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851期
发布时间:
2018-12-30 16:31
本期要点
两部门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
12月2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下称《指引》)。
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12月25日,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5日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这标志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在京召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12月27日至28日,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2019年要重点做好十项工作。其中包括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国有资产和会计管理等。
市监总局发布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典型案例
12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关于发布2018年市场监管部门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典型案例的公告》(下称《公告》),公布了16个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典型案例。
国家药监局: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期间药品监管
12月27日,国家药监局公布《关于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期间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加强药品生产监管。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两部门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
中国证监会与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证监会通报2018年证券期货市场特定严重失信人“限乘限飞”工作情况
全国股转:完善股份回购办法,挂牌公司回购将无需前置审查
沪深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停复牌新规:缩短停牌时间
深交所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及业务办理指南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中证协等发布信用保护合约主协议 助推民营企业发债纾困
银保监会正式批准建行、中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申请
国办: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江苏: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
外商投资法草案:外企可通过股票等方式进行融资
税 务TAXATATION
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在京召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两部门明确个税法修改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
国台办:台湾同胞可享受新个税法优惠安排
海关总署:2019年关税调整方案出炉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市监总局发布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典型案例
天津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权健涉嫌虚假宣传进行立案调查
北京红黄蓝幼儿园虐童案宣判:被告人获刑一年半
其 他 OTHER
国家药监局: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期间药品监管
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将在全国上线运行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两部门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
12月2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下称《指引》)。
《指引》明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保留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生效之日起20年。
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业务审批流转记录;
(二)业务书面协议;
(三)业务管理系统相关数据;
(四)其他相关材料。
附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
中国证监会与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近日,中国证监会与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正式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的签署,有利于加强中国证监会与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在证券期货领域的信息交流与执法合作,标志着双方监管机构的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目前,众多在开曼群岛注册的中国公司利用全球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或上市交易。中国证监会一贯重视与境外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迄今,中国证监会已相继同63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建立了跨境监管执法协作机制,协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通报2018年证券期货市场特定严重失信人“限乘限飞”工作情况
2018年,证监会扎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安排,继续深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积极探索失信联合惩戒新型机制与渠道。针对社会反响强烈的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逾期不履行证券期货行政罚没款行为,证监会会同铁路总公司和民航局,对相关当事人、责任人采取为期一年的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民用航空器措施(简称“限乘限飞”),有效促进了监管公信力、执法威慑力与市场诚信度的提升。
自2018年6月起,根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以及《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和民用航空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证监会向铁路总公司、民航局报送证券期货市场特定严重失信人95人,分7批在“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其中,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方逾期未履行重组业绩承诺补偿,有上市公司大股东逾期未履行偿还关联方借款的公开承诺,还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逾期未履行提供无息借款的公开承诺。多名证券期货行政违法当事人因逾期不履行行政罚没款缴纳义务,被列入“限乘限飞”名单。
“限乘限飞”实施半年来,有37名证券期货行政违法当事人缴纳罚没款近1.5亿元、依法承担违法后果后,从“限乘限飞”名单移除。另有7名当事人在公示期提出异议,经核实有效后,第一时间移除公示,未予启动限制措施。逾期未履行公开承诺的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被公示惩戒,引导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重组交易方等主体严肃承诺、诚信守诺。半年来,相关当事人及时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意识明显提升。
下一步,证监会将密切关注各类群众反映强烈、市场影响恶劣、严重破坏资本市场诚信环境的违法失信行为,针对特定严重失信人提升信用惩戒的针对性与有效性,持续依法惩戒资本市场“老赖”,大力夯实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诚信根基。
全国股转:完善股份回购办法,挂牌公司回购将无需前置审查
12月28日,全国股转公司按照《公司法》修改的相关精神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办法》(股转系统公告[2018]1503号,下称《回购办法》),于2018年12月28日发布实施。
《回购办法》对市场需求最为迫切的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的基本条件、实施程序、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办理要求等进行了重点规定,并明确了挂牌公司实施要约回购和定向回购的有关要求。为防止在回购过程中出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等损害公司和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回购办法》规定:一将加强针对回购行为的市场监察,对回购专用账户和股份回购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沪深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停复牌新规:缩短停牌时间
上交所日前发布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新《停复牌指引》对重大资产重组停复牌事项主要做出了5项修订。
包括:一是缩短重组停牌期限,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二是减少重组停牌情形,仅允许发行股份或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的重组停牌。三是要求停牌期限届满即披露预案。四是明确停牌申请的时间窗口及披露要求。五是原则上取消重组信息披露审核及问询回复期间的停牌。
深交所也于近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复牌业务》,规定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应当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停牌的情况下分阶段披露所筹划事项的具体情况,不得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随意申请停牌。
