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853期
发布时间:
2019-01-12 16:36
本期要点
证监会:IPO整体变更若存在未弥补亏损 要运行36个月后才能申报
证监会11日晚间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弥补亏损事项的监管要求》称,部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非试点创新企业(简称“发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弥补亏损,或者整体变更时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但因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报表而致使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服务贸易重磅政策即将发布 医药研发获更多便利
2019年我国以服务贸易为重点的“二次开放”正式进入快车道,多项重磅支持政策有望近期集中发布。目前服务贸易领域的五大关键目录已经基本修订完成,将于近期发布。高新技术和健康医药产业开放有望成为此次服务业市场开放的重大突破之一。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正在密切磋商,在税收优惠、医药保税研发等方面进行探索,并达成共识,新的优化政策也将很快出台。
国常会五条减税措施:小微企业再获减税“大礼包”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部署加快发行和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在建工程及补短板项目建设并带动消费扩大;听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汇报,部署做好治欠保支工作。
两高一部:严惩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
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司法部取消28项证明事项!
1月8日,司法部公布《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下称《决定》),取消了司法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28项。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IPO整体变更若存在未弥补亏损 要运行36个月后才能申报
证监会坚决查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南京召开私募基金行业座谈会
深圳将探索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 完善创投募资及退出渠道
上市公司回购细则正式发布 新增4项减持约束措施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服务贸易重磅政策即将发布 医药研发获更多便利
央企工资总额管理大调整 提升企业分配自主权
银保监会:2018年累计核销不良贷款9800亿元 为小微企业腾出更多空间
2018年中国注销企业逾180万户 近四成为批发零售业
市监总局:整合优化申请材料 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
全国股转公司发布零售业等四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税 务TAXATATION
国常会五条减税措施:小微企业再获减税“大礼包”
出口企业请注意!税总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
多部门:综保区内企业将获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两高一部:严惩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
住建部对违法发包情形等进行明确
刘忠林案:197万精神损害抚慰金创史上最高
人民法院报评出2018年度十大刑事案件 保姆纵火案等入选
其 他 OTHER
司法部取消28项证明事项!
科技部: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任务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IPO整体变更若存在未弥补亏损 要运行36个月后才能申报
证监会11日晚间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弥补亏损事项的监管要求》称,部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非试点创新企业(简称“发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弥补亏损,或者整体变更时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但因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报表而致使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存在上述情形的发行人应当自完成整体变更的工商登记后运行满36个月。同时,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还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对累计未弥补亏损形成原因、该情形是否已消除及对未来盈利能力的影响以及整改措施(如有)等做出详尽的信息披露,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监管问答指出,相关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包括两方面:一是保荐机构、申报律师应对下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发行人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是否经董事会、股东会表决通过,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改制中是否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是否与债权人存在纠纷,是否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相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二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前未分配利润为负的形成原因及整体变更后的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与报告期盈利水平变动的匹配关系,对未来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并披露整改措施(如有)和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同时,还应当披露净资产折股的具体方法、比例及相应会计处理。
证监会坚决查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近期,针对部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咨询机构)发生的不当营销和违规经营问题,证监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整肃行业纪律,集中查处了一批个案。2018年,对58家咨询机构或其分支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其中对35家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的行政监管措施。对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已实施行政处罚或启动立案稽查程序。
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行业协会,继续保持高压监管态势,加大检查执法和自律管理的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咨询机构,综合运用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以及纪律处分等手段,从严查处和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业务许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夸大、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不得承诺投资收益;不得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从业资格。
