港通信息交换达成协议
上交所修订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
深市新版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出炉:重大违法退市纳入审核
上交所民企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落地”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金融委:强化信息披露制度 做好投资者保护
海关总署开展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
发改委: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等调整为备案管理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统一揭牌
国资划转社保达8.7万亿 第二批划转企业数量加码
明年1月1日起原产香港的货物进口内地全面享受零关税
中国结算:今后办理证券质押登记需申报20项基本要素
八部门:递补148家企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税 务TAXATATION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深化个税改革的关键一步——聚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
国税总局发布全面实施新个税征管衔接问题公告
国税总局: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法发布第19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检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明确正当防卫界限标准
武汉中院回应“小偷偷电瓶被电死获赔5万”
其 他 OTHER
国办印发指导意见 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
央行: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 进一步规范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撤销登记!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被列入违法失信名单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为维护资本市场安全稳定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在依法合规、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持续强化现代信息技术对证券基金业务活动的支撑作用,证监会近日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于2017年5月5日至6月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社会公众和有关政府部门给予了广泛关注。证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合理意见,并相应修改完善了《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7章64条。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全面覆盖各类主体。明确信息技术监管安排,推动行业加大信息技术投入,提升竞争力。二是明确治理、安全、合规三条主线。在传统信息安全监管基础上,针对信息技术治理、数据治理、业务合规提出监管要求,明确经营机构应设立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及首席信息官,促进信息技术与业务、风控及合规管理深度融合。三是强化信息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理念,督促经营机构与服务机构守住信息安全底线,回归本位,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稳定运行。四是支持经营机构应用信息技术提升服务效能。允许经营机构设立信息技术专业子公司,允许经营机构母子公司共享信息技术基础设施,针对信息技术应用领域新情况、新问题,明确监管要求。五是为督促各类市场主体切实履行自身信息技术管理职责,《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应处罚措施。
考虑到各类市场主体落实《管理办法》各项规定需要一定准备时间,《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日为2019年6月1日。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加强行业信息技术监管,引导经营机构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完善客户服务体系、改进业务运营模式、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增强合规风控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证监会:把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作为头等大事
12月18日上午10时,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证监会党委组织全系统干部职工集中收看电视直播,第一时间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当天下午,证监会党委召开会议,进一步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对全系统学习贯彻落实工作作出部署。
党委同志一致认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从历史、全局、战略的高度,深刻总结了改革开放40年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郑重宣示了在新时代新起点上把改革开放不断推向深入的信心和决心,明确提出了继续推进新时代改革开放的目标要求,具有强烈的时代性、思想性、实践性,极大地增强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自豪感、自信心。党委同志结合个人经历和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实践畅谈了体会,大家认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与党的十九大精神是一脉相承、一以贯之的,内容博大精深,听后心情十分激动、倍受鼓舞,40年改革开放极大改变了中国的面貌、中华民族的面貌、中国人民的面貌、中国共产党的面貌,创造了世界奇迹。总书记提出的“九个必须坚持”宝贵经验弥足珍贵,必将成为我们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的根本遵循。
党委同志深刻认识到,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是决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一招,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对改革开放40周年最好的庆祝,就是继续当好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全系统干部职工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指引,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牢牢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改革方向,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更大决心、更大勇气、更大力度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提高资本市场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当前最重要的是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重要指示,作为新时代资本市场深化改革的头等大事,抓紧落实落地;要着力扩大资本市场高水平开放,以开放促改革;要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加快推进证券法修改等工作,完善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体系。要扎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党委自身建设,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监管责任、监督责任,严格选人用人,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努力打造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提供重要的组织保障。
证监会:严厉打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
近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举行了第七次执法合作工作会议。这是两地监管机构从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两地跨境执法合作机制的一项工作安排。
