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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研究|行政处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能否补充调查?能否再次听证?


发布时间:

2025-01-02

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听证,是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重要途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执法实践中,听证时当事人大多会新提交一些行政机关执法时没有收集获取到的证据,那么听证结束后,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行政机关是否应进行补充调查?如果行政机关补充调查后,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前期认定存在不同,或者处罚结果拟发生变化的,行政机关是否需要再次听证?本文将从上述两问题出发,与诸位共同探讨。

 

问题一:听证结束后,能否补充调查?

 

当事人申请听证,行政机关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发现事实不清的,能否再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法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行政机关有不同做法,法院对此观点也不完全相同。
 

 

观点一,听证结束,就是调查程序结束,行政机关不能再补充调查证据,即使补充的证据又再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也认定是程序违法。

 

观点二,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可以调查取证,但新的证据应当再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只要保障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不认为是程序违法,但如果调查取得的新证据没有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则认定是程序违法。

 

观点三,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可调查取证,新的证据也不必举行听证。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的规定。复核程序是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利的重要环节,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情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与证据进行复核,确保在做出最终决策之前,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估,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可以继续调查取证,是一种特殊的调查处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4273号行政判决书认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上述法律规定的目的在于要求行政机关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确保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处罚权的正确行使。...查证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是否成立,就有可能需要再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吴淞海关据此委托鉴定机构对该低价发票进行鉴定,系为了查证金菱公司的申辩理由是否成立,而非补充收集用于认定金菱公司行为违法的证据,也未对金菱公司产生更为不利的影响。”可见行政机关在听证后,在当事人的提交的证据需进一步核实或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调查取证,最高法院对此也持肯定态度。

 

问题二:听证结束后,能否再次听证?
 

 

对于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又补充调查的,能否再次听证?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应再次安排听证。

 

在举行听证后又有新的证据且该证据是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时,应再次举行听证,是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程序合法、稳定的需求。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依据的证据,是在听证会后才取得的,且未经过听证质证,则其依据该证据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程序违法,剥夺了行政相对人就此陈述申辩的权利,该证据不能作为涉案行政处罚的定案依据。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2行初36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对于原告提出被告在第一次听证结束后,补充调查证据,组织二次听证,故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主张。本院认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十二条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情况进行复核,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在查清事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上述法律及部门规章规定的目的在于要求行政机关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确保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查清案件事实,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处罚权的正确行使。...而听证系对被处罚人权利的保护,且较之原告申请举行听证,被告再次组织听证充分保障了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权,并未对原告的程序性权利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亦未对原告产生更为不利的影响,并非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故对原告所提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之前,才是调查的终结,举行听证会,是给予当事人表达意见的机会,听取当事人提出辩解的事实和理由,是行政机关案件调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并非终止行政机关的案件调查权。
 

 

需注意的是,为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对于二次听证,当事人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当事人通过消极的意思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或听证时期限届满后,执法机关便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无须再次听取或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综上,行政机关在听证后发现新的证据或事实认定有误的情况下,可以重新进行调查,如果新的证据足以影响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再次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可以根据听证后的新事实和证据作出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和准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泰和律师利用独具特色的行政机关法律服务经验,先后服务省、市、县(区)各级多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充分发挥法律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律师作为独立第三方的专业优势,围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执法需求,为行政机关日常行政决策、立法、执法、突发事件处置、诉讼与复议等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同时针对行政机关痛点问题,定制化进行法律培训分享,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依法决策、规范执法,有效防范、化解行政机关各类法律风险和廉洁风险,切实推进法治江苏建设、依法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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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乔 律师

合伙人

 

施乔律师,中共党员,曾长期任职于省级行政机关法制部门,执业方向为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及国有资产监管,企业合规与公司治理,重民大商事诉讼,基金设立与运维,股权投资与融资,银行不良资产清收与商业处置,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供应链金融相关非诉、诉讼法律服务。

 

王凯 律师

王凯律师,中共党员,长期在省级行政机关派驻,参与处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等工作。执业方向为行政机关、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银行、融资租赁、建设工程等不良债权清收与商业处置,其他民商事诉讼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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