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855期


本期要点

证监会: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协同机制进一步强化

近年来,证监会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扎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策部署,积极顺应政务信息化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速建设的有利形势,加速构建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诚信约束与协同监管大格局。

五部门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全力推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9]13号)。

世界执行大会通过《上海宣言》

1月22日下午,世界执行大会与会各方一致通过《世界执行大会上海宣言》(以下简称《上海宣言》),大会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闭幕。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闭幕式并致辞。


民政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降低偏高收费

1月23日,民政部召开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贯彻落实中央减税降费精神座谈会。会议要求,在2019年,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在收费方面,底线是不违规收费,不强制收费;高线是高标准严要求,努力降低收费标准和收费规模,更有效、更有力地为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作出贡献。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协同机制进一步强化

科创板实施方案获批 注册制同时开始试点

上期所修订《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上交所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联合举办绿色投资研讨会暨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

党中央、国务院:筹建雄安股权交易所,支持建立资本市场学院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五部门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

银保监会:允许保险机构投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中银协发布金融租赁行业首个自律公约

两部门: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

发改委:鼓励银行向民营企业发放中长期贷款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税  务TAXATATION

国家税务总局全力推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实

四部门明确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

税总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世界执行大会通过《上海宣言》

完善执行立法解决执行难问题 最高法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因辩护词违法 广东一律师被吊销律师证

其  他 OTHER

民政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降低偏高收费

广东初步查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协同机制进一步强化

近年来,证监会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扎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策部署,积极顺应政务信息化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速建设的有利形势,加速构建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诚信约束与协同监管大格局。总体看,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重要依托,以失信联合惩戒与守信联合激励为核心内容,以重点领域精准奖惩为重要手段的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协同机制已基本建成,在提升监管有效性和市场诚信水平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证监会充分运用诚信约束手段,让违法失信者处处受限,引导资本市场各类主体诚信经营、真实披露、合规交易。自2015年牵头签署《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来,已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违法失信信息共计10530条,包含行政处罚信息 4091条、市场禁入信息469条、纪律处分信息5970条,供发改委、人民银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近二十个部门,在行政许可、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参考使用。在地方层面,2018年,多个省市发改委、国税、海关、人社、银行等部门,针对13家被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上市公司,在政府采购、补贴性资金支持、银行授信、海关认证、评优评先等多个领域依法采取54项限制性措施,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实现了违法失信高成本与社会治理高效率的有机统一。

2018年,证监会新参与签署了针对政府采购、科研、公共资源交易、出入境检验检疫、知识产权、社会保险、文化、医疗、旅游等21个领域失信行为的部际联合惩戒备忘录及针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行为的联合激励备忘录,并与市场监管总局、民航局分别签署专项合作协议,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专门加强信息交流和联合惩戒。联合民航局、铁路总公司,限制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的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不缴纳证券期货行政罚没款的当事人乘坐民用航空器和火车高级别席位。

截至2018年底,证监会累计参与签署诚信联合奖惩备忘录50份,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已采集部际共享信息千万余条,涵盖司法、税务、海关、安监、市场监管等社会经济主要领域。2018年证监会行政许可审核中,对存在不良记录要求核实说明的123起,责令更换不良记录人选11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2起,许可申请人因此主动撤回申请的5起。对多家存在失信记录的企业作出差异化的现场检查安排,对多名存在违法失信记录的违法当事人加重处罚甚至顶格处罚。2018年6月以来,对逾期不缴纳证监会罚款、逾期不履行上市公司相关公开承诺的95名严重失信人员,在“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并实施“限乘限飞”,催缴罚没款1.42亿元。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立足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统筹规划,结合资本市场实际情况,积极拓展跨部门信息共享与联合奖惩,不断丰富诚信监管工具箱,进一步提高市场诚信水平。

科创板实施方案获批 注册制同时开始试点

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会议指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举措。要增强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企业的包容性,着力支持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要稳步试点注册制,统筹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础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

分析认为,目前,A股市场秩序不断优化,市场条件良好,为科创板设立并试点注册制夯实了基础。此外,设立上交所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其中注册制意义更为重大,注册制有利于吸引优质公司上市,加快上市进程,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据披露,上交所重点鼓励券商推荐的五大领域分别是: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包括集成电路、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软件、物联网等。

二、高端装备制造和新材料,主要包括船舶、高端轨道交通、海洋工程、高端数控机床,机器人及新材料。

三、新能源及节能环保,主要包括新能源、新能源汽车、先进节能环保。

四、生物医药,主要包括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

五、技术服务领域,主要为半导体集成电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和生物医药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