会议指出,近年来涉及两地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和利用两地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实施操纵市场行为增多,跨境违法违规的主体隐蔽化、手段复杂化、危害扩大化特征明显,给执法工作提出更多挑战。加强内地与香港证券期货执法协作,是打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发展的重要保障。从两会跨境执法协作总体情况看,跨境执法协作案件类型和地域分布较为集中,跨境操纵市场案件数量有所增加,重大案件协作效能持续提升。
会议围绕两地跨境执法协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了优化工作机制的具体措施。一是细化协作机制,为双方共同打击跨境违法行为奠定制度基础。二是创新合作模式,针对重大典型的跨境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启动联合协同调查,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三是优化协查方式,对于涉及多部门的重要协查事项,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协查效率。四是完善配套安排,强化定期联络机制及执法人员的实习、培训、交流等,拓展执法交流的广度和深度。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的决策部署,与香港证监会密切协同,根据双方共同参加的国际证监会组织多边备忘录和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下的双边备忘录的要求,不断推进跨境执法合作机制高效运行,严厉打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两地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私募基金行业首次纳入全国经济普查
12月1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行业普查相关事宜通知。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私募基金行业首次纳入全国经济普查。
通知强调,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首次将私募基金行业纳入全国经济普查体系,体现了国家对私募基金行业的重视。根据通知要求,本次普查将以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及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有关数据指标作为私募基金行业普查数据基础。
附件:关于稳妥推进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私募基金行业普查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私募基金行业首次纳入全国经济普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作为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在中国证监会领导下,根据资本市场服务业普查工作安排,负责私募基金行业普查的具体工作。
为有效开展私募基金行业普查,切实减轻行业填报负担,本次普查将以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及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有关数据指标作为私募基金行业普查数据基础。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首次将私募基金行业纳入全国经济普查体系,体现了国家对私募基金行业的重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高度重视,以高度责任感尽职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并于2019年4月底前及时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确保私募基金行业普查数据质量,全面真实展现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情况。
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就进一步完善沪深港通信息交换达成协议
近日,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就进一步完善两地股票市场互联互通信息交换达成协议,双方将完善沪深港通投资者看穿机制,加强两地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下的信息共享。
据称,在香港证监会的大力支持下,沪股通、深股通看穿监管机制已于2018年9月26日实施。中国证监会将依据两地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有关规定和安排,对香港市场建立港股通身份识别码机制提供必要的协助。
上交所修订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上证发[2015]4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并自2018年12月21日起施行。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引正式实施后,已在上交所备案的基金流动性服务商自动成为一般做市商,并可按指引有关规定向上交所申请主做市商资格。指引明确,做市商分为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上交所对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实施差异化管理。主做市商可以申请为基金产品提供主流动性服务或者一般流动性服务;一般做市商可以申请为基金产品提供一般流动性服务。
深市新版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出炉:重大违法退市纳入审核
12月20日,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2018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18]640号)正式出炉,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规则修订的关键点包括如下内容:一是调整完善上市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本次修订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认定、撤销等事宜纳入上市委审核范围。二是明确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认定的听证相关程序和事宜。三是对上市委员会的组成进行了一定的修订,上市委员会委员原则上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四是明确审议环节。新规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导致的股票暂停上市、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导致的股票终止上市等情况列入特别程序范畴。
上交所民企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落地”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拓宽民营企业融资途径、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的决定,人民银行、证监会紧密协作,继银行间债券市场之后,交易所债券市场推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以市场化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
近日,首批推出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两单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均采用信用保护合约形式。两家公司均为上市民营企业。
与此同时,为促进政策引导与市场机制相互补充,动员更多资源帮助民营企业融资,证监会鼓励和支持相关金融机构为民营企业债券发行提供信用保护工具。同日,市场机构也推出了海亮集团公司债券信用保护合约。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加强与相关金融机构和民营企业债券发行人的沟通衔接工作,在坚持市场化原则基础之上,支持民营企业更好利用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在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金融委:强化信息披露制度 做好投资者保护
12月20日上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召开了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座谈会。
该会议由央行副行长、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副主任刘国强主持,参加会议的人士包括部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负责人,以及银保监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
这次会议很及时!它给出了一个重要判断,同时给未来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个重要判断:改革面临比较好的有利时机
这个重要判断是“当前资本市场风险得到较为充分的释放,已经具备长期投资价值,改革面临比较好的有利时机。”
既然改革的有利时机已经来临,就没有理由不牢牢抓住。因此,中央明确指出,要建立市场化、法制化的资本市场,金融部门要加紧行动。重点在“加紧行动”这四字,这也表明,资本市场改革即将进入一砖一瓦的实施阶段,推进速度会很快。
那么,如何抓住有利机会推进资本市场改革?
