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上市公司证券合规专栏|如何判断交易中“放弃权利”审议披露标准
发布时间:
202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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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在一级市场的投资业务中,一般有几种方式,大致为新设立公司、增资现有公司、放弃权利、购买股权等。其中,放弃权利对于董办部门来说,法条读起来是最绕的,在计算审议披露标准时往往有些拿不准。今天我们就该问题来梳理下在实务中如何判断“放弃权利”的审议披露标准。
一、放弃权利的定义
首先,我们先搞清楚放弃权利的定义以及涉及的情形。目前,就深交所就此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其他板块虽未明确但均可以参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六十一条:
本节所称放弃权利,是指除行政划拨、司法裁决等情形外,上市公司主动放弃对其控股或参股的公司、非公司制主体及其他合作项目等所拥有以下权利的行为:

二、审议披露标准
各板块对于放弃权利的审议披露标准如下:



接着,我们根据定义判断出上市公司涉及放弃权利和了解审议披露标准后,需要看优先购买权情形下的受让方、优先认缴出资权利情形下的增资方是否为关联方,如是需要按照关联交易的标准来上会披露,如不是按照普通交易的标准来上会披露。以下区分不同情形来加以理解:
(一)放弃优先购买权
举例:标的公司甲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A持有甲公司60%股权、股东B持有甲公司30%股权、股东C持有甲公司10%股权,甲纳入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现股东B拟对外转让甲公司10%的股权,涉及对价为500万,上市公司A拟放弃权利,放弃权利后不涉及出表。
1、受让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判断标准:①因只有上市公司A和C具有优先购买权,若上市公司与C协商行使购买权,C先放弃行使购买权,则此时上市公司A拥有500万的优先购买权,若上市公司最终决定放弃受让,那么对应的放弃金额则为500万,放弃持股变动比例为10%。若上市公司和C协商同时放弃优先购买权,那优先购买的比例按其持股比例测算。上市公司A可行使的优先购买份额为60%/70%=85.71%(70%为上市公司和C合计持股比例),对应放弃金额为500万*85.71%=428.57万。综上,为避免股东间产生纠纷,根据孰高原则,可考虑放弃金额按照500万元来比对相关指标,如标的公司章程或股东之间有明确约定的从其规定计算放弃金额。
②根据沪深北《股票上市规则》针对放弃权利的适用审议披露标准,用放弃金额(北交所无明确要求,可参考)对比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或市值指标、其次用放弃比例(对应①两种情形分别为10%或者8.57%=10%*(60%/70%),从严应为10%)*标的公司财务数据与上市公司A对应的财务数据对比,适用《股票上市规则》7.1.2/6.1.2、7.1.3/6.1.3。
注:若因放弃优先购买权,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用标的公司整体的财务指标与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进行对比。如果是放弃部分优先购买权的,也是同上述判断逻辑,对所放弃部分进行相应折算。
2、受让方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判断标准:用关联交易金额对比沪深北《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标准。如上市公司A放弃的权益全部流向关联方,那么关联交易金额为上市公司A全部的放弃金额500万。如放弃的权益部分流向关联方,关联交易金额则进行相应折算。
(二)上市公司放弃优先认缴出资权
情形1(上市公司控制标的公司):标的公司甲为有限责任公司,原注册资本为9000万,实缴9000万。上市公司A持有甲公司60%股权,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股东B持有甲公司30%股权、股东C持有甲公司10%股权。现甲公司拟新增注册资本1000万,上市公司拟放弃增资。
1、新进增资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判断标准:①上市公司可行使的优先认缴出资份额为其实缴的比例对应的份额,即放弃金额为1000万*60%=600万。②根据沪深北《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放弃权利适用标准,用放弃金额(北交所无明确要求,可参考)对比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市值或净资产(深市和沪主板适用净资产);③若并表范围未发生变更的,用稀释的比例(即全部放弃对应的被稀释比例为6%)*标的公司财务数据与上市公司对应的财务数据对比,适用沪深北《股票上市规则》7.1.2/6.1.2、7.1.3/6.1.3。
注:若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用标的公司整体的财务指标与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进行对比。如果是放弃部分优先认缴出资权的,也是同上述判断逻辑,对所放弃部分进行相应折算。
2、新进增资方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暨构成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判断标准:①因涉及放弃权利,按照上述1的计算方法进行测算;②此时涉及两种关联交易类别,一种是放弃权利涉及的关联交易;一种是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根据深交所和北交所的《交易与关联交易监管指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应当以关联人增资或者减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前述两个关联交易事项中,通常第二种类别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可能更高,故以孰高标准即关联人增资金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假如1000万都由关联人认缴,那么用1000万对比《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标准。
注:沪市的《交易与关联交易监管指引》未明确规定上述条款,但建议参考适用。
情形2(上市公司参股标的公司):标的公司甲为有限责任公司,原注册资本为9000万,实缴9000万。上市公司A持有甲公司30%股权,不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股东B持有甲公司60%股权、股东C持有甲公司10%股权。现甲公司拟新增注册资本1000万,上市公司拟放弃增资。
