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856期


本期要点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正在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有序推进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各项工作。

五粮液屡现腐败案通报 国资高层插手经销权被双开

四川在2月1日公开曝光4起党员干部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及地方特产谋取私利问题典型案例。这4起案例中3起涉及四川宜宾特产白酒五粮液,1起涉及茅台酒。

多地政府工作报告聚焦落实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

近日,各省在陆续发布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均指出,将落实中央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作为2019年政府工作的重点。实行普惠性减税和结构性减税相结合,对小微企业和初创科技型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清理规范地方收费项目,让企业有实打实的获得感。

两高一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纵容非法集资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从实体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对执法司法中反映突出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两高司法解释明确非法买卖外汇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证监会就《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就《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指导交易所完善融资融券交易机制 满足投资者多样化需求

万达电影调整重组方案 将发行股份购买万达影视95.77%股权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五粮液屡现腐败案通报 国资高层插手经销权被双开

长春长生问题疫苗案处理6中管干部

屈臣氏店员以“药妆概念”介绍产品 或涉嫌违法

去年全国软件业收入超6.3万亿元

住建部清理对民企不平等限制

税  务TAXATATION

多地政府工作报告聚焦落实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

江苏税务:回家路上的温馨宣传互动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两高一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纵容非法集资构成犯罪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依法严惩涉“地下钱庄”犯罪

其  他 OTHER

两高司法解释明确非法买卖外汇认定标准

检察机关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正在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有序推进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各项工作。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中国证监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资本市场对提高我国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服务水平,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

《实施意见》强调,在上交所新设科创板,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实施意见》指出,科创板根据板块定位和科创企业特点,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科创板相应设置投资者适当性要求,防控好各种风险。

《实施意见》明确,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合理制定科创板股票发行条件和更加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上交所负责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中国证监会负责科创板股票发行注册。中国证监会将加强对上交所审核工作的监督,并强化新股发行上市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实施意见》明确,为做好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工作,将在五个方面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一是构建科创板股票市场化发行承销机制,二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三是基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特点和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建立更加市场化的交易机制,四是建立更加高效的并购重组机制,五是严格实施退市制度。

《实施意见》强调,设立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要加强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将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建立健全证券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根据试点情况,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目前,中国证监会已起草完成《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交所已起草完成《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配套规则。相关规则正在按程序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就《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近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发展,公募基金管理人、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交易占比逐年上升,传统以人工为主的操作方式已不能满足其分仓管理、统一风控等需求。《规定》考量既往非规范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出现的风险隐患及存在问题,借鉴成熟市场经验,引导证券公司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为机构投资者合理化需求提供外部接入服务。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是提供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服务的责任主体,应当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审慎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充分评估接入需求合理性,全面核实投资者资质条件,完整验证相关系统功能;在接入过程中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风险,确保外部接入始终保持合规、安全、稳定的状态。

需要说明的是,《规定》规范的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活动,应当严格遵循证券市场现有交易机制。涉及程序化交易等新型交易方式的监管及自律要求,待相关规则出台后,外部接入系统需一体遵循。

证监会就《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我国于2002年和2011年,先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试点。截至2018年底,QFII总额度1500亿美元(目前已增至3000亿美元),共有309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获批额度1011亿美元;RQFII制度从香港扩大到19个国家和地区,总额度19400亿元人民币,共有233家境外机构获得RQFII资格,获批额度6467亿元人民币。两项制度总体运行平稳,对引进境外长期资金、优化投资者结构、引导价值投资、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资本市场双向开放逐步扩大,现行QFII、RQFII制度在准入条件、投资运作和持续监管等方面已不适应新的市场环境。为解决QFII、RQFII制度存在的问题,实施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引进更多境外长期资金,证监会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进行了修订整合,形成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合并两项制度。将QFII、RQFII两项制度合二为一,整合有关配套监管规定,形成统一的《管理办法》和《实施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只需申请一次资格,尚未获得RQFII额度的国家和地区的机构,仍以外币募集资金投资。

二是放宽准入条件。取消数量型指标要求,保留机构类别和合规性条件。同时,简化申请文件,缩短审批时限。

三是扩大投资范围。除原有品种外,QFII、RQFII还可投资:(1)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股票;(2)债券回购;(3)私募投资基金;(4)金融期货;(5)商品期货;(6)期权等。此外,允许参与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可参与的债券回购、金融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的具体品种,由有关交易场所提出建议报监管部门同意后公布。

