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865期


本期要点

财政部:简化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资产评估程序

近日,财政部公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

西安市监局对利之星立案调查:责成尽快退车退款

引起关注的“某女士购奔驰车消费纠纷”一事,日前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透露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小微企业减税集中兑现 增值税改革落地生根

由于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都是按季度申报,加上企业所得税按季度预缴,4月征期是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落地后的首个季度申报期,也成为小微减税红利的集中兑现期、减税效应的集中凸显期。

重磅!最高检印发加强和规范案例指导新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工作,发挥指导性案例对检察办案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了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

中共中央完成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第二次集中清理工作

《中共中央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日前发布。《决定》的发布,标志着2018年11月部署开展的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第二次集中清理工作圆满完成。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财政部:简化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资产评估程序

券商提前布局 静待分拆上市细则落地

证监会依法对2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全国首单省级人才租赁住房类REITs在深交所成功挂牌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西安市监局对利之星立案调查:责成尽快退车退款

不动产抵押登记可一站式办理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风电光伏今年新政出炉 将实行补贴竞价

税  务TAXATATION

小微企业减税集中兑现 增值税改革落地生根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重磅!最高检印发加强和规范案例指导新规定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涉黑恶案抓捕和清财同步进行 保护合法权益

其  他 OTHER

中共中央完成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第二次集中清理工作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财政部:简化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资产评估程序

近日,财政部公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决定》有关问题表示,《决定》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共修改8条、新增2条,主要是赋予了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自主管理的权限,简化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资产评估程序,同时明确了有关定价公开机制和故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行为的处理措施。

该负责人指出,《决定》明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执行以下政策:一是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二是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三是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决定》明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方式确定价格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同时,明确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券商提前布局 静待分拆上市细则落地

近日,部分上市公司公开表示有意分拆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引发市场及监管层关注,其中部分公司收到监管函。此前,证监会副主席李超曾公开表示,主板公司分拆子公司到科创板上市细则一定会出。尽管分拆上市细则尚未出台,但已有不少具备分拆上市条件的企业有意在科创板上市。

投行人士表示,对分拆上市的合理性、可行性、合规性等方面的认定,以及对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必要性、公允性等方面的核查,是即将出台的相关细则的重点。投行主要关注点在于分拆上市的标准(包括盈利要求、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等规定)、中介机构责任与义务、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目前,已有券商着手追踪并储备相关项目,符合科创板上市条件的新三板公司成为部分券商重点关注对象。

梳理重点难点

当前国内分拆子公司上市的案例较少,且操作规则和实施细则暂未明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部分券商梳理了辅导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难点及工作重点。

“目前中介机构主要还是参考‘67号文’即《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的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4月监管层在创业板发行监管业务情况沟通会上给出的基本条件和思路,并结合2019年3月监管部门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通知》等规定,在满足科创板发行上市规则的基础上,对拟分拆的上市公司子公司进行提前规划、接洽和布局。”长城国瑞证券表示。

长城国瑞证券认为,对中介机构来说,目前,准确定位上市公司并遴选出符合科创板分拆上市的子企业的难度较大。同时,在辅导分拆子公司上市过程中,由于缺乏具体条款和依据,很难展开有针对性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从而影响分拆上市辅导规范效率和效果。

华福证券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辅导分拆子公司上市过程中,重点难点或在于对分拆上市的合理性、可行性、合规性方面的核查,对关联交易、同业竞争问题的认定,以及分拆上市主体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等方面独立性的判断。由于分拆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要求上市公司具有一定规模,且拟上市子公司也需达到上市标准,那么关联交易的情况或更加复杂,中介机构应加大对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必要性、公允性等方面的核查力度。

此外,华福证券指出,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性,防止利益输送、内幕交易、高管腐败、权力寻租等,也是中介机构辅导上市的工作重点。科创板推出的过程,也是注册制试点的过程,而注册制的核心之一就是信息披露,由于分拆上市还涉及原上市公司,这对公司、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期待细则更包容

对于酝酿中的分拆子公司到科创板上市细则,券商极为关注,因为相关业务的开展需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标准运作。