证监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在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前,应当核实服务机构及人员是否持有合法资格及是否存在被限制业务情况。具体信息可在证监会网站“监管信息公开目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其中已被证监会采取暂停新增客户行政监管措施的机构或被协会采取暂停执业纪律处分的人员已经明确列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发现咨询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拨打相关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南京召开私募基金行业座谈会
2019年1月1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协会)在南京召开私募基金行业座谈会。会议由协会秘书长陈春艳主持,协会会长洪磊、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副主任刘健钧,来自协会早期投资专委会、创业投资基金专委会、私募股权及并购投资基金专委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专委会、母基金专委会的约70名委员及委员代表出席会议。
会上,协会会长洪磊通报了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形势及协会2018年工作情况。截至2018年底,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规模约50.5万亿元,其中私募基金行业一直保持了正向增长。截至2018年三季度末,私募基金累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达9.52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5.22万亿元;2018年前3个季度,私募基金投向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的本金新增9656亿元,相当于同期新增社会融资规模的6.3%,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宝贵的资本金。私募基金对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发展的重大作用得到有关部门高度认可,产生广泛影响力。
洪磊会长表示,协会不断完善自律管理与服务体系,一年来取得重要进展。一是不断完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管理。持续升级AMBERS系统、建立健全自律规则体系,特别是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与私募基金备案须知为重要抓手,夯实私募基金注册制度基础。2018年,协会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802家,平均办理时间38.6个工作日;备案私募基金22508只,平均办理时间6.3个工作日。二是深化市场化信用积累与信用博弈机制。在机构登记中引入法律意见书,在信息报送中引入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推动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与市场化中介服务有机衔接、相互制衡。截至2018年底,共有2488家律师事务所为1.86万家管理人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有16家律师事务所被列入不接受法律意见书名单;约3500家会计师事务所为近2万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了经审计的2017年年度财务报告。实行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制度,已为2067家机构提供信用报告,有近90%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发生信用查询记录。三是服务会员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积极响应行业诉求,多次与证监会、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行业税收政策问题,“确保整体税负不增”、“依法备案的基金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等相关建议被9月6日和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采纳。
当前,协会在自律管理工作中仍面临较大挑战。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是国家治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共识尚未形成,自律管理人才队伍与管理对象严重不匹配的矛盾日益突出,制度供给相对落后,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衔接有待加强。2019年,协会将重点推进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继续推动税制改革,建设公平、良好的税收制度环境;二是积极推动市场资金改变考核方式,为行业引入长期资本金;三是优化登记备案规则,更新备案须知;四是提高机构对自律规则的了解与认知,加大对律师的专业培训;五是加强协会党的建设,充实干部队伍,内部管理再上新台阶;六是服务于脱贫攻坚,助力汾西县实现2019年脱贫摘帽目标。
在私募基金行业代表发言环节,会议围绕当前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机遇与挑战进行了深入交流。早期投资专委会兰宁羽、倪正东,创业投资基金专委会邝子平、郑伟鹤,私募股权及并购投资基金专委会王巍、张日忠,母基金专委会姜明明、周成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专委会汤进喜、高云程分别代表行业发言。大家认为,在经济结构性转型与市场经济下行的情况下,私募基金行业仍然取得了重要成就,但也面临着重大挑战,行业活跃度有所下降。一是资金募集困难,存在以个人资金为主、机构资金为辅,短期资金为主、长期资金为辅的弊端,造成行业短期化投资行为,影响资本市场和资产定价的稳定。二是私募基金退出困难,渠道少、退出机制不完善,无法形成退出与再投资的良性循环;私募基金重点布局的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类企业,仍面临IPO退出障碍。三是税收制度尚不完善,在落地实践中存在政策不明确、执行困难等问题,不利于发挥税收的正向调节作用,不利于长期资本形成。四是社会对私募基金的认知度较低,对私募基金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受打着私募基金旗号进行非法集资、以及P2P风险事件的负面影响,私募行业遭遇诸多误解,影响了私募基金正常注册和展业。五是顶层制度设计欠缺,对基金定义缺少合理共识,对大资管新规和相关监管细则如何适用于私募基金存在困扰。
大家表示,协会在为行业办实事、应诉求、促发展、强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建设行业良好生态和发展环境做出了重大贡献,得到了行业“有事情、找协会”的高度认可。作为专委会委员,将更加积极主动的支持、参与协会工作,希望协会继续在以下几方面纾解行业困境:一是积极反映行业诉求,进一步推动税收政策的完善,畅通私募基金退出渠道,推动建设有利于引入长期资金、形成长期资本的制度环境;二是加大行业正面宣传与推广,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真实展现私募基金在助力实体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的重大作用,提高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行业的认知;三是推动出台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协调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等各方力量,统一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标准和要求,加强信息沟通与协作,为行业创造公平、良好的监管环境;四是建设行业责任投资等长期价值理念体系,扶优限劣,实行差异化自律服务。