上述行业均为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以上要求与2018年监管层对CDR试点企业的要求类似。

上期所修订《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上期所近日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的公告。

其中具体涉及持仓梯度保证金制度以及持仓限额制度等内容,修订后的持仓限额制度自2019年3月18日交易时(即3月15日晚夜盘起)施行,取消持仓梯度保证金制度自2019年3月18日收盘结算时起施行。

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证券期货监管会议精神,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满足市场需求,促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我所对《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作了修订,具体涉及持仓梯度保证金制度以及持仓限额制度等内容。上述修订已经我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3月18日施行。其中,修订后的持仓限额制度自2019年3月18日交易时(即3月15日晚夜盘起)施行,取消持仓梯度保证金制度自2019年3月18日收盘结算时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交所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联合举办绿色投资研讨会暨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

2019年1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共同举办绿色投资研讨会暨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来自基金公司与上市公司的百余位代表参加了此次活动。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军出席活动并致辞。他对上交所与上海环交所合作给予高度肯定,认为两所的合作为上海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提供了良好契机,对全国绿色金融的发展也具有重大意义。期待两家机构在未来致力于绿色金融的创新实践,通过绿色投资等领域的交流合作,不断丰富绿色金融内涵。同时,也希望市场各方不断加强对环境风险的认知,关注环境可持续性发展,为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贡献一份力量。

上交所副总经理阙波回顾了上交所在绿色金融领域开展的一系列工作,并表示上交所与上海环交所携手合作,对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两所共同合作有利于引导市场机构和普通投资者进行绿色投资,加强绿色投资理念的普及;另一方面,两所可以共同合作开发绿色投资指数和绿色金融产品,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资产配置工具,支持绿色金融市场发展。此外,两所合作将有利于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升中国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影响力。

上海环交所董事长林辉介绍了上海环交所在碳市场建设和绿色金融领域取得的进展,并表示双方的合作将引导绿色投资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开发满足市场需求的多元化绿色投资产品。上海环交所也将利用自身在绿色低碳领域的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与上交所紧密合作,夯实绿色金融基础,提升绿色发展在资本市场的投资决策比重。相信双方的合作必将丰富上海和中国的绿色金融体系,为我国绿色金融事业的发展添砖加瓦,贡献力量。

随后,上交所副总经理阙波和上海环交所总经理赖晓明代表双方签署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后,上交所国际发展部副总监刘蔚介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绿色金融发展规划”,上海环交所总经理助理李瑾博士系统阐述了“碳市场以及绿色投资领域创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华宝基金、德意志交易所集团分别进行了“中国的ESG投资实践”、“绿色投资指数在基金投资策略上的运用”和“可持续发展指数的国际化探索”主题发言。

以此次签约仪式为契机,上交所和上海环交所将利用各自优势资源,加强在绿色金融领域的国内外合作,共同研究推动绿色证券指数和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的研发;共同完善资本市场绿色金融相关标准,推动上市公司的碳排放信息披露标准、方法以及相关能力建设工作;研究探索基于碳排放权、排污权等的衍生金融产品,为投资者管理相关投资风险提供市场化工具;研究明确绿色企业标准和范围,推动绿色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

党中央、国务院:筹建雄安股权交易所,支持建立资本市场学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昨日发布的《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涉及金融机构、个人住房、企业上市、并购重组、公积金制度改革、外汇资金进出管制等多方面做了政策安排。

在金融支持雄安方面,有多项关键内容:

1、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雄安新区企业发行上市、并购重组、股权转让、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支持在雄安新区探索推广知识产权证券化等新型金融产品。鼓励保险公司根据需要创新开发保险产品,推进京津冀地区的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

2、 加大对雄安的直接融资力度,单独核定雄安新区债券额度,支持发行10年期及以上的雄安新区建设一般债和专项债。支持中国雄安集团有限公司提高市场化融资能力,规范运用社会化、市场化方式筹资,严禁金融机构违规向雄安新区提供融资。

3、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职住平衡要求,推动雄安新区居民实现住有所居。针对多层次住房需求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个人产权住房以共有产权房为主。严禁大规模开发商业房地产,严控周边房价,严加防范炒地炒房投机行为。

4、 研究建立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筹建雄安股权交易所,支持股权众筹融资等创新业务先行先试。支持建立资本市场学院(雄安),培养高素质金融人才。研究在雄安新区设立人民银行机构,推进综合性、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探索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金融监管框架,加强本外币协同监管,实现雄安新区所有金融活动监管全覆盖,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5、 支持在雄安新区设立国际性仲裁、认证、鉴定权威机构。拓宽中外金融市场合作领域,金融领域负面清单以外事项实行内外资统一管理。放宽外汇资金进出管制,促进雄安新区投融资汇兑便利化,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6、 支持引入国际国内各类资本参与雄安新区建设,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供应链创新和应用,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支持设立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面向全球的数字化贸易平台,便利跨境支付结算。支持在雄安新区设立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尽快放宽或取消股比限制。

