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究

泰和案例|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这些追责要点你得知道!


发布时间:

2025-01-03

 

 

一、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常见情形

 
 

(一)滥用股东权利

 

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部分股东可能会为了一己私利,滥用手中的股东权利,进而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比如说,按照正常的要求,股东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要在合法合理的界限内行事。然而,有些股东却会为谋取个人私利,全然不顾这些约束,不正当行使表决权。
 

举个例子,在公司进行重大决策的股东会表决时,个别股东明明知晓某项决策可能会对公司长远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但为了能让与自己利益相关的项目通过,便违背公司章程规定,拉帮结派、联合其他股东强行推动表决,最终使得不合理的决策得以实施,影响了公司正常的运营决策,给公司的利益带来损害。再比如,有的股东利用自己的股权优势,在利润分配等事项上过度施压,全然不考虑公司当下的资金储备、未来发展规划等情况,只为尽快拿到更多的分红,却导致公司后续缺乏足够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拓展业务等,使公司陷入运营困境,利益受损。
 

(二)利用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本应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妥善运用,但有些股东却借此将公司利益输送至关联方,或者通过关联方不正当获取公司的商业机会,让公司错失发展良机,承受经济损失。


 

常见的情况是,股东自己控制或参与的其他关联企业与本公司进行交易时,不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来操作,而是故意抬高或压低交易价格。比如,将本公司的产品以远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卖给关联方,或者以过高的价格从关联方采购原材料、服务等,通过这种价格差,把公司的利润转移到关联方那里,使得公司看似有业务往来,实际却利润微薄甚至亏损。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股东利用关联关系,将原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据为己有。例如,公司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去洽谈的一个重大合作项目,马上就要谈成了,股东却利用自己在关联企业中的影响力,将这个项目转手介绍给了关联企业,导致本公司失去了这个能带来巨大收益、推动自身发展的好机会,最终在市场竞争中逐渐处于劣势,遭受经济损失。


 

(三)违反忠实勤勉义务


 

对于那些同时具备董事、高管等身份的股东来说,忠实勤勉义务是他们必须严格遵守的责任,但往往存在违反这些义务,进而损害公司权益的情况。


 

挪用公司资金就是比较典型的一种行为,公司的资金本应用于日常经营、项目拓展、偿还债务等正当用途,可有些股东却将其挪作私用,用于个人投资、偿还个人债务或者满足个人消费等,导致公司资金链紧张,影响正常运营。


 

擅自披露公司机密也是常见问题,公司的商业机密、核心技术、未公开的重要业务计划等都关乎着公司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个别股东可能为了一己私利,将这些机密信息透露给竞争对手或者其他外部人员,使得公司失去竞争优势,市场份额被抢占,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另外,未经许可开展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是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表现。有的股东一边在公司任职、享受股东权益,一边又另外成立与本公司经营范围高度重合的企业,利用从本公司获取的资源、渠道等去为自己的竞争业务谋利,将原本属于公司的客户、订单都转移走了,严重违背了对公司应尽的忠实和勤勉责任,让公司的利益大打折扣。

 
 

二、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认定要点

 
 

(一)存在损害行为


 

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损害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比如上文所称的挪用资金、擅自泄露公司机密、开展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都是实施了损害公司的实际行为的表现。


 

(二)造成公司损失


 

当股东出现上述损害行为后,往往会给公司带来实实在在的损失。从经济损失方面来看,公司可能因为资金被挪用,缺乏足够资金维持日常运营,导致生产停滞,产生额外的违约赔偿费用等。像之前提到的挪用资金用于个人投资的情况,如果公司原本计划采购新设备扩大生产规模,由于资金被挪用无法按时采购,不仅错过市场销售旺季,还可能因不能按时交付订单,向客户支付违约赔偿金,直接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商业机会的丧失也是常见的损失情况,股东泄露商业机密、转移商业机会等行为,使得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原本可以拿下的大订单、合作项目等都被竞争对手抢走,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和盈利水平。


 

同时,公司声誉受损同样不容忽视,一旦公司因为股东的不当行为陷入负面新闻中,比如关联交易被曝光、商业机密泄露引发行业关注等情况,客户、合作伙伴等对公司的信任度会降低,后续的业务拓展、合作洽谈等都会受到阻碍,间接给公司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三)因果关系明确


 

要认定股东对公司利益的损害责任,必须明确股东的损害行为与公司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清晰的因果联系。例如,公司的利润在某一阶段出现了明显下滑,经过调查发现是因为某股东私自将公司的主要销售渠道转移到了自己另行成立的竞争企业那边,导致公司订单量锐减,那么就可以认定该股东的行为与公司利润下滑这一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再比如,公司资金链断裂面临经营困境,经追溯发现是股东长期挪用公司资金,用于偿还自己的巨额债务,使得公司缺乏资金去支付货款、员工工资等必要开支,进而影响正常运营,这种情况下股东的挪用资金行为就是导致公司陷入经营困境、遭受损失的直接原因。只有证实这种明确的因果关系,才能让股东对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被追责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转移业务型