深交所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及业务办理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前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增加投资者放弃认购情形范围。二是将多账户申购改为单账户申购。三是优化发行流程,便利网下发行。四是缩短发行结束后至上市的时间间隔。
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8年12月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2018年12月修订)
3.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的说明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12月25日,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5日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这标志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中央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重大制度创新,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真正实现“非禁即入”;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实现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有利于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推动相关审批体制、投资体制、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清单主体包括“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两大类,共151个事项、581条具体管理措施,与此前的试点版负面清单相比,事项减少了177项,具体管理措施减少了288条。
其中,禁止准入类事项4项。分别是法律法规明确设立的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禁止投资和禁止新建的项目,以及“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对于禁止类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许可准入类事项共147项,涉及国民经济行业20个分类中的18个行业128个事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事项10项,《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事项6项,信用惩戒等其他事项3项。对于许可准入类事项,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
2016年3月,我国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省市先行试点。2017年,试点范围扩大到15个省市。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形成了2018年版负面清单。
中证协等发布信用保护合约主协议 助推民营企业发债纾困
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发布消息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拓宽民营企业融资途径、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交易所市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的工作安排,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8年12月26日发布《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下称《主协议(合约版)》),通过市场化衍生金融工具,增进民营企业信用,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
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介绍,信用保护合约是由交易双方一对一协商达成的创新性金融衍生品。在约定期内,合约卖方替合约买方承担合约中参考实体、特定债务种类及其他具备债务特征的债务的相关信用风险,同时定期按照约定向合约买方收取保护费用;当发生信用事件或违约事件时,合约卖方按合同条款对合约买方进行赔偿。民营企业可作为信用保护合约的参考实体,其发行的债券亦可成为合约的标的债务。债券市场中存在投资意愿、但希望规避违约风险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同资本实力雄厚、风控管理专业的合约创设机构协商,使信用保护合约的产品设计满足自身风险偏好需求。信用保护合约的推出将成为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增信的重要手段,能够使各类业务参与主体受益:一是满足合约买方(或债券投资者)风险分散与管理的差异化需求;二是畅通民企直接融资渠道,提升民企发债融资能力;三是丰富证券公司等创设机构的业务品种,增强证券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中国证券业协会表示,本次发布的《主协议(合约版)》是在原SAC主协议框架下,根据信用保护合约交易特点,专门制定的用于规范信用保护合约交易参与者行为的标准合同文件。主协议共十四条,从协议的构成、单一协议及效力等级、净额支付、违约事件及其处理、终止事件及其处理、终止净额计算、利息、赔偿和费用的计算以及法律及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做出标准化安排,同时在破产情形、终止事件处理、信用事件争议处理、支付货币等方面形成创新性设计,进一步明确信用保护合约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的工作部署,鼓励证券行业通过信用保护合约等衍生金融工具,支持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加强信用保护合约参与主体的审慎自律管理,积极引导证券行业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银保监会正式批准建行、中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申请
12月26日,银保监会正式批准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申请。其他多家商业银行也正在抓紧开展申报理财子公司工作。
此前,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实施《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培育和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引导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支持实体经济,投资金融市场。
国办: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规定明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其中,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五年内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江苏: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
省政府近日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一系列涉及广大企业和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12月24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举行新闻通气会,就此进行解读。
省人社厅就业处副处长薛勇说,今年以来,江苏就业形势总体平稳,预计全年城镇新增就业15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低于4%的预期目标。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去产能”行业职工等重点群体就业稳定。经济增长是拉动就业的“火车头”,当前宏观经济总体平稳、稳中有变,就业面临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7月3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作出“六稳”的决策部署,把“稳就业”摆在首位。11月1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从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等5个方面提出15条政策措施。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基础上,省政府结合江苏实际出台上述《实施意见》。
对困难企业支持力度更大
企业是吸纳就业的主体,而困难企业通常职工人数多、稳岗难度大,更需要政府扶持。《实施意见》明确,在对不裁员、少裁员参保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普惠性政策基础上,加大对困难企业返还力度,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职工教育经费不足部分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允许企业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支持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元化经营、资产重组、培训转岗、鼓励“双创”等方式,拓宽内部分流安置渠道。
与以往相比,《实施意见》在困难企业认定上将连续亏损时间从原来的3年缩短为6个月或一年内亏损超过8个月。
小微企业创业贷升至300万元
融资难、融资贵,是初始创业者面临的最大问题。《实施意见》明确,将创业担保贷款调整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象扩大到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全体城乡创业者(包括外地户籍在江苏创业人员)。根据吸纳就业情况,将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从2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不超过2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
对企业强烈渴望的减税降费,《实施意见》明确,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延续实施。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过高的统筹地区,可阶段性适当降低单位缴费费率,同时不提高个人缴费费率。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