7、 支持在京国有企业总部及分支机构向雄安新区转移,在疏解中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8、 加强北京市企业向雄安新区搬迁的税收政策引导,推动符合雄安新区功能定位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加快转移迁入。对需要分步实施或开展试点的税收政策,凡符合雄安新区实际情况和功能定位的,支持在雄安新区优先实施或试点。

9、 创新投融资机制,吸引各类社会主体参与雄安新区住房开发建设,支持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支持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房地产金融创新产品,明确管理制度和运行方式,探索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支持在雄安新区设立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探索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

10、加大起步建设阶段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河北省省级财政支持力度,保障雄安新区运转,逐步实现雄安新区财政自求平衡。统筹安排其他转移支付,用于雄安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产业基金注资、地方政府债务利息支出等方面,以及对雄安新区及周边地区交通、水利、科技创新、生态保护修复和公共服务等领域予以支持。

优先支持雄安企业发行上市、并购重组

《意见》共划定了35条重要任务,涉及多渠道筹措资金、税收政策创新、财政支持力度等多个方面。

在多渠道筹措资金方面,《意见》指出,要加大对雄安新区直接融资支持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建设资金筹措机制。在保持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的前提下,加大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支持力度,单独核定雄安新区债券额度,支持发行10年期及以上的雄安新区建设一般债和专项债。支持中国雄安集团有限公司提高市场化融资能力,规范运用社会化、市场化方式筹资,严禁金融机构违规向雄安新区提供融资。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雄安新区企业发行上市、并购重组、股权转让、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支持在雄安新区探索推广知识产权证券化等新型金融产品。鼓励保险公司根据需要创新开发保险产品,推进京津冀地区的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

有序推动金融资源集聚。吸引在京民营金融企业到雄安新区发展。支持设立雄安银行,加大对雄安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和疏解到雄安新区的企业单位支持力度。研究建立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筹建雄安股权交易所,支持股权众筹融资等创新业务先行先试。有序推进金融科技领域前沿性研究成果在雄安新区率先落地,建设高标准、高技术含量的雄安金融科技中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外部投资机构合作,在雄安新区开展相关业务。支持建立资本市场学院(雄安),培养高素质金融人才。研究在雄安新区设立人民银行机构,推进综合性、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探索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金融监管框架,加强本外币协同监管,实现雄安新区所有金融活动监管全覆盖,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在财政支持力度方面,《意见》明确,加大起步建设阶段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河北省省级财政支持力度,保障雄安新区运转,逐步实现雄安新区财政自求平衡。统筹安排其他转移支付,用于雄安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产业基金注资、地方政府债务利息支出等方面,以及对雄安新区及周边地区交通、水利、科技创新、生态保护修复和公共服务等领域予以支持。

同时,推进税收政策创新。加强北京市企业向雄安新区搬迁的税收政策引导,推动符合雄安新区功能定位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加快转移迁入。对需要分步实施或开展试点的税收政策,凡符合雄安新区实际情况和功能定位的,支持在雄安新区优先实施或试点。

严控周边房价,严加防范炒地炒房投机行为

《意见》提出,要构建新型住房供给体系。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职住平衡要求,推动雄安新区居民实现住有所居。针对多层次住房需求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个人产权住房以共有产权房为主。严禁大规模开发商业房地产,严控周边房价,严加防范炒地炒房投机行为。制定与住房制度相配套、与开发建设方式相适应的土地供应政策,完善土地出让、租赁、租让结合、混合空间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等多元化土地利用和供应模式。探索不同供地方式下的不动产登记模式,创新购房与住房租赁积分制度。创新投融资机制,吸引各类社会主体参与雄安新区住房开发建设,支持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支持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房地产金融创新产品,明确管理制度和运行方式,探索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支持在雄安新区设立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探索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

在土地管理制度方面,推进“多规合一”,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研究建立雄安新区空间规划体系,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建立健全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土地征收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利用差别化准入制度,在雄安新区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建立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建设用地多功能复合利用开发模式,研究制定符合雄安新区特点的建设用地标准,建立“人地挂钩”、“增存挂钩”机制,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纳入目标责任考核。