华福证券表示,具体的实务操作仍需等待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具体细则的出台,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更需严谨、尽职。

长城国瑞证券表示,作为券商机构,结合以往国内分拆上市情况,将重点关注分拆上市涉及的具体指标(比如上市公司资产、净资产、市值、收入、净利润等规模,母子公司业务、资产和盈利占比及关联交易的占比、管理层的持股比例等)、上市公司业务范围、同业竞争容忍度、中介机构责任和义务、具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等。

长城国瑞证券认为,分拆上市具体细则应紧贴资本市场新的发展形势,制定和建立更为系统性、更符合科创板定位和更具包容性的规则。

华福证券相关负责人表示,保荐机构主要关心的首先是,分拆上市的标准,主要包括上市年限、盈利要求、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规定、分拆子公司占上市公司的资产、利润等指标要求、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等;其次,对上市公司原有股东及债权人的保护措施等政策。

跟踪储备相关业务

相对于港股、美股,科创板估值或相对较高,目前不少具备分拆上市条件的企业都有意在科创板上市,正积极等待相关细则出台。更有部分券商开始布局相关业务。

华福证券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等待具体规定出台的同时,华福证券也在积极跟踪和储备相关项目,以应对未来分拆上市业务。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在新三板挂牌,这些符合上科创板条件的新三板公司也是未来的关注重点。

长城国瑞证券表示,公司自科创板相关制度推出以来,一直关注和跟踪上市公司分拆科创板上市的发展态势、监管动态和市场形势,参考过往分拆上市的规则及指导意见,并结合科创板的战略定位和创新要求,提前着手相关业务。目前公司与一些业务多元化大型上市企业集团在分拆规则、估值定价、业务规划、股权设置等方面进行了充分沟通交流,将依据监管部门出台相关操作规则及实施细则的进程,酌情参与相关子公司的股改和辅导工作。

“公司会将新三板中上市公司参股企业作为科创板上市的重点考虑对象。”长城国瑞表示,整体上看,目前新三板企业已有1万多家,其中不乏业绩较好、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上市公司参股企业,且该类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及后续督导中已持续规范,较大程度上能降低科创板上市的合规成本,并能提高上市效率,是较好的科创板上市的后备力量。

华福证券表示,符合科创板上市条件的新三板公司是未来重点关注的标的之一。

证监会依法对2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华谊嘉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对华谊嘉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依法对珠海中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对珠海中富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锦钟、宋建明、韩惠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证监会网站)

上述案件中,华谊嘉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对象刘伟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系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华谊嘉信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本次发行对象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存在虚假记载,且2013年、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刘伟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存在虚假记载;珠海中富出售子公司100%股权给关联人陈某勇实际控制的企业,但未在相关公告中作为关联交易予以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石,是维护投资者知情权的重要保障。证监会将依法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持续督促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各类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断提升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切实保障广大投资者知情权。

全国首单省级人才租赁住房类REITs在深交所成功挂牌

2019年4月8日,海南省人才租赁住房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海南人才租赁住房类REITs)挂牌仪式在深交所举行。海南人才租赁住房类REITs是全国首单省级人才租赁类REITs产品,也是海南省发行的首单REITs产品。该产品的推出是深交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助力海南实施“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的重要实践,也是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阶段性成果。

海南人才租赁住房类REITs由中联前源不动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创投不动产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联合担任项目总协调人和财务顾问,由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计划管理人,以原始权益人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海南省人才引进配套租赁住房海口市秀英区永秀花园作为标的物业资产。产品发行总规模8.7亿元,期限18年(每3年进行开放退出),优先级证券评级AAA,票面利率4.50%,创同期同类产品发行成本新低。海南人才租赁住房类REITs在国有资产转让、人才租赁住房政策落地、税收安排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为海南省进一步利用REITs产品支持自贸区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深交所自2014年推出全国首单类REITs“中信启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来,不断引领资产证券化领域创新发展,已建立资产类型丰富、创新效应显著、评审挂牌高效的深市特色REITs市场。截至目前,深交所累计发行类REITs产品26只,总发行规模541.48亿元,占全市场比例约60%,覆盖写字楼、购物中心、零售门店、酒店、长租公寓、公共人才房、物流仓储、工业厂房、产业园等各种不动产类型,成为我国REITs产品创新实践的重要平台。

