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研究|财产保险合同中“高保低赔”条款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
202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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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高保低赔”条款
财产保险合同中“高保低赔”条款通常指的是投保人按较高的保险金额投保,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却按较低的金额进行赔偿。具体到车险业务中,是指车辆所有人在为其车辆向保险人投保车辆损失保险时,保险人按照车辆新车购置价格承保,而该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全损或维修价格过高时,保险人主张只能按照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或合同约定的折旧后价值进行赔偿。
审判实践中,不同地区的不同法院,对上述“高保低赔”现象的认识和判决不同。有的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财产保险投保金额不得高于保险标的物的价值,超过部分无效,进而判决按实际价值赔偿;有的认为,保险人作为专业机构,深谙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高保低赔有违诚信原则,且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可期待利益,故判决高保的应高赔。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明确指出,“高保低赔”保险条款是保险人为了免除其部分赔偿责任而设立的,属于免责条款,如保险人未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收录的参考案例,解读高保低赔条款的法律效果。
二、案情梳理
2019年3月,王某为其所有的重型专项作业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投保了财产损失险等险种,财产损失保险金额为265000元,免赔率为0%,保险期限为2019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12日。该保单的附件《特别约定清单》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按新设备购置价投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无免赔额;同时约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的,设备年折旧率为10%,按折旧后的实际价值标准进行赔付。
2019年4月24日,该车辆在工地作业时发生翻车事故。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确认车辆的维修费用合计100236元,此外还产生了施救费用7000元。王某据此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上述费用共计107236元。然而,保险公司提出抗辩:依据保险合同附件中的特别约定,车辆年折旧率为10%,已使用7年,新车价值为265000元,故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仅为79500元,而维修费用已超过该实际价值,应推定全损处理,保险公司仅应按车辆实际价值79500元赔偿。
三、裁判要旨——“高保低赔条款”无效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如按照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即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但保险合同却以必然高于车辆在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的新车购置价为保险金额,导致保险金额失去其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的基本功能。因此,本案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条款中相关赔偿处理的规定应仅适用于以车辆的实际价值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本案以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王某已按约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保险责任。案涉车辆损失金额及施救费用合计107236元,该金额未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265000元,从而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按约足额赔偿。
四、法律分析
(一)“高保低赔”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提示的约定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关于财产保险中损失补偿原则的分析
保险公司主张“高保低赔”的另一个常见理由,是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以防不当得利。但本案中的问题在于,如保险公司认为车辆的实际价值仅为79500元,那么在承保时应当以车辆实际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并收取相应的保费。但保险公司在承保时选择按265000元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并据此收取保费,这意味着双方已经实质上认可了以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险价值的计算基础。在此前提下,保险公司不能在理赔时又否定这一基础,转而要求按折旧价赔付。
五、法律建议
针对类似“高保低赔”的免除、减轻自身责任条款,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进行明确提示或说明。保险合同大部分均是格式合同,部分条款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明确指出,“高保低赔”保险条款是保险人为了免除其部分赔偿责任而设立的,属于免责条款,如保险人未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针对此类条款,保险公司应当通过正确的方式,例如加粗、加黑、手动划线等方式,向投保人进行明确提示或说明,并保留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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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乔 律师
合伙人
施乔律师,执业方向为保险合规与风控、保险产品法律审查、重大保险争议仲裁与诉讼、融资租赁、保理等供应链金融架构设计与风险防范,基金设立与股权投资,银行及建设工程不良债权清收与商业处置行政机关、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与企业合规,重大民商事诉讼等相关非诉、诉讼服务。
葛炜燕 律师
葛炜燕律师,执业方向涵盖重大保险争议仲裁与诉讼、保险合规审查与咨询、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银行等金融不良资产清收、应收账款管理、公司治理、建设工程等重大民商事争议相关非诉及诉讼法律服务。
谢宇婷 律师
谢宇婷律师,执业方向为保险领域争议解决与法律咨询、国有企业常年法律服务、劳动争议、民商事诉讼、银行等不良资产清收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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