可设立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意见》指出,支持引入国际国内各类资本参与雄安新区建设,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供应链创新和应用,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支持设立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面向全球的数字化贸易平台,便利跨境支付结算。支持在雄安新区设立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尽快放宽或取消股比限制。允许设立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设立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创新本外币账户管理模式,允许跨国公司总部在雄安新区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

并且,建立扩大开放新机制。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市场环境,实施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构建公平竞争制度。支持在雄安新区设立国际性仲裁、认证、鉴定权威机构,探索建立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雄安新区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财政、科技、金融等支持政策同等适用内外资企业。拓宽中外金融市场合作领域,金融领域负面清单以外事项实行内外资统一管理。放宽外汇资金进出管制,促进雄安新区投融资汇兑便利化,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雄安新区“智慧海关”建设,探索建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支持国企总部转移到雄安新区

《意见》明确,支持在京国有企业总部及分支机构向雄安新区转移,在疏解中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完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新区国有资产监管机制,率先形成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坚持分类指导、宜混则混的原则,积极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企业竞争力,雄安新区国有企业除涉及国民经济命脉或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外,原则上可以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在京各类事业单位向雄安新区疏解,在疏解过程中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优化职能和人员结构,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

《意见》还指出,要激发雄安新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支持雄安新区吸引北京创新型、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疏解转移。创造有利于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严格产业准入标准,建立入区产业项目科学评估论证机制,制定雄安新区限制承接和布局的产业负面清单,对符合新区定位和发展方向的本地传统产业进行现代化改造提升,有力有序淘汰落后产能。引导现有在京科研机构和创新平台有序向雄安新区疏解,新设立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优先在雄安新区布局,支持建设雄安新区中关村科技园。支持雄安新区企业联合金融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上下游共建产业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产业创新中心,联合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引导和支持在京高校、有创新特色的中等职业学校等通过整体搬迁、办分校、联合办学等多种方式向雄安新区疏解转移,支持“双一流”建设高校在雄安新区办学,以新机制、新模式组建雄安大学,统一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科研设施、科技创新平台,努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五部门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

其中明确税务部门实行清税手续免办服务,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纳税人,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手续,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附:《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更加便利化服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聚焦企业注销中的“难点”“痛点”“堵点”,以问题为导向,在保障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强化企业退出的主体责任,增强企业办事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升企业办事体验,促进企业“新陈代谢”、结构优化。

工作目标。改革和完善企业注销制度,进一步精简文书材料、优化流程,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各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同步指引”,企业“一网”获知各环节流程、进度和结果,为守法守信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完善对违法失信企业的惩戒约束,营造更加公开、透明、便捷的市场环境。在2019年3月1日前,各有关部门完成精简文书和优化流程的工作目标,提高企业注销效率;在2019年9月1日前,各地完成搭建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的工作目标,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行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各地要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行各有关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发布债权人公告后,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开始清算的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对企业注销进行同步指引,将各自办理注销业务的流程、方式和结果通过平台告知企业,让企业能够“一网”获知各环节流程、进度和结果, 提升企业办事体验。各地要通过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全面公开各部门的注销流程、条件时限、材料规范、办事地点等信息,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改革企业登记注销制度,简化企业登记程序和材料。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及其配套规定,优化普通注销登记制度。取消企业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的程序,改为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企业无需再提交清算组备案的4份材料;降低企业办事成本,将通过报纸公告的程序调整为允许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公告;明确企业注销实行形式审查,办理注销登记时不再提交《备案通知书》、报纸样张等5份材料,仅提交《清算报告》等4份必需要件(各部门材料要求见附1)。继续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试点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将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至20天、建立容错机制,对于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允许其符合条件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三)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提高清税速度。税务部门实行清税手续免办服务,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纳税人,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手续,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信用级别A级和B级的纳税人、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及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整合税务注销办理事项,开设“注销专窗”,强化“首问负责制”,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一次性告知其全部应办结事项、报送材料,实施“套餐式”服务,提升纳税人实际办税感受。纳税人完成税务注销后,税务部门将清税信息推送给市场监管部门,减少资料报送,加快注销办理速度。(税务总局负责)

(四)优化社保、商务、海关等登记注销,降低企业办事成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的企业注销信息,对没有社保欠费的企业同步进行社保登记注销。商务部门在办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提前解散相关业务时,进一步优化流程,精简材料。经办结各项海关手续后,海关依法主动注销备案登记的无需申请人提供材料,申请人申请注销海关备案登记仅需一份注销申请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针对特殊问题制定方案,加大行政指导力度。各地要按照《企业注销指引》(附件2)的规定和说明,切实解决企业在注销过程中遇到的因股东失联、营业执照遗失等无法办理注销业务的特殊情形,解决企业注销面临的各种实际困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信用管理,完善联合惩戒制度。严格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部门联合惩戒,防止恶意逃废债。对企业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以“承诺制”容缺方式办理税务注销、但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相关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将该失信行为记入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加快探索建立强制出清制度,完善企业撤销登记程序。(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抓好相关责任落实