下一步,深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领导下,积极推进公募REITs进程,形成具有特色的REITs板块,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继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在前期类REITs产品及“鹏华万科前海REITs”的实践基础上,配合推动公募REITs的研究调研、规则制定等工作,推动REITs税收政策落地,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为REITs长期健康发展夯实制度基础;二是服务国家战略,全力支持雄安新区、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贸区等区域开展创新试点,重点推动住房租赁、基础设施和商业物业等领域盘活存量资产,加大项目储备与创新力度,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西安市监局对利之星立案调查:责成尽快退车退款

引起关注的“某女士购奔驰车消费纠纷”一事,日前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透露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2019年2月25日,投诉人某女士与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简称“利之星”4s店)签订了分期付款购买全新进口奔驰CLS300汽车购车合同。3月27日提车后,因认为发动机存在问题与“利之星”4s店自行协商退换车辆未果。4月9日向陕西省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西安市12345热线电话投诉,诉请退款退费。当日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上级转办立即安排处理,敦促“利之星”4s店依法妥善解决消费者投诉。下午投诉人又到“利之星”4s店继续和店方协商,当晚要求“利之星”4s店签订了退车退款书面协议。4月11日、12日,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先后对双方退车退款协议情况进行了核实;对“利之星”4s店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已对“利之星”4S店涉嫌质量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对涉事车辆进行依法封存,并委托法定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对“利之星”4s店负责人行政约谈,并要求该店通知奔驰(中国)公司协助进行调查。

4月13日,市场监管部门再次责成“利之星”4s店尽快落实退车退款事宜。听取了投诉人新提出的八项诉求。当天,还组织“利之星”4s店负责人与投诉人对话协商,努力促成双方达成解决问题的一致意见。对话中,店方负责人向某女士因购车问题引起的不愉快表示道歉,并表态愿立即退款、承担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后相应的法律责任。某女士感谢市场监管部门对消费者的支持,但目前不能接受店方退款,也愿意接受调查核实以后依照有关规定更换发动机、或退换车的结果。

目前,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利之星”4s店继续加强沟通解决投诉问题。对消费者新提出的诉求和证据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作出公正处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不动产抵押登记可一站式办理

为解决不动产登记信息和金融信息封闭隔离问题,自然资源部、中国银保监会近日联合印发通知提出,全国不动产登记机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将通过互设不动产抵押登记和抵押贷款便民服务点等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同步签订合同、办理贷款审批、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享受“一站式”服务。

据介绍,两部门将对接系统,实现网上信息查询和抵押登记申请,健全“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办事规则。截至2018年底,31个省份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联合发文或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协议,在各类银行开放抵押登记端口或办理点4257个。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温室气体排放将全面受控。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重点排放单位违反《条例》规定,逾期拒不改正的,将被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生态环境部说,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条例》。

《条例》规定,重点排放单位不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对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不按时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报告,或者提交虚假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报告的,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委托核查机构核查,根据核查情况核定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

根据《条例》规定,核查机构在核查中弄虚作假;向重点排放单位收取费用;泄露重点排放单位商业秘密等,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禁止其从事核查工作。

对于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其他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等有关单位和个人,《条例》规定,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目前《条例》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风电光伏今年新政出炉 将实行补贴竞价

在发布《关于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项目建设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仅一天后,国家能源局昨天又公开了《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2019年风电建设管理工作方案》和《2019年光伏发电建设管理工作方案》(下称《方案》)三份文件,意味着备受关注的风电、光伏行业今年新政终于出炉。

《征求意见稿》要求,优先建设平价上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通知要求,研究论证本地区建设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的条件,在组织电网企业论证并落实拟新建平价上网项目的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基础上,优先推进平价上网项目建设。经充分论证不具备建设平价上网项目条件的省(区、市),综合考虑相关规划、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确定合理的需国家补贴项目的总规模,分别按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要求通过规范竞争方式选择需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的项目。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严格落实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优先保障平价上网项目的电力送出和消纳。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的配置、核准和建设均应符合风电投资监测预警和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有关要求。