刘健钧副主任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协会及私募基金五个专委会的工作,认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显著改进、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充分发挥、服务水平再上新台阶等三方面成绩显著;协会富有情怀、敢于担当、不辞艰辛、一心为公,得到行业高度信任与认可。针对行业提出的问题与困难,他认为,行业正处于从数量增长向质量发展、从规模扩张向品牌做强的转型关键期。从监管部门角度看,要促进行业的长足发展,一是要充分认识私募基金的意义,从服务于国家基础性战略和资本市场的大局中认识私募基金发挥的重要作用;二是要大力支持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坚守基本监管政策的公平性,找准特殊优惠政策的点位;三是要提升私募基金的专业性和运作规范,通过事中事后的规范为行业赢得更多信誉。除了必要的外部行政监管,要更多发挥行业自律和基金自治的作用。
洪磊会长在总结发言中表示,协会将积极听取行业建议,响应行业诉求,加强协会自律管理与行政监管的协作,深化行业服务,为私募基金发展争取良好的市场环境与政策支持。
深圳将探索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 完善创投募资及退出渠道
近日,《深圳市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下称《若干措施》)正式发布。《若干措施》提到,深圳将通过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等方式将进一步拓宽和完善创投退出渠道和机制。上述措施于2019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若干措施》提出,深圳将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鼓励创业投资机构的被投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并购及协议转让等方式拓宽退出渠道。同时探索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支持有条件的区域股权交易中心、金融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等依法依规打造创投项目转让交易平台。《若干措施》特别提到,支持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设立科技创新板,鼓励企业在科技创新板挂牌并接受培训咨询、登记托管、债券融资、场外投行等资本市场培育服务。
《若干措施》还指出,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的方式实现退出,支持各类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组建并购母基金,重点投向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项目,吸引更多并购基金在深圳聚集。
此外,在创投机构募资方面,《若干措施》提到,深圳将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创新募资手段,通过上市,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券(特别是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以及募集保险资金等方式,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并且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创业投资的出资,以及鼓励各区(新区)对发行上述各类债券产品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等相关政策扶持。
上市公司回购细则正式发布 新增4项减持约束措施
11日晚间,在前期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沪深交易所分别正式发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为落实回购细则相关制度安排,两交易所发布修订后的股份回购相关公告格式指引,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实施回购股份流程规范及信息披露要求。
规范已回购股份用途变更
上交所此前发布回购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上交所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和吸收,进一步优化完善回购细则。
增强约束机制。为防范可能出现的“市场操纵”“不当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回购细则新增4项减持约束措施:一是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回购的股份,拟用于未来集中竞价出售的,要求公司必须在披露回购方案时就予以明确,否则此后不得再变更用于出售;二是将已回购股份减持前的持有期,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三是参照减持新规控制减持节奏,要求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四是要求公司将减持所得的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强化特殊主体回购期间的减持限制和披露义务。回购细则从信息披露方面进一步强化特定股东减持相关要求:一是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回购的,将对上述特定主体限制减持的时点前移至公司首次披露回购事项时;二是要求公司在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时,一并披露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提议人、持股5%以上股东问询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具体情况,根据回复充分提示减持风险。
规范已回购股份用途变更等重要事项,防范“忽悠式”回购。回购细则增加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负面清单”。具体包括:一是回购股份拟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二是回购股份拟用于未来出售的,应在一开始即予以明确并披露,否则不得出售。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主要内容为:一是拓宽回购股份适用情形,明确“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形回购要求;二是简化特定情形回购审议程序,规范回购股份提议程序;三是细化回购股份信息披露及方案变更要求,设置“爬行”回购条款;四是明确回购资金来源,回购股份支付现金视同现金红利;五是明确“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减持的要求和限制;六是强化回购股份日常监管,严防违法违规行为。
强化回购交易监控
“后续将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的理念,重点做好对回购细则的政策咨询、规则解读、市场培训等工作,支持和引导上市公司依法合规开展股份回购,维护好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交所将强化回购自律监管,防范和严肃查处利用回购实施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新股份回购制度正向作用,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则表示,深交所将强化对回购交易以及特定主体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监控,加强交易监察和信息披露监管的联动,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后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异动线索,严厉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发挥回购股份制度积极作用。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上市公司依法回购股份,不得滥用权利、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上市公司董监高在回购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说道。