(一)强化责任落实。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理顺工作机制,协同统筹推进相关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完成企业注销工作目标。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推动相关行政法规的修订,优化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税务部门负责提升企业清缴税款办理体验。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注销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加强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各项具体措施,提升企业注销服务水平,切实解决企业在注销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让企业明确知晓在注销退市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三)抓好督促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指导协调,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地方人民政府要明确任务、细化措施,共同抓好企业注销工作督促落实。

银保监会:允许保险机构投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1月24日晚间,银保监会发布通知,为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充实资本,优化资本结构,扩大信贷投放空间,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风险抵御能力,丰富保险资金配置,银保监会将允许保险机构投资符合条件的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中银协发布金融租赁行业首个自律公约

近日,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租专委会”)在京发布了金融租赁行业首个自律公约——《中国金融租赁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

《自律公约》主要从遵章守法、业务体系建设、公司发展战略以及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分别进行了约定。其中,主要包括遵章守法行为、严守商业道德、行业自律原则、强化内控建设、制定发展战略规划、建立合理定价体系、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立租赁物评估定价体系、降低售后回租业务比例、以及加强对全体会员机构从业人员的自我约束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内容。《自律公约》的发布,将更好地倡导全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金融租赁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行业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金融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

《自律公约》规定,要强化内控文化建设,建立严格的合规体系、履职评价和绩效考评体系,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保障金融租赁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在业务规范方面,《自律公约》要求,为不断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质量,逐步降低售后回租的业务比例,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人员管理也是重中之重,《自律公约》称,加强从业人员管理,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在人员招聘过程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执行相关流程,合理合法开展背景调查,做好招聘录用管理。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支持和促进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自2007年银监会推进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工作后,中国的金融租赁业务逐步走上正轨,探索出了一条健康快速的发展之路。截至2018年9月末,全国共开业66家金融租赁公司,行业资产总额已超过2.5万亿元。

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 (以下简称"金融租赁委员会")成立于2009年7月6日,是为加强同业合作、鼓励有序竞争、维护金融租赁交易而成立的专业权威的全国性金融租赁组织。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他与金融租赁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在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后,可申请成为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成员。金融租赁委员会目前有成员单位64家。

两部门: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

近日,生态环境部、全国工商联公布《关于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要求,健全市场准入机制。推动健全市场准入机制,打破地域壁垒,规范市场秩序,对生态环境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制定科学合理的招标采购条件,进一步减少社会资本市场准入限制,清理在招投标等环节设置的不合理限制,破除民营企业参与竞标污染防治攻坚战重大治理工程项目的准入屏障。积极推动生态环境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建立生态环境领域PPP项目和政府、国有企业环境治理项目第三方担保支付平台,推动地方政府、国有企业依法严格履约,防止拖欠民营企业环保工程款。

发改委:鼓励银行向民营企业发放中长期贷款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孟玮针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孟玮指出,债券融资作为直接融资手段,在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题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今年将扩大发行规模,重点是扩大优质民营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推动债券品种创新,鼓励银行向民营企业发放3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特别是先进制造业的中长期贷款。他表示,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推进服务业开放,深化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开放,加快电信、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开放进程,允许更多领域实行独资经营。

税  务  TAXATATION

国家税务总局全力推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9]13号)。

《通知》指出,税务总局配合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完善降低增值税税率、降低社保费费率等实施方案,各省税务机关要配合财政部门积极研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相关地方税种和附加的政策方案。