四是优化托管人管理。明确QFII托管人资格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后的衔接要求,不再限制QFII聘用托管人的数量。

五是加强持续监管。完善账户管理,健全监测分析机制,增加提供相关跨境交易信息的要求,加大违规惩处力度。

欢迎社会各界对《管理办法》和《实施规定》提出意见建议。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充分吸纳各方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

证监会指导交易所完善融资融券交易机制 满足投资者多样化需求

为进一步优化融资融券业务机制,提升证券公司自主管理能力,沪深交易所正在抓紧修订《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拟取消“平仓线”不得低于130%的统一限制,交由证券公司根据客户资信、担保品质量和公司风险承受能力,与客户自主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同时,扩大担保物范围,进一步提高客户补充担保的灵活性。此外,为满足投资者对标的证券的多样化需求,沪深交易所正在研究扩大标的证券范围。

万达电影调整重组方案 将发行股份购买万达影视95.77%股权

万达电影披露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调整的公告。由于青岛西海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未能获得其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其参与本次交易的意见,公司拟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调整,青岛西海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持有的万达影视1.0579%股权不再纳入本次交易对方和标的资产范围,公司将发行股份购买万达影视合计95.7683%的股权。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五粮液屡现腐败案通报 国资高层插手经销权被双开

临近春节,四川在2月1日公开曝光4起党员干部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及地方特产谋取私利问题典型案例。这4起案例中3起涉及四川宜宾特产白酒五粮液,1起涉及茅台酒。

四川省纪委监委曝光的第一个案例是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辉违规插手五粮液系列酒经销权等问题。

2013年,杭州某贸易公司负责人顾某某请求张辉帮助其公司与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合作。之后,张辉为该公司成功申请五粮液股份公司某系列酒全国总经销商提供帮助。事后,张辉多次收受顾某某所送现金70万元。2013年至2018年,张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管理服务对象五粮液酒2件、五粮液小生肖酒1瓶、普通五粮液酒14瓶,茅台酒1件等。经查,张辉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9年1月,张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纪款物已收缴。

第二起是遂宁市环保局党组原成员、副局长沈剑飞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茅台酒问题。

2017年和2018年春节前,某环保公司董事长黄某分别以拜年名义送给沈剑飞茅台酒6瓶,两次共计12瓶。经查,沈剑飞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8年8月,沈剑飞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规收受的茅台酒已收缴。

第三起是成都理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原代理董事长、总经理李东等人违规决策公款购买五粮液酒等高档白酒问题。

2014年6月至2016年9月,为推动“理工东苑”商铺招商、推介和接待有业务往来的企业和大客户,经成都理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讨论决定,公款购买飞天茅台酒24瓶共计2.04万元;分5批次公款购买五粮液酒90瓶共计5.8万元。公司时任党总支副书记、副总经理万志强(2016年12月任公司党总支书记)参与决策并消费,李东批准同意并参与消费,公司时任办公室主任朱凯(2017年4月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购买并参与消费。经查,李东、万志强、朱凯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8年5月,李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撤销代理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受到降级处理;万志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被撤销党总支书记职务、受到降级处理;朱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免去副总经理职务、受到降级处理。违规购买的白酒已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起是乐山市公安局警务保障科时任科长邹浩违规收受供应商所送五粮液酒等问题。

2015年至2017年,邹浩收受乐山市公安局物资采购供应商某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杨某某所送五粮液酒3箱18瓶共计1.2万元。经查,邹浩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8年9月,邹浩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规收受的白酒已折价收缴。

在上述4起案例中,既有领导直接插手五粮液系列酒经销权,也有公款购买、收受白酒等违纪违规行为。

长春长生问题疫苗案处理6中管干部

“长春长生问题疫苗案”追责继续。2月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称,问题疫苗相关责任人被严肃处理,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浈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问题疫苗案件发生后,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务院派出专门调查组对事件进行了全面调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了监管责任调查和审查调查工作,对6名中管干部作出予以免职、责令辞职、要求引咎辞职等处理,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浈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同时,有关部门和地方根据调查认定事实,依规依纪依法对涉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吉林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等42名非中管干部进行了严肃处理。