该负责人指出,深交所将积极稳妥推进规则执行,支持上市公司依法合规开展股份回购。做好专项培训、政策咨询、规则指导等工作,帮助上市公司尽快熟悉掌握回购新规。持续梳理、评估监管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相关业务规则,优化相关业务流程。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服务贸易重磅政策即将发布 医药研发获更多便利
2019年我国以服务贸易为重点的“二次开放”正式进入快车道,多项重磅支持政策有望近期集中发布。目前服务贸易领域的五大关键目录已经基本修订完成,将于近期发布。高新技术和健康医药产业开放有望成为此次服务业市场开放的重大突破之一。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正在密切磋商,在税收优惠、医药保税研发等方面进行探索,并达成共识,新的优化政策也将很快出台。
在2018年全国商务工作会议期间,商务部服务贸易司司长冼国义表示,这五大目录包括《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鼓励进口服务目录》、《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和《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目前修订工作层面已经全部完成。在修订后的五大目录中,服务进出口重点领域都将有集中体现,同时相应的支持鼓励政策也将更加明确,注重操作层面的可行性。
参与修订的专家透露,本次目录的修订,一是注重数字技术发展对服务业开放领域产生的新需求,二是加强了国计民生切实需求的支持力度,其中医药研发方面有望获得从试验产品的通关到技术人员引进等多项便利措施。
数据显示,预计到2020年,我国健康服务业市场潜力高达8万亿元人民币。预计2023年生活服务市场整体规模将达到33万亿元。(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表示,这一市场规模不仅为社会资本提供巨大投资空间,也会成为全球资本关注的重点之一。
迟福林说,当前我国开放正由以货物贸易为重点的“一次开放”走向以服务贸易为重点的“二次开放”,应加快形成以服务贸易为重点的全面开放新格局,适应“二次开放”的制度框架也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和优化。
“目录修订正是为了适应新的服务业态发展需要,同时也是对旧版本目录中存在问题的修整和完善。”商务部研究院外国投资研究所副主任、研究员聂平香表示,在地方调研时发现,生物医药企业在做研发时需要进口研发设计或者试剂产品,都需要快速通关,而按照原有的海关监管常规程序,这个过程会比较长,严重影响研发周期,这也是很多企业不把研发机构放在国内的原因,这也是导致我国药品市场在供应缺口和价格高企的原因之一。
“目前,我国每年新发癌症病例为429万,占全球新增癌症病例的30%,因此对相关的药品与技术需求相当大。”迟福林指出,从现实情况看,某些国产药品药效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除了进一步降低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进口关税外,还要着力扩大医疗技术等服务进口,倒逼国内医药企业提高质量与标准,以更好适应和满足全社会服务型消费需求。
“修订后的目录充分考虑了这些现实需求,在鼓励服务进口方面,研发设计将作为重点支持领域,还将增加人员流动的便利措施。”参与目录修订的商务部研究院国际服务贸易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李俊透露。
相关配套措施也在加快制定。目前商务部已经会同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在医药保税研发方面在进行探索,并达成共识,新的优化政策也将很快出台。
另外,在高新技术和医疗健康服务出口方面,也在酝酿推出新的政策。冼国义透露,目前商务部正在会同国家网信办、中医药管理局规划建设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和国家中医药出口基地,现在初步方案已经基本达成一致。
李俊表示,在服务出口方面,目录将会新增数字经济、数字产业、互联网相关产业以及服务外包的重点发展领域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政策出台更为注重落地方面的考量。“因为涉及行业众多,只有指导目录,而垂直领域政策不够细化,导致服务贸易的很多支持优惠政策在落实时存在一定难度。”聂平香说,以高新技术服务税收优惠为例,旧版目录在制定时也考虑到要给重点支持领域以信贷、税收等方面的优惠,但是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操作上的便利性不够,之前很多企业并没有享受到优惠。随着目录的修订和相关政策的细化,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将得到更好地落地。李俊也表示,目录调整后,政策描述将更加具体化,更加具有可操作性。通过修订,使这些目录真正成为全国促进服务出口和扩大服务进口的指导性文件,把未来发展进出口重点描述清楚、界定准确,为制定相关的扶持政策提供依据,也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便于地方在政策落地方面的操作。
央企工资总额管理大调整 提升企业分配自主权
自2018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后,《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内部下发,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全面实施。据了解,办法加大了企业分配自主权,并将分功能类别实行差异化工资决定机制。竞争类央企工资总额由审批改为备案,工资总额与央企效益相挂钩,实现薪酬能增能减,并向生产一线和高技能人才倾斜。
据了解,办法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一是完善分级管理。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备案制的管理方式,并继续探索周期制管理方式;二是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功能定位,确定差异化政策导向和管理方式;对接改革试点,探索一企一策,并建立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完善单列工资管理。三是健全决定机制。建立“一适应、两挂钩”决定机制,即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多因素综合决定。同时,按功能定位,探索结构化管理,优化国资委工资调控方式,并明确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探索以丰补歉。四是强化配套管理。强调企业是内部分配责任主体,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权责对等监管到位。
国资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周丽莎表示,办法有三大亮点,一是形成运转协调的工资决定机制。工资总额要和央企效益相挂钩,效益增长了工资才能够增长,效益下降工资总额则要适度下降,强调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亦不减工资总额,并引入行业对标调整;二是加大力度落实企业分配自主权。分功能定位扩大备案制范围,竞争类的工资总额由审批改为备案,其他国企工资总额由审批改为核准,强调企业是推动内部分配改革的主体责任,并强化事中监测事后监督明确违规罚则。三是分功能类别实行差异化工资决定机制。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企业可以申请将工资总额划分为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资总额,实行结构化工资总额管理,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发展阶段等情况,合理确定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资总额比重,原则上三年类保持不变。
周丽莎认为,国有企业要坚持效益导向,进一步完善调控指标体系、调控方式,强化与经济效益、投资回报紧密挂钩的工资决定机制,切实扭转部分企业工资与效益增长不匹配状况,确保企业用工总量、工资水平与企业效益、竞争力相适应.与劳动生产率挂钩,能够反映劳动者在本企业的劳动成果。劳动生产率提高,是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在具体企业的充分体现。这样可以鼓励劳动者为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做贡献,既能体现劳动的价值,也能促进国企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既体现了市场的共性因素,也体现了企业个体的个性情况,更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的充分体现。
