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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研究|护航民营经济发展,《民营经济促进法》解读


发布时间:

2025-05-06

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专门针对民营经济的基础性法律,不仅以“法治化承诺”回应了民营经济长期以来的核心关切,更意味着将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举措上升为法律规范,巩固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营经济发展成果。
 


 

一、立法背景与意义
 


 

此前,民营经济相关规范散见于《民法典》《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及政策文件中,缺乏系统性立法。此次《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九章78条共9600多字的体量,对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各相关领域提出了细化要求,首次将“两个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与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写入法律,确立民营经济法律主体地位,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统一、稳定的法治框架。
 


 

针对民营经济面临的公平竞争壁垒、融资难、权益保护不足等问题,法律通过制度设计强化保障。例如,明确禁止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规范异地执法行为等,旨在解决长期存在的“市场准入难”“执法随意性”等痛点。
 


 

《民营经济促进法》把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落下来,将党中央对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方针政策转化为法律制度,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二、核心制度创新与法律要点
 


 

(一)平等竞争与市场准入
 


 

《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经济组织(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并要求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按照职责权限,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法处理,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开展技术交流和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加大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
 


 

(三)权益保障与规范执法
 


 

《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明确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
 


 

《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要求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遵守法律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四)政府履约与账款支付
 


 

《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
 


 

《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三、立法亮点与实施展望
 


 

《民营经济促进法》整合了分散的政策与实践经验,如将公平竞争审查、异地执法协作等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增强制度约束力;通过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政府行为,推动“放管服”改革深化,降低民企制度性交易成本。
 


 

《民营经济促进法》在实施过程中需协调反垄断、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职责,避免监管重叠或空白;地方政府需细化配套政策,例如江苏即将出台《江苏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四、结语
 


 

《民营经济促进法》采用“促进型立法”模式,以鼓励性条款为主,但通过“法律责任”专章强化约束力,平衡了引导与规制功能。建议未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民营经济组织维权程序,如政府违约诉讼的举证责任划分等。
 


 

《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法治化路径回应了民企核心关切,但其效果取决于配套政策的完善与执行力度。未来需持续关注相关配套政策出台及司法实践动态,推动法律从“纸面”走向“实践”。


 

(本文章系作者个人观点,仅用于交流目的,不代表泰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特此声明!)

 

李远扬律师

泰和管委会主任

 

李律师现兼任民盟江苏省委会法治工作委员会主任、民盟江苏省委会直属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第一支部主委、全国律协律师行业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协证券与资本市场业务委员会主任等职务。

李律师执业方向为公司证券、股权投资、私募基金、资产重组及并购、融资租赁、信托产品、涉外经济、不良债权清收与商业处置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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