新建光伏项目补贴竞价规定也在文件中得到明确。《征求意见稿》要求,规范进行项目竞争方式配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在优先建设平价上网项目基础上,采取竞争方式配置需国家补贴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应严格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上网电价作为重要竞争条件,优先建设补贴强度低、退坡力度大的项目。各派出机构加强对各省(区、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的监督。--

《方案》则提出,对需要国家补贴的新建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均应由市场机制确定项目和实行补贴竞价。2019年度安排新建光伏项目补贴预算总额度为30亿元,其中,7.5亿元用于户用光伏(折合350万千瓦)、补贴竞价项目按22.5亿元补贴(不含光伏扶贫)总额组织项目建设。

“一天内,包括风电、光伏平价项目上报和光伏补贴竞价等多个文件同时发布,值得点赞。”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政策研究部主任时璟丽昨天对记者表示,新政首先体现出市场导向,除户用和扶贫外,电站和分布式均以竞争配置方式确定项目和电价(补贴)。第二个特点是量入为出,2019年项目补贴资金总量30亿元,项目分类管理,资金分类切块。此外,文件再次明确平价项目优先,竞价补贴项目随后,并严格预警管理,以电力送出消纳条件为前提,要求落实土地或场地。

对于补贴竞价的规定,她认为,尽管2019年光伏价格政策尚未发布,但采用报价修正排序,使各地区各类项目能体现出经济性和竞争力,且与之前有关机制一致,有衔接和延续性。而关于2019年补贴支持项目要在年内并网、未达到则并网最多延迟两个季度且每季度电价降低1分/千瓦时的规定也相当于明确了建设期限。“文件内容丰富,总体机制和思路基本符合业内预期。”时璟丽说。

税  务  TAXATATION

小微企业减税集中兑现 增值税改革落地生根

由于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都是按季度申报,加上企业所得税按季度预缴,4月征期是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落地后的首个季度申报期,也成为小微减税红利的集中兑现期、减税效应的集中凸显期。

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并举,是今年减税降费政策的一大特点。在2019年近2万亿元的减税降费中,预计减税超万亿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成为“重头戏”。4月1日起,增值税改革落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是受益者。有了好政策,还要落实好。企业喜获减税红包,离不开税务部门在政策宣传辅导、服务精准实施等方面下的硬功夫。

自3月初宣布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共出台减税降费工作文件12个,其中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文件7个。从税务总局到省、市(区)、县级税务局都成立了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制定任务清单和作战图,将减税降费工作细化为170多项任务,挂图作战、层层推进。此外,征管配套、系统优化、政策解读、培训辅导等工作也随着征期到来一步步落地落细,促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的“原动力”不断释放。

4月春回大地,是忙碌的季节,更是播种希望的季节。正如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在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上所说的那样,税务部门将以最大力度、最优服务、最严标准将减税降费惠民大礼包实打实送到千家万户。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重磅!最高检印发加强和规范案例指导新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工作,发挥指导性案例对检察办案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了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

《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条件,强调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由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符合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体现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四个条件。

《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指导性案例的征集遴选程序,明确了省级检察院在收集审查和推荐备选案例方面的具体责任。按照《规定》,省级检察院负责本地区备选指导性案例的收集、整理、审查和向最高检推荐工作。办理案件的检察院或者检察官可以向省级检察院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省级检察院各检察部和法律政策研究室向最高检对口部门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最高检经初步审查认为可以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的,应当通知推荐案例的省级检察院报送案件卷宗。

《规定》指出,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统筹协调指导性案例的立项、审核、发布、清理工作。最高检各检察厅和法律政策研究室分工负责指导性案例的研究编制工作。各检察厅研究编制职责范围内的指导性案例,法律政策研究室研究编制涉及多个检察厅业务或者院领导指定专题的指导性案例。

《规定》进一步优化了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的人员结构,规定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由最高检分管法律政策研究室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部分检察厅负责人或者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以及法学界专家组成。同时,《规定》还强调,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应当定期研究案例指导工作,每年度专题向检察委员会作出报告。