会议提出了5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资本市场改革要更加注重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强化上市公司治理,严格退市制度。
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就曾用珍珠项链比喻资本市场,认为上市公司“数量要够,质量要高”。同时,要想上市公司质量高,就要让不好的上市公司退出资本市场,因此,退市制度也是不可少的。证监会也于7月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
其次,要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切实做好投资者保护。
做好投资者保护是监管部门永恒的职责,也只有这样才能让投资者真正做到长期投资。
第三,要坚决落实市场化原则,减少对交易的行政干预。
减少行政干预,能够提升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这也与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精神相一致。
第四,要借鉴国际上通行做法,积极培育中长期投资者,畅通各类资管产品规范进入资本市场的渠道。
与成熟资本市场相比,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个特点就是散户较多,投机性较强,容易大起大落。因此,鼓励更多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入市是一个方向。值得一提的是,银保监会此前发布的理财新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允许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股市。
第五,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市场沟通,积极倾听市场声音。
与市场沟通,是监管部门获得政策效果反馈的一个重要渠道。包括座谈会在内的各种沟通机制有望得到不断完善。
海关总署开展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
12月14日,海关总署署长倪岳峰在署主持召开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部署会,研究明年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在北京、天津、上海三地口岸开展为期3个月的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
倪岳峰强调,要充分认识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寻找存在短板和提升空间,扎实开展好专项行动,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海关总署党委委员、国家口岸办主任张广志,北京、天津、上海市分管副市长,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北京、天津、上海市口岸办,署内有关部门及部分直属海关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发改委: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等调整为备案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8年12月10日发布第22号令,颁布《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
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发布实施《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放开一般制造业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主动适应新一轮产业变革大势、完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加快转变产业发展方式的客观要求,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是新时期我国汽车产业投资管理的综合性政策文件,共分九章四十八条,涵盖了产业投资方向、投资项目标准、项目备案管理、协同监管要求、产能监测预警等方方面面,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经国务院同意,取消汽车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全面改为地方备案管理,其中整车类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二是突出政策导向。引导企业顺应产业发展大势,围绕优化产能布局、突破核心技术、开展战略合作,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三是提高投资项目准入标准。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进一步提高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项目条件,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四是夯实监管责任。加强部门协同监管,严厉查处违规项目,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进一步压紧压实投资项目管理责任。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统一揭牌
12月1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统一举行揭牌仪式。银保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王兆星同志代表银保监会党委为北京银保监局揭牌,并对银保监局成立后的工作提出要求。
要充分认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新组建的银保监局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不折不扣地把机构改革的要求落到实处。
要以高度政治责任感抓好改革期间各项工作。银保监局成立后,广大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班子成员要在讲政治、讲团结、讲规矩上做好模范表率,心合一处,共商共谋,真正进一家门、成一家人、说一家话、干一家事。干部队伍建设要认真落实刘鹤副总理提出的“忠、专、实”要求,全面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尽快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推动建立相互学习机制,不断推进业务贯通、职能融通、人心相通。要统筹推进辖内分局组建和监管重点工作,真抓实干,确保机构改革与监管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要严格机构改革期间廉政和纪律要求。各银保监局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赖小民违纪违法案件重要批示精神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的部署要求,坚持以案为鉴,以案促改,深刻反思,汲取教训,补齐制度短板,堵塞制度漏洞,落实制度规定,依法监管,严格监管,一手抓全面从严治党,一手抓金融风险防控,在新的起点上开好局、起好步,以新作为开启新篇章。
国资划转社保达8.7万亿 第二批划转企业数量加码
12月16日消息,在继3家央企试点划转之后,第二批国资划转社保企业初步筛定,符合条件的国企预计在15-20家左右,主要集中在今年盈利较好的几大行业。
同时,在地方层面,多地也开始研究进一步扩大国有股划转的国企名单,安徽、云南等省份已发布方案启动地方国企划转。
“第二批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的企业数量多于第一批,不过,进展比我们预想的要慢一些。被筛定的每一家都要涉及清产合资、摸清家底,比如,企业的股权是否清晰,划转的便利性都会对其有影响。”12月12日,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核心成员董登新表示,就目前来看,第一批国资划转社保已基本到位。
划转国资充实社保有助于实现社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且有“一石三鸟”之效,即推动国有企业深层次改革、降低社保费率和缓解企业压力、培养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为此,划拨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一直备受关注。
首批国资划转略低于预期