中国企业研究院执行院长李锦认为,作为国家深化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预计未来还将出台股票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政策,激励并约束企业负责人着眼于长期效益。
银保监会:2018年累计核销不良贷款9800亿元 为小微企业腾出更多空间
在11日召开的“银保监会近期重点监管工作通报会”上,银保监会统信部副主任刘志清称,结合2018年初步统计数据,当前我国银行业、保险业运行稳健,风险整体可控。
他表示,银行业规模持续增长,贷款占比稳步上升。据初步统计,2018年12月末,银行业境内总资产261.4万亿元,同比增长6.4%。其中,各项贷款140.6万亿元,同比增长12.6%,债券投资45.2万亿元,同比增长14.1%。贷款和债券投资占总资产的比重分别较上年末上升3个和1.2个百分点,2018年前11个月,人民币贷款增量占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83.4%,为实体经济提供较多资金。银行业境内总负债239.9万亿元,同比增长6%。其中,各项存款164.2万亿元,同比增长6.7%。
信贷质量基本稳定,核销力度加大。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2万亿元,不良贷款率1.89%;关注类贷款余额3.4万亿元,关注类贷款率3.16%,较2016年高点下降了1个百分点;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为92.8%,较上年末下降6.9个百分点。2018年,商业银行累计核销不良贷款9880亿元,较上年多核销2590亿元,从而腾出更多空间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
拨备水平较高,风险抵御能力增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余额3.7万亿元,较上年末增加6762亿元。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分别为185.5%和3.5%,较上年末分别上升5.1个和0.24个百分点,在已经调整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情况下,两项指标仍保持上升态势。
流动性总体稳健,同业负债继续收缩。商业银行人民币超额备付率2.64%、存贷款比例74.3%,均在合理区间,优质流动性资产占比明显高于国际平均水平。同业负债同比下降9.1%,部分中小机构过度依赖短期批发性融资问题有所缓解。
保险业风险保障功能充分发挥,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初步统计,保险业总资产18万亿元,同比增长7.2%。2018年,原保险保费收入3.8万亿元,同比增长3.9%;赔款与给付支出1.2万亿元,同比增长9.8%。2018年前11个月,保险业累计为全社会提供风险保障6463万亿元。
2018年中国注销企业逾180万户 近四成为批发零售业
2018年中国有181.35万户企业注销,平均每3.69户企业进入市场,就有1户企业通过注销退出,这其中批发和零售业注销数量最多,达67.39万户,占比接近四成。
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马正其10日在中国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上述数字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抽样统计监测得到的超70%的企业活跃度是吻合的,也充分说明目前企业通过注销退出市场的渠道是畅通的。“整个市场‘新陈代谢’率保持在一个正常稳定的水平。”
统计数据显示,商事制度改革实施以来,随着进入市场的主体量逐年攀升,注销企业数量也较改革前有所增长。2014年至2018年,年度注销企业数量分别为50.59万、78.84万、97.46万、124.35万和181.35万。
据马正其介绍,2018年注销数量最多的五个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达67.39万户、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达27.09万户、制造业达17.43万户、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达12.50万户、建筑业达10.26万户,分别占注销总量的37.2%、14.9%、9.6%、6.9%和5.7%。
据调查,社会反映的企业“注销难”主要集中在提交材料繁多、办事流程复杂、全程耗时较长、缺乏办事指南、“一次性告知”制度落实不到位等。
马正其认为,企业“注销难”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经营通常会形成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导致注销程序相对复杂。二是随着社会诚信体系不断完善,受到部门联合惩戒限制的大量“非正常户”企业需要花费较多时间解决遗留问题,造成了其自身注销环节多、耗时长;同时,各部门间协同联动也存在不足。下一步,中国将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依法办理注销。
市监总局:整合优化申请材料 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
1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印发修订后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根据通知,修订后的《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删除了企业集团登记、设立分公司备案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等相关文书、材料规范。整合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整合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整合外商投资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全国股转公司发布零售业等四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近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发《关于发布专业技术服务业等四个行业的信息披露指引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8]1497号),其中涉及专业技术服务业、零售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以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四个行业的信息披露指引,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专业技术服务业等四个行业的信息披露指引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8]1497号)
为进一步规范申请挂牌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及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行业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专业技术服务业、零售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以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四个行业的信息披露指引(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和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其中,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要求适用于申请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要求适用于创新层公司,鼓励基础层公司参照执行。
附件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专业技术服务公司
附件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专业技术服务公司
附件2-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零售公司
附件2-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零售公司
附件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公司
附件3-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公司