附件:《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作为
减税降费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了一系列力度大、内容实、范围广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有力促进了创业创新,有效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继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税收支持力度,关系到经济持续平稳运行和社会就业稳定,对进一步把握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持续改进纳税服务,为释放减税降费政策红利、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作出了积极努力,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要看到,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特别是实体经济发展仍面临较多困难,全社会对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还有很多期盼。民之所盼,政之所向。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措施,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已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讲政治的高度,从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落实好减税降费措施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责任落实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的部署,把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作为今年税收工作的主题,摆在重中之重的突出位置,统筹谋划、周密部署、迅速行动,把这个责任坚决扛起来,把这项任务坚决落到地。税务总局已成立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收入规划核算司牵头)、政策制定组(政策法规司牵头)、征管核算组(收入规划核算司、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牵头)、督察督办组(督察内审司牵头)、服务宣传组(纳税服务司、税收宣传中心牵头)等工作组,统筹抓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级税务机关都要比照成立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由一把手负总责,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门班子,明确责任主体,梳理任务清单,紧扣时间节点,对标对表开展好每一项工作,确保实而又实、细而又细地将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运行中的管理服务、落实后的效应分析等工作抓到位、抓出成效。
三、抓紧政策研究,尽早推进实施
在落实好已出台的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税务总局配合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完善降低增值税税率、降低社保费费率等实施方案,努力做到实打实、硬碰硬,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普惠性,积极推动相关政策尽早公布实施。各省税务机关要配合财政部门积极研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相关地方税种和附加的政策方案,主动向省级人民政府请示汇报,按要求及时制发操作文件并抓好后续落实,相关情况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省以下税务机关要密切跟踪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措施实施情况,完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及时反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围绕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主动提出切实可行、简明易行的意见建议,促进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不断完善,政策实施效果更给力、更有感。
四、强化宣传辅导,有效引导预期
各级税务机关要围绕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普遍所知、普遍所用,着力强化宣传辅导,让市场主体实实在在感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力度,进一步增强信心、激发活力,在全社会推动形成稳定积极的预期。要创新方式、加大力度,通过税务机关网站、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12366纳税服务热线、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多渠道、广覆盖的减税降费政策宣传。税务总局将通过政策解读视频会等方式面向税务系统和纳税人、缴费人开展“一竿子贯到底”的减税降费相关政策专题辅导,并将减税降费作为2019年税收宣传月的重点内容。省以下税务机关要通过纳税人学堂、上门辅导、专题宣讲等方式开展面对面的政策辅导。政策辅导既要百分之百全面覆盖,又要点对点精准“滴灌”;既要面向企业财务人员,又要面向企业法人代表;既要讲解政策实体性内容,又要讲解办税缴费流程、申报表填报等程序性内容,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明晰政策口径和适用标准,确保准确理解和充分享受。
五、优化管理服务,增进办税便利
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持续优化管理服务措施。税务总局和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研究并不断优化便利纳税人和缴费人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的举措,该简化的程序一律简化,能精简的资料一律精简,尽快实施扩大税收优惠备案改备查范围、加快税务证明事项清理、推进涉税资料清单管理等措施,确保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提质增效。省以下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主动推出管理服务创新举措,充分发挥计算机自动识别、政策提示、标准判定、协助计税(费)等功能,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和缴费人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的良好体验。要严格按照税务总局工作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准确掌握纳税人规模、税种、行业、经济类型等基础信息,确保基础数据质量,增强管理服务的针对性。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核纳税人申报数据,辅导纳税人准确申报,不断提高减免税申报质量。办税服务厅要全面落实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导税服务和“最多跑一次”等各项服务制度,确保对纳税人和缴费人的问题及时解答、事项及时办理,以更高的便利度和满意度,为纳税人和缴费人带来更强的获得感。
当前,各级税务机关要围绕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合理调配办税资源。税务总局专门设立小微企业服务处,负责集中受理和协调解决中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各省税务机关也要指定专门部门、安排专人负责中小微企业服务工作。要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确保小微企业涉税诉求有处提、疑惑有人解、事项有人办。
六、加强统计核算,深化效应分析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工作,务必做到“心中有数”“底账清晰”。税务总局将建立健全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措施实施情况的统计核算办法,从统一各个层级、各个地区、每个税种、每项政策的统计核算口径开始,建立包括申报数据采集、审核校验、汇总上报、核算分析等各环节在内,自上而下、整齐划一、清清爽爽的统计核算分析体系,不断提高核算的全面性、精准性、时效性,确保按期生成减免税统计核算数据,客观反映减免税效果。省税务机关要对减免税数据进行日常会审,全面提升减免税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时效;要积极主动开展减税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及时上报政策运行情况及经济效应分析。要优化完善征管系统统计核算功能,开展统计核算时要特别注意避免给纳税人增添不必要的负担,凡是能够通过申报表提取或系统生成的数据,一律不得要求纳税人另行填报。
七、积极争取支持,凝聚工作合力
实施减税降费需要各方面的积极参与和共同推动。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向地方党委、政府的汇报和与财政等部门的沟通,争取地方在编制和调整预算时充分考虑实施减税降费政策的因素,合理确定税费收入预算。要主动向有关监督部门介绍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积极争取指导,认真改进工作,确保得到多方理解和支持。当前,要根据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要求,加强与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做好纳税人已缴税款的退库工作。
八、抓好督促考评,务求落地生根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基础上,将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绩效管理,科学编制考评指标,严格实施考评督促,并通过执法督察等方式促进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更好地落实落地。税务总局2019年上半年将以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落实情况为重点,组织开展减税降费工作督导督查。省以下税务机关也要层层传导压力、落实责任,一级一级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做到一督到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不回避、不护短,该反映的及时全面反映,能解决的及时研究解决,应整改的抓紧即查即改。同时,要积极配合好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督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推进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九、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工作质效
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是硬任务的理念,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严明工作要求,扛牢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应知尽知”“应会尽会”“应享尽享”。对政策落实不力、统计把关不严以及在宣传辅导、管理服务等工作中有重大疏漏,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以最严肃的纪律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得到最严格的贯彻落实。

