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究

泰和研究|公司股权变更阶段之典型案例——股权转让纠纷2


发布时间:

2025-04-16

案情简介

 

某生物公司与陈某、广东某公司等共计36名某广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签订《某生物公司与陈某等关于某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约定某生物公司需向广东某公司支付现金对价99,224,252.31元购买其持有的某广告公司4.023%股权。案涉《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广东某公司保证及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的情形,亦未隐瞒任何一经披露便会影响本协议签署或履行的信息等。后广东某公司以某生物公司至今未向其支付款项及违约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某生物公司亦以广东某公司隐瞒某广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且严重影响评估机构对于某广告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为由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撤销双方股权转让行为及所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一审法院查明,目标公司某广告公司存在虚增银行存款、利润情况不真实、虚构应收账款以及隐瞒担保及负债等情形。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1.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东某公司的诉讼请求;2.撤销原告(反诉被告)广东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某生物公司签订的《购买资产协议》中被告(反诉原告)某生物公司以支付99,224,252.31元现金购买原告(反诉被告)广东某公司持有的某广告股份有限公司4.023%股权的相关约定;3.案件受理费538,8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68,961元,合计807,78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东某公司负担。广东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广东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裁定:驳回广东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一、原审判决对本案欺诈事实的认定是否有误的问题。某生物公司(系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甲方)与陈某、广东某公司等共计36名某广告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合同乙方)于2017年9月7日签订《购买资产协议》,约定根据某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2017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出具的评估报告,某广告公司股份100%股权的评估值为2,470,600,000元。本次交易标的资产96.21%股权的评估值为2,377,040,300元,各方同意以该评估值为基础,确定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总价为2,372,614,500元。某生物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36名转让方所持有的某广告股份有限公司96.21%的股份。其中,某生物公司需向广东某公司支付现金对价99,224,252.31元购买其持有的某广告公司4.023%股权。案涉《购买资产协议》还约定:“转让方(广东某公司)向甲方(某生物公司)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转让方于本协议签署日或之前已向甲方披露的与下述声明、保证和承诺不一致的事项除外):转让方及时向甲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的情形,亦未向甲方隐瞒任何一经披露便会影响本协议签署或履行的信息;目标公司(某广告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真实及公允地反映了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于财务报表所对应时点的资产、负债(包括或有事项、未确定数额负债或有争议负债)及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截止财务报表所对应财务期间的盈利或亏损;甲方、乙方分别保证,如上述声明、承诺和保证如实质上不真实或有重大遗漏而令对方受到损失,作出该等声明、承诺和保证的一方应向对方作出充分的赔偿,但因甲方或乙方于本协议签署日前已向对方披露的与上述声明、保证和承诺不一致的事项引发的损失除外等内容。”另外,广东某公司在《关于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与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承诺对所签订资产协议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内容签署页盖章确认。对于上述信息,原审法院业已查明,目标公司某广告公司存在虚增银行存款、利润情况不真实、虚构应收账款以及隐瞒担保及负债等情形,故原审判决认定目标公司某广告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陈某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对投资人某生物公司接受股权转让条件构成欺诈行为并无不当,故广东某公司关于原审判决依据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废除的《承诺函》进行裁判有误的再审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二、一审法院是否依职权调取不应当调取证据并采用未经查实的证据径行裁判的问题。关于案涉欺诈的事实,原审法院已经通过某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货币资金-银行存款清查评估明细表》和某会计师事务所已审计的《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涉及的子公司浙江某公司的《流动资产清查评估汇总表》项下的《应收账款清查评估明细表》、子公司西安某公司《流动资产清查评估汇总表》项下的《应收账款清查评估明细表》以及《审计报告》重要事项说明及《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担保或有负债及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事项等材料,足以认定本案存在欺诈事实,故广东某公司以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调查笔录所证明的事实作为裁判依据有误以及剥夺了广东某公司辩论权的再审主张,与上述情形相悖,本院不予采信。

 

律师建议


 

1.股权转让中,作为转让方的目标公司、实控人、股东应向投资人(即股权受让方)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数据及信息,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不存在隐瞒任何一经披露便会影响协议签署或履行的信息。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则对投资人构成欺诈,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股东需对其欺诈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股权转让中,受让方应自行对自己的利益负责,在购买股权前应自行聘请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进行业务、法律、财务尽职调查,必要时进行税务、人力资源、文化等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是受让方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手段,可以避免因信息不透明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第148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66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24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谚释义】强调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应严格遵循立法本意,避免主观恣意

 

(本文章系作者个人观点,仅用于交流目的,不代表泰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特此声明!)

 

赵力维 律师

合伙人

赵力维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中共党员。律师执业14年,现任泰和苏州分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苏州市律师协会实习考核考官、苏州市无锡商会监事及法工委副主任。曾任姑苏区党代表,被姑苏区、相城区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持有证券从业资格证、税务筹划师证、心理咨询师证。曾获姑苏区首届辩论大赛优胜奖、苏州工业园区律师协会首届“菁英律师”青训营优秀学员。   

执业领域:1.公司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尤其擅长股权投融资、并购、企业家和高管刑事法律风险防控);2.法律+行业(大数据/科技/私募基金/房地产/物业管理)类业务;3.商事诉讼、商事犯罪刑事辩护。

 

史佳芝 律师

律师

史佳芝律师,南京理工大学法律硕士,泰和苏州分所执业律师。

曾担任吴中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见习书记员,参与民商事案件数十起。曾参与撰写《海外专利纠纷应对——江苏企业典型案例分析及启示》一书。另有多篇文章在《江苏商论》等期刊上发表。

执业领域:公司股权、知识产权、房地产及物业管理领域的法律服务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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