其中,厅局级干部13人、县处级干部23人、乡科级及以下干部6人,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原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3名责任人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对包括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1名副司长、原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两名副局长在内的6名责任人给予留党察看或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对29名责任人给予其他党纪政务处分。

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浈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屈臣氏店员以“药妆概念”介绍产品 或涉嫌违法

近年来,药妆在消费者、尤其是女性消费者的受欢迎度日益提升。药妆,因为有了“药”字,让这个化妆品的分量和身价倍增。

近日,国家药监局却对药妆泼了一盆凉水。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其中提及: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不但是我国,世界大多数的国家在法规层面均不存在“药妆品”的概念。

值得一提的是,药妆也受到了相关上市公司的关注。此前,包括云南白药(000538)等公司都纷纷加码这一领域。

不过,这些企业不再以药妆形式包装产品。一家曾发力药妆市场的上市公司董秘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公司产品早改称功能性护肤品了。“药妆一直都是不合规称呼,行业规定也从来没有药妆这个说法。这一次只不过是监管部门又强调了一遍”。

对于此次国家药监局的回应,一家化妆品企业人士认为,会对行业产生影响,但不会有实质影响。“企业有的是擦边球可打”。

很多企业,包括屈臣氏在内,店员仍在以药妆形式向消费者介绍化妆品。但记者在多款产品的外包装上,并未找到药妆或者医用护肤品的字样。

国家药监局明确:我国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广告宣传中不得宣传医疗作用。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

去年全国软件业收入超6.3万亿元

工信部发布的“2018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公报”显示,当年全国3.78万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规模以上企业,累计完成软件业务收入63061亿元,同比增长14.2%。

2018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实现利润总额8079亿元,同比增长9.7%;行业人均创造业务收入98.06万元,同比增长9.6%,高质量发展成效初显。

分领域看,软件产品收入实现较快增长。2018年,全行业实现软件产品收入19353亿元,同比增长12.1%,占全行业比重为30.7%。

我国软件业务出口保持增长,产业结构得以优化。2018年,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实现出口554.5亿美元,同比增长0.8%,占全行业业务收入的6%左右。

重点城市在软件业发展中的作用突出。2018年,全国4个直辖市和15个副省级中心城市共实现软件业务收入51237亿元,同比增长14.2%,占全国软件业的比重达81.2%;其中有15个城市软件业务收入超千亿元规模,北京、深圳、上海软件业务收入超过或接近5000亿元规模;软件业务收入增速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中心城市和直辖市共9个,其中杭州、宁波市增速超过20%。

住建部清理对民企不平等限制

2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通知,其中明确,开展建筑市场监管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排查建筑市场监管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重点对涉及行政审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的条款或规定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全面清理对民营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设置的不平等限制条件和要求,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平等竞争地位。

通知表示,要推进统一建筑市场体系建设,民营建筑企业在注册地以外的地区承揽业务时,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给予外地民营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招标人不得排斥民营建筑企业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不得对民营建筑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等;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严禁向民营建筑业企业收取其它保证金;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建筑企业诚信评价时,不得设置歧视民营建筑企业的信用评价指标,不得对民营建筑企业设置信用壁垒。

税  务  TAXATATION

多地政府工作报告聚焦落实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

近日,各省在陆续发布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均指出,将落实中央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作为2019年政府工作的重点。实行普惠性减税和结构性减税相结合,对小微企业和初创科技型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清理规范地方收费项目,让企业有实打实的获得感。

北京

狠抓“9+N”政策2.0版落地,推动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用水用气、纳税等领域明显改善。 

构建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加快建设新一代电子税务局。

全面执行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不增加。

——摘自《北京市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

黑龙江

落实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合理降低用能、物流、融资等要素成本,让企业轻装上阵。

大力优化营商环境。落实便利办税措施,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摘自《黑龙江省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

江苏

今年国家将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我们要认真落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充分发挥投资的关键作用、消费的基础作用,努力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加大减税降负力度,落实国家和省降低企业成本各项政策,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全年为实体经济企业降本1600亿元以上。扎实抓好财税金融、投融资体制、科技、价格、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改革。 

——摘自《江苏省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

安徽

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加大对重大装备和关键产品的支持,完善首台套、首批次政策,发挥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落实技术型服务增值税减免政策。