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明确了路线图和时间表。依据实施方案,划转国企10%的股权充实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划转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
其实,在此轮国资划转社保基金之前,我国曾在2001年6月和2009年6月有过两轮国资充实社保基金的试点,不过,在前两轮国有资本划转中,虽然在境内外上市国有企业约有1100多家,但由于划转时间存在“新老划断”的历史原因,仅有100多家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参与了前两轮划转。
为此,在该轮方案出炉之后,财政部、国资委等部门就开始在操作层面上紧锣密鼓地推进。甚至,全国政协委员、社保基金理事会理事长楼继伟还曾明确表示,要加快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步伐,应尽快确定试点落地,2018年要加速划转。
与此前两轮的划拨一样,比例依然定为10%。但是,此前划拨的是按照IPO规模的10%,而此次则是按照全部国有股权的10%。为此,多位专家纷纷预测,本轮划转的名义规模应该不小。而如今,200多亿元的规模,低于此前的预期。
“截至10月底,目前3家试点企业已经划转了国有资本200多亿元,产权变更登记已经完成。”董登新表示,但就第一批国资划转的总规模而言,200多亿元不算多。
除此之外,按照《方案》的内容来看,要求在2017年年底之前完成3至5家企业国有资本的划转;然而,直到今年的10月15日,仅仅只有3家企业做了这个股权划转的试点,进度几乎慢了一年的时间。
第二批国资划转社保加码
无论是推行的进度还是规模,第一批国资划转社保都略低于预期,就此,众多专家表示,第二批的国资划转社保有望提速并加码。
中国企业研究院执行院长李锦认为,下一步国资划转社保将明显提速,一方面,近两年国企尤其是央企营收利润保持良好势头,为划转提供了有利条件;另一方面,随着减税力度的加大,国家税收明显减少,使得国资划转社保更有紧迫感。国资划转社保试点企业也会比第一批明显增加,在这个过程中应进一步完善划转运行的机制。
根据《2017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显示,2017年,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在内,全国国有资产总额为454.5万亿元,国有净资产87万亿元。
按此次公布的全口径国资数据,以10%的比例计算,划转规模最大可达8.7万亿元,除去第一批划转的200多亿后,后续划转的规模和范围还有大幅提升的空间。
“按照全国口径是8.7万亿,不过,这还是有很大的难度,保守来讲,划转总规模达到五万亿左右的可能性比较大。”董登新称。
除此之外,云南、新疆、安徽等省区国资划转社保试点也已加速启动,并纷纷出台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地方版实施方案。比如,云南省政府印发了《云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此次划转范围包含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一级企业)、金融机构,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选择部分省属企业开展划转试点工作,然后,分批划转其他符合条件的省属企业国有股权。也就是说,从中央到地方,国有股权划转已经扩展到更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公司。
同时,第二批国资划转社保企业初步筛定,符合条件的国企预计在15-20家左右。也就是说,第二批的企业划转数量比首批至少多5倍。
明年1月1日起原产香港的货物进口内地全面享受零关税
经国务院批准,2018年12月14日上午,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兼副部长傅自应与香港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在香港签署了《CEPA货物贸易协议》。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中央驻香港联络办公室副主任仇鸿等见证了签署仪式。
《CEPA货物贸易协议》是CEPA升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内地与香港在“一国两制”框架下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做出的特殊经贸安排,是对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实行高水平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推进内地与香港互利合作,支持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重要精神的落实举措,充分体现了中央政府对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支持。《CEPA货物贸易协议》是CEPA的子协议,与之前已经签署的《CEPA服务贸易协议》、《CEPA投资协议》和《CEPA经济技术合作协议》一起完成了CEPA的升级任务,提前实现了“十三五”规划提出的CEPA升级目标。
《CEPA货物贸易协议》梳理汇总CEPA及其系列协议中关于货物贸易的内容,结合CEPA签署15年来内地与香港经贸发展情况,参考国际和区域经济合作中关于货物贸易协议的最新进展和成果,在内地与香港货物贸易已全面实现自由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为两地的货物贸易往来提供更全面的制度安排。协议重点内容包括:一是原产地规则既符合国际规则又针对香港实际需求,采用对全税则产品统一适用的总规则与仅包含部分产品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相结合的模式,为全税则产品制定原产地标准,增加了原产地规则透明度,提高了针对性,更能“靶向”满足业界需求,有利于维持香港产业稳定健康发展。二是设立了粤港澳大湾区便利化措施专章。在对现有开放、便利化措施进行梳理汇总的基础上,结合内地与香港经济合作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研究提出了大湾区内实施的系列便利化措施,推动粤港口岸部门监管互认、信息互换、执法互助,提升口岸通关能力和效率,促进要素高效便捷流动。
《CEPA货物贸易协议》的签署实施,将有利于维护香港国际贸易中心和航运中心地位,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健康发展,实现两地互利共赢。
中国结算:今后办理证券质押登记需申报20项基本要素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日前发布公告,对证券质押登记要素进行了修订完善,今后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需申报20项基本要素。
这20项基本要素包括业务类型、融资金额、融资利率、融资期限、融资投向、预警线、平仓线、对应的初始质押账户所属市场、对应的初始质押业务登记编号等,被分为质权人信息、出质人及质押证券信息、业务类型及风险管理信息等4大类。
附件:《关于完善证券质押登记要素的通知》
各市场相关参与主体:
为进一步加强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管理及风险监测工作,提高相关信息采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理性,我公司对证券质押登记要素进行了修订完善,今后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需申报4大类共20项基本要素,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质权人信息
(一)质权人名称
是指根据质押合同约定对出质证券享有质权的主体名称。要求为全称,与质权人提供的身份证件上的名称一致。
(二)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
是指有权机关为质权人颁发的,证明其主体身份的证件类型,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等。
(三)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
是指质权人所持证明其主体身份的证件编号。
二、出质人及质押证券信息
(四)出质人名称
是指申请就所持证券办理质押登记业务的投资者名称。要求为全称,与出质人证券账户名称一致。
(五)证券账户
是指出质人持有出质证券的证券账户号码。
(六)证券代码
是指质押证券所在交易场所的上市(挂牌)编码。要求与交易场所编制的代码一致。
(七)证券简称
是指质押证券的简称。要求与交易场所编制的简称一致。
(八)托管单元
是指质押证券所托管的证券公司参与登记结算的基本业务单元号码(由于上海市场实行指定交易制度,因此托管单元在上海市场也被称为指定交易单元)。
(九)证券类别
是根据质押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进行的分类,具体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其中股票根据其流通情况,划分为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无限售流通股。
(十)质押证券数量
