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究

泰和研究|超龄劳动者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引发雇主责任险是否应当理赔


发布时间:

202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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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某劳务服务公司为张某、王某甲一众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并将张某列入被保险雇员名单。张某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法定劳动者主体资格。2019 年 10 月 6 日清晨,张某与同事王某甲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存在无证驾驶、驾驶未按规定审验车辆、未礼让优先通行车辆等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原因之一。


事故发生后,王某甲被认定为工伤并获得相应赔偿。张某因属于超龄人员,无法适用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其家属向劳务公司主张赔偿,双方协商后,劳务公司共计赔付 90 万元。


案涉用工合同专门约定:员工在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伤亡的,即便员工已超法定退休年龄,劳务公司均需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是企业自愿增设的赔偿义务。劳务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向承保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劳务公司无法定赔偿责任、事故系张某违法行为所致为由拒绝赔付。劳务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核心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
第一,劳务公司对超龄雇员张某的死亡是否负有法定赔偿责任,劳务关系下员工上下班途中伤亡,雇主法定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第二,劳务公司基于用工合同约定支付的赔偿款,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承保范围,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第三,保险合同中 “违法行为所致伤残或死亡不予赔付” 的免责条款能否适用,保险公司可否据此免责?


三、法院裁判过程及裁判要旨


(一)一审法院裁判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张某系超龄人员,其与劳务公司构成劳务关系,本案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张某从事保洁工作,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并非执行劳务任务;其通勤工具由个人提供,无证据证明出行受公司指令或安排,张某死亡结果与提供劳务无直接因果关系,劳务公司无需承担法定侵权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险以雇主的法定赔偿责任为理赔基础,既然劳务公司无法律上的赔偿义务,保险公司便无需承担理赔责任。一审最终判决:驳回劳务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二审法院裁判


劳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依法改判。裁判要点如下:
首先,区分法定责任与合同约定责任。二审法院认可双方为劳务关系、劳务公司无法定赔偿责任,但明确雇主责任险承保范围不限于法定赔偿责任,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义务同样属于保险责任范畴。案涉赔偿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劳务公司依约产生的赔付义务,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


其次,确定赔偿计算标准。用工双方约定按照工伤标准核算赔偿金额,该标准属于雇主责任险常规赔付依据,未超出保险公司签约时可预见的风险范围,法院予以认可。


最后,认定免责条款不生效。案涉免责条款仅笼统约定违法行为免责,未区分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原因力大小,属于约定不明的格式条款。按照保险法不利解释规则,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本次事故并非张某单方违法行为造成,不属于免责情形,保险公司无权拒赔。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向劳务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


四、法律分析


(一)超龄用工的法律关系认定


司法实践中,除退休前已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等特殊情形外,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一般认定为劳务关系。一方面,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另一方面,社保机构无法为超龄人员开设社保账户、缴纳社保,若强行认定劳动关系,会加重企业不合理用工负担。


两类法律关系赔偿规则差异明显:劳动关系下,员工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规则,上下班途中伤亡通常不认定为 “因劳务受损”,雇主一般无赔偿义务。两级法院对此认定保持一致。


(二)雇主责任险的责任边界


传统认知中,雇主责任险仅承保雇主的法定赔偿责任,本案二审突破该固有思路,明确雇主自愿、合法设立的合同赔偿义务,也在保险保障范围内。企业为化解通勤风险、保障员工权益增设赔偿条款,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属于行业常见用工模式,对应的风险是保险公司签约时能够预见的。审理此类案件,需结合法律规定与用工合同综合判定保险责任。


(三)劳务关系法定赔偿责任判断标准


劳务关系中,判定雇主是否承担法定赔偿责任,核心是审查损害结果与劳务行为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主要考量三点:事故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地;通勤工具与出行安排是否由雇主提供或指派;事故是否因执行劳务任务引发。本案张某自主通勤、未执行工作任务,故劳务公司无法定赔偿责任。


(四)保险格式条款解释规则


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依据《保险法》,对格式条款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解释。案涉免责条款表述模糊,未划分违法行为的责任占比,属于约定不明,保险公司不能仅因员工存在违法行为就直接免责。


(五)赔偿标准适用规则


赔偿标准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原则。双方明确约定按工伤标准赔付,且该标准未超出保险风险范畴,法院予以支持;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适用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五、实务风险提示


(一)对投保人(用工企业)


规范超龄用工管理。聘用超龄劳动者时,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留存退休证明、身份材料等证据,厘清法律关系,规避工伤争议。


匹配用工约定与保险保障。若在合同中额外约定上下班途中伤亡赔偿等义务,务必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核对保险保障范围,确保约定义务可正常理赔。


完整留存证据。事故发生后,妥善保管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转账记录、沟通凭证等,为后续理赔、诉讼提供依据。


(二)对保险人(保险公司)


细化保险条款内容。完善雇主责任险条款,明确保险责任是否包含合同约定义务;细化免责条款,区分违法行为的原因力与责任比例,避免条款模糊引发争议。


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承保时主动核实企业用工结构、特殊赔偿约定;对免责条款依法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障条款效力。


审慎开展理赔审核。理赔时区分法定责任与合同约定责任,全面核查事故成因、用工合同,不得片面适用免责条款,依法界定保险责任。



(本文章系作者个人观点,仅用于交流目的,不代表泰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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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乔 律师
合伙人

施乔律师,执业方向为保险合规与风控、保险产品法律审查、重大保险争议仲裁与诉讼、融资租赁、保理等供应链金融架构设计与风险防范,基金设立与股权投资,银行及建设工程不良债权清收与商业处置行政机关、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与企业合规,重大民商事诉讼等相关非诉、诉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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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炜燕 律师

葛炜燕律师,执业方向涵盖重大保险争议仲裁与诉讼、保险合规审查与咨询、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银行等金融不良资产清收、应收账款管理、公司治理、建设工程等重大民商事争议相关非诉及诉讼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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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宇婷 律师


谢宇婷律师,执业方向为保险领域争议解决与法律咨询、国有企业常年法律服务、劳动争议、民商事诉讼、银行等不良资产清收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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