深化财税金融改革。推进省以下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稳妥推进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积极发展民营银行和社区银行,推进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拓展提升新型政银担业务,推动“劝耕贷”提质放量增效,加大对科技创新、“三农”和中小微企业等融资支持。

落实更大规模减税和更明显降费政策,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涉企收费,加快清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摘自《安徽省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

河南

激活区域市场需求。抢抓国家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机遇,加快消费升级,挖掘健康、育幼、体育、休闲、文化、信息等领域和传统服务业消费潜力,落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培育家政服务、现代生活用品等新的消费热点。

落实中央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实行普惠性减税和结构性减税相结合,对小微企业和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清理规范地方收费项目,全面实施收费项目清单制,继续实行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加大力度降低企业社保费率,让企业有实打实的获得感。

——摘自《河南省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

湖北

落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政策。开展“放心消费在湖北”活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让消费者能消费、愿消费、敢消费。

全面落实普惠性减税政策,促进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结构性减税。降低企业社保费率,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完善税收征管体制,严防层层加码收“过头税”和突击收税。 

——摘自《湖北省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

四川

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清理涉企收费,进一步降低融资、物流、交易等环节成本。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有序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完善区域协同利益分享机制,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摘自《四川省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

江苏税务:回家路上的温馨宣传互动

1月29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干部组成的税收宣传志愿小分队带着新春祝福,走进了南京南站,给候车的乘客们拜早年。在给乘客们送上新春祝福的同时,税收宣传志愿者还为他们宣传、讲解国家最新的减税降费政策。

“从今年1月1日起,新个税法中又多了包括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宣传志愿者王勇向乘客一边介绍个税新政,一边展示“个人所得税”APP的下载二维码,并手把手教他们如何下载、如何申报。

“我之前就看到了国家减免个税的新闻,只是嫌麻烦一直没去税务局办理,竟然不知道在手机上就能操作。”乘客凌先生表示,他是因出差到南京来,没想到回去途中还有意外收获。除了凌先生,现场很多乘客都拿起了手机扫描二维码、下载个税APP。“您看,按照新的个税法计算下来,每个月您能少缴纳200多块钱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宣传志愿者卜蕾为候车的安女士仔细计算并作比较。

“我能和你们合个影么?”会计高先生碰巧看到志愿者们手上拿的合影框,主动上来咨询。“为国家减税降负点赞!”高先生说道。

随着列车的飞驰,乘客们踏上了回家的道路,也将税收红包带到千家万户。“我要把这些政策发到朋友圈里,让更多的朋友了解。”准备回贵州老家过年的向先生说,他每年回去都会带不少东西,而今年的“礼物”最有意义。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两高一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纵容非法集资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从实体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对执法司法中反映突出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办案机关如何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意见》明确了认定依据,即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参考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意见》对单位犯罪和涉案下属单位的认定予以明确,个人为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同时,针对司法实践中涉案单位下属单位众多、层级复杂,认定追究刑事责任困难的问题,《意见》要求办案机关应当全面查清涉案单位,包括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和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主体资格、层级、关系、地位、作用、资金流向等情况,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意见》还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在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种情形:明知单位和个人所申请机构或者业务涉嫌非法集资,仍为其办理行政许可或者注册手续的;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或者移送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的;查处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徇私舞弊不向司法机关移交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其他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帮助、纵容非法集资的。

在诉讼程序方面,《意见》明确了办理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一般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作为案件主办地对主要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和移送审查起诉,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参照公安机关的侦查管辖,确定主要犯罪地和其他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负责起诉、审判。

对于追缴和处置涉案财物工作,《意见》要求,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归集涉案财物,明确其来源、去向、用途、流转情况;办案机关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移送、审查、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有关地方和部门在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判决后,应当在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统筹协调下,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资金清退等工作。

在政策把握方面,《意见》明确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问题,要求办案机关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层级、职务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分类处理涉案人员。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依法严惩涉地下钱庄犯罪

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共12条,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涉地下钱庄刑事犯罪日益增多 《解释》明确定罪量刑标准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走私犯罪和跨境毒品犯罪增加,以及我国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等涉地下钱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涉地下钱庄刑事案件不断增多。地下钱庄已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和转移资金的主要通道,不但涉及经济领域的犯罪,还日益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渠道,成为贪污腐败分子和恐怖活动的“洗钱工具”和“帮凶”,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最高法、最高检就涉地下钱庄犯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全面收集相关情况和案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了本《解释》。