是指质押双方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的证券数量。证券数量单位:股票为“股”,基金为“份”,上海市场债券为“元(面值)”、深圳市场债券为“张”。
三、业务类型及风险管理信息
(十一)业务类型
分为三类,包括融资类质押(初始质押)、融资类质押(补充质押)及非融资类质押。其中:
对于融资类质押(初始质押),需填报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业务类型、融资金额、年化融资利率、融资期限、融资投向、预警线、平仓线、质押合同编号。
对于融资类质押(补充质押),需填报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业务类型、补充质押对应的初始质押证券所属市场、对应的初始质押业务登记编号、质押合同编号。
对于非融资类质押,需填报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业务类型、质押合同编号。
(十二)融资金额
是指本次证券质押所担保的出质人自身或第三方融入的资金金额。此处需勾选是否唯一担保品、是否最高额质押担保。如存在除质押证券之外的担保品或者信用担保,需要填报一揽子担保品总值。
质押双方申请部分解除质押登记时,需申报剩余融资金额;如存在除质押证券之外的担保品或者信用担保的,需填报剩余一揽子担保品总值。
(十三)年化融资利率
是指年利息额与融资金额的比率。要求为按年计算出的年利率。
(十四)融资期限
是指融资双方所约定的自资金融入至资金偿还的期限。
(十五)融资投向
是指出质人办理证券质押所融入资金的意向用途,具体包括生产经营、补充流动资金、股权性投资、债权类投资、不动产类投资、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偿还债务、个人消费、为本上市(挂牌)公司提供借款或担保、为其他上市(挂牌)公司提供借款或担保、其他。
(十六)预警线
或称警戒线,是指质押双方约定的百分数,质押期间如质押证券市值与融资金额之间的比例低于预警线时,质权人可向出质人提示因证券价格下跌产生的风险。
(十七)平仓线
是指质押双方约定的百分数,质押期间如质押证券市值与融资金额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线时,质权人有权根据协议约定对质押证券进行处置。
(十八)对应的初始质押证券所属市场
是指质押双方根据合同约定为此前已经办理的初始质押登记业务提供补充担保时,该笔补充质押登记业务所对应的、此前办理质押登记业务的证券所属的交易场所。
(十九)对应的初始质押业务登记编号
如初始质押为场外质押(包括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柜台及代理质押登记业务的证券公司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是指该笔补充质押登记业务所对应的、此前办理的质押登记业务在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上记录的登记编号;如初始质押为场内质押(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场内质押的初始合约编号。
四、其他
(二十)质押合同编号
是指质押双方就证券质押事宜所签合同的编号。
上述十九项质押登记要素中,业务类型、融资金额、融资利率、融资期限、融资投向、预警线、平仓线、对应的初始质押账户所属市场、对应的初始质押业务登记编号等9个要素将不体现在我司对外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中。
八部门:递补148家企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12月14日,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把部门公布《关于递补148家企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下称《通知》)。
根据《通知》,148家递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包含:北京凯达恒业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晋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江苏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等在内。
附件:《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递补148家企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业农村、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供销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证监会各派出机构:
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规定,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做到有进有出、等额递补。2018年,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八部门联合开展了第八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要求,严格规范、公平公正推荐递补企业,经专家评审、联席会议审定和媒体公示,决定递补北京凯达恒业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148家企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希望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紧抓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重大机遇,发挥与农业和农民联系紧密的优势,加强原料基地建设,加快技术和制度创新,创新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不断发展壮大,增强辐射带动力,更好地服务“三农”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着眼乡村产业振兴的新任务,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通过给待遇、强信誉、赋机遇,更精准更有效的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打造成乡村产业振兴的领头雁,激活乡村产业发展新动能,为实现乡村振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税 务 TAXATATION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2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优化调整了税率结构,提高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并相应健全了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
为保障新个人所得税法顺利实施,国务院对1994年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了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大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税收优惠力度,以更好吸引境外人才;为支持鼓励自主创业,对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在计算经营所得时给予家庭生计必要支出减除;明确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可以依法扣除;优化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相关的纳税服务,明确工资、薪金所得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综合所得在汇算清缴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与新个人所得税法同步施行。
深化个税改革的关键一步——聚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继10月1日率先释放“起征点上调”减税红利后,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22日正式亮相,标志着我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迈出关键一步,释放出更加惠民的积极信号。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关系亿万百姓的6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究竟怎么扣?扣多少?纳税人能减多少税?
子女教育:每月千元定额扣除 新增技工教育