附件4-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公
附件4-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公司
税 务 TAXATATION
国常会五条减税措施:小微企业再获减税“大礼包”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部署加快发行和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在建工程及补短板项目建设并带动消费扩大;听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汇报,部署做好治欠保支工作。
会议指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保持今年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努力实现一季度平稳开局十分重要。必须多管齐下。发展好小微企业关系经济平稳运行和就业稳定。会议决定,对小微企业推出一批新的普惠性减税措施。一是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同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调整后优惠政策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企业,其中98%为民营企业。二是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三是允许各省(区、市)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是扩展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使投向这类企业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更多税收优惠。五是为弥补因大规模减税降费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中央财政将加大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上述减税政策可追溯至今年1月1日,实施期限暂定三年,预计每年可再为小微企业减负约2000亿元。
会议指出,要围绕优结构、稳内需,更有效发挥财政货币政策作用。落实好日前宣布的全面降准措施,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坚持不搞“大水漫灌”,适时预调微调,缓解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保证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促进扩大就业和消费。同时,要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会议决定,一是对已经全国人大授权提前下达的1.39万亿元地方债要尽快启动发行。抓紧确定全年专项债分配方案,力争9月底前基本发行完毕。二是更好发挥专项债对当前稳投资促消费的重要作用。专项债募集资金要优先用于在建项目,防止“半拉子”工程,支持规划内重大项目及解决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等。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地方抓紧开工一批交通、水利、生态环保等重大项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也要抓紧开展备料等前期工作。三是货币信贷政策要配合专项债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后续融资。四是规范专项债管理,落实偿还责任,严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会议要求强化农民工欠薪治理。各地要优先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导致的欠薪。对企业拖欠工资的,责令限期解决,逾期不支付的依法从严处罚。
出口企业请注意!税总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
为优化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现将修订后的《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出口企业无需单独申请启运港退(免)税备案。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启运港退(免)税首次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税备案。在申报启运港退(免)税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出口企业填报申报明细表时,应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QYGTS”标识。二是外贸企业应当使用单独的关联号申报启运港退(免)税。
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扩大政策成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发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以下称《通知》)。为贯彻落实《通知》,税务总局对《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进行了调整完善,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满足的条件
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
二是出口企业出口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并且能够取得海关提供的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三是除本公告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自启运日(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个月内办理结关核销手续。
(二)如何确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出口企业如何办理启运港退(免)税备案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公告》第五条明确,出口企业无需单独申请启运港退(免)税备案。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启运港退(免)税首次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税备案。
(四)出口企业如何办理启运港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应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启运港退(免)税。在申报启运港退(免)税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出口企业填报申报明细表时,应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QYGTS”标识。二是外贸企业应当使用单独的关联号申报启运港退(免)税。
(五)税务部门如何审核办理启运港退(免)税业务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结合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使用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以下简称“启运数据”),审核办理出口企业的启运港退(免)税申报;使用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以下简称“结关数据”)、海关撤销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简称“撤销数据”)开展启运港退(免)税复核。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复核比对时发现的下列异常情形,应分别进行处理:
一是启运数据中出口货物的数量、单位、总价等项目与结关数据不一致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结关数据对相应的已退(免)税款进行调整或追回处理。
二是对于已办理启运港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如涉及撤销数据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规定调整或追回相应的已退(免)税款。