 

在商业活动中,存在部分股东为谋取私利,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业务转移至自己关联公司的情况,这对原公司的利益会造成极大损害,最终也难逃被追责的结果。如笔者之前代理过的某体育用品公司案例:2018年9月17日,陈某、曹某、杨某达成投资合意并签订《合伙协议》设立某体育用品公司,约定了各自的权限及合作相关事项。然而,在曹某接手某体育用品公司经营后发现,陈某在经营某体育用品公司业务期间,就以其母亲的名义投资设立了另一家A公司,并且经营范围与某体育用品公司一致。


 

除此以外,陈某还做出了一系列损害某体育用品公司利益的行为。她擅自在《公司名称变更函》上加盖某体育用品公司的印章,告知客户某体育用品公司名称变更为A公司,试图将某体育用品公司的业务转移到A公司。经调查发现,A公司自成立后,转移某体育用品公司原客户的业务往来近千万。而且从相关证据来看,A公司在2023年6月才有经营场所,按照常理推断其具备实际生产能力应该在2023年7月起,可陈某在某体育用品公司经营期间,其在发货群中发布的部分生产计划内的产品与A公司和客户签订的采购合同项下的产品是一致的,也就是说相关产品实际是由某体育用品公司生产、发货,但货款却被陈某以A公司的名义转移至A公司名下。


 

最终,法院经审查认为,陈某虽不是A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但诸多事实表明其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某利用某体育用品公司授予其对外开展外贸业务订立合同的职务之便,将某体育用品公司的客户资料用于A公司的经营并获利,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故而裁定驳回原告某体育用品公司的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这一案例涉及的法律要点在于,股东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及关联关系,将本属于公司的业务、客户资源等进行转移,谋取个人或关联公司的利益,一旦发现存在此类损害公司利益且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是会受到法律的追究,相关的权益受损方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要求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二)案例二:挪用资金型


 

还有一种常见的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就是挪用资金,比如在四川某药业公司发生的案例就具有典型意义。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期间,曹某某作为四川某药业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为了个人使用,向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单某某、黎某、刘某某、任某某等借了大额资金。而曹某某为了能顺利借款并转嫁还款责任,利用其掌握四川某药业公司公章的便利条件,在前述债务所涉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私自加盖公章,让四川某药业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


 

借款期限届满后,曹某某未履行还款责任,那些债权人便将四川某药业公司、曹某某诉至法院,法院调解或判决四川某药业公司对曹某某的个人债务承担直接还款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在2016年4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四川某药业公司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替曹某某向前述债权人共清偿了14207781.99元,这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此案例中,曹某某作为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利用其实际控制公司和控股股东的优势地位,滥用股东权利、违背对公司的忠实和诚信义务,将个人债务转嫁给公司,损害了公司利益。在追责此类案例时,关键依据在于认定股东是否存在利用自身掌控公司资源(如公章等)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或者让公司为其个人债务买单等行为,同时还要确定公司因此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损失,以及两者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符合这些条件,股东就需要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就像这起案例中,最终经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判令被告曹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四川某药业公司损失8205131.72元。


 

(三)案例三:违规决策型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违规决策也可能给公司带来严重损害,进而被追责。例如:时任哈尔滨市香坊区政府新成街道办事处主任的郑某,违反相关文件规定,没有经过上报审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并超标建设,与原哈尔滨市某公司法人侯某某签订了街道办事处联建协议。并且,郑某伙同时任该办事处街工委书记的王某,在明知新成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的土地使用权性质、用途等审批手续为国有、土地使用为办公用途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决定由不具有开发和售楼资质的某公司负责人侯某某,于2007年6月起将社区服务中心办公用房以新成办事处的名义按商品房的形式对外销售,还加盖了相关公章,由侯某某预先收取办理房屋产权证费用,并向居民虚假承诺帮助或者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


 

最终因为房屋未经验收合格,不具备办理产权证的合法资格,导致46户居民频繁逐级上访至中央巡视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股东或者管理人员在进行决策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如果违反规定擅自做出决策,致使公司面临诸如经济损失、声誉受损等不良后果,那么相关决策人就要对公司的这些损害承担责任。它也启示着公司在运营中,要强化决策机制的合规性审查,避免因个别股东或管理人员的违规决策给公司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

 
 

四、受损公司的维权途径

 
 

 

(一)直接诉讼


 