失业青年可领就业见习补贴
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是就业的重点群体。《实施意见》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十万青年就业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岁至24岁失业青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特别是大龄、残疾、低保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期间,每月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对于既没有享受低保又没有享受失业保险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据测算,这一《实施意见》出台,将给省内企业和职工带来实惠超过300亿元。
外商投资法草案:外企可通过股票等方式进行融资
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京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草案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关于投资促进,草案除融资方式之外,还对其它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和政府采购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关于投资保护,草案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条件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减损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协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
此外,关于对外商投资的管理,草案也做了相应规定:一是为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规定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二是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规定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国投资者投资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应当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以及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是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严格控制的原则确定,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四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并明确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税 务 TAXATATION
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在京召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12月27日至28日,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2019年要重点做好十项工作。其中包括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国有资产和会计管理等。
其中,第七项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按照有利于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和调动地方积极性的要求,加快财政体制改革,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进一步突破重点改革任务。第九项是持续提升财政管理效能。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完善国有资产和会计管理,狠抓制度建设和执行,切实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
两部门明确个税法修改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中,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附件:《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四、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三)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六、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政策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七、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八、除上述衔接事项外,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按照原文件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四条第(一)项;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三条;
(四)《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三条第1项和第3项;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第八条;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第一条;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二条;
(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
附件: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国台办:台湾同胞可享受新个税法优惠安排
在12月26日国台办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国台办发言人马晓光应询表示,即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境外人士包括台湾人士境外所得税问题作出了进一步放宽的优惠安排,台湾同胞可以享受这些新的规定。
马晓光指出,《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境外人士取得的由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优惠期为五年,即针对在大陆境内无住所,但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可以只就大陆境内所得和大陆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本次实施条例将上述五年优惠期进一步延长为六年,同时增加了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无住所个人上述居住满六年重新起算的规定,实质对境内居住累计时间计算方面也给予了更优惠安排。
海关总署:2019年关税调整方案出炉
《2019年进出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内容见财政部网站)。为准确实施《2019年进出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9年关税调整方案主要内容
(一)调整进口关税税率。
1.最惠国税率。
(1)自2019年1月1日起对706项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自2019年7月1日起,取消14项信息技术产品进口暂定税率,同时缩小1项进口暂定税率适用范围。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第四次降税。
2.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关税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进口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并进行适当调整。
3.协定税率。
(1)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除此前已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协定税率降税方案继续实施外,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我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韩国、澳大利亚、格鲁吉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国家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自《协议》实施之日起,除内地在有关国际协议中作出特殊承诺的产品外,对原产于香港、澳门的产品全面实施零关税。
(2)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
4.特惠税率。
根据亚太贸易协定规定,对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特惠税率进一步降低。
(二)出口关税税率。
自2019年1月1日起继续对铬铁等108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或实行出口暂定税率,税率维持不变,取消94项出口暂定税率。
二、其他说明事项
为服务进出口企业,保证《2019年进出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顺利实施,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有所对照以正确申报,海关总署已编制2019年《进出口商品暂定税率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供通关参考(详见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市监总局发布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典型案例
12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关于发布2018年市场监管部门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典型案例的公告》(下称《公告》),公布了16个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北京市纠正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行政性垄断行为