儿女上学,父母减负。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怡注意到,与先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在学历教育具体囊括的高中阶段教育栏下,追加列入了“技工教育”一项。
“这样一来,从小学、初中,到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再到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各个阶段和类型都覆盖到了。”她说,“这传递出,无论接受什么样的教育,国家都一视同仁来对待。”
此外,暂行办法规定,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也可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扣除标准执行。
继续教育:每月400元或当年3600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扣除期限不超4年
给自己职业发展充充电,明年起学知识的同时,还能减税。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不过,减税优惠并非“无限期”。办法规定,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专家认为,这既能满足大部分的继续教育需要,也能一定程度上避免被钻空子。
对非学历继续教育而言,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可按36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要注意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以备检查。
大病医疗:限额增至8万元 家属生病纳入考虑
家人患病,尤其是大病,总让人揪心又忧心。
暂行办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限额为60000元。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最受关注的是扣除方式的变化。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
“这一点非常暖心,也非常有必要。”刘怡说,如果纳税人得了大病,通常收入水平会下降,可能达不到扣税标准,享受不到相关扣除政策。允许配偶扣除,可以有效减轻纳税人所在家庭的负担。
首套房贷:每月千元定额扣除 最长20年
房贷较重,个税来减。暂行办法规定,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可达20年。
值得关注的是,暂行办法明确了“首套住房贷款”定义,即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变。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房贷要如何扣除?暂行办法明确: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照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照扣除标准的50%扣除。
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表示,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对于房贷利息扣除中的一些概念和情形进行了更为清晰的定义,规定更为细致,便于执行和操作。
住房租金:每月定额分三档 扣除800元到1500元不等
房贷可抵,房租亦可。根据暂行办法,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细心的人会发现,大城市的扣除标准较征求意见稿有了上调。张斌表示,暂行办法吸纳了征求意见时关于租金扣除标准偏低的建议,适当提高了第一、二档城市房租扣除标准,其中第一档城市扣除标准由每月1200元提高至1500元,第二档城市由每月1000元提高至1100元。
对于已婚人士来说,租金最终可否扣除取决于自己“另一半”的情况。根据暂行办法,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此外,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赡养老人: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可与兄弟姐妹分摊
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这也是个税改革完善赡养老人政策的初衷。
根据暂行办法,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独生子女可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可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切实减负:万元收入个税极少 月入2万元减税超七成
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增加,对纳税人而言意味着个税负担进一步降低。即便每个人的具体扣除水平有差异,但正如此前国务院常务会议所言,可以肯定的是,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后总的扣除水平将明显高于5000元,从而进一步为百姓减负。
按照新规,假设李某在北京工作、为独生子女、有一个孩子正在上小学、父母已满60岁、在北京没有购买住房、租房居住、正在攻读在职研究生学历,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四项专项附加扣除。
假设李某月工资2万元,在不考虑“三险一金”情况下,今年10月1日个税改革前按每月3500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计算,每月应缴纳个税3120元;10月1日以后取得工资,按每月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后的税率表计算,应缴纳个税1590元,税负水平降低近50%。
在此基础上,2019年1月1日后取得工资,李某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后,其中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400元,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15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共计扣除4900元。
如此计算,李某每月应缴纳的税款降为800元,比今年10月1日后的1590元个税又减少790元,税负下降49.7%;比今年10月1日个税改革前应缴纳的3120元个税少缴2320元,税负水平降低74.4%。
由此推算,假设在上述同样家庭及自身情况下,李某月工资为1万元及以下,那么2019年1月1日后取得工资,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后,李某应缴纳个税几乎为零。
便民纳税:征管服务出“硬招”保障政策落地
6项专项附加扣除,对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来讲,都是新生事物,将面临新的探索和尝试。
我国将实行以诚信申报推定为前提,建立“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新税制征管模式。税务部门将同步推出一系列征管服务配套措施,帮助纳税人理解政策、享受红利。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涉及面广,涵盖内容多。税务部门通过制定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具体到每个项目需要填报什么信息,通过什么渠道填报等都明确下来,方便纳税人办理。”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樊勇表示。
针对部分纳税人担心个税扣除操作复杂会加重办税负担,明年起除大病医疗实行年度汇算清缴外,其余5项均可在单位预扣缴环节完成减税。纳税人只需将有关凭证留存备查,申报时并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部门主要采取事后核查的方式来减少逃漏税问题。