三是除因不可抗力等规定情形外,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未收到相关结关数据(以下简称“到期未结关数据”)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出口企业的该笔出口业务不再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
(六)出口企业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或未申报启运港退(免)税的,应当如何处理
出口企业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或未申报启运港退(免)税的,出口企业的该笔出口业务不再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出口企业应改为使用正常结关核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按照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但对于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预计2个月内无法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做了例外规定。即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后,暂不追回已退(免)税款。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如在启运日次年的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日前,仍未收到上述货物对应的结关数据(以下简称“次年未结关数据”)的,则应根据现行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的该笔出口业务不再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
(七)关于调整或追回已退(免)税款的启运港出口货物的后续处理
对于已调整或追回退(免)税款的到期未结关数据和次年未结关数据,如果后续又办理了结关核销手续的,出口企业可凭正常结关数据及相关材料重新申报出口退(免)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依据税务总局清分的结关数据按照现行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
对于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海关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具证明时,应使用撤销数据进行审核比对。出口企业尚未申报退(免)税的,不得再申报退(免)税;已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应补缴已退(免)税款。
(八)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无纸化后的申报要求
鉴于2018年4月10日以后海关对实施启运港政策出口的货物,不再签发纸质报关单。因此,出口企业2018年4月10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的启运港出口货物,在申报启运港退(免)税时,无需提供纸质报关单。
三、《公告》施行日期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2019年1月1日以后(含)的启运港退(免)税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多部门:综保区内企业将获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海关总署、商务部等14个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提出了包括赋予区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简化医疗器械进境注册或备案手续等21项任务举措,旨在助推综合保税区实现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表示,目前新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而原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正加快整合优化为综合保税区。针对区内加工企业要求最为迫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问题,提出赋予区内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允许拟入区企业进口自用机器设备等,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即提前适用相关的免税政策;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实行企业自主备案等便利措施。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两高一部:严惩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
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意见》聚焦社会广泛关注的妨害安全驾驶和公共秩序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要求。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
住建部对违法发包情形等进行明确
1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其中,《办法》对违法发包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刘忠林案:197万精神损害抚慰金创史上最高
蒙冤28年获得平反的刘忠林获460万元国家赔偿。他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关押超过25年,是公开报道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
刘忠林共计获得国家赔偿460万元,其中包含羁押9217天人身自由赔偿金2624448.58元(284.74元/天),精神损害抚慰金1975551.42元;刘忠林放弃交通费、住宿费、资料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和要求履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其他赔偿请求。
该赔偿决定中的197万多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创下国内冤错案国家赔偿的最高数额纪录,此前最高的是聂树斌案获得的130万元。刘忠林称,他对国家赔偿款数额表示满意,但同时“自己最好的时间早被剥夺了”。
人民法院报评出2018年度十大刑事案件 保姆纵火案等入选
1月10日,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的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推出。此次入选的十个刑事案件均为人民法院报2018年所报道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公众关注度高、案情疑难复杂、审理难度大,或是审判结果具有重大突破或借鉴作用的刑事案件。
这十大案件分别为:张文中再审改判无罪案、杭州保姆纵火案、孙政才受贿案、深圳鹦鹉案、赵志勇等性侵女童案、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案、全国首例套路贷涉黑案、北京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山西闻喜“盗墓黑帮”案、金哲红再审改判无罪案。
这十大案件反映了过去一年法院为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作的努力,展示了法院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体现了法院在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保障人权方面所作的贡献,彰显了司法的理性、良知与温度。
应人民法院报邀请,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卢建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为上述2018年度十大刑事案件作了精彩点评,对这十大案件的典型意义及重大影响进行了深入解读。