2018年2月,根据有关线索,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对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负责房山区天然气工程建设、管理和经营等工作,承担着房山区燃气行业管理职能。该中心在开展燃气项目报装审批过程中,以直接委托、指定等形式,要求开发单位签订由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提供的制式合同,限定开发单位选择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下属企业从事施工建设。据调查,房山区内绝大部分燃气工程都未执行招投标程序,直接由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下属企业施工建设。前述行为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开发单位的自主选择权和其他具有资质施工企业的公平竞争权,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针对上述情况,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向房山区政府办、区国资委、区城管委、区燃气开发中心等相关部门通报了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事实,并提出立即全面纠正的建议。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并实施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对行使区政府授权的燃气行业管理职能时存在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予以主动纠正,于2018年4月通过网站对主动纠正情况予以公示。
案例二:山西省纠正晋中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性垄断行为
2018年初,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晋中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2014年9月,晋中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晋中市城区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有关事宜,形成《晋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专题会议纪要》([2014]33号),指定山西恒龙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此外,晋中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大厅在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设置了施工图审查备案条件,限制了外地施工图审查机构与本地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公平竞争。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向晋中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指出了上述问题,此后,晋中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于2018年4月分别发布《晋中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撤销山西恒龙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承揽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施工图审查业务的通知》(市建函[2018]99号)和《晋中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施工图审查备案办理时限的通知》(市建函[2018]119号)。
案例三:上海市纠正上海市商务委行政性垄断行为
2017年11月,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上海市商务委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2017年1月,上海市商务委发布的《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直接指定了负责年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该行为限制了会计师事务所在典当行年审市场的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上海市商务委认识到上述做法与《反垄断法》的相关要求不符,主动提出整改方案。2018年1月,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约谈上海市商务委,同意上海市商务委提出的整改方案。2018年1月,上海市商务委在其官网发布了纠正限制竞争行为的有关信息。
案例四:江苏省纠正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性垄断行为
2017年12月,根据举报,原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2017年2月,苏州市交通运输局下发《关于同意2017年苏州市驾驶人培训市场发展计划的批复》(苏交[2017]22号),同意苏州市运输管理处“2017年苏州市驾驶人培训市场发展计划”,明确“2017年共新增C1(C2)教学车辆400辆,其中市区(含吴中、相城)60辆、吴江区60辆、昆山市80辆、太仓市60辆、常熟市60辆、张家港市80辆。新增车辆额度全部采用‘智慧驾培’模式,并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公开择优投放。”2月14日,苏州市运输管理处下发《关于实施2017年苏州市驾驶人培训市场发展计划的通知》(苏运字[2017]7号),要求新增车辆额度全部采用“智慧驾培”模式,并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公开择优投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对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规定了明确的条件;第四十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培训申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在驾驶培训市场管理中通过招投标方式增设准入条件,提高驾驶培训市场准入门槛,其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原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1月向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其责令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改正上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目前,苏州市人民政府已要求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全面开放驾培市场,不得增设任何额外条件。同时,下发《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
天津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权健涉嫌虚假宣传进行立案调查
近日,“权健事件”联合调查组表示,发现天津权健公司部分产品涉嫌存在夸大宣传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其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此外,针对舆情关注的,“周洋就诊”、是否涉嫌非法传销等问题,联合调查组还在调查核查当中,调查结果会及时向社会公布。
北京红黄蓝幼儿园虐童案宣判:被告人获刑一年半
12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亚男虐待被看护人案公开宣判,以虐待被看护人罪一审判处刘亚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未成年人看护教育工作。
阳法院认为,幼儿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需要特殊保护的群体,其合法权益不容侵犯。被告人刘亚男身为幼儿教师,本应对其看护的幼儿进行看管、照料、保护、教育,却违背职业道德和看护职责要求,使用针状物对多名幼童进行伤害,情节恶劣,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应当适用从业禁止。
其 他 OTHER
国家药监局: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期间药品监管
12月27日,国家药监局公布《关于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期间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加强药品生产监管。
《通知》要求,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日常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要加大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品种特别是中标药品生产企业的现场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企业风险隐患排查责任落实情况、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数据真实可靠情况,严格落实原辅料质量控制,严控源头质量风险情况,严格按照批准的处方工艺组织生产情况,涉及委托生产的,落实委托生产质量管理情况
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将在全国上线运行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化、规范化、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市场监管总局开发建设了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并于12月28日起在全国上线运行。
系统上线运行后,办理人可在注册登录后申请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业务,通过本系统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将及时公示;社会公众无需注册登录即可查询有关内容。
系统上线运行后,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的新增动产抵押登记一律通过系统处理数据;通过原有方式办理的登记,申请变更和注销业务的,依然通过原有方式办理。相关文书均采用新的文书格式。通过系统办理的登记与现场办理的登记具备同等效力。在应用系统的同时保留现场登记,当事人亦可选择到登记机关现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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