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研究|如电子投保代签,保险人提示义务及于投保人本人吗?
发布时间:
202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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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纠纷案件中,电子投保已成为主流,但代签问题频发,尤其是保险人对代签人的免责条款提示,是否对投保人本人产生效力,是司法实践中的高频争议点。本文结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例,聚焦“电子投保代签场景下保险人提示义务的效力范围”拆解裁判逻辑,为投保人、保险人及实务从业者提供实操参考。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3日,甲某驾驶涉案轿车与齐某驾驶的轿车碰撞,造成齐某车辆乘车人霍甲、孙甲受伤、两车损坏,甲某弃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甲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查,涉案车辆所有权人为甲某祖父乙某,该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在保险期内。保险合同约定,驾驶人交通肇事逃逸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霍甲、孙甲因受伤产生各项损失合计118903.28元,将甲某、乙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
庭审查明,案涉电子保险单由乙某亲属代签,但乙某已按约定交纳保险费。
二、案件核心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案涉保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保险人对代签人的免责条款提示义务,是否及于投保人乙某本人?保险公司能否以“甲某肇事逃逸”为由,拒绝在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三、法院裁判过程及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乙某虽未亲自签字,但亲属代签后其已交纳保险费,视为追认代签行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禁止情形作为免责事由,对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以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主张条款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甲某肇事逃逸系法律禁止行为,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加黑加粗,履行了提示义务,故不应在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由甲某承担。一审判决:1. 保险公司赔偿霍甲46395.97元,甲某赔偿霍甲52.73元(扣减垫付的23264元);2. 保险公司赔偿孙甲6159.21元,甲某赔偿孙甲3988.97元;3. 驳回霍甲、孙甲其他诉讼请求。
甲某、乙某不服一审判决,申请再审,主张保险单系亲属代签,保险公司对代签人的提示义务不能及于乙某,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在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再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核心要旨:
1. 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乙某亲属代签后,其交纳保险费的行为视为追认,合同依法生效。
2. 提示义务及于乙某:乙某系老年人,委托亲属代为操作电子投保符合常理,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关系。电子投保需乙某本人手机及账号,代签人能完成操作,说明乙某主动提供相关信息,视为委托,保险公司对代签人的提示义务及于乙某。
3. 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义务: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加黑加粗,应认定履行提示义务,免责条款对乙某生效。
再审法院指出,若否定提示义务的效力,既存在逻辑矛盾,也不符合公平原则,还可能引发投保人故意代签规避提示义务的不良影响。
四、法律分析
电子投保代签场景下,保险人提示义务的效力,核心在于区分代签主体和投保人是否认可代签,实务中需重点关注两点:
1. 代签的两种情形及后果:一是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签,投保人交费视为追认合同成立,但保险人对代签人的提示义务不能及于投保人,未向投保人提示的,免责条款无效;二是投保人亲属、代理人代签,代签利益与投保人一致,若投保人授权(包括事实委托),保险人对代签人的提示义务及于投保人。
2. 电子投保技术限制的影响:当前保险公司已通过手机验证、人脸识别等技术确保本人操作,代签人能完成操作,必然是投保人主动提供相关信息,此时过分要求保险人向投保人本人提示,属于加重其责任,不符合立法初衷。
司法实践中,需平衡双方权益,既避免保险人擅自代签、未尽提示义务,也避免过分苛责保险人,维护合同公平和社会诚信。
五、实务风险提示
(一)对投保人的提示
1. 尽量亲自办理电子投保,避免代签,防范免责条款效力争议;
2. 确需代签(如老年人),需明确委托权限,亲自核对免责条款后再交由他人操作;
3. 不随意转交本人手机、保险账号,避免被认定为“事实委托”;
4. 交费前仔细阅读合同,明确免责条款,切勿盲目交费(交费视为追认代签及条款)。
(二)对保险人的提示
1. 完善电子投保技术验证,留存操作记录,便于举证;
2. 对免责条款以加黑、弹窗等方式提示,留存提示记录;
3. 发现代签时,及时向投保人核实并留存记录;
4. 区分代签主体,针对性制定提示、核实流程。
(本文章系作者个人观点,仅用于交流目的,不代表泰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特此声明!)
施乔 律师
合伙人
施乔律师,执业方向为保险合规与风控、保险产品法律审查、重大保险争议仲裁与诉讼、融资租赁、保理等供应链金融架构设计与风险防范,基金设立与股权投资,银行及建设工程不良债权清收与商业处置行政机关、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与企业合规,重大民商事诉讼等相关非诉、诉讼服务。
葛炜燕 律师
葛炜燕律师,执业方向涵盖重大保险争议仲裁与诉讼、保险合规审查与咨询、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银行等金融不良资产清收、应收账款管理、公司治理、建设工程等重大民商事争议相关非诉及诉讼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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