其 他 OTHER
司法部取消28项证明事项!
1月8日,司法部公布《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下称《决定》),取消了司法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28项。
根据《决定》,取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设定的“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等20项证明事项,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取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8项证明事项,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律师协会调查核实或者网络核验、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查、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情况调查核实等方式办理。
附件:《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司法部对司法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取消以下证明事项。
一、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20项证明事项
(一)取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改由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核实。
(二)取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三)取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四)取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拟任分所负责人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五)取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六)取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七)取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八)取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改由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替代。
(九)取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十)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十一)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十二)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十三)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十四)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十五)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纳税凭证”。
(十六)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十七)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十八)取消《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台湾居民身份证明公证”,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十九)取消《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规定的“聘用证明”,改为申请人提交聘用合同。
(二十)取消《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代表处及代表良好执业证明”,改由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核实或网络核验。
二、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8项证明事项
(一)取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被告人或者罪犯的一贯表现”的证明,改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二)取消《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重点课题主持人“职称证明或者人事部门的职务任免文件”,由课题申请人承诺职称或职务符合规定,并由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三)取消《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一般课题主持人“职称证明或者人事部门的职务任免文件或者博士学位证明”,由课题申请人承诺职称或职务符合规定,并由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四)取消《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中青年课题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职称证明或者人事部门的职务任免文件或者博士学位证明”,由课题申请人承诺职称或职务符合规定,并由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五)取消《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申报书封面主持人所在单位的单位公章、表四经费管理单位的公章、表五单位负责人的签章”。
(六)取消《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合同书封面课题承担单位的单位公章”。
(七)取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规定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律师协会调查核实或者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八)取消《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规定的“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律师协会调查核实或者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科技部: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任务
科技部部长王志刚日前表示,科技部将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充分发挥民营企业机制体制灵活、市场敏感度高等特点,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成果在民营企业转移转化,加快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同时,支持民营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充分利用好各类政策工具,采取前期资金投入、后期补助等方式,对民营企业竞争前技术研发给予扶持,鼓励有能力的民营企业探索前沿无人区。完善科技金融体系,强化对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创业成长阶段的资金支持,缓解高成长性企业可能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此外,科技部还将加大民营企业创新人才培养力度,畅通从高校、科研院所到民营高科技企业的人才流动机制,让优秀科技人才在民营企业能够留得住。研究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人才培养的政策措施,鼓励更多的科技人员带着科技成果到市场上创业,培育更多新的技术集群和产业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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