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究

泰和·上市公司证券合规专栏|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违规的几种情形


发布时间:

2026-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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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上市公司的合规底色。随着注册制全面推进、监管规则密集迭代,证券合规已成为上市公司稳健运营的核心命题,精准把握监管导向、筑牢合规防线,是企业穿越市场周期的关键支撑。


 

为此,我们特设本专栏,聚焦上市公司证券合规核心领域:速递监管新规要点,拆解典型处罚逻辑,剖析法院裁判精髓,深研合规实务难点。我们将以法律专业视角,用务实化表达、场景化分析,为上市公司解读合规要求、梳理风险脉络、提供实操指引,助力企业完善内控体系、规避合规风险、提升合规管理效能。


 

合规兴则企业兴,合规稳则发展稳。愿本专栏成为上市公司洞察监管趋势、破解合规难题、化解合规风险、夯实发展根基的专业伙伴,共促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对股东权益及股票交易具有重要影响,是回报投资者、提振市场信心的重要方式。然而,部分公司在回购实施过程中屡屡触碰合规红线,本文结合最新监管案例(每类选取1-2个典型情形,便于对照理解),梳理股份回购的几类主要违规情形,供上市公司参考。


 

一、未按方案实施回购


 

这是目前最常见的违规类型。回购方案一经披露即构成对市场的承诺,实际执行与承诺严重不符,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将触发监管追责。


 

案例:GHWL于2024年7月披露回购方案,计划在12个月内以2亿元-4亿元回购公司股份。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期限延长至2026年4月。截至期限届满,实际回购金额仅约1亿元,未达方案下限。四川证监局认定公司未按照回购股份报告书约定实施回购,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上交所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予以监管警示。


 

二、回购股份未按期注销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回购股份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等情形收购的,未在三年内转让的,也应在期限届满前注销。公司须严格遵照执行时限要求,逾期注销即属违规。


 

案例1:NBYS于2020年4月至6月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回购股票于2023年6月届满三年期限,剩余部分股份未使用也未注销,公司迟至2024年11月才完成注销并对外披露。上交所表示,公司到期后未按规定及时注销相应股份,超期注销约17个月,与投资者及市场预期不符。宁波证监局对公司、时任董秘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上交所对公司、时任董秘予以监管警示。


 

案例2:SNGF于2024年10月披露回购方案,回购的部分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2025年4月披露回购完成公告,迟至2025年9月才披露债权人通知公告。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股份,未依法在回购之日起十日注销已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证监局和交易所均对公司及董事长、总经理、董秘作出处罚。


 

三、变更回购方案未履行审议程序


 

除因除权除息调整价格上限外,回购方案的调整(包括金额、期限、价格上限等),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案例:ZLGF于2024年8月披露回购方案。因回购未完成先后两次延期:第一次延期至2025年11月4日;第二次拟再次延期并上调回购价格上限,却迟至2025年11月20日才提交股东会审议。深交所指出,回购变更方案未在回购实施期限届满前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截至回购期限届满,公司回购未达计划。河南证监局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董秘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深交所对公司董事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董秘发出监管函。


 

四、回购信息披露不准确


 

回购涉及方案、进展、完成、注销等多环节信息披露义务,任一环节出现不准确、不完整或前后矛盾的情形,均可能触发监管处罚


 

案例1:SNGF于2024年10月披露回购方案,回购的部分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2025年4月回购完成公告称拟在12个月内注销用于注销减资的部分回购股份。上市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股份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公司披露的内容与《公司法》等规定不符,将法定的10日内注销错误披露为12个月内注销,且迟至2025年9月才披露债权人通知公告。证监局和交易所均作出处罚。


 

案例2:*STPD于2023年4月披露回购预案,5月10日在e互动平台回复称回购资金已到位,次日即发布澄清公告称尚不具备实施回购条件,5月19日又公告称计划于10月23日前完成。该公司在未充分论证是否具备实施条件的情况下即公告回购方案,且短期内就回购条件发布前后矛盾的信息。证监局对公司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上交所对公司、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时任董秘予以通报批评。


 

此外,回购进展披露不及时、回购完成公告内容不完整等问题亦存在,上市公司应确保各环节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与完整性,避免因细节疏漏引发监管关注。


 

五、申报价格或时段不合规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时,申报价格不得为涨停价格,且不得在集合竞价阶段无涨跌幅限制日内进行委托。


 

案例:*STMS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时,存在以当日涨停价格回购公司股份的情况。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深交所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


 

六、利用回购从事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


 

回购属于内幕信息,回购决策形成至披露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股份回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


 

案例:YJGF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两次股份回购计划正式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控制多个证券账户进行交易。浙江证监局认定其构成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没收违法所得约55万元,并处罚款约585万元。
 


 

股份回购作为市值管理的重要工具,其合规性直接关系市场信心与公司信誉,上市公司须以案为鉴,将合规意识贯穿回购全流程,在制定方案时充分评估资金能力、审慎论证实施条件,在执行过程中严守法定程序和时间节点,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避免因准备不足或操作失当而触发监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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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飞 

泰和(深圳)律师事务所 合规咨询部业务负责人

刘玉飞先生,泰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合规咨询部业务负责人。多年来专心研究上市公司合规管理及信息披露,熟悉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治理、资本运营、合规交易等业务。带领团队服务过数百家上市公司。


 

(本文章系作者个人观点,仅用于交流目的,不代表泰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特此声明!)


 


 

本文由“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发布,本文作者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原出处,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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