《规定》要求,各级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依据。各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应当报告有无类似指导性案例,并说明参照适用情况。

《规定》提出,最高检建立指导性案例数据库,为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社会公众检索、查询、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提供便利。各级检察院应当将指导性案例纳入业务培训,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应用。

《规定》还明确了应当宣告指导性案例失效的四种情形,即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废止;与新颁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冲突;被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取代;其他应当宣告失效的情形。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1.“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2.“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3.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二、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4.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5.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5)协助办理公证的;

(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7)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

 上述规定中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同案人、被害人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套路贷”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6.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

已经着手实施“套路贷”,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可以根据相关罪名所涉及的刑法、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已着手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认定犯罪未遂。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的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第三人明知是违法所得财物而接受的;

(2)第三人无偿取得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4)其他应当依法追缴的情形。

8.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9.对于“套路贷”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可以依法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10.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三、依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

11.“套路贷”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为实施“套路贷”所设立的公司所在地、“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签订地、非法讨债行为实施地、为实施“套路贷”而进行诉讼、仲裁、公证的受案法院、仲裁委员会、公证机构所在地,以及“套路贷”行为的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所得财物的支付地、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贷”犯罪案件,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黑恶势力实施的“套路贷”犯罪案件,由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1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13. 本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涉黑恶案抓捕和清财同步进行 保护合法权益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全国扫黑办最新指导意见要求,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坚持抓捕和查财产同步进行,并在执行中要注意保护被告人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4月9日,全国扫黑办发布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其中涉及“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 (小标题)抓捕涉黑恶犯罪人员和查清涉案财产同步进行

针对黑恶势力涉案财产界定问题备受关注,今年全国扫黑办把“打财断血”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工作之一。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表示,今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工作要突出“深挖根治”,在严厉打击惩处涉黑恶犯罪的同时,注重向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延伸。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是黑恶犯罪的主要目的,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往往利用经济利益支持违法犯罪活动,使其自身借以发展壮大并嬗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陈国庆表示,铲除黑恶犯罪的经济基础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准确界定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涉案财产是“打财断血”的前提,财力决定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规模和实力。 陈国庆介绍,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意见》对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涉案财产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明确界定:一是包括黑恶势力组织的财产;二是包括犯罪嫌疑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三是包括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的财产;四是包括犯罪嫌疑人出资购买的财产;五是包括犯罪嫌疑人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把线索查清楚;六是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涉及的财产;七是包括其他与黑恶势力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财产。 “我们要求必须坚持抓捕涉黑涉恶犯罪涉案人员和查清涉案财产同步进行,要依法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陈国庆说。

(小标题)没收追缴财产数额须等值,防止损害相关人合法权益

上述《意见》还对涉黑恶犯罪财产的处置方式增加规定了“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意见》指出,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陈国庆坦言,为了避免对“无法找到”的理解产生歧义,此次《意见》进行了说明,“无法找到”就是指有证据证明存在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但无法查证财产去向、下落的。被告人如果有不同的意见,应当出示相关证据。 《意见》亦强调,追缴、没收的其他等值财产的数额,应当与无法直接追缴、没收的具体财产的数额相对应。

“采取处置等值财产时必须有证据能证明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具备这些情况,才能启动没收等值财产这种处理方式。”陈国庆说,财产数额的对等性也是本《意见》特别强调的,没收的财产数额必须是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对应数额,必须是等值财产,在执行中要注意保护被告人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如何防止损害被告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意见》为此强调,有关违法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善意第三人或者其他人员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凡返还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后,依法及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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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完成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第二次集中清理工作

《中共中央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日前发布。《决定》的发布,标志着2018年11月部署开展的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第二次集中清理工作圆满完成。

中央决定,对纳入清理范围的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废止54件,宣布失效56件,修改8件,同时,对14件涉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中央党内法规作出一揽子修改。这次集中清理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维护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加快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要求,凡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法规文件,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对决定修改的法规文件,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要抓紧推进修改工作,确保优质高效完成修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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