《解释》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标准,以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二是非法经营罪、洗钱罪、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竞合处罚原则;三是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及判处罚金的标准;四是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五是从宽处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六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犯罪地的认定;七是《解释》的时间效力。

规定三种“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形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支付结算方式发生很大变化,由于刑法修正案没有明确资金支付结算的具体情形,司法实践中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认定存在争议。从近年查处的涉地下钱庄犯罪刑事案件看,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主要是不法分子通过设立空壳公司,采取网银转账等方式协助他人将对公账户非法转移到对私账户、套取现金等进行非法支付结算。

结合司法实际和有关案例,《解释》规定了三种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第一种是虚构支付结算情形,即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第二种是公转私、套取现金情形,即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第三种是支票套现情形,俗称“支票串现金”,即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此外,第四项兜底项规定了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以适应支付结算方式不断变化的需要。

明确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标准

据最高法、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实践中,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主要有较为传统的以境内直接交易形式实施的倒买倒卖外汇行为和当前常见的以境内外“对敲”方式进行资金跨国(境)兑付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倒买倒卖外汇,是指不法分子在国内外汇黑市进行低买高卖,从中赚取汇率差价。此类钱庄俗称为“换汇黄牛”。变相买卖外汇,是指在形式上进行的不是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直接买卖,而采取以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偿还外汇、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实现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资金跨国(境)兑付是一种典型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跨国(境)兑付型地下钱庄,不法分子与境外人员、企业、机构相勾结,或利用开立在境外的银行账户,协助他人进行跨境汇款、转移资金活动。这类地下钱庄又被称为跨国(境)兑付型地下钱庄,即资金在境内外实行单向循环,没有发生物理流动,通常以对账的形式来实现“两地平衡”。现在多数地下钱庄的主要业务是资金跨国(境)兑付,导致巨额资本外流,社会危害性巨大,属重点打击对象。据此,《解释》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记者 郑赫南)

严厉打击洗钱、帮助恐怖活动犯罪

据最高法、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地下钱庄和洗钱、恐怖融资有着天然的联系,已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和转移资金的最主要通道。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地下钱庄实施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行为,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又构成洗钱罪或者帮助恐怖活动罪的,按照竞合犯处罚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第五条明确了非法经营罪与洗钱罪或者帮助恐怖活动罪竞合时的处罚原则,彰显了我国依法严厉打击洗钱、帮助恐怖活动犯罪的态度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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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明确非法买卖外汇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实践中,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主要有较为传统的以境内直接交易形式实施的倒买倒卖外汇行为和当前常见的以境内外“对敲”方式进行资金跨国(境)兑付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倒买倒卖外汇,是指不法分子在国内外汇黑市进行低买高卖,从中赚取汇率差价。此类钱庄俗称为“换汇黄牛”。变相买卖外汇,是指在形式上进行的不是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直接买卖,而采取以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偿还外汇、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实现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资金跨国(境)兑付是一种典型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跨国(境)兑付型地下钱庄,不法分子与境外人员、企业、机构相勾结,或利用开立在境外的银行账户,协助他人进行跨境汇款、转移资金活动。这类地下钱庄又被称为跨国(境)兑付型地下钱庄,即资金在境内外实行单向循环,没有发生物理流动,通常以对账的形式来实现“两地平衡”。现在多数地下钱庄的主要业务是资金跨国(境)兑付,导致巨额资本外流,社会危害性巨大,属重点打击对象。

根据解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检察机关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2016年至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其中2018年,起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被告人15302人,起诉涉嫌集资诈骗犯罪案件被告人1962人。

 据了解,全国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参加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不断加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办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2016年起诉14745人,2017年起诉15282人,2018年起诉15302人;办理涉嫌集资诈骗犯罪案件,2016年起诉1661人,2017年起诉1862人,2018年起诉1962人。

 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从检察机关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情况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呈现高发多发态势,特大规模非法集资案件不断增多;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欺骗性和迷惑性增强,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涉案公司也从层级简单的“作坊式”组织向现代化企业模式转变,具有金融专业背景的涉案人员明显增多;利用互联网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较为普遍,危害后果更趋严重;追赃挽损难度进一步加大。

 据介绍,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着力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督办指导,及时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完善专业化办案机制,加强以案释法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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