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股东是可以作为原告,直接针对损害公司利益的相关股东、董事、高管等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维护公司的权益。对方存在违反法定职责的情况时,例如董事、高管等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约定尽到忠实、勤勉义务,作出滥用职权进行关联交易、挪用公司资金、擅自披露公司机密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知晓这些情况后,就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开启诉讼程序。


 

在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时,如果公司拒绝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或者拒绝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合理要求,且没有合法正当的理由,那该股东同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保障自己的知情权,进而维护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信息透明和自身权益。在直接诉讼过程中,股东需要明确阐述对方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给公司造成的具体损失等情况,以便法院能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裁决。


 

(二)派生诉讼


 

当公司利益受损却怠于起诉时,尤其是小股东可以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派生诉讼。不过,派生诉讼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前置程序。一般来说,股东应当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特殊情况下,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派生诉讼。


 

例如,在发现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将公司的优质资产低价转让给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导致公司资产严重缩水、利益受损,而公司的管理层却出于种种原因(比如被大股东把控等),迟迟不采取措施、不愿向法院起诉追究责任时,符合条件的小股东就可以按照上述前置程序的要求,先向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书面请求,在遭到拒绝或者规定时间内未得到回应后,便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派生诉讼,要求法院判定相关责任方停止侵害行为、赔偿公司损失等,通过这样合理合法的途径帮助受损公司追究责任,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律师给公司的防范建议

 
 

(一)完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运营的基本准则,对于预防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公司在制定或修订章程时,要对股东权利义务、决策程序、关联交易限制等关键内容进行细致且明确的规定。


 

在股东权利义务方面,清晰界定股东行使权利的范围和方式,像表决权的具体行使条件、分红权的获取规则等,避免股东因权利界限模糊而滥用权力。对于决策程序,明确不同类型决策所需的股东表决比例,尤其是涉及公司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可适当提高表决通过的门槛,防止个别股东擅自推动对公司不利的决策。


 

以关联交易限制为例,可以规定股东或其关联方与公司进行交易时,必须经过严格的内部审批流程,要保证交易价格符合市场公允水平,交易条件公平合理,同时要求涉及的股东回避表决等。还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若股东违反这些关联交易限制条款,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及其他不利后果。通过这样全面且细致地完善公司章程内容,从源头筑起一道坚实的防线,预防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监督体系是及时发现和制止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关键所在。首先,要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监事会成员应具备专业的财务、法律知识以及较强的责任心,能够定期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决策、股东行为等进行审查和监督。例如,监事会可以要求股东定期汇报其与公司相关的业务活动情况,对于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进行重点核查。


 

独立董事也是重要的监督力量,吸纳具有良好专业素质且独立于公司内部利益关系的外部人员担任独立董事,他们可以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对公司的运营、股东行为等进行监督和评价。比如在涉及关联交易、重大投资等事项的决策过程中,独立董事能够凭借专业知识和独立地位,发表客观意见,防止股东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同时,公司还可以建立内部举报机制,鼓励员工对发现的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人给予相应的保护和奖励,形成全员监督的良好氛围,让股东的行为时刻处于合理管控之下,一旦出现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能够及时被察觉并制止。


 

(三)定期审查审计


 

定期开展公司财务审查、业务审计等工作对于保护公司利益至关重要。财务审查可以由公司内部的财务部门主导,定期对公司的账目、资金流向、财务报表等进行细致梳理,查看是否存在异常的资金支出、不合规的账务处理等情况,以便尽早察觉股东挪用公司资金等行为。


 

业务审计则可以从公司的业务运营角度出发,审查业务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情况、商业机会的获取与流失情况等。比如,检查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条款,是否有本该属于公司的业务被转移到其他关联方名下等问题。


 

通过这些审查审计工作,能够及时发现股东的异常行为,在损害还未扩大时采取相应措施,比如要求股东作出解释、责令整改或者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等,从而有效保护公司的利益。

 

缪亚林律师  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专业背景

法律硕士、MBA

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

中国法学会会员

全球投资移民律师协会会员

泰州仲裁委仲裁员

泰州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

泰州市工商联(总商会) 法律服务委员会委员

泰州市律师协会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

泰州市律师协会涉外与海事海商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

泰州市医疗行业公共关系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拥有企业法律顾问、人力资源法务师、劳动关系管理师、心理咨询师、财税管理师、企业合规师、合同管理师、建筑工程法务师、中级茶艺师证书

 

执业专长

主要从事合同、公司、股权及建设工程等相关法律业务。

 

 

陈梓瑞

 

专业背景

中国法学会会员,曾代理多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公司股权类纠纷。在工作期间,起草和审核各类民事诉讼法律文书,参与医疗纠纷的调解、鉴定、诉讼工作;处理股东知情权、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及合同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诉讼技巧。

 

执业专长

陈梓瑞律师主要从事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争议解决、合同、公司股权及合规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本文由“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发布,本文作者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原出处,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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