在办税方式上,2019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全面上线后,纳税人可自主选择手机端或WEB端填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实现全流程“指尖办税”,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为全面保障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懂政策、又会申报,税务部门开展了大规模的政策培训,并鼓励和支持扣缴单位财务人员克服困难,尽可能满足纳税人申报专项附加扣除需求,在发放1月工资时进行扣除。若个别单位未能及时扣除,可在2月份乃至以后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1月份可以享受扣除的部分。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涉及面广,具体情况十分复杂,对税收征管、纳税遵从、社会治理水平都提出了新的挑战。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汤继强表示,在目前社会配套条件下,让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带来的改革红利,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一方面需要纳税人诚实守信、据实申报;另一方面需要扣缴义务人尽职尽责、及时办理扣缴,共同推动个税改革红利惠及每个纳税人。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让广大纳税人及时享受改革红利,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支出纳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呼声,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为切实将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精准落地,让纳税人能够清楚自己如何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具体享受扣除的起始时间、标准和办理途径,让扣缴义务人知晓该如何在预扣环节为纳税人办理扣除,以及在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公告》。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信息报送方式和后续管理等五章共3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享受每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计算起止时间。除规定了一般时间外,明确了对接受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连续计算。
(二)明确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途径和时间。如: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同时,对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如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进行了明确。
(三)《公告》规定,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已经享受过的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重复享受。
(四)明确了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五)为确保纳税人合法权益,《公告》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该扣缴义务人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六)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向扣缴义务人报送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七)持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每年12月份应当对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
(八)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九)明确了纳税人报送信息不完整的,应当补充完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送变化情况。
(十)明确了享受各项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需要报送的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内容、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
(十一)明确了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报送方式,如: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模板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根据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不同方式,细化明确了具体的信息报送方式及要求。同时,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十二)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后续管理相关规定。如:纳税人应当对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交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表及相关备查资料,应当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报送的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资料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五年内留存备查。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纳税人存在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及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五年内再次发现的,视情形记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十三)《公告》明确了实施的时间为2019年1月1日。
国税总局发布全面实施新个税征管衔接问题公告
国税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对亟待执行的2019年度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预扣预缴和非居民个人的代扣代缴等问题的相关征管操作办法进行明确,并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其中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个人所得税按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公告》同时发布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及填表说明及《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预扣率表》。
国税总局: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法发布第19批指导性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9批共5件指导性案例,包括1件刑事案例、3件民事案例和1件行政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指导案例97号《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旨在明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四项的适用问题,裁判要点确认对于虽然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该案再审法院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用个案推动以良法善治为核心的法治进程及经济行政管理领域的改革,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指导案例98号《张庆福、张殿凯诉朱振彪生命权纠纷案》旨在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认定,依法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例以公正裁判树立正确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承担原则,有力地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指导案例99号《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明确对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该案推动了英烈保护法的出台,弘扬了保护英雄的社会正气,对类似案件的审判起到了示范指引作用。