1、新进增资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判断标准同情形1的第一种列示标准。
2、新进增资方与上市公司甲存在关联关系,暨构成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判断标准:①因涉及放弃权利,按照情形1的第一种的计算方法进行测算;②深交所和北交所的《交易与关联交易监管指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上市公司参股企业增资,或者上市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上市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构成关联共同投资,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那么关联交易金额为上市公司放弃金额,放弃金额为1000万*30%=300万,用300万对比《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标准。
情形3(上市公司控制标的公司):标的公司甲为股份有限公司,原注册资本为9000万,实缴9000万。上市公司A持有甲公司60%股权,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股东B持有甲公司30%股权、股东C持有甲公司10%股权。现甲公司拟新增注册资本1000万,上市公司拟放弃增资。公司章程或协议没有约定原始股东拥有优先认购权。
1、新进增资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判断标准: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不涉及放弃权利,因此此次增资扩股不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但若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需考虑脱表后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上市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2、新进增资方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暨构成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判断标准:根据深交所和北交所的《交易与关联交易监管指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应当以关联人增资或者减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还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因标的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不涉及放弃权利,那么关联交易金额即为关联人增资金额,用关联人增资金额对比沪深北《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标准。
注:沪市的《交易与关联交易监管指引》未明确规定上述条款,但建议参考适用。
情形4(上市公司参股标的公司):标的公司甲为股份优先公司,原注册资本为9000万,实缴9000万。上市公司A持有甲公司30%股权,不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股东B持有甲公司60%股权、股东C持有甲公司10%股权。现甲公司拟新增注册资本1000万,上市公司拟放弃增资。公司章程或协议没有约定原始股东拥有优先认购权。
1、新进增资方与上市公司甲不存在关联关系
判断标准: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不涉及放弃权利,因此此次增资扩股不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但需要考虑不增资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2、新进增资方与上市公司甲存在关联关系,暨构成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判断标准:根据沪深北《交易与关联交易监管指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上市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构成关联共同投资,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上市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因标的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不涉及放弃权利,那么最终结果导向是构成关联共同投资,因此上市公司需要考虑不增资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上市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三、违规案例
1、放弃优先购买权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披露,公司被证监局实施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且相关责任人被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放弃优先购买权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及相关人员被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综上,上市公司在作出放弃权利的行为时,需先依据交易所规则准确界定 “放弃权利”适用情形,区分标的主体类型、持股比例、增资/股权转让对手方是否为关联方、是否引发合并报表范围变动等多重维度,精准测算放弃权利对应交易金额与财务对比指标,严格区分普通交易与关联交易两套审议披露标准分层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尤其股份有限公司无约定优先认购权时不构成规则项下“放弃权利”,但仍需评估财务、关联关系变动影响并按需披露。
实务中该类事项合规红线清晰,若遗漏审议程序、延迟披露关联类放弃权利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将面临监管警示、责令改正等处罚并记入诚信档案,上市公司董办需建立标准化判断流程,从严适用孰高测算原则,提前厘清交易性质、足额测算指标,杜绝程序与披露瑕疵,保障资本运作事项全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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