四部门明确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通知》明确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且选择后3年内不能变更。其中,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发展,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四、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五、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六、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七、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和后续管理工作,可转请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创投企业及其所投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八、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税总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和相关解读。

明确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附件:《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七、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九、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同时废止。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世界执行大会通过《上海宣言》

1月22日下午,世界执行大会与会各方一致通过《世界执行大会上海宣言》(以下简称《上海宣言》),大会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闭幕。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闭幕式并致辞。
经过与会各方认真磋商,会议通过《上海宣言》。《上海宣言》指出,中国法院在执行领域进行的改革和创新,形成了中国模式,丰富了国际实践,推动了法治进步与发展。有力高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对于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推进诚信社会建设等,都具有重大意义。执行机构应致力于推动强制执行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与会代表积极考虑以适当方式建立网络秘书处,拓展和深化各国在该领域沟通与合作,加强先进经验交流和成果分享。
《上海宣言》强调,执行机构应高度重视并顺应执行现代化进程,不断改革创新,进一步提升执行现代化水平。应进一步提升执行公开性和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应通过强制执行,致力于加强产权保护,推动营商环境持续改善,促进经济繁荣。应秉持公正执行、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理念,切实防止执行权滥用。应提高效率,有效降低债权实现成本。应加强业务培训,着力提升执行人员职业素养。应深入研究执行规律,完善执行制度,确保执行权规范运行。
周强致辞表示,本次会议是一次成果丰硕、增进友谊的会议,标志着与会各方在强制执行领域司法合作达到了新的高度。会议期间,中方代表介绍了中国各级法院推进强制执行工作现代化发展的做法和经验,与会代表围绕“强制执行的现代化发展”这一主题开展深入研讨,达成广泛共识,将强制执行领域务实合作提升到新水平。会议通过《上海宣言》,对进一步促进各国司法关系发展和强制执行领域合作必将产生深远影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愿与各方一道,促进各国在强制执行领域开展更加务实高效的合作。
周强指出,经过深入研讨,与会代表认为,强制执行应该在法治建设、社会诚信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开展强制执行工作,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准确执行,不仅有利于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对诚实信用等社会基本规则的尊崇,为改善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发挥着积极作用。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顺应现代化进程,深化强制执行机制改革,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作用,积极改革创新,更好满足当事人需要,满足社会发展对更加优质高效执行工作的要求。随着跨国跨境贸易日益繁荣发展,民商事纠纷越来越具有国际化色彩,强制执行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应该不断优化升级,不断拓展合作空间,在符合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的前提下,探讨更合适的处理方式,推动跨国境纠纷妥善解决,推动构建更加开放的国际经济秩序。
俄罗斯联邦法警局局长、首席法警德米特里•阿里斯托夫发表致辞,向会议主办方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感谢。他指出,会议期间,与会各方充分交流了意见,增进了相互了解。各方积极讨论强制执行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推动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取得重要成果,必将有助于完善各国法律制度,促进各国更加全面有效地保障公民权益。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穆罕默德•哈达•阿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坎潘•西提丹帕、巴拿马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埃尔南•德莱昂、萨摩亚独立国首席大法官帕图•法莱法图•马卡•萨波卢、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首席大法官纳林•佩雷拉、柬埔寨王国司法大臣昂冯瓦达纳等出席闭幕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主持闭幕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宣读《上海宣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刘晓云、夏道虎、李占国、吴偕林、龚稼立等部分高级法院院长出席闭幕式。

完善执行立法解决执行难问题 最高法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1月22日,上海举行的世界执行大会。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正在推动出台强制执行法,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并进一步完善联合信用惩戒体系,畅通救济渠道。

据统计,2016年至201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2042万件,执结1939万件,执行到位金额4.4万亿元。3年来,生效裁判文书的自动履行率逐年提高,2015年为44.76%,2016年为50.52%,2017年为56.97%,强化执行力度的效果逐步显现。