指导案例100号《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诉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进一步明确了品种权侵权判定中,DUS测试和DNA指纹鉴定这两种不同鉴定方法意见出现不一致时的证据规则和法律适用问题。该案例确立的规则被UPOV联盟(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确定为亚洲国家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工作作出的第一个司法贡献,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指导案例101号《罗元昌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明确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原告的,人民法院应审查被告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该案例确认的裁判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此类案件的审查标准,指导价值较强,对有效监督政府依法公开信息,依法保障公民政府信息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检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明确正当防卫界限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19日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四个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入选其中。
最高检下发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分别是陈某正当防卫案、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侯雨秋正当防卫案。
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介绍说,近几年,正当防卫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起因虽是孤立个案,但却反映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的普遍诉求。对此,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回应群众关切,是当前司法机关一项突出和紧迫的任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专门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积极解决正当防卫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检察机关提供司法办案参考。同时,这4个案例既是正当防卫的指导性案例,也是检察机关以法治手段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性案例。我们专门发布这些指导性案例,目的就在于进一步惩恶扬善,弘扬正气,保护见义勇为,向社会释放正能量。
陈某正当防卫案针对的是一般防卫的问题,要旨在于“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涉及民间矛盾,这起指导性案例针对的是防卫过当问题,明确指出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和侯雨秋正当防卫案,针对的是特殊防卫的问题,分别明确了“行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认定标准。
孙谦特别指出,第十二批指导案例除集中围绕正当防卫这一主题外,也体现了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特色,分别从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二审检察四个方面,体现了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和成效。
武汉中院回应“小偷偷电瓶被电死获赔5万”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表情况通报称,武汉市两级法院没有受理过媒体近日报道、评述的充电电瓶车被盗触电身亡赔偿案。
通报介绍,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有人在盗窃武汉市刘先生停放在楼下充电的电动车时,意外触电身亡,“小偷家属”向刘先生索赔20万赔偿金;经法院调解,车主赔偿“小偷家属”5万元精神损失费。
通报称,媒体报道后,武汉市两级法院高度重视,立即对媒体报道、评述的“案件”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核查。经查,武汉市两级法院近年来没有受理过媒体所报道、评述的相关案件或类似案件。我们注意到,报道该“案件”的首发媒体已自行删除了相关文章。
通报表示,武汉两级法院感谢媒体、读者和网民对法院工作的关心、监督和支持;同时,我们将与媒体、读者和网民一起共同抵制虚假信息,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空间。
其 他 OTHER
国办印发指导意见 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
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明确,鼓励具有自主品牌、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的体育竞赛表演企业做大做强,打造良好的赛事品牌等无形资产,通过管理输出、连锁经营等方式,延伸产业链和利润链,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行业带动力的企业集团。支持企业实现垂直、细分、专业发展,鼓励各类中小微体育竞赛表演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央行: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 进一步规范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12月20日晚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改进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监督方式,进一步规范对存款准备金违规行为的处罚。
《通知》显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督促金融机构完善业务系统,提高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报送质量,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其业务系统中直接导出一般存款数据,提交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防止手工填报数据出现差错。同时,《通知》也进一步规范了对存款准备金违规行为的处罚,两年内首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在交存基数3%以内(含3%)且及时补足的,不予处罚,采取约谈、警示等方式;3%以上但及时补足的,就欠交金额按万分之六的比例处以最低不低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撤销登记!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被列入违法失信名单
近日,民政部对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经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存在连续三年未按规定接受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情节严重。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民政部对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民政部将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被撤销登记后,应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并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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