针对查人找物、财产变现等方面的难题,最高人民法院推动优化和完善执行中查找变现财产的方式。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即“总对总”查控体系,通过信息化、网络化、自动化手段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执行人员足不出户便可查询、冻结甚至扣划老赖存款。如今,网络司法拍卖已经逐渐代替传统的拍卖方式,成为人民法院变现查控财产的主要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0家单位签署文件,采取11类37大项150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特定职务以及出行、购房、投资、招投标等进行限制,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截至目前,共计351万余人迫于压力自动履行了义务。从2013年10月至2018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累计限制1746万人次购买机票,限制547万人次购买动车、高铁车票。

“从2018年开始,虽然执行案件量还在增加,但是纳入失信名单的人次在下降,出现了拐点,说明综合治理初见成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说。

据悉,人民法院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的同时,注重对守信者的激励与褒奖,将探索实行对守信人在申请保全资格方面降低门槛等措施。

因辩护词违法 广东一律师被吊销律师证

因认为刘正清律师在《辩护词》中发表了“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广东省司法厅对其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的行政处罚。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公布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决定书,当事人刘正清2016年11月和2017年6月分别担任新疆高院审理的(2016)新刑终73号案上诉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和佛山中院审理的(2017)粤06刑终557号案上诉人李某某的辩护律师,发表的辩护意见的内容均属《律师法》规定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且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故对其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决定。

其  他  OTHER

民政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降低偏高收费

1月23日,民政部召开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贯彻落实中央减税降费精神座谈会。会议要求,在2019年,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在收费方面,底线是不违规收费,不强制收费;高线是高标准严要求,努力降低收费标准和收费规模,更有效、更有力地为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作出贡献。

行业协会商会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当务之急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要规范会费行为。行业协会商会存在总部及分支(代表)机构重复收取会费的,要立即无条件取消分支(代表)机构会费标准,不得继续收取;会费标准超过4档的,必须调整为4档及以下,且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标准;以产销量、企业规模等为基数收取会费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合理设置会费上限,必须调整为4档及以下,要在合理测算基础上确定每一档次会费的明确金额,同一档次按明确金额收取。

二是要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规范相关收费行为。对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三是要坚决停止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并收费的行为。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有关规定,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向参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对象收取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直接或变相收取各种相关费用。

四是要主动降低偏高收费。适当降低偏高会费和其他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列入会费基本服务项目的,不得再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盈余较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以强制捐赠、强制赞助等方式变相收费,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五是要规范发展会员行为。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垄断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一般吸收在全国有代表性的企业会员,省级行业协会商会一般吸收在本省有代表性的企业会员。

座谈会上,与会代表积极表示,认真研提落实措施,规范收费,主动降费,绝不逾越红线、不乱收费、不乱评比表彰、不强制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11家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参加会议。

广东初步查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

1月21日消息,广东省“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调查组表示,现已初步查明,该事件系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为追逐个人名利,自筹资金,蓄意逃避监管,私自组织有关人员,实施国家明令禁止的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活动。

据调查组介绍,2016年6月开始,贺建奎私自组织包括境外人员参加的项目团队,蓄意逃避监管,使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技术,实施国家明令禁止的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活动。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贺建奎通过他人伪造伦理审查书,招募8对夫妇志愿者(艾滋病病毒抗体男方阳性、女方阴性)参与实验。为规避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不得实施辅助生殖的相关规定,策划他人顶替志愿者验血,指使个别从业人员违规在人类胚胎上进行基因编辑并植入母体,最终有2名志愿者怀孕,其中1名已生下双胞胎女婴“露露”“娜娜”,另1名在怀孕中。其余6对志愿者有1对中途退出实验,另外5对均未受孕。该行为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

调查组有关负责人表示,对贺建奎及涉事人员和机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已出生婴儿和怀孕志愿者,广东省将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与相关方面共同做好医学观察和随访等工作。

2018年11月26日,贺建奎团队对外宣布,一对基因编辑婴儿诞生。随即,广东省对“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展开调查。

 

泰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清江南路70号国家水资源大厦9层

邮编:210036

电话:025-84503333

传真:025-84505533

网址:www.jcmaster.com

此法讯仅为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之用,其内容并不构成法律建议及个案的法律分析。 此法讯的发送并不是为了在泰和律师事务所与用户或浏览者之间建立一种律师与客户之关系。 泰和律师事务所并不对可从互联网获得的任何第三方内容负责。 如果您不希望收到该法讯,请电邮 jcm@jcmaster.com告知我们。

此法讯版权归泰和律师事务所©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刊登、发表或者引用。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